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内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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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读
一、试点服务行业范围方面的政策口径.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一)交通运输业
1、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相关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线路运营的省际长途客运业务,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单纯的污水排放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且一般纳税人接受该服务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鉴证咨询服务
1、律师事务所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不再区分具体事项,全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市场调查业务,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3、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4、对于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资质要求。
(三)物流辅助服务
1、搬场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船务代理企业从事船代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4、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四)信息技术服务业
1、纳入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人力资源管理仅限于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2、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电脑维护业务,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4、试点地区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全部纳入试点应税范围。
(五)文化创意服务
1、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3、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4、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原营业税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353号)。据此,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
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在提供广告服务中,以外购的商品(伞、笔等)或广告客户提供的产品等实物为载体为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7、会展企业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果属于提供广告服务的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六)有形动产租赁
1、将不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的业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花卉租赁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七)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服务项目
1、从事消费卡业务,除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外,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在具体操作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代表处要求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申请,则按照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性质决定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论主体是否有专业资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高速公路收费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从事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