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慰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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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机关工会慰问制度
**街道总工会对职工的生病、生活困难等情况实施慰问,是体现组织关心、让街道干部职工得到温暖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街道的现实需要,是增强机关凝聚力、改善党群关系、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关心职工的生活,确保工会经费使用落到实处,同群众路线教育紧密结合,现对工会经费慰问使用标准进行规范,具体规范如下:
一、走访慰问的对象与范围
机关工会对会员的走访慰问以街道机关工会为主,本制度重点规范机关工会会员的慰问标准。下列对象遇有伤病及其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时,可由工会统一组织慰问:
1、在职的街道工会会员;
2、机关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
下列情况可区别不同对象分别实施走访、探望和慰问:
1、工会会员因病或意外事故等情况住院时,可统一组织探望和慰问;
2、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因病或意外事故住院时,可统一组织探望。
三、对病人的慰问标准
1、机关会员伤病休假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购买慰问品;会员因伤病住院的按照每人400元标准;会员重伤病的,经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可给予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慰问补贴。特殊重病号可适当增加探望次数,一般每年不超过两次。
2、会员直系亲属住院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进行慰问;重病的按照500元标准进行慰问。
3、遇其他特殊情况,经工会委员会研究,给予一定金额的走访慰问。
四、对困难职工的慰问
机关困难会员“两节”走访慰问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500元以内;即将办理退休的困难会员,按照800元标准进行慰问。
五、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机关工会,修改权在街道工会委员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