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52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6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一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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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2.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
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
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
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3.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
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5.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 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收起解析 |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23次,正确率为52.63%,易错项为A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危害行为笔记编辑笔记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2016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2016年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2016年(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总题数:50,分数:50.00)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1.00)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解析] 选项A,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真正不作为犯一样,作为义务既可以源于法律的叫文规定,也可以源于先行行为。
选项A错误。
选项B,所有不作为犯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选项B错误。
C选项,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
选项C错误。
D选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选项D正确。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1.00)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解析:[解析] 选项A,按照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当介入异常因素时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乞丐取走王某财物的行为,只是利用了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的客观后果,属于他人的异常行为,其介入已导致甲伤害王某的行为与工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甲无需对王某财产损失负责。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52题
2016 年司法考试真题分析卷二第52 题52、甲、乙共同对丙实行严重损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趁机逃脱。
对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依据详细切合说,建立成心损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依据法定切合说,建立成心损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有时防卫,但对丙建立成心损害罪未遂D.不论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仍是有时防卫,乙都不行能建立成心损害罪既遂【正确答案】CD【答案分析】选项 A.B 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看作乙对象加以损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表现同样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法组成的状况。
打击错误,指因为行为自己的偏差,致使行为人所欲损害的对象与实质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害的对象与实质损害的对象表现同样的法益。
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行严重损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
在打击错误时,法定切合说则以为只需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后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法组成,则犯法既遂。
详细切合说以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后被打击的对象完整一致时才建立该罪的既遂。
依据详细切合说,甲想要打中丙,可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建立成心损害罪的未遂,对乙建立过错致人重伤罪。
选项 C正确。
有时防卫,是指成心或许过错损害别人法益的行为,切合了正当防卫的状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成效。
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趁机逃脱”,此时对乙组成有时防卫,对丙组成成心损害罪的未遂。
1 / 21 / 2选项 D 正确。
“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行能自己对自己建立成心损害罪的既遂。
2 / 22 / 2。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完美解析
1、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2、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4、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
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
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
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5、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6、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7、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二卷的考题全部都是选择题,刑法是司法考试二卷的重要考查科目之一,针对司法考试刑法科目司法考试网为你收集整理了如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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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总论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的适用。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甲乙二人于97年2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4份医院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利400元,1997年11月案发。
甲乙二人的行为:A.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B.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非法经营罪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某构成包庇罪。
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3.某甲为某国有医药公司负责人之一,该公司将销售任务按地区分片发包给个人,规定承包人上交固定的承包费用。
职工某乙担心不能完成承包定额不敢承包某片的销售工作。
某甲因为是公司领导,按规定不许出面承包,就动员某乙承包,并说二人合伙销售,保证不会赔本。
某乙便承包某片的销售任务。
某甲和某乙共同在该片进行销售业务,盈利甚多。
某甲向某乙索要分成15万元。
A.某甲构成受贿罪B.某甲构成索贿罪C.某甲不构成犯罪D.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行相适应原则:A.对累犯从重处罚;B.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C.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D.对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一)空间效力1、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 项错误.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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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答案:A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据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并毁损的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行为,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2.甲、乙二人共同盗窃金融机构,第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年。
甲上诉,乙表示服判,未上诉。
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死亡。
关于第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在上诉期满后,对乙的判决生效,可以交付执行B. 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甲、乙的案件一并进行审查、处理C. 第二审法院认为甲构成犯罪,但量刑过重,应当改判D. 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对乙量刑过轻,应当改判加重其刑罚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 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精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答案】D。
【考点】危害行为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答案】A。
【考点】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C。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1、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
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
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2、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3、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
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
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4、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5、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
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A.黄某B.袁某C.袁某的儿子D.小付的父亲6、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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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52题
5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 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 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
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
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
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C正确。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 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选项D正确。
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白己对白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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