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2007-183号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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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有家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
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 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 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负责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委员 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 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 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 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 单位(如果有) 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 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 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 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 对检测结 果进行检查, 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 提 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
10.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
11.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
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检、专家检查、政府验收 的方式。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 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技术部指导下进行。
2.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
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 (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 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
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 成资金结算。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 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 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 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 运专线项目、 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 (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格不入
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第四条 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 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 一律不得交付试 运营、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 动态验收、 初步验收、 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7】183号
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现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 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 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 合规定;
9.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 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 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 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 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 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的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
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三)初步验收就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 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
6.咨询单位(如果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 行的咨询报告;
7.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
8.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 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国 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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