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一)
简析我国教育法中的中小学义务(一)
简析我国教育法中的中小学义务(一)中小学,依我国法律规定系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活动的专门场所,其在行使教育法赋予的权利同时又应当履行那些义务,这对学校正当行使权利,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
”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
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
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
4.2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1)
1、要坚持使自己受到法 律规定年限的教育。
马燕续集1
马燕重返校园以后,她想:“机会来之不 易,为了祖国、家人和自己,我一定努力学 习。”她积极参加了各项学校活动,有唱歌 比赛、书画比赛、长跑比赛、公益献爱心活 动;抱着努力学习的态度,发展各方面的才 能,在参加这些活动的过程中,不仅丰富和 充实了自己的学习生活,同时也收获到了快 乐和友情。 看到马燕的行动,你准备怎样做?
宪法明确规定
更好就业 发展自己
基本权利
(个人)
基本义务
受教育
(பைடு நூலகம்家)
国家发展 社会进步
为什么受教育?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 2、受教育能为人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 受教育能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命运,是每个 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要求,是我国公民的 一项基本权利。 3、我国实现现代化,科技是关键,基础在教 育。从国家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 育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3、争取接受更高程度上的教 育,积极通过不同的方式进 行学习。
怎样接受教育?
总: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分: 1、要坚持使自己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 育。 2、努力使自己全面发展。 3、争取接受更高程度上的教育,积极通 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学习。
一、为什么受教育?
二、怎样接受教育?
【当堂达标】 当堂达标做导学案练习题 1.C 2.A 3.A 4.B
问题:故事中两姐妹的命运为什么会有所不同?
掌握知识
增长才干
受教育 获得良好的就 业机会 享受现代文明
教育能为人一 生的幸福奠定 良好的基础
受教育能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命运,是每个人 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要求,是我国公民的一项 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提供参考。
二、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1. 宪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一规定明确了受教育权的宪法地位,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2. 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教,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质量。
”这些法律规定了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责任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1. 教育权利(1)平等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体现了平等受教育权,即公民在受教育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受任何歧视。
(2)义务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义务教育权,即适龄儿童、少年有权接受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有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体现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权,即公民有权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2. 教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应当自觉履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教育义务,即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法律规定好的受教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好的受教育权展开论述,包括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以及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等方面。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各个层次和形式的教育。
受教育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义务教育权: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 高等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
4. 职业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5. 终身学习权:公民依法享有终身学习的权利,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以下法律法规也对受教育权进行了保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教育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四、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1. 义务教育阶段:国家通过建立公共教育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规定受教育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是社会进步的阶梯。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受教育权,包括其内涵、法律地位、保障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具体包括:1. 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权接受国家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2. 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公民有权获得国家提供的教育设施、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
3. 教育平等权:公民在教育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的限制。
4. 教育选择权: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受教育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下: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法律明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都对受教育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3. 政策支持:国家通过制定教育政策、投入教育资源、改革教育体制等措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四、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1. 普及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 发展职业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公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3. 完善高等教育:国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满足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 保障教育公平:通过政策倾斜、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等措施,保障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公民的教育机会平等。
5. 加强教育监管:建立健全教育监管体系,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五、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1. 国家责任: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保障公民受教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为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教育法中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受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优先发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在教育机会上的公平。
2. 教育经费投入: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这一规定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提供了物质基础。
3. 教育资源分配: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
”这一规定确保了教育资源在城乡、区域、学校之间的合理分配。
4. 教育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保障。
四、义务教育法中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这一规定确保了适龄儿童、少年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利。
2. 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投入。
”这一规定为义务教育提供了经费保障。
宪法对教育的规定
宪法对教育的规定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对教育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宪法对教育的规定进行阐述。
一、宪法对教育的重要性强调宪法中明确指出,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承诺为人民提供平等、优质、免费的教育。
教育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宪法将其地位提升至基本法律层面,强调了教育对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性。
二、宪法对教育的基本原则规定宪法规定了教育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教育公平原则: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这意味着每个公民在接受教育机会和资源分配上应享有平等对待。
2. 教育质量原则:宪法要求国家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确保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这意味着教育应追求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才能。
3. 教育自由原则:宪法保障公民享有接受符合自己意愿的教育的自由。
无论是公立教育还是私立教育,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三、宪法对教育的保障措施规定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实现教育的目标而采取的保障措施:1. 教育投入保障:宪法规定,国家要逐步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教育发展的可持续性。
这包括教育经费的增加、教育设施的建设等。
2. 教师队伍建设:宪法规定,国家要加强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素质,确保教育质量的提高。
3. 教育体制改革:宪法要求国家不断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教育的效率和公正性,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宪法对教育的监督和保护规定宪法中还规定了对教育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措施:1. 监督责任:宪法要求国家各级机关要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2. 教育权益保护: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的合法权益。
对于教育机构和个人侵犯公民的教育权益,有关方面应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宪法对教育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旨在确保公民享有平等、优质、免费的教育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公民教育权益的保护。
浅谈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教育关系规范分析(1)论文
浅谈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教育关系规范分析(1)论文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受教育义务教育管理权力教育自由权论文论文摘要:制订中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应符合宪法,因此对宪法文本中的教育关系规范进行分析厘清成了当务之急。
通过明确宪法所勾勒出的教育关系图,可以发现宪法文本中不够确定的教育关系内容。
宪法是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在制订“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时,必须再次强调这一法治基础。
我国宪法文本中直接明确教育关系的规范有八条,调整教育关系的其他规范有两条,它们是我国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教育大辞典》认为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及其教育规范体系的总和,可分为三个层次:1.教育根本制度,主要指教育方针;2.教育基本制度,它是教育方针的主要体现,如教育体制、学制、各种教育政策法规等;3.教育具体制度,指各种具体的教育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和运作机制,如教学管理制度、考试制度、入学制度、教师制度、质量监督与评估制度等。
我国宪法中的教育关系规范从宏观上明确了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教育权力运行规则,确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但从山东“齐玉玲”案、湖南“罗彩霞”等教育事件中,却反映出我国各地处理教育事件依据的合法性和模糊性问题。
一、我国根本教育制度宪法规范分析此类规范包括教育根本制度和教育基本制度,具体是教育目标、教育阶段制度、教育投资制度、教育对象、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等,分布在第19条、第23条和第24条。
(一)教育目标第19条第1款和第23条明确了我国的教育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
教育目标分两个层次:实现教育朴素价值和实现教育功利价值,即帮助人的全面发展和培养人的专业工作能力。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此有进一步的表述,但侧重点不一。
《义务教育法》侧重帮助人全面发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侧重培养人的专业工作能力。
受教育权_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国家强盛、人民幸福的根本。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受教育权的内涵、意义、实现途径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以期提高全社会对受教育权的重视和保护。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几方面:1.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公民有义务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文化生活教育等。
4. 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
三、受教育权的意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尊严和地位。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受教育权有助于缩小城乡、区域、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国民素质:受教育权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为国家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4. 推动社会进步:受教育权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
四、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1.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 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提高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公平。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4. 优化教育管理体制: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
5. 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质量。
五、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1. 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辍学现象发生。
受教育权_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受教育权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实现自身价值、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宪法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有:(1)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科学研究,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教育法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有:(1)第三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第九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鼓励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教育法实施条例》对《教育法》进行了具体实施,其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有:(1)第十三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歧视其受教育权利。
”(2)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根据其残疾状况和接受能力,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
受教育的权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受教育权利被赋予了极高的法律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意义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一条款明确了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国家发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支持残疾人教育,关心老年人教育。
”这一条款明确了我国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这一条款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这一条款明确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教育条例》等,进一步明确了受教育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
三、受教育权利的内涵1. 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表现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有责任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2. 非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利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表现为:公民有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鼓励和支持非义务教育的发展。
3. 特殊教育受教育权利在特殊教育阶段表现为:残疾人、智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国家有责任为特殊教育提供必要的保障。
宪法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这通常涉及到个体受教育的权利以及社会对于提供教育的义务。
以下是一些宪法通常涵盖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的权利:宪法通常确认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包括获得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
它强调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无论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义务教育:宪法可能规定政府有责任提供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公民都有机会接受基本的教育。
这通常包括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初等和中等教育。
平等权利:宪法通常要求教育权利的平等。
这意味着无论个体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或其他因素如何,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文化权利:有些宪法还强调个体对于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身份的权利,这可能涉及到对母语教育的支持和鼓励。
家庭教育权利:一些宪法承认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权利,强调家庭是第一位的教育机构,有权选择符合其价值观的教育方式。
言论自由:宪法通常承认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也包括对于学术自由和教学自由的保护。
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一定程度的学术自由,以推动知识的创新和发展。
高等教育的权利:宪法可能也包括个体追求高等教育的权利,并且这应当是基于个体的资质和努力而不受歧视的。
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确保教育是一个包容性、平等和机会公平的过程,同时也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对于社会的全面发展。
这些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中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对于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
受教育权的宪法分析
摘要:受教育权既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为广大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
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对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这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和司法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意在从15名小学生因成绩问题被拒绝入校的新闻入手,来分析义我国的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和保障方法。
关键词: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宪法保障事件主要是指从《楚天都市报》在2010年3月9日报道的新闻中,湖北十堰东风21小学以学生家长不配合教育、学生成绩差为由,拒收15名二年学生的入学。
经投诉调查后,其真正的原因却是因为村民在校门口摆摊并且违章修建出租房,事后学校无法只得以拒收学生。
尽管事后该市教育局认为该校做法欠妥,学生也恢复了正常学习,但这仍然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受教育权的相关问题。
1.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也明确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项法条明确了这样两个观点:首先受教育权是一项公民天生享有的权利;其次,确定了由国家承担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义务。
"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
"日本学者大须贺明也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在他看来日本"宪法第26条所保障的受教育权的基本特质是社会圈,其为生存权性质侧面上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此,笔者将受教育权定义为由国家保障的公民自由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以下三种属性。
首先,受教育权具有福利性。
受教育权必然要求国家对其进行保护,而公民作为接受教育的主体,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相应的受教育的机会、条件以及相关救助来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以及《宪法》的第十九条的规定都体现了受教育权的这种国家保障的福利性质。
第二点就是自主性,它指公民能够自主的选择受教育的方式。
简而言之,就是指学生拥有选择教育主体的自由,和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
受教育权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教育被视为提升个人素质、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从我国的角度出发,探讨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及其重要性。
一、受教育权利的定义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指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权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 接受普通教育的权利:指公民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类型,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等。
3.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指公民有权报考高等教育机构,接受高等教育。
4. 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指公民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二、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三、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性1. 提高国民素质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宪法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中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这一原则在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宪法中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展示。
第一,宪法确认了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宪法,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的性别、种族、宗教、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如何,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宪法强调教育的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有义务接受国家、社会和家庭提供的教育,并且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和职业知识,从而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这一规定意味着教育不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
第三,宪法倡导教育的普及和提高质量。
宪法规定,国家应推动教育的普及,改善教育的质量,并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
这意味着国家必须提供各个层次的教育机会,确保所有人都能接受到平等的教育,并且不断提高教育的质量,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人需求。
第四,宪法确定了教育的目标和原则。
宪法规定,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公民的全面发展,促进个人的素质提升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教育应当贯彻科学、民主、社会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则,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道德品质。
这意味着教育应当既注重个人能力的培养,又注重社会价值观念的引导,以达到个人和社会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五,宪法保障教育的投入和管理。
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加大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并且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和监督。
这意味着国家必须提供足够的教育经费,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流动,并且建立科学的教育管理机制,以确保教育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宪法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不仅肯定了每个人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也明确了受教育的目标、原则和管理机制。
通过宪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为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受教育的义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自古以来就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受教育义务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受教育义务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二、受教育义务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受教育义务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保障每个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2. 公共原则国家举办教育,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为全体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3. 义务原则公民有义务接受教育,履行受教育义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职责。
4. 法律原则受教育义务法律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三、受教育义务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国家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2. 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核心法律,规定了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 教育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保障法》是我国教育保障领域的专项法律,规定了国家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等措施。
4. 教育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教育行政处罚领域的专项法律,规定了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
四、受教育义务法律规定的实施与保障1. 政府责任政府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主体,有责任制定和实施受教育义务法律规定。
政府应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
2. 学校责任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主体,有责任按照受教育义务法律规定,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学校应制定完善的教育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家庭责任家庭是教育的第一课堂,有责任按照受教育义务法律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
公民受教育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我国宪法、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公民受教育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1.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宪法第47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三、教育法律法规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2)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第10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保障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3)第6条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国家统一的管理和领导,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2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保障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2)第3条规定:“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3)第6条规定:“职业教育学校应当依法设立,保证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受教育权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接受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推进终身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法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义务教育第八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杂费。
第十条义务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义务教育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有权获得教育教学资料,有权对教育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的尊严,尊重学生的人格。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拒绝接收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因学生性别、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歧视学生。
第三章高等教育第十七条高等教育是提高国家科技、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公民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实行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制度,保障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的尊严。
(完整word)受教育权的宪法分析
摘要:受教育权既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为广大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
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对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这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和司法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意在从15名小学生因成绩问题被拒绝入校的新闻入手,来分析义我国的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和保障方法。
关键词: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宪法保障事件主要是指从《楚天都市报》在2010年3月9日报道的新闻中,湖北十堰东风21小学以学生家长不配合教育、学生成绩差为由,拒收15名二年学生的入学。
经投诉调查后,其真正的原因却是因为村民在校门口摆摊并且违章修建出租房,事后学校无法只得以拒收学生。
尽管事后该市教育局认为该校做法欠妥,学生也恢复了正常学习,但这仍然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受教育权的相关问题。
1.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也明确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项法条明确了这样两个观点:首先受教育权是一项公民天生享有的权利;其次,确定了由国家承担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义务。
"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
"日本学者大须贺明也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在他看来日本”宪法第26条所保障的受教育权的基本特质是社会圈,其为生存权性质侧面上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此,笔者将受教育权定义为由国家保障的公民自由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以下三种属性。
首先,受教育权具有福利性。
受教育权必然要求国家对其进行保护,而公民作为接受教育的主体,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相应的受教育的机会、条件以及相关救助来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以及《宪法》的第十九条的规定都体现了受教育权的这种国家保障的福利性质。
第二点就是自主性,它指公民能够自主的选择受教育的方式.简而言之,就是指学生拥有选择教育主体的自由,和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一)
——兼议“孟母堂”事件
关键词:宪法/受教育义务/孟母堂
内容提要: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孟母堂”事件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及履行。
有必要在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的把握中,对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宪法上的规范分析。
在此基础上,将会对“孟母堂”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从宪法角度看“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
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
在“孟母堂”求学的孩子来自全国各地,除部分短期补习的以外,还有一些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这一所谓的“现代私塾”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因其对传统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回归,构成对我国目前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导致争讼纷纭。
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紧急叫停。
关于“孟母堂”事件,人们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孟
母堂”违法,主要是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
理由有:“孟母堂”属于违法办学;父母有义务送子女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孟母堂”的教学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规收费而且过高等。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
“孟母堂”只是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
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
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
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
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这属于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
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笔者认为,对于“孟母堂”事件有必要从宪法角度去看待它。
其一,“孟母堂”事件涉及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人们探讨“孟母堂”事件,争议的焦点即它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等法律。
但是,在我国任何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
所以,任何法律还存在一个根据的问题,这个根据就是宪法,这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回避和绕开的问题。
《义务教育法》本身有无存在与宪法的理念、原则和规范相抵触的地方,以及在宪法依据上审视人们对《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理解是否是正确的等等,这都需要从宪法角度来看待“孟母堂”事件。
其二,“孟母堂”事件涉及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本身的正确理解以及两者关系的合理界定问题。
自从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以来,该项权利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义务也是1919年写进宪法的,与公民受教育权具有相同的宪法
地位特征。
“孟母堂”事件里面的关键问题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的正确理解,如果仅仅从《义务教育法》等角度,是无法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
鉴于此,笔者主要从宪法的角度,并着眼于对我国宪法上“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来尝试为“孟母堂”事件的研究和解决提供一种视角。
二、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定
自194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另外,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被认为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所以本文的考察从1949年共同纲领开始。
共同纲领没有规定受教育义务,当然也没规定受教育权,是在文化教育政策里面提到了关于受教育的事项。
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是没规定受教育义务。
1954年宪法第94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1975年宪法在第27条简单提到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没有规定受教育的义务。
1978年宪法与前几部宪法相同,也是仅仅规定受教育权利而无义务。
其第51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
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1982年宪法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982年宪法,也即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唯一规定受教育义务条款的。
至于原因,有学者分析,建设强大国家需要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所以在宪法里面需要规定受教育义务,这是带有强迫性的。
1]也有学者解释1982年宪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受教育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自我完善的需要。
2]
三、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的关系
受教育义务和受教育权利有密切的关系,对我国宪法上受教育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有必要在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中,从理论上把握受教育义务。
可以从三个角度思考。
(一)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公民受教育权是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化的前提下,并在福利国家理念下产生的一项公民权利。
从性质上看,该项权利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但是本质上还是属于社会权。
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包括教育权、受教育自由、教育自由和教育目的等四方面内容。
受教育权同时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两种权利的特性。
在受教育权的四方面内容中,受教育自由与教育自由侧重自由权,而教育权与教育目的则侧重社会权利特性。
3]此种观点应该来说有较多的新颖性和较大的启发性,但笔者不太同意该观点。
首先,我们要确定公民受教育权的主体
是“公民”,而不是国家或别的什么人。
所以,笔者不同意受教育权还要包括教育权、教育自由的说法。
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所谓的“教育权”应是专指“受教育之权利”而言。
4]其次,从公民受教育权的产生理念和实质内容来看,是社会权而不是自由权成为公民受教育权的特性。
该权利本身是在国家理念和宪法理念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必然会使新出现的权利受到潮流的影响。
该权利的本质是为了公民个人更高层次的发展,更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也是为了整个国家和民族素质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因素也应该使公民受教育权具有更多的社会权属性。
当然,并不是说“自由”在公民受教育权中毫无体现,但“自由”是非常局限的、次要的、非本质的。
一名学生,他有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择校的自由,但他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同时他必须要接受教育,这是对现代社会一个公民的最起码的要求,此时,他也是不自由的。
所以,从自由权和社会权并列在一起的角度来看,公民受教育权可能会有一些自由权的性征,但这是次要的,是以社会权的性征为前提的。
从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上出发,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受益权。
我国台湾地区有许多学者认为,有一种权利可称之为受益权。
受益权又可分为消极的受益权和积极的受益权。
刘庆瑞认为:“受益权系人民站在积极的地位,为自己之利益,而向国家要求一定行为之权利。
以前,各国宪法多注重于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关于受益权,甚少规定。
其有规定者,亦仅以保护自由权之受益权为限,例如司法上的受益权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渐趋向于经济上的平等主义,对经济上的弱者,采取种种保护办法。
于是教育上的受益权和经济上的受益权,遂规定于宪法之中。
他认为,受益权可分为司法上的受益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和教育上的受益权等。
”5]林纪东认为:“受益权,谓人民为其一己之利益,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之权利。
”他将受益权分为消极性之受益权和积极性之受益权。
救济权即为消极性之受益权。
“积极性之受益权,亦有多种,如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
6]笔者认为,台湾学者的分析颇有道理,公民要想享有受教育权,须依赖于国家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基本的设施,实质上即要求国家履行必要的积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