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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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3)国际商业贷款(了解)
(二)国际证券融资的法律制度 (三)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
出租人A
2租赁合同
1选、订货物 4送货 3购货合同
承租人B
供货方
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了解)
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制度
国际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资金外逃和逃避税
国内监管
国际协作、 国际风险监管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
(一)形成:


产生原因:二战以后,为稳定国际汇兑市场、保持 各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 稳定 形成标志: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签定,1945年12月以两 个协定为基础的两个国际金融组织的建立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B、世行集团贷款:
(a)世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45 年)、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国际开发 协会(1960年)、ICSID(1966年)、 MIGA(1988年) 从事贷款业务的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 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

(b)各成员贷款的特点(了解)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 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项 目的长期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向无政府担保的发展中成员 国私人生产性企业发放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只对较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 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4月依照其下属的“国 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的提议对《国际货 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主要内容: 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 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

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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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关系的确定
(2)观点二: 国际金融关系包括:跨国资金融通关系,即国 即国 际借贷关系、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关系; 际借贷关系、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关系;与跨 国资金融通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包括 国际货币汇兑关系、国际货币合作系、国际融 资担保关系、国际融资监管关系、国际结算支 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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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 1、1944年布雷顿森林协定:包括《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2、主要内容: (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IMF 1 IMF (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货币兑换和支 付)
7
国际金融关系的确定
观点二:
国际货币合作关系
国际融资担保关系 国际货币汇兑关系 跨国资金融通关系
国际结算支付关系 国际融资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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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金融关系与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 、国际金融关系与国际贸易关系、
国际金 融关系
金融资 产价值
国际金 融关系
间接 投资
国际贸 易关系
产品使 用价值
国际投 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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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独立担保
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债权人行使付款 独立担保 请求权仅以独立函为根据的担保形式。 保函-见索即付担保 备用信用证 Q: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 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 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 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 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一、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专业越来越受到关注。

英国作为世界知名教育强国,拥有众多优秀高校。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的区别,以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二、国际金融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金融法硕士课程主要涵盖金融市场法规、金融监管、金融纠纷解决等领域。

课程设置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操作,帮助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

2.实践机会国际金融法专业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自己的专业能力。

此外,学校还会邀请业界精英进行讲座,拓宽学生的视野。

3.就业方向国际金融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金融机构法务部门、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

三、国际经济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经济法硕士课程涵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收法等领域,培养学生具备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

2.实践机会国际经济法专业同样重视实践教学,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机会。

此外,学校还会组织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就业方向国际经济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外贸企业法务部门、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等。

四、国际商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商法硕士课程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合同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培养学生具备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能力。

2.实践机会国际商法专业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如模拟商事仲裁、实习等。

此外,学校还会举办各类竞赛,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

3.就业方向国际商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外贸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机构等。

五、英国硕士特点与优势1.高质量教育: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严谨,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

2.优秀师资:英国高校吸引了一批国际知名学者和业界精英,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实践经验。

3.国际化氛围:英国硕士课程国际化程度高,学生有机会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同学交流,拓宽视野。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摘要:1.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定义与区别2.英国硕士课程设置及专业方向3.英国硕士课程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侧重4.我国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认识和应用5.英国硕士课程对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启示正文: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中有各自的侧重点。

国际金融法主要研究国际金融市场、跨境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关注国际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而国际商法则涵盖了贸易、投资、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通常会针对这些领域的不同特点进行专业细分。

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为例,其法学院提供了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等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

其中,国际金融法专业课程涵盖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则侧重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国际商法专业课程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贸易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三个领域的教学和研究更注重其共性,较少进行专业细分。

然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专业人才需求越来越大。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的经验,加强这三个领域的人才培养,特别是在专业细分和实际操作能力方面。

英国硕士课程对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启示作用。

首先,我国应加强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研究,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其次,我国应借鉴英国的课程设置和专业细分经验,为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提供更精准的培养方案。

最后,我国还应加强对这三个领域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教育质量。

总之,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中具有明确的侧重点和专业细分,这为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国家相继废除了奴隶制,实行民主、平等和人道主义。

现代国际金融法就是由各国参加签订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公约》,简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一些专门性国际金融公约和条约所组成的。

我国于1971年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成为其成员国,成为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该组织建立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维持国际汇兑安全及稳定,并增进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了解与信任。

”其成员是:美利坚合众国、欧洲共同体、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拿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比利时王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瑞士联邦、英国、爱尔兰、挪威、葡萄牙、丹麦、瑞典、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希腊共和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卢森堡大公国、土耳其、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参加方。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该组织制定的各项规则和准则。

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竞争又有合作。

在这些规则和准则中,最主要的是《国际贷款协定通则》和《国际资本转移公约》。

我国在这些领域里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成功的经验也为其他国家所仿效。

我国还通过一些金融公约和条约来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特别是直接投资领域内的国际金融活动。

我国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许多国际金融组织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
关系。

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保险准则》和《国际再保险公约》。

为了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影响力,我国成立了外汇交易中心和黄金交易中心,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国际金融法专题

国际金融法专题

国际货币制度的变更 1.国际金本位制 2.布雷顿森林体制 3.牙买加货币制度
国际金本位制度
(一)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就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在金本位制下, 金本位制就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在金本位制下,或每单位的货 币价值等同于若干重量的黄金(即货币含金量); );当不同国家使用金本 币价值等同于若干重量的黄金(即货币含金量);当不同国家使用金本 位时,国家之间的汇率由它们各自货币的含金量之比--金平价( --金平价 位时,国家之间的汇率由它们各自货币的含金量之比--金平价(gold parity)来决定。金本位制于19世纪中期开始盛行。 19世纪中期开始盛行 parity)来决定。金本位制于19世纪中期开始盛行。 金本位制的形式 1、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gold specie standard) 这是金本位货币制度的最早形式,亦称为古典的或纯粹的金本位制, 这是金本位货币制度的最早形式,亦称为古典的或纯粹的金本位制,盛 行于1880 1914年间 自由铸造、自由兑换及黄金自由输出入是该货币 1880一 年间。 行于1880一1914年间。自由铸造、自由兑换及黄金自由输出入是该货币 制度的三大特点。在该制度下,各国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货币的含金量, 制度的三大特点。在该制度下,各国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货币的含金量, 两国货币含金量的对比即为决定汇率基础的铸币平价。 两国货币含金量的对比即为决定汇率基础的铸币平价。
即不需要经政府批准, 即不需要经政府批准,本国货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 货币。主要发达国家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欧元, 货币。主要发达国家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欧元,都是可自由兑 换的货币。 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等交易,都与 国际金融密切交织,并互相影响。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近些年发展 变化很快。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国际金融关系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化而逐 步发展起来的,并带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
国际金融法概念有各种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董世 忠、吴志攀等。
观点:
1.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或国际货币金融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金融交易是关于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涉及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国际交易中 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国际金融法包括两类不同的法律
国际货币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货币事务和货 .内容的实践性。国际金融法是一门新学科,发展 变化速度很快,专业性极强。
知识模块九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与国际金融监管
知识点一 国际金融法概述 知识点二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发展 知识点四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经 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资 金运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国际金融法(狭义)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 法律关系的总称。不包括直接投资产生的投资法律关 系。
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即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也 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 织。
2、客体的复杂性。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货币、货币资产和行为。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金融特点
基本特点
主要特点
其基本特点是: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管者。特定 地区作为主体的条件则取决于其独特的地位,如港澳台。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国际金融法主体与作为 国内金融法主体的地位并无本质差别,他们是参与者和受监管的对象;若有差别,主要看他们是否使用外汇。而 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广泛而频繁的今天,使用外汇是普遍的现象。
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是国际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前面对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有关国家的法人和 自然人。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具有多种身份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1.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国家是国际金融交易的重要参加者,例如,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国际金 融市场上筹措贷款,发行债券,等等。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依照国际法享有主权及财产豁免。
2.国家作为对外金融活动的管理者。金融对任何国家都极具战略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别是 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都需要对对外金融活动进行管理,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实现国内政策目 标。各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一,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对对外 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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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量规R口公差带
• 制造公差和通规公差带位置要素Z是综合考虑了量规的制造工艺水平 和一定的使用寿命,按工件的基本尺寸、公差等级给出的。具体数值 见表6.1。
• 2.验收号规 • 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所用的量规。在量规国家标准中,没有单
独规定验收量规的公差带,但规定了量规的使用顺序。
• 必须指出,只有在保证被检验工件的形状误差不致影响配合性质的前 提下,才允许使用偏离极限尺寸判断原则的量规。
• 选用量规结构型式时,必须考虑工件结构、大小、产量和检验效率等, 图6. 3给出了量规的型式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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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2.量规极限偏差的计算 • 例6. 1计算φ20H7/f6孔、轴用工作量规的极限偏差 • 解:首先确定被测孔、轴的极限偏差。查第2章极限与配合标准,φ20
• (三) 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 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 国际金融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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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际金融法概述
• (1) 国际性特征。国际金融法调整的是国际性货币金融关系, 也 就是说,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含有跨 国因素。
• (2) 基础性特征。国际金融法仅仅调整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 际金融交易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 它是直接 针对国际货币兑换、国际货币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则, 而不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活动背后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 它实际上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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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际金融法概述
• 现代国际金融法的诞生是以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为标志的。在第二 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的时候, 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国际货币金融秩 序, 加强广泛的国际金融合作, 1944 年7月, 在美国新罕布什 尔州的布雷顿森林(Breton Woods) 召开了有44 个国 家代表参加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 通过了“布雷顿森林协定”。这 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 tary Fund, IMF) 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 规定了 各国必须遵守的汇率制度以及解决各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措施, 从 而确定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三个重要而独立的法律领域,在英国硕士教育中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三个领域的概念、关键特点和在英国硕士教育中的区别。

国际金融法是涉及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

它关注的焦点主要在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金融产品的法律设计等方面。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金融法对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简单来看,国际金融法更侧重于规范金融市场的交易和业务活动,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和透明。

国际经济法则更侧重于规范国家间宏观经济和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是国际贸易体系和国际投资体系的法律规则。

它涉及到国际贸易合同的起草和执行、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以及跨国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活动等。

国际商法则涉及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和跨国公司的法律事务。

国际商法更加偏向于商业实务和案例分析,主要研究相关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

从简到繁地来看,国际商法更加着重于商业实务的操作和法律适用。

在英国硕士教育中,这三个领域的硕士课程在课程设置和学术研究方向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国际金融法的硕士课程更加关注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和金融产品的设计,培养学生成为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

国际经济法的硕士课程则更注重国际经济贸易体系和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规范,培养学生具备全球化经济和贸易环境下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的硕士课程重点在商业合同和商事仲裁等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实务操作,培养有关商业法务实践和跨国公司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

在我看来,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三个相互交叉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在今后的全球化进程中将会越发显示出其重要性。

学习和研究这三个领域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利于个人的职业发展,也对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的运行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本文中,我简要介绍了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和差异,并重点讨论了它们在英国硕士教育中的区别。

法律知识:国际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金融法是一种全球范围内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规定了金融交易、国家货币政策以及金融机构间的关系。

这个体系的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通过实行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规则来达成这些目标。

一个基本原则是合同自主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金融合同是双方意愿的结果,只有当双方都同意,它们才能成为有效的协议。

这个原则保护了商业自主权,同时也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此外,合同自主原则还规定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这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合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采取措施确保合规的实施。

这个原则的目标是防止违规行为和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以此来保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性。

除此以外,还有资本充足的原则。

这个原则指的是银行应该拥有足够足够的资本来应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银行举行额外的资金。

这个原则保证了金融机构在出现损失的情况下能够继续经营,从而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在国际金融法下的另一个重要规则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则。

这些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积极识别客户、交易和行为中存在的洗钱、资助恐怖分子等活动的风险,并在必要时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这些情况。

这些规则是维护世界各地金融系统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步骤。

最后,国际金融法还要求金融机构采取透明度措施。

这个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其财务报告中公开数量庞大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许多公司决策、财务政策、风险评估、成本结构和资本结构的细节。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让公众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的运作和公司的决策,促进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国际金融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其基本原则和规则必须遵守,才能保持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这些法规的实施可以确保维持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第六章国际金融法

第六章国际金融法

3、特别提款权的性质与定值
• SDR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权益,一种记账单位,它只 存在于基金组织的账面上,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 直接用于国际支付。
• 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每日确定,运用四种主要货币组成 的货币篮子:欧元、日元、英镑和美元。依据IMF发 布的数据,2020年3月31日SDR计值的四种货币中, 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的比重区分为42.3%、 36.6%、12.5%和8.7%。
一、国际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
是金本位制的最后形状,也是最典型的 金本位制。它的主要特点: 〔1〕黄金作 为本位货币。〔2〕金币可以自在铸造, 任何人都可以按辅币的含金量将金块交给 国度造币厂铸成金币。〔3〕自在兑换。 〔4〕自在输入入。
〔二〕金块本位制
• 1922年世界货币会议决议恢复金本位制,但真 正有条件继续实行金本位制的国度只要美国, 而英国和法国那么不得不采取有限制的金本位 制,即金块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 〔1〕金 币已参与流通界,而专门担当大宗国际收支清 算的义务;〔2〕国际以一定数量的黄金做预 备,发行代表法定含金量的银行券;〔3〕银 行券进入流通,具有本位币的有限法偿性,但 银行券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干兑换成黄金。
三、牙买加制度
• 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协议»第二次修订,又称 牙买加协议,于1978年4月1日失效。其主要内 容如下:
• 第一,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 第二,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 第三, 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藏位置。 • 第四,扩展对开展中国度的资金融通,放
宽对成员国存款的比例和数额。
• SDR Rates for April 23 1 USD = SDR 0.673247
• The basket composition is reviewed every five years to ensure that it reflects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currencies in the world's trading and financial systems.

国际中的国际金融法与金融监管

国际中的国际金融法与金融监管

国际中的国际金融法与金融监管国际金融法(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是指规范国际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

在现代全球化经济格局下,国际金融领域的跨国交易和合作日益增多,因此,国际金融法的建立和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而与之相伴的,是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与贯彻。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金融法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以及其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国际金融法在国际金融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金融法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众多,交易复杂多样,需要有一套公正、公平、透明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各方的权益,同时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

其次,国际金融法是全球金融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国际金融法规范了跨国金融交易和合作的行为准则,促进了各国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最后,国际金融法对于国际金融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跨国金融交易过程中,各方之间难免会出现分歧和纠纷,国际金融法为解决这些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路径。

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国际金融法在其内容和适用上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国际金融法的适用范围广泛。

它涵盖了货币、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次,国际金融法具有国际性和全局性。

在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国际金融领域的交往越来越频繁,需要有国际性的法律来调整和协调各国的行为。

再次,国际金融法的适用主体多元。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组织都有其相关的金融法规,这就需要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协调与合作。

三、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法金融监管是指各国机构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的规范、监督和控制。

与国际金融法密切相关的,是各国针对金融业的监管政策。

金融监管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金融监管可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管机制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其次,金融监管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防止投资者被误导或受到损失。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可编辑修改-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念 1.国际金融法 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从内涵上看 国际金融关系包含1.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2.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

从内容看 1.是跨国资金融通关系2.与跨国资金融通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2.国际金融法范围 1.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2.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

综上所述,国际金融法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

第二节国际金融法的历史发展1.国际货币金融法大抵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形成的。

2.从布雷顿森林协定签订时到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金融法发展的特征: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广大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货币金融主权和权益发展本国的民族经济,相继制定了各种涉外金融法规,并对外缔结和参加了大量的国际金融条约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

这一时期国际金融法的最大成就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3.国际金融法作为一个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一般以布雷顿森林协定的诞生为标志。

4.布雷顿森林体系协定签订的意义:该协定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并对信贷及担保做了有效的国际安排,具有空前广泛的实体内容和普遍的法律效力,构成战后国际金融法律秩序的基石。

5.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规定了基金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规定了稀缺货币问题6.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局限性:它基本上根据美国的方案,将美国作为国际货币的中心,作为维系各国货币交往的支柱,这就必然使整个国际货币体系受到美国的政治.经济政策的影响,因而孕育着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 3.财务约定事项条款 • 财务约定事项条款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可 以监督和控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二是在 借款人违反财务约定事项时,贷款人可以 及时采取行动,要求加快偿还贷款。
• 思考题: • 1、如何理解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 • 2、解析“比例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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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借贷纠纷案 原告:XX银行 第一被告:公司甲 第二被告:公司乙 1996年4月26日,公司甲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 司香港XX公司(下称“XX公司”)作为借款人 与XX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了1000万美元的贷款 协议。协议约定: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借款人 须于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的第24个月,第30个 月和第36个月分别偿还300万美元,300万美元 和400万美元。贷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且与协 议相关的事项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并且在 任何一个或多个管辖区提起诉讼并不妨碍在任何
• 2.比例平等条款 • 比例平等条款亦称位次平等条款,是指借 款人保证贷款人享有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 债权人一样平等的地位,各类无担保权益 的债权人必须按平等原则等比例地受偿。 但是,比例平等条款不能对一般的法律规 定加以排斥。例如,各国法律一般规定, 企业破产时,国家税收和职工的工资应该 优先受偿等。

同日,公司甲作为保证人与作为贷款人的 XX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该保证合同, 保证人就借款人上述1000万美元的借款向贷款 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完全担保借款 人在该贷款协议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保证期为 从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偿清其对贷 款人的欠款和债务之日止。保证合同并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据总局的批复正式批准生 效。 • 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依贷款协议的规定向贷 款发出了1000万美元的提款通知书, 1996年5 月2日贷款人通过其纽约分行以及中国银行香港 分行将1000万美元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借款人须于1998年4月26 日,1998年10月26日和1999年4月26日分三次

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金融法概述

投资金融
货币金融
和贸易有关的 票据制度 支付规则
国际间接投资 贷款 证券 信托投资 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
和货币有关的 国际储备 国际收支 汇率制度
10
三、国际金融关系及其调整
11
金融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
票据法
银行法 证券法
保险法
外汇管理法
相关法律 总计3721部
12
小知识
金融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
22
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 股票债券
外汇市场
各国证券交易所
各国无形外汇市场
跨国交易主体
交易关系
23
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 股票债券
外汇市场
各国证券交易所
各国无形外汇市场
跨国交易主体
交易关系
国内私法 国际惯例
国际立法 巴塞尔协议 监管标准
各国政府对本国各市场、银行的监管
国内监管法Βιβλιοθήκη 24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汇率的三个基本特点: 1、由国家所确定 2、同他国货币直接折算 3、得到有关国家普遍接受
汇率制度:金本位制,固定、浮动汇率制
39
三、布雷顿森林制度
1944年7月1日至22日,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召开 了
44国代表参加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以 “怀特计划” 为基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最后决 议书》及其附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 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IMF Article Ⅷ。
第二,该国具有强大的经济金融实力, 并且价 值稳定。
29
国际货币发行国的利益
小知识
铸币税(seignorage)原是中世纪西欧各国对送交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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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一节 国际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是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典型的金本 位制。 其主要特点在于: 1、金币作为本位货币; 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 3、金币可以自由兑换; 4、自由输出入。
第一节 国际金本位制
二、金块本位制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1、金币已退出流通界,专门担当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 务; 2、国家以一定数量的黄金作准备,发行代表法定含金量 的银行券; 3、银行券进入流通,具有本位币的无限清偿性,但银行 券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兑换成黄金。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二、 国内立法 各国为调整涉外货币金融关系而制定的有关法律 法规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渊源。特别是金融业和金融 市场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如英国的国内 立法,其影响更加突出一些,这与伦敦作为国际金融 中心的重要地位以及英国金融业的悠久历史是分不开 的。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确立 的货币制度
3、特别提款权的性质与定值。特别提款权不是现实的货 币,而是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特别提款权现在由美元、 欧元、英镑、日元、德国马克等构成一揽子复合货币。 35单位的特别提款权=1盎司黄金 4、特别提款权的分配。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根据需要 进行分配。分配建议(关于特别提款权分配占认缴份额 的百分比)由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总裁提出,经理事会 85%的多数票决定分配。
• • • • 成员国有按照认缴基金份额比例享有投票 的权利。 四、规定基金成员国承担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稳定汇率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解除外汇管制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向基金定期提供所需要的各 种情报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五、《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次修订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第二十四届年会上通过了 设立“特别提款权”的决议。这是基金组织成立以来对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被称为 《特别提款权协定》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金融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所缔 结的、据以确定其在相互金融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 书面协议。 国际金融条约一般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双边条约多为含有支付内容的双边贸易协定、支付与 清算协定、贷款协定等。
• • • 三、规定基金成员国享有的权利: 成员国有行使普通提款权的权利。 普通提款权是指在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 时性不平衡和较大逆差时,可以用本国货 币向基金换购所需外汇加以缓解;还款时, 再以外币换回本国货币。 成员国有按照认缴基金份额的比例分得基 金的净收益的权利。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三次修订并未增设条款,除了普遍增资之外,涉及的 是整肃纪律的整改,基金的管理体制也过渡到由美、德、 日为核心的西方七国共同控制的新体制。 八、基金的第四次修订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一次修改的意义:创设的特别提款权同黄金、美元一 样可以作为国际储备,从而使之部分取代了美元。 这次修订的缺陷:创设的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并非牢固。首 先,它没有实际资产作为后盾,仅仅属于账面资产,其 本身价值缺乏保证; 再者,特别提款权的发型,分配、计算等重大决定权仍 然操纵于西方货币大国之手。
支撑国际金融秩序的三大支柱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联合国体系内国际货币金融方面法律制度的国际公法 —— 要求各成员国相互合作采取措施, 使彼此的外汇管制条例能有效实施. 为国际投资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国际性惯例; ——承认国家汇划风险为政治风险。
《巴塞尔协议》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 及其《金融服务附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三节 国际金融法的历史发展
发展趋势: 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 法的发展。
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制度化。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一节 国际金本位制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货币制度的基本知识,国际货 币制度的演变及其发展。 应当了解国际金本位制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布 雷顿森林制度、牙买加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区 域性货币制度对国际货币制度的影响和作用
2、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商品和资本跨越国境而大量流 动,使国际金融关系有了长足发展。从17世纪到19世纪,一些有关国际金 融交易的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与此同时,各主要资本 主义国家出于规范银行业及其涉外金融活动的需要,相继颁布一系列金融 法规。
第一章 绪论
第三节 国际金融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二、布雷顿森林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建立了一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 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3、确立了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确立 的货币制度
《特别提款权协定》,其内容如下: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所谓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 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是用资金的特别权力。 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个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 金组织提用资金;但不得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并 付利息;特别提款权只能在各会员国的金融当局和基金 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官方机构之间是用,私人企业不 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三)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牙买加制度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中心的多元化国际储备和 浮动汇率的制度。 七、基金协定的第三次修订: 1990年5月华盛顿召开临时委员会,主要提出新增特别提 款权的份额,在6月28日通过决议,这就构成了对基金的 第三次修订,并于1992年11月11日生效。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现状:在国际货币基金的现行体制下,以少数国家的信 用货币充当储备货币,由于汇率波动,国际贸易和投资 都带来不确定性,投机性交易势必增加。各种金融衍生 工具的应运而生,为国际金融酿成巨大风险,使国际货 币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第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际货币制 度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一个基本期:1970-1972年,实际共分配93.05亿; 第二个基本期:1973-1977年,总裁未提新建议,没有分 配,成为空白期; 第三个基本期:1978-1981年,实际共分配121.28亿; 第四个基本期:原定从1982年开始,但由于美国和一些 工业大国反对,认为将给世界通货膨胀影响,未分配。
为国际贸易金融方面法律制度的主要国际性协议—— 要求缔约国全体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合作, 以便在基金所主管的外汇问题和缔约国全体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合作, 以便在基金主管的外汇问题和缔约国全体所主管的数量限制 或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可以执行一个协调的政策。
运作方式
三大国际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 WTO 巴塞尔委员会
多边协定主要区域性国际条约、普遍性国际条约构成。
如《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美洲银行协定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国际货 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乌拉圭回合单程的《服务总协定》《 全球金融服务协定》等。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二、国际惯例
国际金融惯例,是人们在长期的国际金融实践中 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被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的当 事人普遍接受或认可的习惯做法和通例。 国际金融惯例通常分为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和国际金 融监管惯例两种。
国 际 金 融 法
所经历的历史时期
农业文明时期
世界范围内除“货币法” 外基本上没有金融方面的 法律规范。 这一时期,人们只知货币 而不知金融,甚至连金融 的概念也不 存在。
近代工业文明时期
金融业只是工商业主导的 实物经济中的一个辅助部 门,金融关系在法律体系 中不具有独立性。因此, 有关票据、保险等金融交 易的法律,或者与有关商 品和服务的种种贸易形式 一起被归属于合同法, 或者与有关合伙、公司等 企业组织的法律一起被归 于商法 。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一、布雷顿森林制度的产生 1944年7月1日至22日,美英法苏中等44国代表在美国新罕 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通过了“怀特计划”为 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又称“布雷顿森林货币协定”, 其1944年文本确立的国际货币制度称为“布雷顿森林制 度”,它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中心的金汇兑制度。
后工业文明时期
社会经济转变为金融经济、 知识经济和实物经济三位 一体的格局,相应地,由 金融财产、知识财产与有 形财产一起, 构成了社会财富的三大支
柱。
金融法已经成 为当代社会不 可缺少的法制 领域。
目前
金融经济在规模上远远超 过了实物经济,成为统领 地位的经济形态。 目前,全球金融交易的 价值总量已经是实物贸 易的50倍。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六、牙买加制度 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1月7-8日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 行了第二次修订并达成协议,称为《牙买加协定》。第二 次修订于1978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次修订所确立的货 币制度被称为牙买加制度。 其主要内容为: (一)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二)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对方贸易和对外投资十分 活跃,国际金融交易活动也频繁且日趋多样化,与之相适应, 有关国际金融交易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大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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