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有后遗症的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向人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受害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6、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7、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
8、责任划分不同。
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人身损害赔偿要是不幸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此时需要注意一下诉讼时效问题。
那么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呢?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吗

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吗关于交通事故的结案,通常情况下,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一般就结案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那么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吗?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吗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由肇事者或是保险公司负责。
交通事故经协商处理后,过后才发现留下后遗症处理,属于“后续治疗”的,可以在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如果能够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即确因车祸导致的后遗症,那么可以去法院起诉,不过不要过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1年之内。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都不会支持。
二、交通事故怎么结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财产损失事件,可由当事人双方现场协商解决,如遇到责任划分、赔偿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需等待交警处理,则可在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继续协商赔偿事宜,如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吗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由肇事者或是保险公司负责。
交通事故经协商处理后,过后才发现留下后遗症处理,属于“后续治疗”的,可以在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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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遗症有效期限

工伤后遗症有效期限工伤后遗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所致的身体损伤或功能障碍,经治疗后仍有残留的损害。
在我国,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是指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残疾情况在何时确定为工伤后遗症,这一期限通常是在劳动者获得工伤认定时确定。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查和鉴定,确认其损伤与工作相关,并确定其工伤等级和损伤程度的过程。
在工伤认定后,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也就随之确定。
其次,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与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密切相关。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劳动者进行的,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残疾等级的程序。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将被明确确定,这也将直接影响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
一般来说,伤残程度越高,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也就越长。
再次,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还受到劳动者治疗和康复情况的影响。
在劳动者获得工伤认定后,其治疗和康复情况将成为决定工伤后遗症有效期限的重要因素。
如果劳动者经过治疗和康复后,工伤后遗症得到了有效控制或者部分康复,那么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可能会相应缩短。
反之,如果劳动者的工伤后遗症无法得到有效治疗和康复,那么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可能会相应延长。
最后,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也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其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五年。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和医疗鉴定结果,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综上所述,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者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当事⼈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当事⼈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中⽌,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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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般情况下是3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相关法律可参考:
《产品质量法》第四⼗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的安全使⽤期的除外。
《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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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诉讼有效期计算规定

人身损害诉讼有效期计算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致使在诉讼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
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
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省××人民法院具状人本人签名:××年××月××日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手术时将纱布遗落在患者身体里数年,患者能否要求赔偿

手术时将纱布遗落在患者身体里数年,患者能否要求赔偿医疗事故的追诉期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网友咨询:手术时将纱布遗落在患者身体里数年,患者能否要求赔偿?律师解答:患者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追诉。
当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都可以进行追诉。
医疗事故的追诉期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律师解析:手术纱布遗留患者体内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第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误工费。
第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第四,交通费。
第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六,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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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上面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适用于我国的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也就是时间规定为一年之内的。
1.在我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第一种是一般情况之下的诉讼时效,这种诉讼时效的时间限制一般是三年。
对于这种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当中有具体的规定提到,当事人如果是因为民事权利的问题,要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保护的,这样情况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之内,对于在法律当中如果有另行规定的,就按照另外的规定来进行执行。
(2)第二种就是短期类型的诉讼时效,短期类型的诉讼时效时间限制一般是一年之内。
短期类型的诉讼时效需要适应一定的情形,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了以下这些情形可以适用短期类型的诉讼时效:第一个是当事人的身体上面受到了他人的侵害,对于侵害当事人想要要求进行赔偿的;第二个是没有通过批准和声明的情况之下,对于那些质量有问题或者质量不达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第三个就是牵涉到租金问题,对于应该缴纳的租金出现了拒绝支付或者是延期支付的情况;第四个就是自己的个人财物在寄存的过程当中被他人弄丢失了,或者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个人的财产遭到损失的情况。
(3)第三种就是长期类型的诉讼时效,长期类型的诉讼时效时间限制一般是20年之内。
对于长期类型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提到,长期类型的诉讼时效计算的时间是当事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超过了20年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国的人民法院就不会给与相关的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延长诉讼时间的请求。
所以从我国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上面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适用于我国的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也就是时间规定为一年之内的。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期限是多久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期限是多久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那么,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期限是多久呢?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呢?我在下文为你解答。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受诉讼时效控制的,诉讼时效的多久决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时间期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那么,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呢?我为您介绍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期限是多长时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等等,综上所述,问题中提及的人身伤害赔偿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一年。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怎么起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但是,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损害的范围怎样定义,⼈⾝损害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下⾯店铺⼩编就为⼤家带来诉讼时效相关⽅⾯内容。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1、⼈⾝损害的范围⼈⾝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命权、健康权、⾝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以财产赔偿等⽅法进⾏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抽保护的⼈格权,就是⽣命健康权。
⽽⽣命健康权不是⼀个具体的⼈格权,⽽包括⼏个⼈格权。
这⼀理论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对于⽣命健康权的完整理解,应当是包括⽣命权、健康权和⾝体权这样三个⼈格权。
⽣命权的客体是⾃然⼈的⽣命。
⽣命权是以⾃然⼈的⽣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格权,它以⾃然⼈的⽣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的⽣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的⽣命活动能⼒。
以⾃然⼈的⽣命丧失为标准,侵权⾏为作⽤于⼈体,使⼈的⽣命活动能⼒丧失,就是侵害⽣命权。
民法对侵害⽣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只要造成⾃然⼈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命权的侵权⾏为。
健康权是指⾃然⼈以其机体⽣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体⽣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侵权⾏为作⽤于⼈体,使⼈的机理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在此破坏,使受害⼈的⼈体⽣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平。
造成这种结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
造成⼈⾝损害的结果有三种形式:造成⼈⾝损害,经过治疗愈合;经过治疗留下了残疾;造成了其他疾患。
⾝体权,在法律上,专指⾃然⼈的⾝体,即⾃然⼈⽣理组织的整体即⼈的躯体,包括:1、主体部分,即头-、躯⼲、肢体的总体构成;2、附属部分,即⽑发、指(趾)甲等附属于⾝体的其他⼈体组织的整体。
侵害⾝体权,就是侵害⾝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体组成部分的实质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
工伤案件多久失效

工伤案件多久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工伤案件的失效期限为2年。
工伤案件的失效计算时间从造成工伤的日期起算,经过2年后,工伤案件即失去立案和起诉的权利,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工伤纠纷。
工伤案件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工伤案件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提起仲裁或诉讼程序,超过期限后将无法被受理;二是实际情况的考量,工伤案件涉及的证据、目击者等可能会随时间推移而减少或消失,因此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利益,设定了失效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案件的失效期限与工伤赔偿金的申请期限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的申请期限为2年,即从工伤发生后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赔偿金。
与工伤案件失效期限相比,工伤赔偿金的申请期限较短。
因此,在发生工伤后,受害人需要尽快主动寻求工伤赔偿,并及时就工伤案件进行仲裁或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失去了工伤案件的立案和起诉的权利,工伤赔偿金的申请期限也可能已经过期,受害人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所以,及时行动非常重要。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的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下面将就该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首先,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了一个总的期限,即三年。
这意味着,无论何种事项,权利人必须在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对其的追索权利丧失。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时效期限。
例如,对于因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人提起的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于因违反合同义务引起的经济损失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这些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总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致的。
其次,民法通则对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的第16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诉讼时效的计算是根据权利人是否知悉权利受到侵害而进行的。
当权利人知悉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权利人在知悉之日起三年内未提起诉讼,其追索权利将被认定为已经丧失。
最后,民法通则对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进行了特别规定。
例如,在因受伤或任何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三年为诉讼时效期限。
然而,对于没有完全知道自己的受伤还是健康威胁的人来说,时效期限由完全知道自己受害日期算起,这意味着,诉讼时效期限将顺延。
总而言之,《民法通则》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它明确了三年为诉讼时效期限,并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限。
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方面,该法则明确了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并对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进行了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秩序的维护。
民法总则人身损害时效是多久?

民法总则人身伤害时效是多久?题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时期为三年。
法律还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人身权益作为每一个人最重要的权益之一,是受法律的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入侵别人的人身权益,碰到入侵自己人身权益的状况,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民法总则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恳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时期为三年。
法律还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诉讼时效时期自权益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益遇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还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可是自权益遇到伤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别状况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权益人的申请决定延伸。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商定同一债务分期执行的,诉讼时效时期自最后一期执行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时期,自该法定代理停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到性伤害的伤害补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时期,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时期届满的,义务人能够提出不执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时期届满后,义务人赞同执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时期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自发执行的,不得恳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时期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以下阻碍,不可以履行恳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一) 不行抗力 ;(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许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立继承人或许遗产管理人;( 四) 权益人被义务人或许其余人控制;( 五) 其余以致权益人不可以履行恳求权的阻碍。
自中断时效的原由除去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时期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时期从头计算:( 一) 权益人向义务人提出执行恳求;( 二) 义务人赞同执行义务;( 三) 权益人提起诉讼或许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许申请仲裁拥有同样效劳的其余情形。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等等。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用七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六部分用13 条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鉴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1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识和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事故认定书送达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权利主张日。
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

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特别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和起算都有特殊规定,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该特别诉讼时效规定。
1、人身伤害赔偿的时效期间,包括以下几种: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这属于特殊领域特别法上的规定,它相比《民法通则》第136条的 1年时效的规定优先适用;
(3)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这也属特别法上的规定,要优先适用。
2、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
原则上都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时起算。
(2)在铁路运输领域,铁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伤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仍为 1年,但其起算时有特别规定,即: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受害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工伤打官司时效是多久

工伤打官司时效是多久
工伤案件的诉讼时效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伤案件诉讼时效:
1. 中国大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工伤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二年则无法得到法院的受理。
2.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的《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案件的诉讼时效为无效期限加赔偿时效。
无效期限为两年,赔偿时效为十年。
意即发生工伤之日起算,两年内未提起诉讼,该案件的诉讼权利即被视为已失效。
然而,工伤事故受害人至少在事故发生日起算,十年内提起诉讼,以免赔偿时效结束。
3. 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的《雇员赔偿条例》规定,工伤案件的起诉时效为两年。
工伤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起诉讼,该案件的诉讼权利即被视为已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规定,如果涉及到特殊情况,如受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诉讼时效可能会有所延长。
总之,对于工伤案件的诉讼时效,受害人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总则人身伤害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人身伤害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人身伤害赔偿的,按照规定,民法总则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诉讼时效的计算应该自当事人知道人身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时效中断的,恢复后时效重新计算。
一、民法总则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人身伤害方面的规定是什么?1、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人身伤害赔偿的,按照规定,民法总则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一、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改为三年,并且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即基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而产生的请求权,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再是一年。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有哪些《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按照一般理解,“身体受到伤害”是指对侵害健康权行为。
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具体适用解释。
也未对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种人格权审判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区分或具体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相似,因此人们认为凡是人身损害赔偿都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从法理上讲并不尽然。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
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
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人身伤害追诉期

⼈⾝伤害追诉期
⼈⾝伤害达到了严重地步的时候,对⽅可能会坐牢的,这个就是要警⽅介⼊了,如果⾃⼰打算到法院起诉对⽅的话,这个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伤害追诉期
(⼀)⼀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民法通则》第⼀百三⼗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1、⾝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伤害的案件,诉讼时效⼀般都是三年,这个可以直接向⼈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如果是⾝体受到损害,需要赔偿的话,这是⼀年的有效时间,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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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及诉讼时效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及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赔偿标准造成他人身体残疾的,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上述费用分别如下: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若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3、伙食费和护理费,被侵害人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一般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赔偿。
而护理费则一般为30-40元每天。
4、交通费和住宿费,交通费通常为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转院治疗期间的交通费。
住宿费则对于在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
5、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6、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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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后遗症的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
作者:梁明柱发布时间:2013-10-23 10:50:32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
1982年2月24日,大同某化工厂分厂的交通车开往化工厂,行驶时没关好车门。
孟某在车下抓住车门跟着车跑准备上车,结果摔倒受伤,送到医院救治行开颅术。
同年3月29日出院,医疗费由化工厂支付。
1997年12月27日大同市某医院诊断孟某开颅术后左侧大脑半球萎缩,脑软化灶。
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劳动力丧失50%。
1998年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5万元,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孟某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的90%,计款29782.71元。
2009年7月20日孟某入住医院,8月17日会诊意见为:患者骂人疑虑十余年,住院一周前加重,经诊断为脑外伤致精神障碍。
2009年该院为孟某定残为二级,残疾类别精神残疾。
2010年4月22日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残疾赔偿,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
同年9月13日,北京某鉴定中心鉴定孟某为四级伤残,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1982年3月8日所受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10月24日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为1501078.7元。
2011年10月20日北京某鉴定研究所鉴定意见为:孟某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所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1982年3月8日所受颅脑损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程度为五级。
孟某诉称,诉讼请求是基于1982年3月因化工厂所致脑损伤现确诊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这一事实而提起的。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从孟某伤情确诊之日起算,即确定因果关系的时间。
本案的判决和1999年的判决并不矛盾,因为当时的判决解决的是因颅骨术后改变,丧失劳动能力,六级伤残的问题。
而此次判决是解决精神障碍的问题。
化工厂辩称,孟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孟某于1998年就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已经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受理不当。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起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孟某1998年起诉时并没有主张,此次主张没有依据。
【争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计算人身伤害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遗症的赔偿款如何计算。
针对该争议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孟某是在1982年2月受的伤,其在2010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经是在28年以后,虽然提起的诉讼是因精神障碍,但该病变是1982年颅脑损伤病变引起的,是同一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在不同时期的表现。
最长诉讼时效不能中止和中断。
虽然该条文有延长的规定,但如何延长,由哪级法院决定延长并无规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规定,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诉讼时效问题,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长诉讼时效延长只有此规定,实践中其他地方法院也很少有类似的案例。
即使有,延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商榷。
所以我们不能随意运用延长的规定。
即使其加重的结果是在诉讼前刚刚发生。
但是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至2009年孟某骂人疑虑已经十多年,2009年7月住院时一周前加重,实际上精神障碍并非入院前一周才有,只不过是医院于2009年予以确诊而已。
设定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超过20年还能获得保护,假如有一天当事人死亡,还有可能再提起一场诉讼。
故孟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孟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011年10月20日北京某鉴定研究所对孟某伤情鉴定,确诊孟某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且与1982年颅脑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诉讼时效应从确诊之日即2011年10月20日起算,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这样的话,之前的判决中赔偿29782.71元,其中包括了残疾赔偿金。
本案不能简单的使用加减法计算赔偿数额。
1999年判决当时孟某定为六级伤残,本次鉴定孟某为五级伤残,只是在伤残程度上增加了一级,所以只应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
之所以出现赔偿数额的巨大差距是因物价指数不断上涨所致,故应当以现在的五级伤残的金额减去六级伤残的金额来计算给孟某的赔偿金额。
一审直接按照五级伤残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妥,应当改判。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的人身伤害会造成后遗症,这些后遗症有的是伤害后即可发现的并发后遗症,有的是伤害发生后经过较长时间甚至数年才显露症状的潜伏性后遗症,而伤害案的赔偿一般是以当时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数额的。
当后遗症在伤害当时呈潜伏状态而
未被发现时,伤害案的赔偿额也就只能以当时能够确认的损失来认定,不可能赔偿尚未发现的、仅仅是可能的假设损失,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然而,潜伏性后遗症也是伤害的后果,其损失依法依理同样应由致害人赔偿。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有潜伏性后遗症的伤害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显得十分重要。
我国《民法通则》对一般的人身伤害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必要的,有利于及时正确的处理纠纷和减少讼累。
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它也有例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该条规定的司法意义有两点:一是授权人民法院确定何为“特殊情况”;二是授权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如何延长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什么为“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条界定为“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人身伤害引起的潜伏性后遗症,因当时的客观状况没有出现,现有医学水平也不能发现,受害人就更无法发现并行使赔偿请求权,这当然应属一种“客观的障碍”所致,当然应属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所以,对于人身伤害出现潜伏性后遗症时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为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予以延长诉讼时效,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司法救济。
据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是本案这种情况下确认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