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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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保障、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运营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与民政部门一起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作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业务统筹协调;(二)协助市民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考核和运营评估标准;(三)协助市民政部门进行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体系建设;(四)统筹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系统平台和数字化培育平台建设;(五)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交流。

广州以社会组织党建引领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机制研究

广州以社会组织党建引领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机制研究

广州以社会组织党建引领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机制研究作者:来源:《大社会》2018年第12期随着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大量从业人员尤其是新社会阶层人员向社会组织聚集,社会组织中党员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社会组织党建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急待解决的党建新课题。

近年来,广州市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各类社会组织数量显著增长,结构不断优化,作用日益凸显。

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以红色元素引领和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也就成为广州基层党建的热点问题。

(一)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功能定位2015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首次对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作了明确规定。

十九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适应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增写一款规定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的内容。

综合两个方面规定,应该从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这两个层面确定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不同的功能定位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内容、途径和方式提出了不同要求,也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不同要求。

1.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政治功能是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灵魂”,决定着社会组织党建的方向和成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社会组织党组织作为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基层组织,政治属性是其最本质的属性,政治功能是其最根本的功能。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功能的首要任务就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主动承担起向投资人(合伙人)、管理层、党员从业人员和职工群众宣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略的政治责任,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深入理解和掌握党的政治主张,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反对和抵制各种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潮,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诚信从业,确保社会组织发展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民[2015]2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05
【实施日期】201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5〕222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
2015年8月5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精编版】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精编版】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实际,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订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7月22日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制订、等级评估、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党建指导等工作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专家是指来源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组织,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入选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日常服务、联系工作委托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第六条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由熟悉社会组织运作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资深党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专业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医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组织基层一线资深社会服务人员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是今年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将相关部门起草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3年11月24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番府办〔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番府办〔2015〕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发展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和《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设立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区民政局依法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指从区财政中安排,专项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分类扶持、择优支持、诚实申请、严格审批、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通过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强化资金使用的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聘请社会组织专家初审,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的制度。

第七条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委托社会组织专家对社会组织的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研究决定资助的额度和对象。

(三)听取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监管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解读

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解读

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解读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社会提供了多元化的服务和公益事业支持。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条例,社会组织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组织章程、财务状况等。

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该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细化了社会组织的分类和管理制度。

根据该法,社会组织可以分为社团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三类。

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在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资产处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

该法还规定了社会组织的职责和权益,要求社会组织依法进行活动,并规范了社会组织的经费和资产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该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非营利组织是指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该法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设立、登记、监督等程序和要求。

非营利组织需依法开展公益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公益性捐赠的管理制度。

四、《公益组织捐赠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公益组织的募捐、接受捐赠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办法,公益组织需取得相关资质,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募捐资金需专款专用,并按照公益目的进行使用。

公益组织还需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该条例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我国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无偿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劳动的行为。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6.14•【字号】穗府[1990]55号•【施行日期】1990.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一九九0年六月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辖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和本市所属各区、县民政部门。

第四条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向所在地区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只准本单位人员参加,只限在本单位内活动。

第六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反映会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二)有业务主管部门;(三)有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四)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或联络地址;(五)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六)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

全市性社团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市内应有较大影响,并能代表我市进行某方面的社团活动。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广州”、“全市”等字样。

第十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广州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指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广州市社会组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指引如下:一、年度报告对象及时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均需参加年度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方式为网上报送。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系统将关闭。

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在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当年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需报送的材料如下:(一)社会团体。

1.已填具的《年度报告书》;2.真实、准确、完整的会员名册(含分支机构);3.须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例如:住所证明或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财务状况说明、换届情况说明、地址变更说明等)(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已填具的《年度报告书》;2.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执业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副本(扫描件);3.须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例如:住所证明或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财务状况说明、地址变更说明等)(三)基金会。

1.已填具的《年度报告书》;2.上一年度每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扫描件);3.上一年度每月银行对账单(扫描件);4.须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例如:住所证明或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财务状况说明、换届情况说明、地址变更说明等)三、年度报告流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的流程是:(一)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登录“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业务办理平台”→“年度报告”,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385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385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385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团体:为规范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广州市民政局2013年11月18日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本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发挥培育基地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办〔2010〕3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2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育基地的认定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协作等方式,推动建设、认定一定数量的培育基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需求。

第三条培育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广州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认定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负责统筹。

第二章培育基地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申请认定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所明确的主要功能,能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二)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固定场所。

包括自有产权、租赁、无偿提供或其他合法固定场所,场所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且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有完善的基础设施。

有适合社会组织办公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消防管理,清晰划分功能分区等。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组织架构,社会组织入驻培育流程及管理、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健全,有相应的服务管理团队。

(五)已经入驻培育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数量需达到各级培育基地的标准。

第五条培育基地分市级、区级及街(镇)级三类,除了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标准:(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1.培育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培育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 年。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粤社党工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党工字〔2010〕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民[2015]22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5.08.07【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穗民〔2015〕224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2015年8月7日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息,是指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社会组织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应当合法、真实、及时、准确、有效。

公示的社会组织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推动、监督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建设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索、查阅社会组织公示信息;负责在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具体工作。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具体工作。

第二章公示内容和方式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社会组织信息:(一)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息;(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解读

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解读

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解读社会组织是指在公民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法律人士、专业人士或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依法注册,非营利性、独立开展活动的组织。

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法律法规的一部分,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对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一、社会组织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

每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上都有相应的规定,以保障其独特的性质和功能。

二、社会组织的注册管理社会组织的注册管理是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的注册应符合以下要求:1. 注册条件:社会组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才能够正式登记为社会组织。

这些条件包括组织形式、成立目的、活动范围等方面。

2. 登记程序:社会组织的注册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合法身份。

3. 注册名册:社会组织在注册时需要选择一个独特的名称,并进行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命名规定,以保证注册名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社会组织在注册登记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会组织的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是理事会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规章制度:社会组织应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明确组织的目标、职责、权力和义务,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3. 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来源和支出渠道,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保证财务的规范和透明。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粤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广州市社
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
王福军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4(0)24
【摘要】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以政府令的方式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56条,从登记、培育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角度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办法》对加快广州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3页(P10-12)
【作者】王福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庐阳区“三位一体”助力社会组织腾飞 [J], 邹忠仙;霍子瑞
2.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与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J], 周静雅;
3.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J], 石狮市民政局
4.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天津市和平区社会组
织培育发展新模式探析 [J], 王健;杨倩倩
5.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天津市和平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新模式探析 [J], 王健;杨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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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

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

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四条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取缔,由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由市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其他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助调查。

实用文档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取缔由市登记管理机关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联合办理,由市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非法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经前置审批的,由前置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相关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并配合其他部门依法取缔相关非法社会组织。

第八条公安及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和打击利用非法社会组织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配合其他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及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违法活动。

第九条教育、卫生、文化、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工商联、宗教、质监、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并配合其他部门依法取缔相关非法社会组织。

第十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街道(镇)社区(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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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

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

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等八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广州市法制办指出,为了巩固社会组织登记改革的成果,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也就从“红头文件”进入了政府规章。

《办法》第七条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焦点2“去垄断化”“一业多会”将成常态“垄断化”是社会组织备受诟病的问题之一。

为了让社会组织有一个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办法》提出了“一业多会”的规定:即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广州市法制办在解读中也指出,《办法》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伴随着《办法》的实施,“一业多会”将变成常态。

同时,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不过,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为促进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使社会组织去垄断化,形成合理竞争局面,《办法》在会员数要求、开办资金、住所要求三个方面降低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条件:一是降低了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要求。

《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的要求相比,大幅降低了最低会员数要求。

二是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

《办法》第十二条结合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做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其成立登记时不再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是降低社会组织登记住所的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住所可以是社会组织自有,也可以是租用,并且删除了起草部门送审稿中“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的规定。

焦点3“去行政化”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兼职社会组织如何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这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

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对此,市法制办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

在内部治理机制上,《办法》也明确,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内部监督是社会组织良性运作的保障。

《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监事会或监事应向决策机构报告年度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同时对本组织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以及执行机构履行决策机构的决议等工作发挥监督作用。

当本组织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组织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决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值得注意的是,“防治腐败”也是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责之一。

《办法》提出,监事会应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

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上述部门监督检查。

焦点4培育支持政府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组织的发展得到了更大的支持和鼓励。

作为国内率先放开激活社会组织的城市,广州也决定在更大力度上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

《办法》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列入民政部门的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

其中,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

《办法》提出,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应当优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孵化基地还可获财政经费补足。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市财政部门则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

而市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此外,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时,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以保障其“话事权”。

焦点5监管新招社会组织以“年度报告”代替“年检”在入口放开之后,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成为了一个新课题。

类似于企业公司的监管,社会组织曾经也有“年检”。

据介绍,广州市已从2010年起实行了社会组织网上年检,简化了年检程序,提高了年检工作效率。

但随着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他们普遍反映社会组织年检制度费时费力,对规范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并无意义,有必要取消。

市法制办方面指出,《办法》第四十三条回应了社会组织取消年检的呼吁,参考广州市登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做法,将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由社会组织自行在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的门户网站——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同时,为了减少社会组织为年检产生的不必要的支出,本条还规定“除社会组织负责人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外,年度报告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同时,《办法》还提出,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对社会组织实施动态评估。

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的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组织也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办法》要求,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记者注意到,为了规范行业管理,《办法》还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制定行业公约、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廉洁自律;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将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

焦点6禁止“逼捐”强行摊派将受处罚“逼捐”或者强迫捐赠,是社会组织领域中曾经存在的现象,给社会组织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办法》提出,社会组织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违者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市法制办表示,《办法》对于类似行为也有处罚规定。

其中,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处罚;以及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同样要面临上述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办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创办经济实体,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以及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均须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违者将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立法背景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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