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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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柳政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我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85号),实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六县村庄规划并确保年内覆盖率达60%以上。

”的作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柳州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工作目标责任状》(2011年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村镇〔2011〕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柳州市六县共有50户以上自然村屯3936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85号)及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快六县村庄规划并确保年内覆盖率达60%以上。

”的具体要求,确定2011年我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的任务目标为:完成柳州市六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共6个),完成34个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完成1575个5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村庄规划编制。

其中六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共6个);34个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及 646个行政村委所在地5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村庄规划编制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工作目标责任状》(2011年度)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8030% 30% 0.70 28% 30% 0.60 24% 30% 多层 1.80 29% 30% 1.80 29% 30% 1.70 27% 30% 高层 3.50 23% 30% 3.50 23% 30% 3.20 22% 30%工业、仓库建筑2.20 50% 2.20 50% 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商业建筑低层 1.30 45% 25% 1.20 42% 25% 1.10 40% 25% 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6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1.80 35% 30% 1.6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30 28% 30% 3.20 25%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1.80 32% 30% 1.60 30% 30% 1.50 28% 30% 高层 3.20 28% 30% 3.00 25% 30% 2.80 22%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00 35% 30% 1.8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2% 30% 3.20 30% 30% 3.00 28%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00 32% 25% 2.00 32% 25% 1.80 30% 25% 高层 4.00 30% 25% 4.00 30% 25% 3.80 28% 25%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90 31% 30% 0.80 29% 30% 0.70 27% 30% 多层 1.90 32% 30% 1.90 32% 30% 1.80 30% 30% 高层 3.80 25% 30% 3.80 25% 30% 3.50 23% 30%工业、仓库建筑2.40 50% 2.40 50% 2.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商业建筑低层 1.40 48% 25% 1.30 45% 25% 1.20 42% 25% 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00 42% 25% 4.50 40% 25% 4.00 38%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80 45% 25% 2.6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2.10 38% 30% 1.80 35% 30% 1.60 32% 30% 高层 4.00 32% 30% 3.50 30% 30% 3.30 28%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2.10 35% 30% 1.80 32% 30% 1.6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20 28% 30% 3.00 25%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20 38% 30% 2.00 35% 30% 1.80 32% 30% 高层 3.80 35% 30% 3.50 32% 30% 3.20 30%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40 35% 25% 2.40 35% 25% 2.20 35% 25% 高层 4.50 33% 25% 4.50 33% 25% 4.20 30% 25%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2010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参考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2)上述表格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3)新区及旧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4)市区内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再考虑低层形式,仅在部分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实施中根据需要对远郊农民安置采用低层住宅小区形式(控制建筑容积率不少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应达到30%)。

(5)商住综合楼项目中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不少于15%(否则按照居住建筑指标控制),高层商住综合项目中建筑主楼部分(即建筑高度24米以上部分)的投影密度应不大于22%。

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2005——2020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14)第三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控制 (17)第四章主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布局规划控制 (24)第五章城市绿地分类规划控制 (29)第六章树种规划控制 (49)第七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要求 (53)第八章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控制 (55)第九章分期建设规划 (62)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72)第十一章附则 (7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柳州市的城市生态环境,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柳州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批准后的规划文本与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开发与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规划所界定规划范围与《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相一致。

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总面积18707.2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882.2平方公里;主城区:总面积168平方公里。

市域范围包括:三江、融水、融安、鹿寨、柳城、柳江六个县和市区。

规划区范围包括柳州市市区及市区外围紧密相连的邻县、镇的部分区域,具体为:拉堡镇、进德镇的部分用地;雒容镇的部分用地和古亭山开发区。

主城区范围:为城市的整体布局结构,即中心城区+外围组团的结构格局。

中心城区由若干城市片区组成,城市片区、组团间有风景区、山体、河流等绿色空间自然契入、渗透。

中心城区为相对集中紧凑的布局形式,形成相对完整的五大片城市分区,即城中、柳东、柳西、柳南、柳北五个城市片区,各片区由城市快速环路贯穿、连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柳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柳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0日印发发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3月28日在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张壮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工作回顾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各种风险挑战,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大力实施“实业兴市、开放强柳”战略,全力推进“三大建设”",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住了经济基本盘,巩固了社会基本面。

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176.9亿元,增长1.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1.4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1501.1亿元,下降1.3%;第三产业增加值1444.4亿元,增长4.2%。

固定资产投资1756.7亿元,财政收入382.6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70.2亿元。

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迅速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体系,织密“五张网”#,落实“十严格”$措施,迅速建成临时负压病房,强化防疫物资生产供应调度,全力救治患者,所有确诊病例全部治愈出院,无医护人员感染。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柳州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制订管廊管理办法和年度建设计划;2、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3、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4、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5、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的投资模式和运用模式;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等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管廊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投资计划管理等审批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建立管廊有偿使用机制,开展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并定期公布指导价。

(五)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管廊具体建设方式做好相关建设资金或政府付费等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柳政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8日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广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城镇和乡村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柳州城乡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建设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建筑节能水平、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碳减排工作扎实推进,“城市病”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柳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尤为重要。

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判断、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深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求变,坚定向海图强,加快开放发展,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预期目标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以上,实际工作中向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努力。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表一-2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第九条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最终)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最终)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规划总平面及建筑单体〕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规划设计与审批的标准性、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我局决定推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电子报批工作。

为配合规划电子方案报批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 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5年8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我局采用的电子校核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总平图1、根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我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绘制出地块内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

如果布置全民健身场地和公共活动空间,那么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5、车场车位室外停车场,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

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室外采用复合式停车,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数。

停车位,分别绘制出符合要求的车位范围外轮廓。

6、主体轮廓〔1〕以粗实线〔1个绘图单位宽度〕绘制出裙房、塔楼、地下室基底的外轮廓,不得将与基底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水箱,建筑层平面剖面图内容的电梯、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2〕架空层、局部公建须说明清楚平面范围及其公建类别〔大类和小类〕。

7、建筑附属〔1〕阳台、雨棚,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须绘制矩形平面轮廓,说明所处位置、层数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在该建筑上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照等的建筑部件。

(完整版)柳州总体规划文本(2010-2020)

(完整版)柳州总体规划文本(2010-2020)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5)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7)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一节城镇发展战略 (7)第二节城镇发展功能定位 (8)第三节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预测 (9)第四节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10)第五节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10)第六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11)第七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11)第八节旅游业发展规划 (12)第九节空间管制 (13)第十节城乡统筹与新农村建设 (14)第十一节分区发展策略 (15)第五章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16)第一节用地空间布局与城市分区 (16)第二节重要用地空间规划布局 (18)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9)第七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0)第一节工业区整治及工业用地规划 (20)第二节仓储用地规划 (22)第八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22)第九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5)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25)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 (26)第三节保护目标和内容 (26)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7)第五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32)第六节城市紫线及其管理 (33)第七节规划实施管理 (33)第十章综合交通规划 (34)第一节对外交通 (34)第二节城市道路交通 (36)第十一章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景观 (40)第一节城市绿地系统 (40)第二节城市景观 (42)第十二章城市市政设施规划 (44)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莫覃超、柳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莫覃超、柳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莫覃超、柳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禤达宇王小成陈伟红【审理法官】禤达宇王小成陈伟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莫覃超;柳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莫覃超柳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莫覃超【当事人-公司】柳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军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军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勇军【代理律所】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莫覃超【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柳州市执法局于2019年6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由于房屋建设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配合调查处理,也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其局即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故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系柳州市执法局实施,而非柳州市政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关联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柳州市执法局于2019年6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由于房屋建设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配合调查处理,也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其局即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故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系柳州市执法局实施,而非柳州市政府。

上诉人莫覃超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网上下载的新闻报道《严重影响重点项目推进的半塘屯3户钉子户今天被“拔掉"!》,所报道的被拆迁户不明确,提交的《雒容镇半塘村半塘屯保护性施工行动方案》所记载的方案时间、被拆迁户均与本案不相吻合,上述证据均不能确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柳东新区管委会系强制拆除的组织者而非实施者。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关于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函》(桂建函〔2016〕379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现就2016年期间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深化城市管理“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素养、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为抓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积极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创新。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文字号】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7【实施日期】201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9年1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炜2019年5月27日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精编【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编【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3日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柳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等经济、社会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部分: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获得、工业厂房的建成和投产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退出。

本规定所称长期租赁,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简称承租人)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规划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包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专项及专业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

无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六条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自治区建设厅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定,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格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和颁发资格证书,并由自治区建设厅报送国家建设部备案。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柳江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尽快实现柳江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与市区接轨,《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日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江撤县设区过渡期内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办发〔2018〕6号)精神,统一行使柳江区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加强柳江撤县设区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相应的管理水平,尽快实现柳江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与市区接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柳州市规划局作为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行使柳江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市规划局柳江分局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同时,结合柳江区城镇和村庄布局特点、规划基础及城乡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障有关城乡规划的实施,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模式进行如下安排:一、柳州市规划局全面负责柳江区规划区166.8平方公里范围内(即自治区批复的柳江县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下同)包括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行政许可及核实等在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柳江区规划区166.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拉堡镇、进德镇纳入柳州市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柳江区其余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柳江区人民政府会同柳州市规划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全国重点镇穿山镇的总体规划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柳政办[2011]142号【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4【实施日期】2011.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1〕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土地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现就开展市、县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议事机制,认真抓好摸底调查等前期工作,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积极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为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市发改、财政、农业、住建、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局深入分析全市土地整治潜力,开展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制定保障措施,推进全市土地整治规划信息化建设。

三、要按时完成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任务。

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2年3月底完成,县、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2年6月底完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落实《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安排,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保障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发布文号】人民政府令第1【所属类别】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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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2)上述表格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3)新区及旧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4)市区内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再考虑低层形式,仅在部分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实施中根据需要对远郊农民安置采用低层住宅小区形式(控制建筑容积率不少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应达到30%)。

(5)商住综合楼项目中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不少于15%(否则按照居住建筑指标控制),高层商住综合项目中建筑主楼部分(即建筑高度24米以上部分)的投影密度应不大于22%。

(6)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居住建筑或商业住宅混和建筑,其建筑规划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联动控制,按照表二管理。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第九条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经营性用房和住宅地下室等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本规定控制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多层及高层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2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3000平方米。

(三)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其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划定的旧城保护区内(5.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但对经市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可按原房屋产权面积核批重建(社会公益性设施项目除外)。

(二)在划定的规划严格控制区内(33.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时,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7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三)在旧城保护区和规划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如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具体控制要求,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小于10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四)原有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不大于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建筑基底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公共通道;处理好供水、供气、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五)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时,因为历史原因形成,无法满足本规定有关间距等控制要求的,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六)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层高不得大于3.6米。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同一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间距控制,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项规定。

第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20米的,其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5倍,且不小于6米;东西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5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5米。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上部居住用房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五)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旧区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6米,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45倍,且不小于7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

山墙上开启窗洞的,间距应适当加大,其增加值不小于最小规定值的20%,且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洞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项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4米旧区:24×0.9+(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35米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2、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相同高度高层建筑按南北向布置时计算间距的0.7倍。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本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0.6倍。

3、高层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间距旧区不小于13米,新区不小于15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且不少于建筑山墙面宽度。

(本款仅适用于高层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20米的情况)(五)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控制标准乘0.8倍折减。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十六条在符合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七条在城市旧区实施危旧房改造工程中,确因地形、环境等条件限制难以按照第十五条控制高层建筑间距时,有关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一般需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的要求,特殊的旧区改建项目如酌情降低,也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各类建筑对无采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适当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消防间距内,任何建筑不得外挑走廊、阳台、楼梯和楼梯平台。

住宅建筑在规定间距内南面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5米。

在规定间距内住宅建筑北面不得出挑阳台。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米,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米,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50%。

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以及北阳台,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边界距离。

1、相邻的两个建设区,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从各自的用地红线起计算,原则上各负责后退按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24米以下建筑只负责后退自身承担的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24米以上建筑负责后退,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同时必须满足与界外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

2、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临基地边界的外墙面中点起计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基地边界的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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