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基本原则,确保发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2.稳定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保持电网的稳定为目标,及时响应电网调度指令,确保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稳定。
3.协调原则:发电厂与电网之间应保持紧密协调,及时沟通并解决发电厂运行中的问题,共同维护电网运行的稳定。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准备工作1.发电厂应在并网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发电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并提交相关检测和试运行报告。
2.发电厂应编制并提交运行计划,包括发电装置的运行参数、计划的输送电量等,并保持与电网调度部门的沟通。
3.发电厂应确保其发电设备满足电网的技术要求,如电压、频率、无功功率等,并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指令1.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调度部门的运行指令进行调度,并及时调整发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和出力,以保持电网的平衡。
2.发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部门进行电网负荷调整,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3.如发电厂发生故障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应立即向电网调度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五、并网运行监测与检查1.发电厂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定期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并网运行数据。
2.电网调度部门有权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电厂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处罚与奖励1.发电厂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电网调度部门认定,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发电厂的运行。
2.发电厂表现良好,按照要求完成发电任务,可获得奖励或优先接受更多的发电任务。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电网调度部门所有。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电网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新疆境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境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疆境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新疆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新疆省调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管
第四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并 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第四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 息披露周期。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简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监会发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运行管理
03 第三章考核实施
04 第四章监管
05 第五章附则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 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 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由 该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 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双方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 案;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双方直接向国家电监会备案。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臵(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关于电⽹与发电⼚、电⽹与电⽹并⽹运⾏的规定(试⾏)⽬录第⼀章总则第⼆章申请并⽹程序和条件第三章并⽹经济协议第四章并⽹调度协议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安全、优质、经济运⾏并维护并⽹双⽅的合法权益,根据《电⽹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电⽹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运⾏的发电⼚(站)、变电站和电⽹,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运⾏的发电⼚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的统⼀规划及并⽹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运⾏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作。
第四条凡需并⽹运⾏的发电⼚或电⽹,必须与电⽹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原则签订并⽹协议,⽅可正式并⼊电⽹运⾏。
第五条并⽹协议包括并⽹经济协议、并⽹调度协议和其它双⽅认为必要的协议。
协议双⽅应将并⽹协议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运⾏的发电⼚或电⽹,均必须服从电⽹调度机构的统⼀调度。
对发电⼚并⽹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电⽹并⽹运⾏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
第⼆章申请并⽹程序和条件第七条凡要求并⽹运⾏的发电⼚,应在项⽬设计审查前三个⽉向有关电⽹管理部门提出并⽹申请,由有关电⽹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运⾏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件后⼀个⽉内作出书⾯答复。
第⼋条申请并⽹发电⼚,必须具备接受电⽹统⼀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运⾏的发电⼚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程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调度⾃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条发电⼚与有关电⽹管理部门签订并⽹协议前要求具备:1. 向有关电⽹管理部门提供电⽓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式、继电保护和安全⾃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电⼚(包括蓄能⽔电⼚)还应提供⽔⼯建筑、⽔⽂、⽔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核电⼚还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2. 与有关电⽹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并已具备投运条件;3. 远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有关远动信息具备送⼊有关电⽹调度机构的电⽹调度⾃动化系统的条件;4. 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5. 与并⽹运⾏有关的电⼒、电量量测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安装完毕和进⾏初步校验;6. 其它事宜。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稳定、高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用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结合本发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发电厂所有并网运行的生产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3. 优质服务,保障供应;4. 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第二章并网运行管理第四条并网申请与审批1. 发电厂并网前,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厂的并网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并网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原因。
第五条并网技术要求1. 发电厂并网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发电厂应具备完善的并网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组、变压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等。
3. 发电厂并网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并网运行监控1. 发电厂应建立并网运行监控体系,实时监测并网设备运行状态。
2.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厂并网运行进行监控,确保并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并网运行操作1. 发电厂并网运行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 发电厂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并网运行故障处理1. 发电厂并网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发电厂应制定故障处理预案,确保故障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发电厂负责人对本发电厂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1. 发电厂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发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发电厂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机组正式并网工作制度内容
标题:机组正式并网工作制度内容一、前言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供应质量,规范机组并网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电力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二、并网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并网工作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身、设备、电网安全。
2. 统一指挥原则:并网工作由电力发电企业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并网工作顺利进行。
3. 分工负责原则:并网工作各参与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并网工作顺利完成。
4. 预防为主原则:并网工作前,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提前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并网工作安全可靠。
5. 科学规范原则:并网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和规程进行,确保并网工作有序、高效。
三、并网工作组织与管理1. 成立并网工作组织机构:电力发电企业应成立并网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并网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 制定并网工作计划:并网工作组织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制定详细的并网工作计划,明确并网工作的时间、任务、责任人等。
3. 开展并网前检查:并网工作前,要对发电机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满足并网条件。
4. 进行并网操作:并网操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的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5. 并网验收:并网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并网验收,确保发电机组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
6. 并网运行监控:并网后,要对发电机组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四、并网工作流程1. 并网申请:电力发电企业应向电力系统运行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并网审批:电力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对并网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同意并网。
3. 并网前准备:电力发电企业根据并网计划,做好设备检查、操作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4. 并网操作: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网操作,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考核.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章考核实施第四章监管第五章附则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22•【文号】电监市场[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日)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我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1.公平、公正、依法、透明。
2.保证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电网与电厂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电网和电厂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
运行管理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会同并网电厂进行。
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范围1.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2.并入各省级及以上电网所属地区电网的自备电厂和公用电厂的发电机组。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以及事故调查提出的反事故措施等。
2.电网商并网电厂制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下达的季(月)电压控制曲线(含修改)或考核电压检测点的电压及机组无功出力(含修改)、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
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DOC)
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引言为了保障发电厂蓄电池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蓄电池的使用寿命,同时确保蓄电池对发电系统的影响最小化,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蓄电池维护1.1 蓄电池的充电管理1.1.1 充电电流:蓄电池的充电电流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超高电流或过低电流充电,从而延长蓄电池的寿命。
1.1.2 充电时间:为了避免对蓄电池的损害,充电时间需要控制在规定时间范本内,每次充电时间不宜过长。
1.1.3 充电周期:需要定期对蓄电池进行充电,以保证其在不调整电池电位的情况下,保持充电电位水平。
1.2 蓄电池的放电管理1.2.1 放电时间:为了保障蓄电池的寿命和安全,避免过度放电,每个放电周期时间不应超过 5小时。
1.2.2 放电深度:需要控制蓄电池的放电深度,每周期放电深度不应超过 50%,以保障蓄电池的寿命。
1.3 蓄电池检测需要在每个放电周期的最后阶段对蓄电池进行检测,确保其电压达到规定范围,以便进行必要的改进。
1.4 蓄电池维护需要根据维护记录对蓄电池进行定期维护,包括保持清洁、紧固电极等等,以及更换老化电极等。
二、蓄电池管理2.1 蓄电池台帐需要建立蓄电池台帐,记录蓄电池的规格、品牌、数量等基本信息,以便管理和跟踪。
2.2 蓄电池使用发电厂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蓄电池,确保蓄电池的正常运行。
2.3 蓄电池交接班在交接班时需要对蓄电池的充放电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交接班。
2.4 蓄电池检修需要定期对蓄电池进行检修,确保蓄电池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3.1 并网运行原则发电厂在与电网连接时,需根据电网要求实施并网运行,尽可能降低对电网的影响。
3.2 接入电网发电厂要向供电公司或电网进行接入,遵照国家电力有关规定和标准。
3.3 运行管理发电厂通过并网运行,需要对电网的电压、频率变化进行监测,确保与电网同步运行。
3.4 故障处理在并网运行过程中,如出现设备故障或电网故障,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电网部门。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确保发电厂安全稳定并网运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要求。
二、发电厂准备阶段1. 发电厂应在投产前完成系统连接、试运行、调试等工作,并通过技术验收。
2. 发电厂应定期对关键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机组控制系统等)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三、发电厂并网前准备1.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2. 发电厂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报备发电计划,并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发电厂的发电计划。
3. 发电厂应配备足够的运行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要求1. 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力调度命令、电网企业的要求进行发电调度,严格按照调度计划进行发电。
2.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参与电网调度和协调,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状态符合电网要求。
3. 发电厂应配备专门的运行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发电机组状态、电网负荷等运行参数,并及时上报。
4.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发电厂内部安全生产和运行。
5. 发电厂应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关键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 发电厂应建立运行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保存运行数据,以备日后参考和分析。
7. 发电厂应加强与电网企业的沟通和配合,及时处理电网企业提出的运行问题和要求。
8.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配合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9. 发电厂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 发电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发电厂运行数据报告1. 发电厂每日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报送运行数据报告,包括发电量、发电机组运行状态等。
2. 发电厂应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事故和停机等情况。
六、发电厂事故处理1. 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应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报告。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东北区域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和电力装机容量。
为了加强对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并网运行管理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并网运行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避免发生事故和事故扩大。
2.稳定运行。
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防止频繁调整和突发事故对系统造成的不利影响。
3.经济高效。
合理配置发电资源,提高发电效率和经济效益,降低电力系统运行成本。
4.信息化管理。
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对发电厂并网运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三、并网运行管理流程1.并网前准备阶段(1)编制并网计划和方案,确定发电厂的并网容量和运行方式。
(2)组织进行发电设备的检修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评估发电厂的并网风险和安全预警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并网运行阶段(1)确保发电厂的电力负荷满足需求,不超过系统承受能力。
(2)实时监测发电厂的发电量和电力负荷,及时调整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4)按照运行计划和要求,进行设备检修、维护和更换,确保设备的可靠运行。
3.并网运行评估阶段(1)定期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综合评估,统计分析发电效益和系统动态性能。
(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优化发电方案和运行调整建议,提高发电效率和系统可靠性。
(3)及时制定并改进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四、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点问题1.安全管理(1)加强发电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2)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灾害防范措施。
2.运行监测(1)建立发电厂运行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发电量、电力负荷和发电效益等关键指标。
(2)加强对发电设备的状态监测,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3.调度协调(1)加强与电力系统调度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系统需求和应对措施。
(2)配合电力系统调度安排,按时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南方区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及昆明、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昆明、贵阳电监办)依法对并网电厂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调度机构负责南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南方区域的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南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按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并按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一、前言为了保证南方区域发电厂的安全、高效运行,达到减少能源浪费、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的目的,制定本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二、概述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的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核能发电厂以及其他非可再生能源发电厂。
三、管理责任1. 发电企业的责任1.基于节能减排的原则,加强设备管理,提高发电效率。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发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积极协作交流,加强与其他电力系统的联动,确保供应可靠、电压稳定的电力。
4.加强环保工作,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2. 电力公司的责任5.按照电力市场运营的规则,优化发电企业的运行计划,提高供应可靠性。
6.安排交叉联动计划,维护和平衡协调南方区域的电力供需关系。
7.加强和维护交叉联动通信系统,确保电力运行的可靠稳定。
四、并网运行管理按照南方电力系统运行特点,制定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以下方面:1. 前期准备1.发电企业应当做好各设备的检修、清洗、检查工作。
2.电力公司需要做好联动计划及通信设备的检查升级工作。
2. 生产管理1.发电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生产计划,确保正常供电。
2.发电企业需及时上报设备及供电状况,以便于电力公司做好电力调度工作。
3. 临时调度1.发电企业需及时响应电力公司的调度指令,做好升、降负荷及停机工作。
2.电力公司需根据南方电力系统的需求,做妥善的调用并停放电力的措施。
4. 事故处置1.发电企业需及时向电力公司报告发生的各类故障或事故,采取措施保证不影响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2.电力公司需根据事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备用能力的正常供电。
五、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是南方电力系统运营的必备细则,发电企业和电力公司需要共同遵守和执行。
通过制度的执行,可以达到以下提高电力利用率、减少电力浪费、维护电力系统安全性的目标。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西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和风能资源。
为了更好地实现西北地区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本文将探讨并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二、背景西北地区的能源开发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
大规模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要求高效率、高稳定性和高安全性,以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和供电可靠性。
三、原则和目标1. 原则(1)安全原则:保证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高效原则:优化发电厂的运行效率,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3)协作原则:发电厂和电网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
(4)资源优化原则: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2. 目标(1)确保发电厂的平稳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2)提高发电厂的运行效率,降低电网运营成本。
(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1. 运行规范(1)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运行,确保符合安全、环保和能效要求。
(2)发电厂应建立运行日志和管理制度,实行运行记录、事故报告和问题处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2. 运行参数监测与调优(1)发电厂应安装并实时监测关键参数,如温度、压力、电流、电压等,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调优,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发电厂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3. 并网调度与管理(1)与电网运营商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及时处理并网问题和断电事件。
(2)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运营商的调度要求实施发电计划,确保发电量的稳定和可控。
(3)发电厂应建立有效的备用电源和保障机制,确保发电厂的应急响应能力。
4.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
(2)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治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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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厂网协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是指已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
符合电力系统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参加联
合反事故演习,编制反事故预案。
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
题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
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并网发电厂应向电力调度机构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厂设备事故情况,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参加相关机组的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因并网发电厂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和时
间,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要
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号令)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杜绝无协议运行和无合同交易。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和运行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和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
第四章检修管理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编制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和多年滚动规划,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
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检修计划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按《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升压站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无法执行时,应提前通知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变更机组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尽量予以安排;无法安排时,应及时通知该电厂。
第五章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二十条技术管理是指对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涉及机网协调保护以及设备参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达到技术监督及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内容包括:
1.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的情况;
3.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调度通信管理内容包括:
1.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3.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情况;
4.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及远动通道中断情况。
第二十四条调度自动化管理内容包括:
1.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3.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时遥信、
遥测和远动设备以及电量采集装置情况。
第二十五条励磁系统管理内容包括:
1 .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或其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核定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
第二十六条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管理
内容包括: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是否满足电
力系统要求;
2.绝缘是否达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
3.接地网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第二十七条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管理内容包
括:
1 .发电机静子过电压、静子过励磁、静子低电压、发电机低频率、咼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是否达到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2.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二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行业和所在电网专业技术规定
和标准,针对影响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一、二
次系统和专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章实施和监管
第三十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
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厂网联席会议由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定期对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考核应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等方面,并根据电力系统实际,设置不同的权重系数。
考核结果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定
期公布。
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或能量管理
系统(EMS )采集的实时数据、当班调度员的值班录音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对照协商确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和电压控制曲线等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考核采取扣减违约电量或收取违约金的方式。
考核所扣违约电量或所收违约金实行专项管理,并全部用于考核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电监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
行。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