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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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doc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doc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年强村计划”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年强村计划”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年强村计划”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年强村计划”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2012年12月11日)为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美丽乡村建设基础,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浙委办〔2012〕79 号)精神,现就实施“五年强村计划”,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村富民目标,坚持自力更生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集体经济欠发达村为重点,以发展村级物业经济为主要形式,以强化要素配置为基本保障,积极创新发展模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较快增收,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按照“消除欠发达村、壮大一般村、提升富裕村”的发展思路,通过5年努力,力争到2017年底努力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基本消除村级集体经济经常性收入在15万元以下且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欠发达村。

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经常性收入15万元至30万元的村由2011年的30%减少到20%;30万元以上的村由2011年的40%增加到80%,其中,50万元以上的村由2011年的20%增加到60%,100万元以上的村由2011年的8%增加到20%。

二、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子(一)大力发展物业经济1.创新发展模式。

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农贸市场、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等,通过租赁增加收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既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又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湖政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一)保障范围。

湖州市区实行被征地农民保障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参保指标。

(二)保障对象。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土地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其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设用地补偿3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200元/亩。

(2)征收林地补偿274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840元/亩。

(3)征收未利用地补偿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800元/亩。

2.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补偿3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2000元/亩。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7号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市农委制定的《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区县政府,要及时发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不断完善《方案》和《办法》,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的精神,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合法有序流转,推动城乡规划建设顺利实施;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问题,保障农村土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农村地区基本建设顺利开展,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京国土籍【2009】219号)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地若干意见》(中发〔〕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地通知》(国土资发〔〕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地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地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地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地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地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地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地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地其他文件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地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地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地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地现势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凡有条件地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地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地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使用勘丈法等其它方法已发证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地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地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地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地,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地,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地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地,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地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地,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涉及依法“合村并组”地,“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地,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地,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地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地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地土地面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地,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地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在土地登记簿地“权利人”和土地证书地“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地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地,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集体经济组织地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地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地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地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地,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地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地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地,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地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地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地,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地,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地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七、按照不同地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地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地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地,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地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地面积标准地,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地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地面积标准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地,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地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地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地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地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地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天无异议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地,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地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地,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地,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地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地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地积极作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地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湖委办[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04]11号2004年5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浙委办[2003]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意义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根本利益所在。

1998年以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基本完成了以延长承包期30年为核心内容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

但是,工作上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少数应承包到户的土地没有发包到户;应发到户的权证没有发到户;土地整理后,农户的承包地与原承包合同、权证不一致;农户承包地被征用后没有及时对承包合同、权证进行变更、注销。

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将会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农用地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安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做好,把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落实到户。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总体要求:全面完成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做到承包面积、座落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的流转、整理、征用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就业,逐步解决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粮食生产能力。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湖政办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湖州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

二、补偿安置方式(一)征收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

可安置面积部分根据货币补偿比准价评估确定,超过可安置面积的合法房屋根据农村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含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总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12个月临时安置费和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等奖励。

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可以组合使用,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按重置成新价结合土地使用成本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成本按照土地使用权属结合市场因素评估,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等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城市农村宅基地【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5【实施日期】2014.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宅基地关系到农民住房保障和财产权利。

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各地积极做好村庄地籍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由于一些地方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土地权源资料不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以及农民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全省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仍然不高。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订工作计划,切实做好村庄地籍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全力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将各项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要大力宣传发动,强化农民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农民主动申请登记,努力提高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为真正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创造条件。

二、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09]38号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09]38号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09〕38号2009年8月4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委〔2009〕5号)精神,现就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1.基本完成农村低保收入标准(2007年)150%以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全市提前一年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

从2010年起,进一步扩大危房改造救助覆盖面,到2012年,基本完成农村低保收入标准(2007年)150%以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2.基本满足农民正常住房改造建设需求。

2009至2012年,全市改造建设农村住房7万户。

3.基本形成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供水、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基本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规划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

到2010年,全市县区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基本形成完善的农村住房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

到2010年,新建社区全部核发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2012年,农村住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工作实现全覆盖。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湖政办发〔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1日湖州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等文件精神,为精耕细作用好土地,推行“四破”经验,大幅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决定在全市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等各类低效用地(以下简称“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开展“四新”主题实践,牢固树立“有限空间、无限发展”理念,以服务保障“六重”为重点,切实做好“五未”土地处置,大幅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加快赶超、实现“两高”提供坚强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目标任务(一)全方位查明情况。

对省供地系统反映的37740亩批而未供土地、6105亩供而未用土地进行全面核实;对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查明总量、类型、成因、现状,并逐宗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业主。

(二)分类别处置到位。

把处置措施办法落实到每一个地块、每一个项目、每一个业主。

1.批而未供六类土地的处置。

对符合供地条件的27533亩,精准高效用好,切实使批而未供总量下降;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安置社区等未供已用的3597亩,依法补办手续;对绿化、安全间距、代征地等实际不能利用的又不能置换的边角地655亩,实行全面核销;对发证融资的2942亩,要按照风险防范和规范融资的要求,抓紧妥善处置;对因拆迁、前期开发未完成等原因造成的2012亩,列入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加快做成“净地”;对因规划调整的1001亩,置换到规划内。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绍政办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确保重大项目和城市建设顺利推进。

二、征收管理(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合理、安置妥善、结果公开”原则,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管理,承担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其指定(交办)的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相关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法律顾问、律师、专家学者或相关法律服务团队,全程做好征收土地相关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统一内外资税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具体调整内容(一)征收范围:市本级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标准:按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一级地段,12元/平方米;二级地段,8元/平方米;三级地段,4元/平方米。

二、有关实施要求(一)各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

(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及时变更税种登记,组织税款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表二○○七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表┌────┬───────────────────────────┬────────┐│级别│区域范围│单位税额│├────┼───────────────────────────┼────────┤│一│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环城东路-承天寺巷-威莱大街-月河│12元/平方米│││街-所前街-江南工贸大街-勤劳街-劳动路-益民路-人民路-苕││││溪西路││├────┼───────────────────────────┼────────┤│二│一级区域以外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龙溪港-龙舌江-二│ 8元/平方米│││里桥路-环城南路-杭长桥南路-横渚塘河-西苕溪││├────┼───────────────────────────┼────────┤│三│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吴兴区行政区域,南浔区行政区域4元/││││平方米││└────┴───────────────────────────┴────────┘——结束——。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8•【字号】湖政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湖政发〔202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片区清单湖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28日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文件精神,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高质量推进我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湖州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实干争先主题实践为载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在规划实施、要素配置、存量盘活、集约利用等领域先行先试,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探索"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高质量保障、高效率利用、高品质生活"的实现路径,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奋力建设绿色低碳共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州。

(二)工作原则按照"转得快、挪得动、干得了、出得彩"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并形成实施机制、政策支撑体系,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湖州经验、湖州样本,为全省乃至全国作出制度贡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湖政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4日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称《省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民政部门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和协调本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四)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六)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公布标准地名,组织编撰标准地名图、书、典、录、志等;(七)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八)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一)建设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航道、港口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五)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或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办理;(六)城管执法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七)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经信、旅游、环境保护、文化、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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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2]21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部、省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2-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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