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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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令〔2004〕第2号),进一步规范我行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将《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如下:一、《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与1998年《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区别(一)汽车消费贷款扩展为汽车贷款。

新的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将过去的汽车消费贷款改称为汽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类型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这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外延,有利于汽车贷款精细化管理。

(二)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明确借款人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重新明确了个人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强化了风险防范的要求。

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自用车、商用车贷款的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5年和3年。

(四)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债权转让(回购)、组合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和相应要求。

(五)细化了汽车贷款经销商准入退出机制、保证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经办机构预警监测动态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加强业务管理。

按照目前我行客户部门职能分工,汽车贷款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暂明确为个人汽车贷款由个人业务部门管理,经销商汽车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机构汽车贷款按现行业务分工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等相应的客户部门管理。

各分行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

关于各类汽车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贷款类别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关于会计核算。

个人汽车贷款在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机构汽车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相应科目核算,经销商汽车贷款在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1.28•【文号】农银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3年1月28日农银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

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项目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项目管理范围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管理部
主要信贷制度介绍
(一)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2013 (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基本规程2007年 (三)中国农业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2007年 (四)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2014 (五)2014年信贷政策指引 (六)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3 (七)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4 (八)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2012 (九)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2012
负责拟定和维护各项风险管理 相关制度,如组合管理、评级 、分类、约期管理等制度。
各客户部门
负责拟定和维护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信贷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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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部门职责
特殊资产 经营部
负责拟定和维护不良信贷资产 处置相关制度。
说明:1.一级分行内设部门信贷制度管理职责比照总行相关 部门。 2.有条件的行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拟定本行辖内信 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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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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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立项Leabharlann 起草审查 审批 发布执行 评价
修订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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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贷制度立项
立项申报-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制度
5 提交行领导 提交内控 审批、发布 与法律合 规部门审 查 4
3 2 1 内控与法 律合规部 (立项申请表) 门组织发 起 制度起草 部门制定 立项计划 提交信贷 管理部门 初审
信 贷 制 度 与 信 贷 政 策 区 别
信贷制度: 注重的是行为规范,微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具体性、 强制性和稳定性特点比较明显
信贷政策: 注重的是实施策略,宏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原则 性、导向性和灵活性特点比较明显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总行】文件编号:农银发〔2008〕255号文件编号:豫农银发〔2008〕161号转发总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二级分行、各直管支行:现将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管理(一)按揭楼盘准入流程以《通知》中要求的一般准入流程及整体准入流程办理。

2008年省分行对二级分行按揭楼盘准入转授权高于本《通知》要求的,本授权年度仍以省分行转授权书为准。

(二)若按揭楼盘为尚未竣工验收的期房,作为限制性条款,首笔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必须是按揭楼盘项目五证齐全、楼盘主体结构封顶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二、严格个人住房抵押登记(一)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一手住房贷款,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之后发放;借款人所购一手住房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贷款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对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未开办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贷款应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发放。

(二)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二手住房贷款,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

三、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一)对于向借款人及其配偶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单笔超过30万元(含)的,须实行双人调查。

(二)对于向借款人及其配偶发放2笔以上(含)个人住房贷款的,须实行双人调查。

(三)对已婚抵押人的配偶或其他共有权人,应由贷款行经办人员现场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不能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应公证签署《同意抵押承诺书》。

对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未将借款人配偶登记为共有权人,且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时无需配偶签字或出具承诺书的,原则上要求由贷款行经办人现场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或公证签署《同意抵押承诺书》。

四、其他规定各二级分行应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自行确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保证人是否交纳保证金及保证金的具体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房抵e贷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房抵e贷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房抵e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银行房抵e贷的操作,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房抵e贷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房抵e贷指的是以客户名下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业务。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房抵e贷业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房抵e贷业务的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应当高度重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第七条申请房抵e贷的房产应当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具有完整产权证明的合法房产。

第八条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债务记录。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条申请人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交房抵e贷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中国农业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房产评估。

第十二条若审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向申请人发放房抵e贷款项。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收到贷款后,须签订相关合同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中国农业银行在收到所有相关资料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贷款款项划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五条中国农业银行对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定期进行还款提醒。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若申请人未按期还款,中国农业银行将采取适当措施督促还款。

第十八条若申请人长期不还款,中国农业银行将追偿抵押房产。

第十九条在一定情况下,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可以协商延期还款或者其他还款方式。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二十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当严格把控房抵e贷的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逾期问题。

第二十一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定期对房抵e贷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估,及时了解贷款的风险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发现贷款出现风险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响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管理,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响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是指我行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办法,在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的前提下,以借款人在我行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参照,按照存款积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存贷积数挂钩是个人信贷业务额度、期限和综合定价的一种核定方式,也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的补充手段,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基本的操作与管理仍需遵循相关个人信贷产品制度。

第四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主要适用于个人助业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办理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遵循“先存后贷、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存贷双赢”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准入第六条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由各二级分行实施准入管理。

第七条经营机构准入条件。

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地有形成规模、较为成熟的专业市场为依托,或当地个体经济发达、市场交易活跃,金融生态良好;(二)经营机构信贷管理规范,近三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违规信贷事件或其他重大经济案件;(三)经营行(指一级支行)具备一定的存贷规模总量,个人贷款不良比例控制在1%以下;(四)配备持有信贷上岗资格证的专职信贷人员;(五)其他核准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各二级分行要对辖内开办机构实施风险警戒线管理,对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一级支行给予风险警示,连续三个月超过1%的,暂停该支行辖内所有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整改后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低于1%的,方可重新核准开办。

第三章客户准入第九条申请保证方式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相应产品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结算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月;首次申请贷款时上一个计算周期内日均存款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房抵贷”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房抵贷”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房抵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的“房抵贷”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风险控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房抵贷”是指农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以房屋抵押为担保的贷款服务。

第三条农行高度重视“房抵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定期对房抵贷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关政策。

第四条农行的“房抵贷”业务操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规性。

第五条农行“房抵贷”业务操作应该以客户为中心,满足客户的真实需要,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六条农行要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个人或企业在申请“房抵贷”之前,必须满足农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农行对“房抵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农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抵押房屋的价值,对“房抵贷”申请进行评估。

第十条农行对“房抵贷”申请进行审批时,应保证审批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一条农行应及时向申请人告知申请结果,并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贷款合同。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农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农行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后监督、还款提醒、逾期处理等。

第十四条农行要加强对抵押房屋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抵押物价值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五条农行要依法收取贷款利息和手续费,并按时提醒客户还款。

第十六条农行对于逾期还款的客户要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催收、提起诉讼等。

第四章风险监控与控制第十七条农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房抵贷”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八条农行要加强对“房抵贷”业务风险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第十九条农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项目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农行对风险较高的“房抵贷”业务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风险分散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农行要加强对“房抵贷”业务操作的风险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处理风险的能力。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0.25•【文号】农银发[2002]15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59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属的境内各级经营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和其它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信贷管理,化解经营风险;(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分工负责、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银行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正常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通知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农银发[2002]104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2002.07.03【实施日期】2002.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04号2002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强竞争力,拓展我行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市场,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0]154号)及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了部分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工作本着“控制风险、方便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进行,以使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在内容及文本形式上更加紧凑、精练。

一、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一)对质押物的涵义进行了重新修订;(二)在贷款额度上,将原“存单质押率”改为“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贷款额度”;(三)在期限上,原贷款期限为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现将定期存单自动转存的因素考虑了进去;(四)在贷款操作程序中,将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说明;(五)在管理责任上,作了更加详细的界定;(六)原与《担保法》相抵触的相关条款现遵照《担保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关于对《合同文本》的修订说明《合同文本》依据新修订的《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增加了审查意见栏;(二)本次修订省略了原质押登记清单,将重新调整后的质押登记清单以附表形式收录到《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以减少文本的数量;调整后的附表增加了“出质人声明栏”,避免因非权利人领回质押凭证可能引发的纠纷。

(三)本次修订将《个人质押借款合同》设计成可多页复写并连页折叠的形式,以减少手工填写和加盖骑缝章的工作量。

同时精简了合同部分内容,调整了利率条款、还款方式、出质人承诺等内容;增加了部分前瞻性条款的约定,为以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之外的权利凭证(如记账式国债、人寿保险、提单)质押办理贷款留下了空间。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助业贷款业务,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助业贷款是指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发展农村经济并增加收入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助业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助业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在农村地区拥有合法的居住证明,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权益。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个人助业贷款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直接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等途径进行申请。

第七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对助业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情况,并评估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

第八条个人助业贷款的审批结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审批原因。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九条个人助业贷款的批准金额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确定。

第十条申请人被批准了个人助业贷款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个人助业贷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将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用于还款。

第四章:贷款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助业贷款的管理制度,确保贷款的安全、合规运营。

第十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定期对个人助业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被用于规定的农村经济发展活动中。

第十四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章:贷款还款与违约处理第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借款人若发生还款困难,应当及时向中国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为广大果农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支持新疆特色林果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农业银行基本信贷制度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对从事特色果品种植的农户和从事干鲜果品购销活动的农产品经纪人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新疆分行将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十万果农示范户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从县级林业部门推荐的果农名单中择优选贷,对果农和农产品经纪人建档立卡,实行名单制管理,先行试点后逐步推开,确保贷款质量与效益第三条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近、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果农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的准入由县级支行办理。

准入可与贷款申请、受理同步进行,同意受理即视同准入。

第五条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贷款用途:(一)果农从事核桃、红枣、杏、香梨、巴旦木、开心果、葡萄、苹果、石榴、酸梅、枸杞、小浆果等各类特色果品种植所需要的物化投入,包括施肥、追肥、浇灌、病虫害防治等项开支,不含人工成本;(二)果品经纪人从事干鲜果品购销业务中发生的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融资需求。

第七条准入条件。

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农户精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金穗惠农卡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二)果农必须是从事特色林果业种植和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含),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长于贷款期限;(三)果品经纪人必须是具有丰富市场营销经验,已取得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纪工作满2年(含)以上,且自身是从事特色林果业种植的果农大户。

农业银行贷款产品细则

农业银行贷款产品细则

农业银行贷款产品细则●个人类贷款●企业类贷款个人类一、安居好时贷系列二、消费好时贷系列三、创业好时贷系列四、特色业务和新产品一、安居好时贷系列: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什么是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借款人需具备什么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2、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信用状况良好;4、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5、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6、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7、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为多少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 年;2、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最低可在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5%,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固定加浮动利率(混合利率)方式锁定贷款利率,规避加息增加的还款压力;3、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什么是个人住房二手楼贷款借款人向农业银行申请的用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

借款人需具备什么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农业银行规定条件的自然人;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5、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购房款;6、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7、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是多少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 年;2、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并根据贷款的不同情况上下浮动, 最低为相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0.85 倍;3、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70%;个人住房与公积金组合贷款什么是个人住房与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资金为来源,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组合贷款。

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

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允许上市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

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

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四)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或已经用于购建房;(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具备保证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操作规程为了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的惠农e贷业务,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和客户进行指导,保障各方的利益,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在进行惠农e贷业务操作时,各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规行为。

一、总则1.中国农业银行发展惠农e贷业务,是为了满足广大农村客户的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金融服务的精准扶贫。

该业务范围覆盖农业生产、农村企业、农民个体经济等领域。

2.惠农e贷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向农村客户提供的信贷服务,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各种形式。

客户在符合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条件下,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操作,办理相应的贷款业务。

3.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和客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程进行操作。

二、申请条件1.客户须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合法客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条件。

2.客户在申请惠农e贷业务时,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申请资料,并签署相应的贷款合同。

3.客户在申请贷款时,需承诺使用贷款资金进行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建设等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违法经营和违规操作。

三、操作流程1.客户在办理惠农e贷业务前,须在中国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注册并进行实名认证,确保自己的账户安全。

2.客户登录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进入“贷款申请”页面,填写相应的贷款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

3.中国农业银行接到客户的贷款申请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审批,核实客户的资质和申请资料是否真实。

4.审批通过的客户,将收到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客户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有异议可与银行进行沟通。

5.客户在签署合同后,贷款资金将通过银行账户直接划入客户的账户,客户可随时使用。

四、注意事项1.客户在申请惠农e贷业务时,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贷款资料,任何虚假资料和违规操作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相关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域医院贷款指农业银行向县级公立(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医院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展县域医院贷款业务应当秉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择优支持。

重点支持二级乙等(含)以上、在当地具有相对领先优势,或非限定性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公立医院。

(二)风险受控。

根据客户偿还债务能力谨慎确认贷款额度,科学签订合同贷款期限,有效率严防信贷风险,确保县域医院贷款业务平稳发展。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县域医院贷款对象为注册地在县域内(县、县级市)的县级公立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医院。

第五条县域医院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所有权性质为私立或国有资本占到主导地位。

(二)医院等级在二级乙等(含)以上(未进行评级的医院,由有权卫生部门出具相应等级认定证明,也可同等对待),上年非限定性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非限定性收入在县域排名首位。

(三)中医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年总收入的比率<60%,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年总收入的比率<50%。

(四)事业基金和待分配结余之和不小于0。

(五)信用等级在bbb-级(不含)以上。

(六)当期负债总额高于上年度非限定性总收入。

(七)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六条贷款种类。

县域医院贷款分成流动资金贷款、通常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

县域医院流动资金贷款就是指是满足用户医院客户正常经营过程中药品订货、设备修理等日常经营周转须要派发的贷款。

县域医院通常固定资产贷款就是指针对医院改建、扩建、翻新、医疗设备添置等固定资产投资而派发的贷款。

县域医院项目融资就是指针对医院整体迁址建设而提供更多的贷款。

第七条贷款种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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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治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治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治理制度》、《短期贷款治理方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治理方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治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讲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差不多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同意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差不多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依照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借款人依照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差不多情况;(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托付书;(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差不多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十二)实行贷款证治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爱护部门的许可证明;(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专门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打算等有关批文;2.项目开工前期预备工作完成情况;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开户行负责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进行贷款调查意见,贷款调查部门的内部治理岗(贷款综合治理岗)对有关资料登记后,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开始进行贷款调查认定。

第三章贷款调查第八条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贷款调查。

第九条贷款调查部门(岗位)依照贷款受理意见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核实、认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测定贷款风险度。

第十条借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应依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的有关规定,重点调查认定:(一)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资格。

应着重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企业、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经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调查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证人资格。

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法人书面授权除外),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不得为保证人。

(四)借款人、担保人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人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依据授权托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托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

(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对须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和担保的,确认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须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押物品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调查认定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真实、有效,抵押物、质物确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

(七)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审查认定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是否属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投机性经营等《贷款通则》所列禁项。

审查认定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爱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审查认定中长期借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进展规划,是否具有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打算批文。

进出口业务是否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是否有有权部门颁发的医药、卫生、采矿等专门行业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

(八)购销合同的真实性。

(九)实行贷款证治理的地区,应对借款人及保证人提供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并核实、认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年审。

第十一条借款安全性的调查认定。

要紧调查认定:(一)借款申请人已在申请行开立差不多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在其账户内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二)借款企业要紧经营治理人员的业绩、品行、信用情况。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等资产负债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并计算借款人及保证人资产负债率、流淌比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四)贷款担保的有效性。

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物和权利的抵押性能、变现能力,认定其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治理方法》规定的条件,其中贷款保证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保证贷款的最高额不超过保证人资产总额的80%,抵押担保贷款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质押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质物现值的90%。

(五)借款人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的清偿情况。

认定不良贷款数额和结欠贷款利息数额,并分析其成因,认定借款人做出的偿还打算。

对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的借款人,应调查认定其已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及纠正情况。

(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情况,认定借款人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九)抵押人用以抵押的财产具体明确,不得使用“以全部资产作抵押”的表述。

(十)抵押登记期限正确、有效,认定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长于借款期限。

(十一)借款人实行抵押担保后,是否还另需保证担保。

以下两种情况还另需实行保证担保:1.借款企业抵押财产变现后不足贷款额的;2.抵押财产虽能抵偿贷款额,但还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

(十二)对申请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对上述有关款项进行调查认定外,还应调查认定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是AAA级信用企业;2.贷款数额不超过借款人所有者权益总额;3.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4.流淌比率在1.5以上;5.无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十三)对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应调查认定:1.借款人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真实性;2.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可行性;3.对项目可行性及采购招标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十四)对申请外币贷款的,还须调查认定借款人、保证人承受汇率、利率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借款盈利性的调查,要紧有:(一)调查认定借款人以往三年的经营效益情况;(二)调查借款人市场营销情况及拟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调查借款给银行收入、结算、结售汇、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分析、预测销售收入归行情况;(四)调查外币借款人的创汇能力。

第十三条核实、认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在对借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的基础上,认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应依照《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

对借款人、保证人经营治理状况变化较大的,应进行重新测评,按新的信用等级掌握。

对未参加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应依据信用等级评定方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依照借款人信用等级、申请贷款方式,认定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权重,测算贷款风险度。

第十五条填写借款人差不多情况调查表(附件三)和短期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附件四)、中长期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附件五)贷款调查部分。

第十六条在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对中长期贷款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项目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方法》,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将重要资料复印留存归档后,全部贷款调查认定资料、项目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登记。

登记后,移交贷款审核部门(岗位)。

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九条贷款审核部门(岗位)依照移交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准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出调查认定意见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

第二十条贷款审核部门(岗位)要紧审查、核准:(一)审查调查部门(岗位)移交的有关借款人资料、贷款调查认定资料以及项目评估机构撰写的项目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完整性;(二)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逐项核准调查岗调查认定意见的合理性、准确性;(三)复测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和该笔贷款风险度;(四)依据中国农业银行授信额度治理方法,审核借款人授信额度(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进出口押汇和担保提货等)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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