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区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疑难问答技术解决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14]101号)
关于印发《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1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深刻吸取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火灾和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从江县村寨连片火灾教训,增强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防控能力,部消防局研究制订了《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治理古城镇、村寨火灾隐患,加强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工作中参考。
公安部消防局2014年4月3日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古城镇、村寨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防控能力,现从消防安全分析评估、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建筑防火、公共消防设施及装备、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方面提出技术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中的古城镇、村寨主要是指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为主,保留传统格局或历史风貌,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建筑集中连片的城镇和村寨。
本《意见》适用于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火灾隐患整改。
二、消防安全分析评估及消防规划1、对古城镇、村寨内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进行详细调查。
主要包括:(1)区域自然条件、功能定位、民俗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2)区域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场所的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等;(3)建筑结构形式、用途、规模和火灾荷载分布;(4)区域水源、道路条件和消防站(点)、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力量情况;(5)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情况;(6)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情况;(7)已采取的主要防火措施;(8)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2、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结合当地火灾特点和实际条件编制消防规划。
3、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以及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火灾危险源控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和建筑物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修改讨论稿)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讨论稿)二0一六年八月说明1、根据当前消防设计及审查工作中对规范内容不够理解,对规范的实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讨论稿对规范的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的释义,并根据贵州工程建设的特点对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技术解决的意见,对我省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消防设计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对国家规范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补充和完善。
2、为达到方便使用、保障安全、服务功能的目的,讨论稿内容包括:(1)、将设计中一些常用到的用语列出,以方便设计者引用和对规范内容所指范围的理解;(2)、对规范有规定但具有争议需进一步明确做法的内容;(3)、不同规范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需要协调的内容;(4)、对规范修订需补充的内容。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讨论稿)2015年5月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我省原有《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及下发的《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06年第1号)》、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黔公消[2014]33号)等文件中相应的条款急需调整,对消防设计及审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需要得到明确的释义,和统一的认识及技术处理方法。
为做好当前的设计、审查工作,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达到方便使用、保障安全、服务功能的目的,经与省住建厅协商同意,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再次征求意见形成此讨论稿,并于2016年8月日,召开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代表、审查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本《指导意见》。
一用语1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具体包括:1.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1.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1.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1.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1.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1.6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标志灯的尺寸规格选择是按室内高度还是安装高度?
分析下标志灯的大小规格应如何选择。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6款提到标志的规格选用,但正文提到的是“室内高度”,但条文说明提到的是“安装高度”。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2、图集《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19D702-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6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条文说明: 6 目前,标志灯的规格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类型,为了有效保证人员对标志灯指示信息的清晰识别,应根据不同的设置高度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灯;PS: 规范正文用的是“室内高度”,条文说明提到的是“设置高度”(安装高度)。
对于如何正确理解此条?不少人会有疑惑。
1、图集《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19D702-7 中有提到。
(87页)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编制组的宣贯文件中也有提到。
3、《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4.2.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第3.2.1.6条根据室内高度选择标志灯的规格,室内高度如何界定?答:室内高度宜考虑吊顶、管线、灯具、装饰物等因素,对于上方布满管线的空间,室内高度可认为是管线下方的净高。
PS:这个争议不大,为室内净空高度。
四、各省、市的答疑(汇集了9省、市的解答,按时间顺序)1、《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3.0.18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6款中,按照室内高度确定标志灯的规格。
是否可理解为应按灯具的安装高度确定选用标志灯规格,而不是按照室内高度?答:按照安装高度确定。
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全面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冒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大众疏散安全及阻断火灾蔓延、预防火灾、爆炸、冒烟事故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采取全口径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财物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条省、市、县(区)、乡、村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推动科学理性地使用、安装、检测等防火措施,加强防火检查,保证人民群众安全。
第六条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考核制度,研究建议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绩效指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审核制度,采取实际措施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对具有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审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设计规则、要求安装有安全监控功能的防火门和消防窗,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实施新建、改建、使用容易发生火灾的单位和影响重大的单位、建筑和场所,必须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条各行政单位应当把消防工作要求纳入公共建设用地的核准程序中,严格审查消防工程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期检验和维护,确保人民群众安全。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专业消防安全检查队伍,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相关设施,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及时纠正下放责任。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新增、改建和使用的单位、建筑、场所的消防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对建筑、场所的主要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向消防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各地政府负责牵头,规范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行为,及时向消防行政机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救灾措施。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正)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贵州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贵州省消防条例(最新)
贵州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六条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发展的消防规划总体要求,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内容,乡规划、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
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时间: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XX参与人员:1. 主持人:XXXXX2. 专家组成员:XXX、XXX、XXX等3. 与会人员:XXXX、XXXX、XXXX等会议纪要:1. 会议首先由主持人致辞并介绍与会人员,明确会议目的和议程安排。
2. 主持人详细说明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和目的,即针对消防技术规范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以期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为消防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
3. 专家组成员依次就各自所负责的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进行介绍和讲解,并提出相应的分析和解决方案。
与会人员也积极提问与讨论,互相交流经验和看法。
4. 归纳总结各个疑难问题的讨论结果和解决方案,形成共识。
具体讨论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消防设备选型标准及配置合理性的界定问题;b) 消防通道的规范化建设问题;c) 建筑物消防漏洞和隐患的排查与防治问题;d) 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难点和解决对策等。
5. 在研讨会期间,专家解答了与会人员提出的具体问题,并就各个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
在会议结束后,专家组成员还会进一步收集和整理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后续工作中进行更为精确有效的解决。
6. 会议还对后续工作进行了展望,包括:a)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消防技术规范,解决当前存在的疑难问题;b) 加强消防技术规范的宣传推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意识和防火能力;c)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不断提升消防技术规范的实施水平。
7. 最后,主持人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并代表主办单位感谢与会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热烈讨论,表示本次会议对消防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撰写完成,并将其分发给与会者和相关人员。
与会人员可以依据纪要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工作和研究,并根据疑难问题研讨会的成果,推动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完善和实施。
同时,会议纪要也可作为该议题的参考资料,供后续研究和探讨使用。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黔西南府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1日黔西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第六章责任落实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贵州省消防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不断健全防范因灾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黔西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的消防工作责任,依据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黔西南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明确本部门消防安全归口科室和消防工作“明白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半年组织研究1次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推动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制订年度消防工作实施计划和具体的管理措施,把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一、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
二、物业管理用房、供业主使用的非营业性社区活动中心等小型居住社区配套用房位于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分隔单元的划分和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11条的规定。
三、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因功能需要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要求;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
图示 3-1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6条要求;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允许单元间贴邻建设。
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外墙上开口除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单元间外墙上不宜正对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2、相邻单元间相对外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任一侧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两侧单元间相对外墙最近间距不应小于6m;注:设置凸窗的算至凸窗外沿3、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上任一侧开设2个以上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时,相对外墙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2条表格中防火间距的要求控制。
贵州省坡规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前言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贵州省山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103号)的要求,本规范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作为国标版《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参编单位的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修订。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结合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所涉及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特殊场所楼层设置、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必要规定。
本规范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沙冲南路233号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邮编:550001)。
主编单位: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谭效东、毕跃洪、贾国斌、张彤、张璇、董明、陈楚、罗从容、汪洋、张建主要审查人:毛方益、许家强、李万里、刘运晖、冯晓伟、刘勤世、陈海、王建国、黎明、周可、田庆、阮志伟、张翼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3.1 一般规定 (3)3.2 建筑分类 (4)3.3 耐火等级与构造 (5)3.4 防火分区 (5)4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6)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5.1 一般规定 (7)5.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8)5.3 消防电梯. (9)6 特殊场所楼层设置 (9)7 消防设施的设置......................................................................... ..11本规范用词说明 (12)引用标准名目 (13)附:条文说明 (13)1 总则1.0.1 为了合理确定坡地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预防坡地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贵州省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黔建设通〔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设通〔2015〕16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监督站:2014年8月住房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为国家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3.2.3等共165条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版规范与原规范的实施衔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5年7月31日之后送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送审的,按以下办法执行:(一)2015年5月1日之前,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总图、单体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进行审查,鼓励设计单位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设计。
(二)在2015年5月1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总图、单体设计方案尚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单位应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修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29日。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的通知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的通知各市、州、区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更好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现就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一)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不纳入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范围。
1.村(居)民自建住宅和住宅室内装修;2.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改造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由文物保护部门牵头组织对改造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二)下列建设工程由其主管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1.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浮动设施上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2.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等建设工程;3.军事设施建设工程;4.公路隧道;5.在港口、码头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以及为港口、码头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台)、油库、物资器材库等建设工程项目;6.铁路车站和直接为其运行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等建设工程项目;7.民航机场和军民两用机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机场外直接为航空运输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发射台建设工程项目;8.其他国家规定不由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对其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三)下列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按以下要求提交规划许可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进行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4版国家消防总局关于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深刻吸取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火灾和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从江县村寨连片火灾教训,增强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防控能力,部消防局研究制订了《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治理古城镇、村寨火灾隐患,加强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工作中参考。
公安部消防局2014年4月3日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古城镇、村寨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防控能力,现从消防安全分析评估、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建筑防火、公共消防设施及装备、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方面提出技术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中的古城镇、村寨主要是指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为主,保留传统格局或历史风貌,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建筑集中连片的城镇和村寨。
本《意见》适用于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火灾隐患整改。
二、消防安全分析评估及消防规划1、对古城镇、村寨内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进行详细调查。
主要包括:(1)区域自然条件、功能定位、民俗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2)区域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场所的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等;(3)建筑结构形式、用途、规模和火灾荷载分布;(4)区域水源、道路条件和消防站(点)、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力量情况;(5)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情况;(6)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情况;(7)已采取的主要防火措施;(8)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2、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结合当地火灾特点和实际条件编制消防规划。
3、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以及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火灾危险源控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和建筑物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4、古城镇、村寨进行开发、利用、整治及道路、电网、燃气、人畜饮水等建设活动中,应综合考虑并同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一、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
二、三、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因功能需要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要求;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
图示 3-1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要求;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允许单元间贴邻建设。
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单元间外墙上不宜正对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2、相邻单元间相对外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任一侧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两侧单元间相对外墙最近间距不应小于6m;注:设置凸窗的算至凸窗外沿3、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上任一侧开设2个以上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时,相对外墙距离应按的要求控制。
图示5-1六、公共建筑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应小于6m,以防止火灾在不同分区间蔓延;多层公共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允许减小其间距:1、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间距不小于4.5m。
2、任一侧外墙上设置乙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m。
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ATSE)的选用及应用研究
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ATSE)的选用及应用研究摘要:通过现行制造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结合市场现状和应用场景,探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ATSE)的选型及应用要点。
关键词:转换开关电器(TSE)、自动转换开关(ATSE)、PC级、使用类别、转换时间、控制器、设计位置、市场现状。
Wuhuizhou(Shanghai Lujiazui Financial and Trade Zone Development Co., Ltd., Shanghai, 200123)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urrent manufacturing and design specifications,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market situation and application scenario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election and application points of dual power automatic transfer switch (ATSE).Key words: transfer switching equipment (TSE), automatic transfer switch (ATSE), PC level, use category, transfer time, controller,design location, market status.引言自动转换开关(ATSE)作为民用项目里最重要的元器件之一,肩负着项目中的消防负荷、重要负荷的保障任务,一直是各元器件设备商的必争之地,因此出现了滥用ATSE的现象,标书中也出现了很多屏蔽竞争品牌的技术要求。
本文将通过现行制造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结合市场现状和应用场景,探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的选型及应用要点。
贵州消防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贵州消防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贵州消防安全评估技术规范是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公共场所、建筑物等区域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技术标准。
首先,贵州消防安全评估技术规范规定了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和范围。
对于各类场所和建筑物,包括商场、医院、学校、宾馆、写字楼等,都需要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消防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等。
其次,规范还明确了评估的方法和要求。
评估可以采用现场检查、设备测试、文件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范指引进行评估工作。
同时,规范还要求评估结果的书面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详细描述,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
此外,规范还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并作为制定消防预案、安排消防演练、进行消防设备维护等工作的依据。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性。
最后,规范还强调了消防安全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消防安全评估是预防火灾、控制火灾蔓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对消防设备、消防预案等方面的评估,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问题和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患于
未然。
总之,贵州消防安全评估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消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的执行将有效提升贵州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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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一、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
二、物业管理用房、供业主使用的非营业性社区活动中心等小型居住社区配套用房位于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分隔单元的划分和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1条的规定。
三、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因功能需要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要求;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
图示3-1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6条要求;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允许单元间贴邻建设。
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外墙上开口除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单元间外墙上不宜正对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2、相邻单元间相对外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任一侧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两侧单元间相对外墙最近间距不应小于6m;注:设置凸窗的算至凸窗外沿3、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上任一侧开设2个以上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时,相对外墙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2条表格中防火间距的要求控制。
图示5-1六、公共建筑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1.3和第6.1.4条的相关规定,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应小于6m,以防止火灾在不同分区间蔓延;多层公共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允许减小其间距:1、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间距不小于4.5m。
2、任一侧外墙上设置乙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m。
3、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间距不限。
图示6-1七、以下无人员停留的房间和场所面积可不计入所属防火分区面积: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间的水箱范围、室内水体景观的水面部分、水族馆的水体水箱、以及装修材料采用A级的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
八、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1、设备用房均应按规范设置自动灭火系统;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1/3;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九、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裙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套按照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时,防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不应作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2、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40m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5m;当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40m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8,且不应大于10m。
注:本条所指“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条文说明中“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
十、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者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和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7条和5.4.8条的要求时,厅室的面积可放大至60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1000㎡;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1000㎡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且系统设计参数按严重危险Ⅱ级确定。
2、不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可设置在地下一、二层,但埋地深度不大于10米,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4、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的固定座位数不超过400个,疏散人数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5、其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37.5m,当设在地下室时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在不同方向设置疏散出口。
6、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十一、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离敞开楼梯间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
图示11-1十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及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在防火分区划分时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图示12-1十三、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中的老人住宿、看护部分不属于“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是指供老年人建筑中为老年人提供文化知识学习和休闲健身交往娱乐的房间,包括活动室、多功能厅和阳光厅(风雨廊),其中活动室包括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教室等房间;十四、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的相关规定。
十五、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普通康复中心等建筑类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医疗建筑的各项规定。
十六、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医疗建筑独立设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要求,若与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中的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与专项建设标准在部分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专项建设标准执行。
十七、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可按各自单元的总高度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一致时应在较低单元屋面与较高单元安全出口之间设置室外连廊或安全通道连通(图示17-1)楼梯间。
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大于9m时,可设置室外疏散楼梯连通两个单元的屋面, 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5条的相关规定。
图示17-1十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1.3条: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完全开启”指门扇开启至最大有效疏散宽度,即门扇与门洞垂直时,开启的门扇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图示18-1十九、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除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5.28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户数为5户(含5户)至8户(含8户)的住宅单元,当剪刀楼梯间采用共用前室(含与消防电梯合用)时,进入共用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位,所有住户不应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见图示19-a、19-b);图示19-a 图示19-b2、层户数为9户及9户以上的住宅单元,当剪刀楼梯间采用共用前室(含与消防电梯合用)时,每户应有两个位于不同方位进入共用前室的入口;(图示19-c)图示19-c3、进入共用前室的两个不同方位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4、住宅单元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梯段分别设置楼梯间前室(包括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时,不应直接在两个楼梯间前室隔墙上开门连通(见图示19-d),两个楼梯间前室可通过短走道(或消防电梯前室)连通;计算两个安全出口距离时,对于同一前室可算至相对较远一端的前室入口不小于5m(见图示19-e、19-f及图示19-g)。
图示19-d图示19-e 图示19-f图示19-g二十、汽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按规定已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时,允许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到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包括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十一、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取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1-2表中规定,当商业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应取上限值,当商业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2时,可取下限值。
二十二、商店建筑采用敞开式外廊、露台、下层屋面作为营业区公共通道时,该公共通道建筑面积的确定及疏散人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敞开外廊作为公共通道时,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相关规定要求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室外走廊,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图示22-1);2、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图示22-2);3、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3m的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3m的按3m计算疏散人数(图示22-3)。
图示22-1 图示22-2图示22-3二十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6.4条规定,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该天桥、连廊应连通2座建筑的公共疏散通道。
(图示23-1):二十四、建筑上、下层封闭阳台、住宅建筑外墙上的不同户之间的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要求;建筑上、下层开敞阳台、住宅建筑外墙上同一户的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