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综合管理日常考核暂行办法
城管办考核工作制度
城管办考核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城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工作制度。
第二条城管办考核工作制度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城管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
第三条城管办考核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城管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城管办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办组织实施,区(县)城管办负责本辖区内城管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第五条城管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修养、法律法规意识等;(二)业务能力:业务知识水平、岗位技能、工作实绩等;(三)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出勤情况等;(四)团队协作:团结协作精神、配合度、组织纪律性等;(五)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群众满意度等。
第六条考核指标的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管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动态调整考核指标及权重。
三、考核程序第七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试用期考核,其中试用期考核分为试用期满考核和试用期中期考核。
第八条考核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自我评价:工作人员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二)民主评议:所在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充分听取同事、群众意见和建议;(三)领导评价:所在单位领导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四)审核公示:所在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审批反馈:市城管办对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批,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工作人员。
四、考核等次及奖惩第九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城管工作人员晋升、晋级、奖惩、培训、辞退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城管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城管工作人员,给予告诫、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2.11•【字号】洪政发[1984]38号•【施行日期】1984.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洪政发[1984]38号1984年12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各工业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现将《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城市住宅区、新建工矿区及其公共设施工程的建设,由开发公司承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办理土地征用事宜,进行设计和配套建设”。
这是城市建设的一条重要指导方针。
城市是一个巨大的综合体,城市建设必须从城市的整体出发来考虑。
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按照建设的客观规律办事,既可很好地实现城市规划蓝图,做到建设速度快,经济效益高,又能够为城市进行科学的维护管理创造条件。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条例》下达以后,需要严密组织、严格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大量的工作。
首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的意义,进行广泛地宣传。
进一步清除城市工作中重经济工作、轻城市建设、城市服务工作的“左”的影响,以改革的精神,迅速改变以往我市城市建设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其次,城乡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精神,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要实行科学地管理和严格地监督,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确保《条例》的实施,达到城内翻新、城外连片、控制征地、合理布局的目的,开创城市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再次,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
驻市各单位都要以主人翁精神,自觉地、严格地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局部建设服从统一开发,上下配套,通力协作,共同把英雄南昌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执法行为第四章协调与配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和区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人防、住建、民政、工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及时处理“啄木鸟行动”反映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及时处理“啄木鸟行动”反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及时处理“啄木鸟行动”反映问题的通知委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关于在联动问责成果运用中建立“啄木鸟行动”跟踪反馈机制的通知》(洪宣字【2013】20号)的精神,为使“啄木鸟行动”涉及我委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整改,经研究,我委将建立“啄木鸟行动”整改跟踪反馈机制,具体措施如下:一、设立受理平台。
委“啄木鸟行动”问题受理平台设立在委精细化(考核)办,具体负责问题的接收,分派责任处室或单位进行处理,跟踪督促处理结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市“啄木鸟行动”办公室。
同时,建立“啄木鸟行动”问题管理台账,对问题事件进行跟踪,根据问题处理结果做好案件注销、重派等事宜。
具体工作责任人为李志坚同志(电话83986128.手机:138****1823邮箱:******************)。
二、建立联动机制。
“啄木鸟行动”反映问题比较综合,其处理方法由问题所对应业务处室牵头并协调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
其工作流程为:精细化(考核)办受理平台接收市“啄木鸟行动”办公室《“啄木鸟”跟踪反馈登记表》后,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检,及时填写“啄木鸟行动”问题处理单经领导签阅后转发对应业务处室处理。
一般性易处理的问题,可直接派送责任单位进行处理整改.同时,抄送委监察室。
相关业务处室在签收处理单后应立即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同时报送分管领导。
业务处室在二天内先将《“啄木鸟”跟踪反馈登记表》【责任县区(单位)填写】部分填写完成送精细化(考核)办。
而后,按事件级别提前一天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委精细化(考核)办。
南昌城管改革实施方案下载
南昌城管改革实施方案下载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改革背景近年来,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推动城市管理现代化,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效能,南昌市决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改革。
二、改革目标1. 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2. 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法规制度;3. 建设高效、规范、廉洁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4. 推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现代化,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改革举措1. 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法规制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依法行政;2. 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管理,推动队伍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发展;3. 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能;4. 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增强社会共治意识。
四、改革保障1. 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绩效考核体系;2. 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制度;3. 加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投入,保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改革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实施,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得到了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改善。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取得了新进展,队伍素质得到了提高,队伍管理更加规范。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城管执法分局: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随意执法和乱执法的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
我委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款内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裁量细化,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从建筑物、构建物内向外抛掷具有明显污染危害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二)从建筑物、构建物内向外抛掷一般污染危害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三)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一)在我市严控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罚款;(二)在我市控制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三)在我市一般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三、《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产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一千元罚款;(二)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产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五百元罚款;(三)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二百元罚款。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城管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城管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城管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湾里区城管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2013]196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及时承接和规范管理,确保我委行政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我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
组长:沈杰市城管委主任副组长:刘建潮市城管委纪委书记李跃华市城管委委副主任成员:万子芳行政审批处处长鄢萍法规处处长秦伟施设处处长龚金龙固废处处长赖青纪委副书记舒秉辉燃气管理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行政审批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前期准备加强宣传教育,使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到:简政放权,前提是放权放事,核心是提速提效,关键在有效承接。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审批效率、充分释放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要保障。
委相关处室和单位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这项重点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站在识大体、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行政审批权下放的自觉性。
三、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下放承接工作有序推进严格按市委、市政府具体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下放承接工作。
委相关处室、单位要忠实履责,对下放(委托)审批事项不能“一放了之、放而不管”。
市容管理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每发生一起违建扣1分(当时发现,当时拆除当日销号的不扣分);新增违建3日内未拆除的,每起扣5分;新增违建3日内未拆除每延缓一天未拆除的扣1分;拆除后10日内未销号的,每起扣3分。
队伍管理(10分)
未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标识),混装混穿的;着制服时挽袖、卷裤腿、敞胸露怀的;头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人每起扣1分。
执勤时抽烟、吃零食;执勤时挽肩搭背、嬉笑打闹的;执勤时讲粗话、脏话的,每人每起扣2分。工作期间睡觉、下棋、打牌、织毛衣、玩手机、听音乐、扎推聊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每人每起扣3分。
投诉曝光(15分)
1、电话投诉、群众来信来访和市、区转交督办的任务,以及领导批示等未按时办结的每件扣1分;经催办仍未办结的,双倍扣分。2、中央级媒体曝光的,每起扣3分;省级媒体曝光的,每起扣2分;市级媒体曝光的,每起扣1分;被媒体曝光的问题经督促未整改或再次曝光的,双倍扣分;被各级媒体重复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分值扣完。
市容管理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类别分)
示范道路: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占道促销、占道修车(洗车)等,一处扣1分。灯箱广告占道、乱拉杆牌及悬挂条幅等影响市容观瞻的;道路两侧乱搭建、乱披挂、乱堆放、乱晾晒;早市摊点未按时退市的,一处扣0.5分。其他道路:占道经营、占道促销、占道修车(洗车)等;沿街店面门头招牌不规范;未按照规范出店经营,未按照疏导点规范管理,出现管理混乱、超时超区域违规经营的,一处扣0.5分;灯箱广告占道、乱拉杆牌及悬挂条幅等影响市容观瞻的;道路两侧乱搭建、乱披挂、乱堆放、乱晾晒的,发现一处扣0.2分。
执法案件(15分)
督办交办(5分)
以市、区两级督办交办案件结案率为考核指标,得分=月办结率×5分
执法案件(10分)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洪府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一、总则二、严控区管理标准(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 清扫保洁2. 公共厕所3. 垃圾中转站4. 果壳箱(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1.街道景观容貌2.建筑工地(三)市政设施管理标准1. 道路2. 桥梁3.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四)城市照明管理标准(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行道树和分车带管护2. 风景区、公园和花坛管护(六)排水、河湖管理标准三、控制区管理标准(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 清扫保洁2. 公共厕所3. 垃圾中转站4. 果壳箱(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1.街道景观容貌2.建筑工地(三)市政设施管理标准1. 道路2. 桥梁3.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四)城市照明管理标准(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行道树和分车带管护2. 绿化带、花坛和游园管护(六)排水、河湖管理标准四、一般区域管理标准五、附则一、总则(一)为聚焦重点,统一规划,强化城市有序管理,实现“疏堵结合、分类错时、规范管理”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景观照明、水域容貌、园林绿化管理等。
(三)本标准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一般区。
1、严控区指交通主干道、党政机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区主要旅游景点和大型广场周边。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委属各单位:近来,全国部分省份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委属单位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我委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实现全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经6月17日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委系统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本次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成立由市城管委主任任督查小组组长,各分管领导牵头,机关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委属各单位安全分管领导参加的督查组,对委系统单位进行督查。
组长:市城管委主任沈杰副组长:市城管委副主任张春禄市城管委副主任刘琪珏市城管委副主任李跃华市城管委副主任王立团市城管委副主任胡军锋市城管委副主任詹成龙市城管委副主任胡文海市城管委副调研员陈宗龙市城管委副调研员曾享庭成员:机关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委属各单位分管领导二、督查内容1、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方案制定、完善措施情况;2、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情况;3、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4、前期防汛工作情况(包括应急预案准备情况、物资装备情况、应急队伍演练情况等);5、燃气行业安全输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6、夏季安全生产开展情况;7、各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督查时间:2013年7月1日至年7月26日。
三、督查方法督查工作采取“听、看、查”的方法进行,即:①听取各单位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介绍;②查看各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相关工作材料;③实地检查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危险源采取的有效措施整改及监管的情况。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xxx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改善城镇环境,提升城镇品质,根据《xx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菏政办发〔2019〕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城镇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不断夯实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强弱项、补短板,有效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和制约城镇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整洁规范、文明有序、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
二、考核主体考核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核对象和范围(一)考核对象: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范围:城市建成区、郑庄、倪集街道驻地、乡镇政府、国省道和县乡道路沿线。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一)城市建成区。
1.功能提升项(2019年底前完成)以街道、社区为基础,青菏、磐石、曹城街道至少打造2个“15分钟生活圈”,每个“15分钟生活圈”至少配套建设1处规范化便民市场、2处绿地广场、2处公共停车场、3座高标准公共厕所、1处垃圾中转站、1处规范化信息宣传栏;建立数字化城管接收处置平台,实现与数字化城管对接,并规范管理。
2.每月考核评比项(见附件1)(二)乡镇政府,郑庄、倪集街道办事处驻地。
1.功能提升项(2019年底前完成)各乡镇政府、郑庄、倪集街道办事处驻地至少建设1处规范化农贸市场、1处绿地广场、2处公共停车场、2座水冲式公共厕所、1处垃圾中转站、1处规范化信息宣传栏,主要道路全部配套栽植行道树、建设绿化带、安装路灯,并规范管理。
2.每月考核评比项(见附件2)(三)国省道、县乡道路沿线。
主要考核视野范围内涉及到的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1.无马路市场。
2.无乱搭乱建、残垣断壁和乱堆乱放的垃圾杂物。
五、考核方式县考核组每月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城管委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城管委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3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城管委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
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委信访安全稳定工作,经委党委研究决定,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成立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组长:胡焘市政府副秘书长、城管委党委书记
沈杰城管委主任
副组长:张春禄城管委副主任
李云峰城管委副主任
刘琪珏城管委副主任
殷小林城管支队政委
刘建潮城管委纪检书记
李跃华城管委副主任
吴斌城管委副主任
王立团城管委副主任
胡军锋城管委副主任
詹成龙城管委副主任
胡文海城管委副主任
万家吉城管委调研员
殷国华城管委调研员
陈宗龙城管委副调研员
曾享庭城管委副调研员
成员: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应急办),由城管委副主任李跃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委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及“百日行动”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委属各单位要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城管局,青山湖区城管委,高新区市政公用局,经开区、红谷滩新区城管局,湾里区规建局,桑海开发区城管办: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赣府发[2011]25号),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80%以上,南昌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
我市与宜春市将作为垃圾处理分类试点示范城市,应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集网络,建设密闭、环保、高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努力做到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2011年,市政府已委托南昌市城规院编制完成了“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卫专项规划,对全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按规准进行了布局,明确了处理规模和用地指标,并纳入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城区、开发(新)区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垃圾站建设和管理各城区、开发(新)区应根据各自的需求,按照环卫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加快垃圾站的建设,对原行吊式垃圾收集设备应尽快进行设备升级改造,全部采用压缩式收运设备,以进一步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遗漏等问题。
此项工作在2013年6月份之前必须完成,对未能按要求采用压缩密闭措施的垃圾运输车辆,我委将不允许其进入填埋处理场。
同时,要按照城市管理标准,进一步加强垃圾站的管理,做到管理操作规范,站内外整洁干净,设备保养良好,安全措施到位。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4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一、引言城市管理是保障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评估城市管理的综合水平,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被制定出来。
该评分细则旨在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指导,为社会评价提供依据,确保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评分依据评分细则的制定需要明确评分的依据。
以下是社会评价的主要依据:1.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支撑。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
2.环境保护: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城市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污染等环境指标。
3.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
评价指标包括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4.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交通拥堵程度、交通事故频率、交通设施的完善程度。
5.安全管理:城市安全是城市管理的首要任务之一。
评价指标包括治安状况、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
6.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评价指标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矛盾处理等。
三、评分细则根据以上评分依据,以下是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的评分细则:1.基础设施建设得分: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程度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完善度、桥梁状况、水利设施、电力供应、通讯覆盖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2.环境保护得分:根据城市环境保护的状况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噪音污染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3.公共服务得分: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医疗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4.交通管理得分:根据交通管理的效果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交通拥堵程度、交通事故频率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5.安全管理得分:根据城市安全管理的效果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治安状况、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委关于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委关于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洪府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委关于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0〕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城管委《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7月7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工作体制,强化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属地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借鉴深圳、南宁、杭州、镇江等兄弟城市的经验,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洪办发[2008]18号),以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长效化为目标,按照城市管理“市级为统揽,区级是关键,街道和社区是基础”的要求,着力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方面的事权,确立各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工作行政效能与水平。
(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按照“界定责任、分级管理、统一调控”要求,对市、区两级政府在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责范围进行界定,实行“费随事转”,管理责任单位履行相对职权,承担相应义务。
(二)决策、执行、监督相衔接的原则。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强化城市管理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指挥、领导下,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的职责,当好城市管理工作的“裁判员”,市本级只承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管理、专业性强的城市管理事项;其余管理事项交由各城区(开发区、新区)组织实施,区一级主要负责执行,专注于城市管理的具体事务,当好城市管理工作的“运动员”。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本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5年5月31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 8月 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15日南昌市N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5月 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修正根据2001年9月 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城管执法人员坚决做到“四个不得”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城管执法人员坚决做到“四个不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城管执法人员坚决做到“四个不得”的通知市城管支队、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执法分局:为贯彻落实好省住建厅关于坚决做到“四个不得”的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文明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是认真学习,坚决执行。
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文明执法“四个不得”的要求精神。
即: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要严格执法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实施强制执法时要对执法过程拍摄取证。
坚决做到“四个不得”:不得粗暴执法,不得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毁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严禁酒后执法。
城管执法人员要深刻领会其要求实质,并用于指导日常行政执法行为,坚决加以贯彻执行。
二是规范执法,以人为本。
要结合当前省住建厅正在开展的“城市管理年”活动,城管执法人员在履行城管执法职责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理念,把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执法方式,多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要立足城市长效管理,积极探索实施堵疏结合的执法新模式。
同时,要特别注意正确认识好城管行政执法与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关系;特别注意正确践行好执法过程中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特别注意正确履行好服从命令与用心执法的关系;特别注意正确处理好行政处罚中说服教育和收缴惩处的关系。
三是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市城管委将加大对违法违规、不文明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城管考核标准
城管考核标准城管考核标准是一项对城管工作实绩进行评估的程序,通过对城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以提高城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下面是关于城管考核标准的一些考虑因素:一、工作能力:1. 城市管理知识水平:城管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城市管理知识,包括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制等方面的知识。
2. 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城管人员需要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能够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置,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 队伍协作能力:城管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城市管理任务。
二、工作态度:1. 服务意识:城管人员需要具备服务意识,对市民提出的问题能积极响应,热情、耐心地解答疑问,为市民提供周到、高效的服务。
2. 公平公正:城管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执法。
3. 敬业精神:城管人员需要具备敬业精神,对城市管理工作充满热情,勇于担责,乐于奉献,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工作效率:1. 执法执行能力:城管人员需要具备执法执行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执法手段和方法,高效地完成执法任务,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2. 问题解决能力:城管人员需要具备问题解决能力,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到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举报问题。
3. 工作效率:城管人员需要具备高效的工作能力,能够迅速反应,灵活应变,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城管考核标准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三个方面。
通过对城管人员的综合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提升,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综治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综治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综治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市综治办要求,委综治办定于今年3月份在全委开展以“讲法治、话平安”为主题的综治宣传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重点(一)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决策部署;(二)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平安的鲜活经验;(四)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成功做法;(五)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六)开展全民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经验。
二、宣传形式(一)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报纸有字、广播有声、视频有影;(二)利用标语、板报、挂图、宣传画、公益广告以及文艺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委属各单位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知晓率;(三)组织综治干部和综治志愿者深入基层单位和居民家庭广泛宣传,征求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意见,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四)委属各单位选择全国“两全”结束后第一个星期六或星期日开展集中宣传日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五)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平安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鲜活经验,并向媒体投稿宣传。
三、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认真制订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推动综治宣传月(日)活动开展。
各单位宣传方案请于3月5日前报委综治办;(二)开展综治宣传活动要做到主题要鲜明、宣传要广泛、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效果要明显;(三)各单位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的情况总结和有关影像图片资料于4月10日前报送委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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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综合管理日常考核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6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综合管理日常考核暂行办法
委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精神,为切实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强化城市综合管理的监督检查,通过以考核奖惩为抓手,推动建立城市精细化、长效化、规范化管理机制,激励委属各单位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努力实现城市面貌“永新永亮”,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为目标,通过考核奖惩,进一步健全我委城市综合管理机制,全面打造整洁有序、优雅舒适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考核结果具有公信力。
2.坚持分类考核和差异考核的原则。
按照管理职能的不同,将被考核对象进行分组,采取相应的考核方式,实施分类考核;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所划分的严控区、控制区及一般区,按市制定的考核标准,实施差异考核。
3.坚持同职同责和同责同考的原则。
同一城市综合管理问题涉及相关责任单位的,一并纳入考核。
二、考核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沈杰
副组长:张春禄、李云锋、刘琪珏、殷小林、刘建潮、李跃华、吴斌、王立团、胡军锋、詹成龙、胡文海、陈宗龙、曾享庭
成员:樊志刚、蒋建军、涂建华、李美如、边江、张连波、郑原望、方宝玲、蔡鸿鹄、吴红经、舒秉辉、辛平文、涂宇峰以及委精细化(考核)办公室、设施处、督查考核处、规建执法处、市政综合执法处、市容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户外广告管理处、财务审计处、监察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宗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凯、姜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委精细化办,更名为精细化(考核)办,负责开展日常具体工作。
精细化(考核)办公室具体职责为:根据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制定与委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