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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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一些客户可能只是听说香港公司操作方便可降低税收成本,但不清楚实际的运作是怎样的。

一个简单的外贸的案例,给大家演示一下香港公司信用的的操作流程。

常用的有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两种,案例:一批货物G,国内供应商A与香港公司B商签订合同$100万, 香港公司B以$120万与国外客户C签约。

其中, A为出口商,B为中间商,C为进口商。

BANK A为国内的通知行,BANK B为B公司的账户行,BANK C为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2. B以母证为依据,BANK B向A开出L/C,金额$100万,此证称为子证。

3. A收到BANK A的通知,接受子证,然后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转递BANK B.5. 审单无误后,BNAK B 通知香港公司B将发票由$100万替换成$120万, 并将单据转递BANK C6. 审单无误后 ,BANK C解付$120万给BANK B, BANK B解付$100万给BANK A.背对背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2. B向BANK B提交全额保证金,即$100万, 银行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A3. A接受L/C$100万.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 转递BANK B议付。

5. 审单无误后, BANK B向A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B买单, B领回全套单据.6. B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发票改成自己的发票$120万,将有供应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BANK B,转递BANK C议付.7. 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A赎单提货.案例中,香港公司B账户中余额$20万为销售利润,根据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20万没有税收。

国内供应商A如果直接卖给国外客户C,金额为$120万,通过香港公司操作后,合同金额降低为$100万,国内税基减少,也达到了减少税收的目的两者区别1. 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2. 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3. 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4. 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但是需要全额保证金。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标签: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只有明确指明“可转让”(Transferable) 的信用证方可转让。

UCP500 进一步规定,使用诸如“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之类措辞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信用证。

如使用此类措辞,则不予理会。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受益人可通过款项让渡及信用证转让两种方法将其权利转让于第三者。

两种方法不同之处在于:在款项让渡项下,受益人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让渡或转让于第三者;而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是将信用证项下应执行的权利转让于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适用于有中间商存在的情况。

在一笔出口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出口人(即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将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商,由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装运出口、交单取款。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规定如下:1.转让次数及受让人(1)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因此,信用证不能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即禁止“垂直转让”。

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收到的可转让信用证重新回转给第一受益人,此做法不属于二次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的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简介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

这种转让称一次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1.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

(Transfer to be allowed)。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

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提示知识分享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提示知识分享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提示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而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由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

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

可转让信用证的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流程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简介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

这种转让称一次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1.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

(Transfer to be allowed)。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

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的总金额。

2.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名词解释

可转让信用证名词解释

可转让信用证名词解释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可使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一般由中间银行开出,中间银行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则可以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提出付款要求。

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转让权利:可转让信用证赋予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银行或供应商的权利。

受益人可以选择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以便第二受益人能够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

2. 减少风险: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分散风险,降低因单一供应商出现问题而导致整个交易失败的风险。

3. 提高效率:可转让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不重新谈判的情况下,通过转让信用证来提高交易效率。

受益人可以在不重新谈判的情况下,快速调整生产和供应计划,以满足市场需求。

4. 节约成本: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受益人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

这种方式可以降低生产规模
和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受到一些限制和要求。

例如,必须满足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且第二受益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资格要求。

此外,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明确和遵守。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一、了解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呢,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把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第二受益人)。

这就好比你有一张超棒的优惠券,可以把它转让给你的好朋友一样。

不过在交单这事儿上,不同的受益人交单流程还是有点区别的呢。

二、第一受益人交单流程。

对于第一受益人来说,他首先得拿到信用证的原始文件,这就像是拿到游戏的入场券一样。

然后他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去准备单据。

这些单据可不能马虎,就像你去参加面试,得把自己打扮得整整齐齐,所有资料都准备齐全一样。

单据准备好了之后,第一受益人要检查一下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款。

比如说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这些,都得对得上号。

要是有哪里不对,就像穿错了衣服去参加重要活动一样,会很尴尬的,而且很可能导致交单失败。

当确认单据无误后,第一受益人就可以把单据交给指定的银行啦。

这个银行呢,就像是裁判一样,会根据信用证的规则来检查单据。

在这个过程中,第一受益人可能还会要求银行做一些特殊的操作,比如替换发票或者汇票,这就像是给礼物加上一个漂亮的包装一样,让整个交单看起来更完美。

三、第二受益人交单流程。

第二受益人相对来说会简单一点,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哦。

他也是先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准备单据,不过这个信用证可能是已经被第一受益人转让过来的版本啦。

和第一受益人一样,第二受益人也要仔细检查单据,确保所有的信息都准确无误。

比如说,货物的运输日期、发货地和目的地这些,都要和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这就像是走在路上,每一个路口都要走对方向,不然就到不了目的地啦。

当第二受益人觉得单据没问题了,就把单据交给通知行或者指定的交单银行。

这个银行也会像一个严格的老师一样,认真检查单据。

如果单据有问题,银行会通知第二受益人修改,要是多次修改还是不行,那就像考试不及格一样,交单就失败了。

四、银行的处理。

银行在收到交单后,会仔细审查单据。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看一眼就行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像侦探一样,会找出单据中的每一个小细节,看看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可转让信⽤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有权将信⽤证全部或部分⾦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受益⼈使⽤的信⽤证。

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证才能转让。

可转让信⽤证只能转让⼀次。

如信⽤证允许分批装运,则可以分别转让给数个第⼆受益⼈(受益总和不得超过信⽤证⾦额),该转让的受益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证的⼀次转证。

信⽤证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但信⽤证总⾦额及单价可以诚少(但不能增⼤)。

装运期及到期⽇可以提前(但不能展延),保险加保⽐例可以增加。

可转让信⽤证表⽰进⼝商同意出⼝商的交货、交单由出⼝商指定的其他⼈来执⾏。

但并不等于买卖合同也已被转让。

在发⽣被转让者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对路,单据有问题等情况时,原出⼝商仍要承担合同上卖⽅责任。

不可转让信⽤证[Un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权转让给其他⼈使⽤的信⽤证。

凡在信⽤证上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证均构成不可转让信⽤证。

可分割信⽤证[Divisible L/C] 受益⼈被允许将信⽤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个受益⼈、或同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的信⽤证。

按照国际惯例,只要可转让的信⽤证规定准许分批装运,它就是可分割的。

⼀般来说,只有可转让的信⽤证才是可分割的信⽤证。

因为分割之后的信⽤证通常会有⼆个以上的受益⼈,即使第⼀受益⼈保留原证的⼀部分归⾃⼰,其余部分给另⼀⼈,也⾮经转让⼿续不可。

这就是说,可分割信⽤证必须是可转让的信⽤证。

考试⼤编辑整理。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

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

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可转让的操作流程

信用证可转让的操作流程

信用证可转让的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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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与出口商达成贸易协议后,进口商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

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

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Transferrable and DivisibleL/C)可转让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

受让人(Transferee)称为第二受益人。

可分割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将开具汇票的权利转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使用。

按照国际商会1993 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可转让”与“可分割”以及所谓“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都是同义词,只要可转让的信用证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它都是可以分割的。

而有的国家却认为,可转让的信用证如未注明可分割的,则视作禁止分割,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可分割的信用证必然是可以转让的。

鉴于国际上对这两个术语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需要转让给两个或更多的人,最好是在“可转让”后边注明“可分割”字样以资明确。

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既可以在受益人本国转让,也可以转让给另一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作为卖方,仍须对买卖合同的执行承担责任。

在资本主义国家,可转让信用证主要是供中间商利用。

中间商因为自己不掌握商品,通常是一边和厂商订立供货合同,另一边同外国进口商签定出口合同,从两者的差价赚取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为了自己不垫付资金,一般就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给他的实际供货人办理交货。

信用证在转让时,中间商有权按照他与供货人签订的合同,改变开证申请人、价格和金额,也可以把原订的装船和有效期限适当提前。

在我国,有些出口交易是由总公司或主管口岸统一对外成交,分口岸交货。

为了便于各口岸在交货后及时办理结汇,也往往要求国外开立可转让、可分割的信用证。

在进口交易方面,在中间商确有需要,而且信用可靠,也可根据情况开出可转让的信用证。

有时,为了稳妥起见,亦可请对方告诉我们实际供货人的姓名,然后在信用证中规定可凭该供货人的发票和汇票结汇,以代替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可以向卖方提供支付保障。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需要认识到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之一是不正当转让。

不正当转让是指信用证转让方违反信用证规定,将信用证转让给与转让规定不符合的受让方。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转让方在转让信用证前应仔细核实受让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其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担保,进一步减少风险。

其次,受让方在接受可转让信用证时也需要考虑到风险。

受让方应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确保自己能够符合相应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后,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和开证行,并确保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防范信用证中的文档风险。

文档风险是指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存在缺陷或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为了减少文档风险,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指定相应的文件,包括要求特定的文件或证明,以及明确文件的份数和要求的时限。

卖方在准备相关文件时应仔细核对信用证要求,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信用证的可转让性也可能带来支付风险。

如果转让方无法履行转让义务,或受让方无法收到相应的付款,将会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双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明确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为交易提供额外的保障。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信用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另外,双方也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和额外的保障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具有灵活性和提供支付保障的特点。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在本文中,我将继续探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

可转让信⽤证(TransferableLC)可转让信⽤证(TransferableL/C)
01,按照“UCP500”规定:当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证可以转让。

除⾮信⽤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证只能转让⼀次,但允许第⼆受益⼈重新转让给第⼀受益⼈;
02,如信⽤允许分批装运/付款,在累计⾦额不超过信⽤⾦额的前提下,可以分成⼏个部分别转让给⼏个第⼆受益⼈,各项转让⾦额的总和视为信⽤证的⼀次转让;
03,“UCP500”第48条规定:凡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均可作为转让⾏接受第⼀受益⼈的要求办理转让⼿续,在⾃由议付信⽤证情况下,只有被特别授权的转让⾏才有权办理转让⼿续。

转让⾏转让信⽤证时要收取转让⼿续费;
04,信⽤证原则上只能按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转让,但⾦额和单价、到期⽇、运输单据出单⽇期后必须交单的最后期限(即交单⽇)、装运期限等项可以变更,保险⾦额可以增加;
05,第⼀受益⼈有权⽤⾃⼰的汇票(发票)替换第⼆受益⼈提交的汇票(发票),其⾦额不得超过原信⽤证⾦额,如信⽤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价出具发票。

经过替换发票(汇票),第⼀受益⼈可以在信⽤证下⽀取期发票与第⼆受益⼈发票间可能产⽣的差额。

假如第⼆受益⼈未能覆⾏其义务,如未交货,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单据不符合信⽤证和买卖合同的要求等,原受益⼈仍要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卖⽅义务;。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一、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

咱们得先搞清楚可转让信用证是个啥。

简单来说呀,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也就是第一受益人)可以把这个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就像是你有一个特别棒的蛋糕券,你可以把这个券转让给你的小伙伴一样。

这在国际贸易里可有用啦,能让很多交易更灵活地进行呢。

二、准备交单。

1. 单据的收集。

对于第二受益人来说,要交单就得先把各种各样的单据准备好。

这些单据就像是你去参加一个超级重要的活动要带的入场券、身份证之类的东西。

比如说商业发票呀,这得准确地写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些信息,就像给货物做一个超级详细的身份证一样。

还有提单,提单就像是货物在海上旅行的护照,它能证明货物已经被装上船啦,运往目的地呢。

还有保险单,这就像是给货物买的保险,万一在运输过程中有个啥意外,还能有个保障。

第二受益人得像个细心的小管家一样,把这些单据都收集得妥妥当当的。

2. 单据的审核。

收集好单据还不行哦,还得仔细审核呢。

这个审核就像是你出门前照镜子检查自己的仪容仪表一样。

要看看单据之间有没有互相矛盾的地方。

比如说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数量和提单上显示的货物数量得是一致的呀,要是不一样,那就像你穿了两只不一样的鞋子出门,多奇怪呀。

而且单据上的信息还得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信用证就像是这个交易的规则手册,你得按照上面说的来。

要是有不符合的地方,可能就会在交单的时候遇到麻烦啦。

三、向转让行交单。

当第二受益人觉得自己的单据都准备好了,审核也没问题了,就可以向转让行交单啦。

这个时候呀,就像是把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送给别人一样。

要把所有的单据整整齐齐地交给转让行。

转让行呢,就像是一个中转站,它会对这些单据进行检查。

如果转让行发现单据有问题,就会通知第二受益人。

这时候第二受益人可不能慌,得像个勇敢的小战士一样,赶紧去修改单据。

要是单据没问题呢,转让行就会把单据转交给开证行啦。

四、开证行的处理。

开证行收到转让行转来的单据后,那可是要仔仔细细地检查的。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 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 ➢ 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但是未能在第一次要求
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 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 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一句话总结转让信用证各当事方的主要风险: 进口商(申请人):货物采购线路拉长,对货物质控有一定影响。 转让行: 可能因自己缮制的转让条款不妥而带来风险。 第一受益人:由于可转让信用证条款无法满足转让行的要求,转让行
可能不予办理信用证转让,从而使交易无法进行。 第二受益人:收汇路线延长,转让行加列软条款,削减银行付款保证。
为转让行,当信用证可在任何一家银行兑用时,开证行还需明确 授权其中的某一家银行承担转让职责。
可转让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什么样的信用证可以转让? 条件3:信用证其他条款和条件需满足转让行的要求。
(银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 除非其明确同意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第一受益人申请信用证转让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出口商是中间商,所出口
可转让 信用证
货物需向实际供货方采购。采用 转让信用证方式,可以使中间商 即第一受益人在不占用自有资金
的同时,隔断开证申请人(进口
商)和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方)
之间的联系,从而赚取差价。此种模式下的
信用证转让一般是更改条款和金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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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进口商 (开证申请人)
(8)发运货物
(15) (14) 付提 款示 到 单 万
(2)

中间商(第一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UCP600中允许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然而第一受益人一旦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行,它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众所周知,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主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差价。

当指定转让行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转而申请由开证行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必须将第二受益人、转让后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等信息全部告知开证行,而开证行往往是与开证申请人即最终买主关系密切的往来银行,相关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最终买主,从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损失。

所以当指定行拒绝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仍应尽量说服该指定行办理转让,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以指定其它银行作为转让行,尽量避免通过开证行办理转让。

二、转让行面临的风险分析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转让行的重要客户,有的甚至对转让行的利润贡献度很高,转让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给开证行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银企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

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

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Transferrable and DivisibleL/C)可转让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

受让人(Transferee)称为第二受益人。

可分割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将开具汇票的权利转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使用。

按照国际商会1993 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可转让”与“可分割”以及所谓“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都是同义词,只要可转让的信用证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它都是可以分割的。

而有的国家却认为,可转让的信用证如未注明可分割的,则视作禁止分割,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可分割的信用证必然是可以转让的。

鉴于国际上对这两个术语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需要转让给两个或更多的人,最好是在“可转让”后边注明“可分割”字样以资明确。

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既可以在受益人本国转让,也可以转让给另一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作为卖方,仍须对买卖合同的执行承担责任。

在资本主义国家,可转让信用证主要是供中间商利用。

中间商因为自己不掌握商品,通常是一边和厂商订立供货合同,另一边同外国进口商签定出口合同,从两者的差价赚取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为了自己不垫付资金,一般就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给他的实际供货人办理交货。

信用证在转让时,中间商有权按照他与供货人签订的合同,改变开证申请人、价格和金额,也可以把原订的装船和有效期限适当提前。

在我国,有些出口交易是由总公司或主管口岸统一对外成交,分口岸交货。

为了便于各口岸在交货后及时办理结汇,也往往要求国外开立可转让、可分割的信用证。

在进口交易方面,在中间商确有需要,而且信用可靠,也可根据情况开出可转让的信用证。

有时,为了稳妥起见,亦可请对方告诉我们实际供货人的姓名,然后在信用证中规定可凭该供货人的发票和汇票结汇,以代替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可转让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人,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再去寻找供货人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这里,卖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货人是第二受益人。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可转让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1、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人,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再去寻找供货人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这里,卖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货人是第二受益人。

2、只有被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才可以被转让。

3、只能转让一次。

但是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转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4、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要求转让。

5、办理转让的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

第一受益人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转让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

6、转让的金额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

7、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

可转让信用证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若允许分批装运,便可以分割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然可以办理分批装运。

8、除少数条款,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

9、根据UCP500规定,即使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

但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

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能转让信用证(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议付来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54条的解释,“只有开证行明确指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b 款);还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 款);还指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数部分办理转让(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该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e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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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ACCORDANCE WITH THE VERSION OF THE UCP RULES (ISSUED BY THE
ICC) AS SPECIFIED IN THE CREDIT, WE ADVISE HAVING RECEIVED THE CAPTIONED DOCUMENTARY CREDIT IN YOUR
FAVOUR. FROM CHINA MERCHANTS
BANK (SWIFT ADDRESS :
CMBCCNBS161) 27 SEQ OF
TOTAL: 1/1 40A FORM OF DC: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20 DC NO: ******(信用证号
码)
31C DATE OF
ISSUE: 28JAN11 40E APPLICABLE
RULES: UCP LATEST
VERSION 31D EXPIRY DATE AND PLACE: 16APR11
SHENZHEN 50 APPLICANT: 可转让信用证申请人资料
59 BENEFICIARY:
FOBLC
CO.,LIMITED
天捷国际公司,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资料
32B DC
AMT: EUR203083
41D AVAILABLE WITH/BY: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42C DRAFTS AT: SIGHT FOR 100PCT OF INVOICE VALUE
QUOTING DATE AND NO. OF THIS CREDIT
42A DRAWEE: CMBCCNBS161
43P 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 45A GOODS:
货物描述(为保护客户资料)已经将货品描述内容删
除。

46A DOCUMENTS
REQUIRED:
+4 ORIGINALS OF INVOICE INDICATING CONTRACT NUMBER AND SHIPPING MARK.
+4 ORIGINALS OF PACKING LIST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OR
BENEFICIARY.
+CERTIFICATE OF RECEIPT IN ONE ORIGINAL ISSUED BY BENEFICIARY OR MANUFACTURER, BEARING ISSUING DATE NOT LATER THAN MARCH 26, 2011.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WEIGHT ISSUED BY
MULTIVAC +3 ORIGINALS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OR
BENEFICIARY.
+BENEFICIARY'S OR MANUFACTURER'S DECLARATION OF
NON-WOODEN PACKING MATERIAL IN 1
ORIGINAL
OR STATEMENT CERTIFYING THAT PACKING MATERIAL HAS BEEN HEAT-TREATED AS PER ISPM. NO.15 WITH IPPC
MARK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BENEFICIARY'S
FAX:****************** .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ADDRESSED TO ISSUING BANK CONFIRMING THEIR ACCEPTANCE OR NON-ACCEPTANCE OF ALL AMENDMENTS MADE UNDER THIS CREDIT QUOTING RELEVANT AMENDMENT NO. IF THE CREDIT HAS NOT BEEN AMENDED,SUCH CERTIFICATE IS NOT
REQUIRED.
+ONE EXTRA PHOTOCOPY OF 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RECEIPT ARE REQUIRED FOR ISSUING BANK'S REFERENCE. IF SUCH COPIES NOT PRESENTED, A FEE FOR USD10.00 OR ITS EQUIVALENCE WILL
BE
DEDUCTED UPON
PAYMENT.
+A FEE OF USD75.00 OR ITS EQUIVALENCE, AND RELATIVE TELEX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AND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 ON EACH PRESENTATION OF DISCREPANT DOCUMENTS, IF
ANY.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IN
ENGLISH.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HROUGH ADVISING BANK ONLY, IF
TRANSFERRED, THE NOTICE OF EACH TRANSFER MUST BE ADVISED THROUGH TRANSFERRING BANK BY AUTHENTICATED SWIFT TO US INDICATING THE DETAILS OF THE TRANSFER INCLUDING
THE TRANSFEREE'S FULL
NAME. 71B DETAILS OF CHARGES: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ISSUING
BANK (INCLUDING FINANCING INTEREST)
AND ALL
RELATIVE
REIMBURSEMENT/PAYMENT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WITHIN 21 DAYS AFTER CERTIFICATE
OF RECEIPT ISSUING DATE BUT ANYWAY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WITHOUT 78 INFO TO PRESENTING
BK: +EACH DRAWING SHOULD BE ENDORSED ON THE, REVERSE OF THIS L/C AND THE PRESENTING BANK MUST EVIDENCE THIS EFFECT ON THEIR COVERING
SCHEDULE.
+DOCUMENTS SHOULD BE SENT BY COURIER SERVICE IN ONE LOT TO
CHINA MERCHANTS BANK,
******************************.
+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AND DRAFTS AT OUR COUNTER IN COMPLIANCE WITH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WE WILL
UNDERTAKE TO REIMBURSE YOU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
72 BK TO BK
INFO: /TELEBEN/ THIS ADVICE CONSTITUTES A DOCUMENTARY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BANK AND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 THE DOCUMENTS/DRAFTS FOR NEGOTIATION/PAYMENT/ACCEPTANCE, AS APPLIC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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