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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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 号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六、申请压覆矿产资源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压覆的矿产资源设置有矿业权时ຫໍສະໝຸດ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二)以地形图为底图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
四、查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一)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也没有设置矿业权的,由省厅出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但设置有矿业权的,用地单位需与矿业权人先协商并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省厅再出示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就规范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前必须先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还必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经审核的查询或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批的必备文件。未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或评估的,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时已进行查询或评估的,一般不再进行查询或评估。
八、规范查询和评估报告编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调查报告和储量评估报告的收费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定额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效率,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建设项目选址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了解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建设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和确定用地范围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核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259号)要求,及时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土资发〔2010〕 137 号文件要求。

按矿业权(即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 内、外分别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确定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无查明或预测矿产资源的地段,依据用地单位所提供资料,分别确定相关占地范围;并满足压覆矿业权协议(简称压覆协议)的相关内容需要。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建设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应依据国土资发〔2010〕 137 号文件要求签订压覆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压覆协议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压覆矿业权名称、矿业权证号、矿业权有效期限,压覆矿业权范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的范围,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及补偿方式并承诺保证安全生产、相互避让、不开采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

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等内容,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的履行压矿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组卷报批用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2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25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已于2012年3月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优化矿产勘查布局,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规范、有序运作,加快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区的划定、发布、实施、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一般勘查区。

风险勘查区,是指具有一定的成矿地质条件和一定找矿前景,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找矿难度较大、找矿风险较高的区域。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1号)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为简化审批程序,将2013年1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22日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整体审批;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4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通知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用地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报批工作,结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现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审批事项补充通知如下:1、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前办理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其他审批类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2、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如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含扩权县、市)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审查,出具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报批时提供市局证明文件即可,不需再报省厅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3、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或规划区与勘查区块、采矿权范围重叠,项目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署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的,不作压覆处理。

对属于有协议不作压覆处理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交河北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报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和进行专家评审。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当前全球资源紧张的形势下,如何有效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一、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该办法的原则包括:1. 合规合法原则:依法管理矿产资源,严禁非法采矿和违法行为;2. 资源保护原则:保护矿产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防止过度开采和过度利用;3. 效益最大化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收益;4. 生态优先原则: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确保矿产资源开采与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5.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类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矿业权的公平竞争和公开透明性。

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和管理根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采压覆矿产资源前,必须先获得相应的矿业权许可。

矿业权许可的程序和条件包括:1.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批准;2. 条件要求:申请人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同时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3. 合同约束:矿业权许可以合同形式确认,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权益的平等和合理。

三、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条件,包括:1. 保护规定: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区;2. 采矿措施:采取合理的采矿方法和技术,减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3. 矿产资源利用:鼓励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高效利用,促进矿物资源的回收与再利用;4. 安全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四、监督和执法为了保证《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执法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6.07•【字号】冀自然资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9〕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6月7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控,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省市县要编制和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

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重点压减与煤炭、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行业配套的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合理划定重点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目标。

规划一经批准,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审批,严禁擅自调整矿产资源规划。

二、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批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新批液体、气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严格控制张家口、承德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国家公益林等重点林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固体矿产资源开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2008年9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一)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必须按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

设置方案要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对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规模、勘查开采要求以及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探矿权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内采矿权的设置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的编制要求、编写大纲进行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政府报请审核的设置方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论证,并经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重要大中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和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篇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XX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4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单独选址项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区域以及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第三条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后,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不含334?资源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地热、矿泉水之外的32个矿种和碎云母矿。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向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查询机构)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经查询初步认定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二章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第七条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和补偿评估范围如何确定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和补偿评估范围如何确定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和补偿评估范围如何确定深耕资源领域,做深度矿业平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确定压覆范围是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重要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对矿业权人进行压覆补偿时,确定补偿评估范围是认定压覆事实的重要环节,是计算压覆补偿金额的基础。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压覆范围,是确定压覆补偿评估范围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

实践中需要根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委托评估、司法认定等方式确定补偿评估范围。

一、确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相关依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为确保工程建设和探矿、采矿活动互不影响,需要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的法律政策规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参考相关技术规范,并结合被压覆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开采条件等,确定压覆范围。

1、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关于安全距离的规定为保障工程项目安全,铁路、公路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和矿山开采活动之间的安全距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二)。

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三),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1]68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1]68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1〕684号)各设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行政审批手续,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建设,我厅于今年6月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41号),对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情形规定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以下简称“预登记”)的审批形式,为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预登记的方式和时间:预登记采取集中审查办理的方式,每年分两批进行。

预登记申报材料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省厅资源储量处。

二、首批开展预登记工作的范围: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区域以及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规划区)、环首都经济圈确定的14个县(市)的规划区、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尽快开展预登记组织筹备工作:预登记的申请主体为规划区或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当地政府,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讲明预登记工作的目的及意义,同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预登记前期组织筹备工作:汇总本市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单、数量和坐标范围,抓紧组织协调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地勘单位,签定协议,开展预登记工作,并9月25日前将预登记组织筹备情况及进展情况报省厅资源储量处。

四、在规划区范围内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的,区内拟出让地块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分割、评审工作,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3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3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省矿山数量减少,规模提升,开发秩序稳定,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

目前,各市县的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整合进度较慢,整合任务还较大;一些市县整合工作运作不规范,整合实施方案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整合质量还有差距。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基本完成我省整合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矿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解决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相互争抢资源等违法问题,维护良好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矿山环境改善和为矿山安全生产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有效途径。

通过资源开发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矿山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山装备、技术管理及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二、明确任务,加快进度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今年年底之前要落实各整合矿区整合后矿山的采矿权主体,并完成整合矿山矿区范围的审批工作。

依照上述要求,第一阶段整合的矿区,整合方案已经省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批准的,要加快方案的实施,在11月底前落实整合主体,并申请办理整合后矿山矿区范围审批;进一步整合阶段的矿区和第一阶段剩余的个别整合方案尚未完成上报审批的整合矿区,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批,12月中旬之前落实整合主体,并申请办理整合后矿山矿区范围审批。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矿产规划)实施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复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为实施矿产规划而进行的矿产规划公告、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审核、地质勘查项目审核、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审核、矿产规划调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规划勘查与开采矿产资源,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矿产规划。

第二章矿产规划公告第四条实行县级矿产规划公告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矿产规划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辖区内各乡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五条矿产规划公告内容:批准机关和时间、规划区块、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第三章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第六条实行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矿业权年度计划包括部分矿种矿业权投放计划、矿山数量控制计划、矿产开采总量控制计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等指标。

依据国家矿业政策,矿业权计划内容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矿产规划,控制主要矿产开采总量,保护矿产资源。

(二)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实现矿产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保护生态环境。

(三)符合国家矿业政策,适时确定禁采、限采矿种,科学利用和保护紧缺资源。

(四)尊重历史,稳步推进,实现矿业权在禁采区有序退出,限采区递减,开采区整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7]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7]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7]21号2007年3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环境等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决消除整顿死角,持续保持对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通过对违法采矿出现反弹苗头地区的集中治理整顿,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基层监管到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

这次集中治理整顿,以打击曲阳县、易县、平山县、行唐县、赞皇县、元氏县、邢台县、临城县、沙河市、内丘县、磁县、涉县、蔚县、赤城县等县(市)乱挖滥采铁矿、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全省其他地区也要对前一阶段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回头看,严防违法采矿行为的回潮和反弹。

二、工作安排这次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各市、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级督导检查为辅。

2自治区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自治区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 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 产资源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审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查询申 请〞的复函。
(二)建设工程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 (三)涉及矿区范围重叠的,要有与 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的补偿协议。
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工程, 在建设用地预审阶段,工程建设单位 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查询申 请材料:
(一)关于查询××××建设工程压覆重 要矿产资源的申请(申请报告格式见附 件2,以下简称“查询申请〞)纸质和电 子版各1套。
• 因评估区范围确定不当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建设方负责。 • 现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上,专此申请查询该建设工程是否压覆重
要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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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以上申请,请予答复。 (联系人及联系 ;详细通讯地址和邮编) 注:建设工程平安保护距离确实定需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拟用地范
围加上平安保护距离后的总范围即评估区范围。 ××××年××月××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查询××××建设工程压覆 • 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 • (××〔××××〕××号) • (格式文本)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概述建设工程立项背景、审批(核准、备案)状况、地理位置、 拟用地范围及考虑建设工程平安保护距离后的评估范围(附标准 的1954北京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表示的拐点坐标)、面积或 长度。
(二)工程有关批复文件、工程选址位 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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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二)。

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三),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的,不作压覆处理,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评估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

第三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五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重要矿产;(二)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将以下材料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五)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六)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七)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九)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五)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七)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八)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矿业权人应在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第四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人的补偿事宜。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一)矿业权人被压覆重要资源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缴纳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经济损失。

(三)建设项目全部压覆需关闭矿山的,应开展资源和资产评估。

资源评估指剩余资源储量价款评估;资产评估包括井下资产和地面资产。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压覆已查明非重要矿产资源或者压覆评估范围内已设探矿权尚未查明资源储量的,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一、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三、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附件一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目录1.煤2.石油3.油页岩4.烃类天然气5.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8.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锰13.铬14.钴15.铁16.铜17. 铅18.锌19.铝20.镍21.钨22.锡23.锑24.钼25.稀土26.磷27.钾28.硫29. 锶30.金刚石31.铌32.钽33.石棉34.矿泉水二、山东省优势矿产 1.石墨2.石膏3.膨润土4.水泥用灰岩三、山东省紧缺矿产1.钛附件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填报单位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项目选址拐点座标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结果矿区(井田)简况压覆范围拐点座标名称矿种矿床规模有无矿权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建设项目所在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附件三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一、报告的名称、扉页(一)报告名称山东省市(县)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二)扉页报告名称、报告编写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审核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告提交日期;提交单位、提交时间二、正文目录第一章概况一、建设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用地范围、面积、坐标,拟投资规模。

二、目的任务简述评估工作的目的、任务,说明评估区范围的确定。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以往地质工作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五、矿业权设置情况及矿产地情况建设用地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矿产地情况;勘查、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法人、生产规模、探矿权、采矿权证号、有效期等情况。

六、本次调查情况简述(一)调查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工作量。

(二)调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储量报告)。

(三)调查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

(四)调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二章地质矿产概况一、区域地质概况二、评估区地质矿产第三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一、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一)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现选址方案最优化论证。

(二)项目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及现设计方案最优化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第四章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估算一、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确定的依据、方法,计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二、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其依据三、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四、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五、压覆矿体圈定及块段划分原则六、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按矿区、矿体(层)、探矿权、采矿权人估算被压覆的资源储量(含表格)。

七、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评述本次储量估算结果与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估算结果对比分析(储量类型、数量变化及其原因)。

第五章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详细论述建设项目与被压覆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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