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9章票据法
经济法(2016)-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同城结算方式B.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是借记支付工具C.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是同城、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贷记支付工具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B.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C.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B.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C.对于存款人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D.对于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债权证券,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B.票据是设权证券,即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C.票据是文义证券,但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可以依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D.票据是金钱证券,即持票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三)背书连续 形式连续
四、承兑
1、承兑的概念只要承兑就必须承担付款义务 2、承兑程序 (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期前提示
见票后定日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 (2)承兑成立——承兑格式
第一,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二,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一、票据
票据 基本 分类
种类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支票定 票 存的是款金出业种额票务类给人的收签银二据款发行:人的或本或,其持委他票票托 金人办融的理机票支构
本在在票见见给是票票收出无无款票条条人人件件或签支支持发付付票的确确人,定定的承的的票诺金金据自额额己给
▪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 人和收款人
▪ 2、是委付证券 ▪ 3、是见票即付和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 银行汇票
▪
▪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
(按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
2、按付款日期分 (到期日)
1.定日付款(2016年5月20日付款) 2.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2个月付款) 3.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20天付款) 4.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未按期
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二、支票
▪ (一)概述
▪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见票即付、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五、保证
经济法(第3版 )课件模块九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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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 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 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 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 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 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法定代理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 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 人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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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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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特征
所谓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就与其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独立于基础 关系之外,其效力一般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即使其基础关系存有瑕疵,一般也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的效 力。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 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者是 票据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被背书人,还可能是参加付款人; 行使的对象是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 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保付后的付款人,其他付款人包括参加承兑 人、保证人、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导语:参加全国统一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协会申请。
下面和来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以下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2、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别人而进展背书时,假设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那么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A.票据转让B.票据承兑C.票据贴现D.票据质押3、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4、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以下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5、xx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恳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回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xx年6月25日之前B.xx年8月15日之前C.xx年9月15日之前D.xx年12月5日之前6、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xx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的变造的含义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责任 存在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任务二 汇票 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 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 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 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九章CPA经济法票据法记忆口诀
第九章CPA经济法票据法记忆口诀
CPA经济法第九章票据法,这一章的客观题大都比较简单,但有时候也会考一种讨厌的题型,就是时间性规定和票据记载事项。
如果你觉得记忆三种票据的区别实在很痛苦,可以记住以下三句口诀:
1、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知是笨儿会衣会食(知道他是笨蛋儿子,但自己会穿衣服会吃饭)
知(支)是(10):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笨(本)儿(2):本票自出票日起2月内
会(汇)衣(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会(汇)食(10):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10日内。
2、票据权利的时效:知了本会饿(知了本来就会饿)
知(支)了(6):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
本(本票)会(汇票)饿(2):本票/见票即付汇票出票日起2年,远期汇票到期日起2年
3、票据记载事项:
收本支付两汇票(收回本金去支付两张汇票)
收(收款人)本(本票):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
支(支票)付(付款人):支票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
两(两者,指收款人和付款人)汇票:汇票必须同时记载收款人名称和付款人名称。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笔记
第九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包括凡是能够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功能的所有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⑴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确定。
⑵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做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未按法律规定做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⑶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⑷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称为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上的关系中权利即票据权利。
因此,所谓票据关系是指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款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第九章票据与⽀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乎每年考试都会考查案例分析题,学习难度较⼤。
票据的内容虽然很多考试都有,可是注会教材中的表述却和其他考试有所不同,特别是票据代理、票据的善意取得等都融合了民商法的基本观点。
2.本章重点为票据权利和汇票的制度,其余准备客观题。
3.本章学习建议多画线路图,理清思路;同时要接受本教材采⽤的表述⽅式。
【考点⼀】⽀付结算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很少涉及考题,建议关注结算账户的使⽤要求。
⼀、⽀付结算的⽅式1 同城结算银⾏本票、⽀票异地结算托收承付、银⾏汇票同城和异地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卡等2票据结算汇票、本票、⽀票⾮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证、银⾏卡、预付卡、电⼦⽀付等⼆、⽀付结算的特征1.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1)银⾏是⽀付结算和资⾦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
(2)取得《⽀付业务许可证》的⾮⾦融机构可以成为⽀付机构,在收付款⼈之间提供⽹络⽀付、预付卡的发⾏与受理、银⾏卡收单和其他⽀付服务。
①⽀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应委托银⾏业⾦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或委托其他⽀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②⽀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业⾦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总结】⽀付机构两不得:⽀付机构之间的不得;银⾏业⾦融机构之间的不得。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1)⾦额、签发⽇期、收款⼈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不予受理;(2)票据和结算凭证⾦额须以中⽂⼤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致,两者不⼀致的票据⽆效(NOT 以⼤写为准),两者不⼀致的结算凭证,银⾏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所有⾮⾦融机构均可以成为⽀付机构B.票据⾦额以中⽂⼤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致的以⼤写为准C.⽀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应当委托银⾏业⾦融机构办理D.银⾏是⽀付结算和资⾦清算的唯⼀中介机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付结算的特征。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非票据结算方式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非票据结算方式[单选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托收承付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江南博哥)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B.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C.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D.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规定的买卖合同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单选题]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业务中,信用卡持卡人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不得办理的是()。
A.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B.在银行柜面提取现金C.在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D.划转到其他信用卡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1)选项BC:属于预借现金—现金提取;(2)选项A:属于预借现金一—现金转账;(3)选项D: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单选题]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国内信用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开证行应当要求申请人交存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B.议付行到期不获付款的,有权向受益人追索C.开证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D.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应当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内将信用证注销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1)选项A: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2)选项B: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3)选项D: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经济法概论》第九章票据法.
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签名样式或预 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 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有中国人民银行另 行规定。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 款。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 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 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 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 票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 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汇票
本票 支票
一、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一、汇票
1 汇票的特征 汇票是出票人一种书面的支付命令 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 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限制
三、支票
1 支票的特征 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三、支票
2 支票的种类 根据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支票可以分 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 在我国票据法中,根据支票付款方式的不同, 把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在国际上,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的限制 条件,还可以将其划分为普通支票和划线支 票。
二、本票
4 出票人的资格 在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由于银 行本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现金流通,各 国为了加强对现金和货币金融市场的管理, 往往对银行发行本票有一些限制。
三、支票
支票(Cheque
or Check)是银行存款户根 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我国 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 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经济法 (20116)(1)
2019年8月23日5时36分
2019年8月23日5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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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
有汇票才有承兑行为. 五.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票据上记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构.
2019年8月23日5时36分
(2)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3)支票有无记名式,而本票和汇票均为记名. 3.种类: (1)按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记名式支票;无记名支
票. (2)按照支票支付方式不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
票。
2019年8月23日5时36分
2019年8月23日5时36分
2019年8月问23日:5时(36分1)被告的抗辩事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依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如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案件.啤酒瓶伤人 案等均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
二.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知道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 况的权利.如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有效成分,保质期,售后 服务等等. 如药品的副作用应明示作出.
务时付连带付款责任的行为. 六.付款: 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七.本票: 1.定义: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2019年8月23日5时36分
2019年8月23日5时36分
2.特征: (1)基本当事人只有双方:出票人(债务人),持票人(债权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一、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一、票据责任2.付款人付款(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票据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票据责任3.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若持票人明智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一、票据责任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它主要包括签发与交付两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9章 票据法律制度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 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 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于票据上即发生票据法 上的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事项是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记载 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票据交付。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对方持有。不同的票据行为,其接受交 付的相对人也不一样。出票须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背书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须 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等。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且无缺陷。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票据行为的外在表示 形式必须合法。因此,《票据法》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 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违背法律的规 定的行为,将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 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 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必然影 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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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 一旦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五、汇票追索权的行使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
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遭拒绝,或有其他
无法行使汇票权利的法定原因时,依法向
其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请求支
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一种
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继票据付款请求
权后的第二次权利,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
充。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实质要件 (追索原因 ) (1)汇票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 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 (1)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2)作成拒绝证书
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 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票据权利的保全
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
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 拒绝证明,以保全追索权——3日内将拒绝事由书 面通知其前手;没有通知不丧失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的时效
汇票金额为限。6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票据
法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
对其前手的追索权。银行C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承兑人
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经做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甲公司卖了一台5吨的锅炉给乙公司,价值120万 元。因市场上锅炉的销路不太好,甲公司就给乙 公司延期3个月付款的优惠。乙公司出了一张12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是在出票时没有记载付 款日期。甲公司收到此票后,就背书给丙公司, 作为偿还丙公司的货款。丙公司见该汇票上没有 记载付款日期,于是立即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 电话询问乙公司该汇票是否真实的,乙公司答复 是真实的,但是尚未到期。可是丙公司称根据票 据法的规定,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票据视为见票 即付。所以,银行应当无条件地付款,银行无法 解释,就按票付款了。但是乙公司拿出锅炉购销 合同证明付款日期应当是3个月后,现在期限未满, 丙公司就拿了全部票面金额的钱,而没有扣除未 到期的利息,实属不当得利。应当将3个月的利息 返还给自己。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 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ຫໍສະໝຸດ 汇票申请人3、持票结算
收款人(持票人)
5、代理付 款入账
4、将汇票交银 行
7、退回多余款 项
2、出票并 收取手续费
1、交款申请
签发汇票
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6、银行间清算
开户行
资金
银行汇票票样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二、 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汇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
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汇票”;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
(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 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 的记载事项负责 。
(二)票据的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
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 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 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惟一的继承 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 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 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 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 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 由是:(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 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 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2)该汇票金额已被 变造。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金钱债权、两次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 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提 示承兑、提示付款等。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 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
结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详细评述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 明理由。 (2)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 明理由。 (3)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 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 明理由。 (5)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 明理由。 (6)假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 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付后,能否向E公 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 说明理由。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狭义之票据行为,含出票、背书、承 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基本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是法定要式行为 属无因性行为 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 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实质要件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法律效力: 形式要件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 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D公司的 主张成立,因为他已经注明:不得背书字样。具有豁免权。
5.E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持票人虽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 发出追索通知但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
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
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
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 权利的文书凭证
狭义
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 种文书凭证 。我国,专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 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背书日期不属于绝对 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 前背书的。 2.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追索金额包括逾期付 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 3.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因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 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 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 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惟一的继承 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 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 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 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 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 由是:(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 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 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2)该汇票金额已被 变造。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书人名称。
四、承兑和付款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 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 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 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 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 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规 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 权。
二、票据种类和功能
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 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
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
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 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 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惟一的继承 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 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 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 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 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 由是:(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 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 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2)该汇票金额已被 变造。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
签章
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 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 章。
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四、 票据权利
1.甲公司对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的票据可否 转让?2.丙公司对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汇 票能否要求银行立即付款?3.乙公司的抗 辩有无法律依据?它主张丙公司提前得到票 据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有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