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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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 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 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 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 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可以实现,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财产人们通常说得财产就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与金钱得总称。

民法上讲得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得财产就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得价值)得权利得总与。

广义得财产就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得总与,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就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得需要,就是约束民事行为得最低要求,就是当事人行为自主得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就是指社会得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得一般秩序.5、善良风俗就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得一般道德.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得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民法调整得社会关系而形成得具有法律意义得社会关系;狭义得民事关系就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得以民事权利与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得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就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与承当民事法律责任得人.8、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就是指民事权利李与民事义务所有发生得事物.9、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得产生、别更或者消灭得客观现象.I 0、行为行为就是指人有意识得活动. 认得行为就是人有意识得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II 、事实行为就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得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得行为.12、非行为事实就是指行为以外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或消灭得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 3、事件就是指某种客观现象得发生.14 、状态某种客观现象得持续。

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就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得法律手段.1 6、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她性得权利。

17 、请求权就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得权利.18 、形成权就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得意思表示,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得权利。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简答题1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高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

2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杜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 ) 在合同解释上。

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 )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

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l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问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4 、答: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

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

除此之外。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l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

民法典主观题考点

民法典主观题考点

民法典主观题考点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人们对于民法的认识和理解也越来越深入。

其中,主观题考点是民法学习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人们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是民法实践中必须要认真掌握的内容。

本文将从主观题考点的概念、种类和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主观题考点的概念主观题考点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对于法律效果的影响。

通俗地说,就是人们的主观想法和行为对于法律结果的影响。

例如,当一名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他的购买行为和购买目的会对于商品的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影响,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主观题考点的种类主观题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良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而过失则是指当事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故意和过失的存在会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

2. 自由意思原则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和条款。

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应当是真实、自愿、明确和完整的。

如果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3.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无过错行为,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当一名房东出租房屋时,如果房屋存在隐蔽性缺陷导致租户受到损害,房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思想意识思想意识是指当事人的主观想法和认知水平对于法律关系的影响。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婚姻观念、家庭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会对于离婚的判决产生影响。

三、主观题考点的应用主观题考点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判定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的认定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意愿,判断其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

2. 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是否真实、自愿、明确和完整。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汇总以及真题与解析以及总结与对比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汇总以及真题与解析以及总结与对比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支配型+流转型【贰】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叁】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即社会普通成员。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是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3.产生的自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得到法律的承认。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关系,这一点与法人相同;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这一点又与法人有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物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互联网交易兴起后,与实体物不同的虚拟物,在法律不禁止时,也可以援用对实体物的相关规定。

(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提供信息等,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简要介绍民
法的定义和范围,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可以
提及民法的特点,如普遍性、私法性、自由性等。

2. 民法的主要内容和分类,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列举民法
的主要内容,如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另外,还可以介绍民
法的分类,如物权、债权、合同法等。

3.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这个问题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回答,介绍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等。

同时,还可以谈到民法的价值取向,如保护个人权益、促
进社会公平等。

4. 民法的发展历程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简要介绍民法的发展历程,如我国民法的起源和演变过程。

同时,还可以谈到现行法律体系中民法的地位,如民法典的颁布和实
施等。

5. 民法的适用和解释,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介绍民法的适
用范围和适用原则,如民法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时间和地域等。

同时,还可以谈到民法的解释方法和权威解释机构,如法院的解释和司法解释等。

以上是对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可能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的简要回答。

当然,具体问题的回答还需要根据具体的题目要求进行详细展开。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答题模板如下:一、基本概念阐述(1)对于题干中的主观题目,首先需要说明问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条文。

例如,对于与合同法相关的题目,需要阐述合同、法定代表人、撤销权等概念,并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加以支持。

(2)对于基本概念的阐述,可以包括其定义、性质、内容、条件和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例如,在阐述合同的基本概念时,可以说明合同的定义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约束力等特点。

二、问题分析(1)分析问题中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并给出回答的结论。

例如,题目要求回答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需要对该主体是否满足撤销合同的条件进行分析,并给出结论。

(2)若问题涉及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情况的比较和权衡,给出相应的论证。

例如,题目要求回答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权,可以对比不同的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况,比较是否满足撤销权的要件。

三、判断依据(1)在分析问题和给出结论的过程中,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依据,以加强答案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例如,在判断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时,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的条文,例如撤销权的法定情形等。

(2)对于无法找到明确法规的问题,可以参考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文书等,引用权威机构的观点来支持自己的判断。

四、论证过程(1)在答题过程中,需要通过逻辑思维和论证,展开对问题的详细分析。

例如,对于题目要求回答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可以从撤销权的法定情形、要件和效力等方面进行具体论述。

(2)在论证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学说观点等进行辅助论证,以加强答案的可信度和实用性。

五、总结回答(1)在答题的最后,需要对前文的论证和分析进行总结,并给出明确的回答。

例如,总结回答问题,明确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并提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2)总结时要注意突出自己的观点和分析,提出一定的建议或思考,以展示自己的思考能力和法学素养。

民法简答题

民法简答题

第一章1、简述民法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民法是市民法,也就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2)民法是权利法,它详细的规定了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动态财产和静态财产,其特点有主体地位平等、主题意思表示自由、以等价有偿为原则。

第二章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根本的特征。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4)民法基本原则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2、试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体现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其效力具体体现在:(1)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权。

①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实施、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扰②当事人有权选择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及其内容。

③当事人有权在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其欲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形式。

(2)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民事行为,法律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而对相对人则不予保护。

第三章1、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内容(P26)概念: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3法硕民法简答题

23法硕民法简答题

23法硕民法简答题民法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涉及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下面是关于民法的23个简答题的回答:1. 什么是民法?民法是指规范个人和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

2. 民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

3. 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其身体、生命、姓名、肖像等相关的权利。

4. 什么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吗?是的,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6. 侵权责任法是什么?侵权责任法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 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有哪些规定?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

8.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9. 民法如何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过确立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等方式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10. 民法如何保护财产权?民法通过确立财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财产的取得、变动和保护,以及对侵害财产权的行为进行追究等方式来保护财产权。

11. 民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民法通过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禁止虚假广告等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2. 民法如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民法通过规定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夫妻财产的处理等方式来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13. 民法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民法通过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财产保护等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14. 民法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民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方式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5. 民法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民法通过规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民法简答题答案

民法简答题答案

1、简述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答:①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的心脏。

②民法的概念:民法是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民法的概念可以得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2、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式和内容上的主要区别答:《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吸收了传统与先进的民法理论,文字生动明朗,内容透明易懂;《德国民法典》编纂严格细致,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编》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创造了总“则”这一分编。

《德国民法典》没有体现出时代的特色,文字艰深晦涩;《法国民法典》由拿破仑亲自领导完成,《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指定的。

3、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4、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答: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司法机关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正确处理民事案件。

在民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造法,法院造法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

2、约束功能。

对单行民事法规和具体规范都具约束力,即民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否则形成错判,则应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3、补充功能。

民事法律规范必有漏洞,在新的社会关系发生需要法律调整而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处理民事关系。

因民法基本原则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5、简要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答: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法简答汇总

民法简答汇总

民法简答论述汇总1、民法概念的多种含义(一)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有以下三个特点:(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关注私的领域)(2)调整“两个关系”: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3)调整的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是从实质意义上讲民法,面比较广(二)民法按照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1)首先,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义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总称。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只要与民法相关的各项规则都可以涵盖在内。

(2)同时,民法还可以分为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

广义上的民法指在民商合一体例下,调整所有民事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甚至婚姻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等。

狭义上的民法指在民商分立体例下,调整平等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传统商法、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在内的法律法规。

2、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可见,《民法通则》从有效性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但是,《合同法》颁布之后,有效性不再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只从成立上来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具有法律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比较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总4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法学简答题第一部分总论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民法简答大全

民法简答大全

政法干警民法简答题第一部分总论1.简述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特征:1.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3.简述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4.简述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基本法律要求是:1.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2.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5.简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2)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3)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简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也是由商业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1)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2)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3)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按照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法律关系和隶属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4.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公民死亡。

7.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8.无权处分:是指欠缺处分权能而为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之行为。

9.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10.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11.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通过一定程序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权利。

1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3.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14.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在债务未履行时留置的权利。

16.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1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8.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1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一)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1.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二) 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总则编》首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一、主观题题型:简答(2 个,共12 分);法条(1 个,8 分);辨析(1 个,10 分)、案例分析(1 个,15分)二、答题思路:(一)简答题05 年试题: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还要写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针对的主要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04 年试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概念。

两者的区别。

)05 年试题: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复习重点:1、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答:概念。

区别:1)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权是对世权。

相对权是对人权。

(2)绝对权是支配权。

相对权是请求权。

(3)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消积的义务,相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积极的义务。

2、法人成立的条件3、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定是法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要单独登记,是非法人组织。

子公司一定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一定是非法人组织。

商事合伙(不是民事合伙或协议合伙)理论上认为是非法人组织。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通则55 条)答:1)主体合格。

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其他的民事能力,如:监护能力、代理能力、处分能力。

如果主体不合格,行为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自由。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现象:如不自由:欺诈,胁迫。

不一致: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真意保留(也叫虚假行为)。

3)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是可流通的物。

反应公序良俗原则(死者的骨灰、肖像、遗体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

4)形式合法。

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意思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答:1)概念。

2)欠缺的条件不同:意思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

2020年民法主观题解析

2020年民法主观题解析

2020年民法主观题解析2020年民法主观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法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对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解和区分。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人的一般能力,从出生到死亡都具备。

而行为能力是指个体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民法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的理解和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要素包括主体、客体、目的和形式等。

主体是指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个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针对的具体事物或对象。

目的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目标或意图。

形式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符合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等。

3.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理解和分析。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过失、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等。

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损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民法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对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情形的解析。

民事责任可以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免除或减轻。

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合法防卫、紧急避险等。

减轻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

以上是对2020年民法主观题解析的一些方面的概括。

具体的题目和解析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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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1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债权)从权利: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抵押权,留置权)主权利与从权利须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享有主权利和从权利,并且主权利有独立性,从权利则没有。

11.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公力救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a.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法律保证;b.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区别:a.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处于违法地位,而民事义务为合法地位。

b.发生条件不同:民事责任为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民事义务为民事合法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

c.法律的约束力不同:民事责任具有现实性,而民事义务是潜在性的。

d.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有所不同:民事责任为不利益,而民事义务为非不利益。

f.义务和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不同:民事责任为违反义务的民事主体,而民事义务为任何民事主体。

第三章自然人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法律死亡,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生命消灭的宣告或推定,性质上属于审判行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审判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a.宣告失踪是保护失踪人利益,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b.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期限为2年,而宣告死亡是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c.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则有。

d.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而宣告死亡为1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为3个月。

2.【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

特别人格权: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

a.一般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而特别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

b.一般人格权具有发展性、开放性,而特别人格权一经规定,除非修改,不能变动。

c.一般人格权的实施无规定即适用,而特别人格权有特别规定即应适用。

第四章法人1.【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福利为宗旨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以满足私人利益、为其成员谋取最大限度的财产利益或其他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为宗旨而设立的法人。

公法人的利益为公利(政府机构、政府组织),私法人的利益为私利(公司、企业、各类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a.财团法人是非营利性的,比如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而社团法人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比如公司、社会团体、合作社。

b.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财产的集合,而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以追求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医院、学校、慈善机关、教会组织)营利法人:以追求少部分人的私人利益而成立的经济组织(公司)a.公益法人是依据一般民法的规定而设立,而营利法人是依特别法的规定。

b.公益法人的形式可以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而营利法人只能是社团法人。

c.公益法人不得从事可能为其成员带来经济利益的营利性活动,而营利法人无限制。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它们都是由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题存续期间内享有。

a.始期和终期不同。

前者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依法消灭,而后者始于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b.大小范围不同。

前者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而后者每个自然人都普遍享有和承受民事权利和义务。

c.自然人和法人各有自己特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相互享有和替代。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民事合伙:依民法而成立的临时性合伙商事合伙:依商法而设立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a.民事合伙成立依据为民法,而商事合伙为商法b.民事合伙是以合伙契约的形式存在,而商事合伙是以合伙组织的形式c.民事合伙的存续期限是临时性的,而商事合伙无期限2.【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一般合伙)】a.在出资财产上,隐名合伙人出资归出名营业人全权支配、使用,而显名合伙人各自出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支配、使用。

b.在主体资格上,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才是权利主体,而显名合伙中各合伙人都是权利主体。

c.在权利义务上,隐名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业务,而在显名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相同。

d.在承担责任上,隐名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其负有限责任,而在显名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主观题简答(一、六、七、八)第一章民法概论1.【简答民法的概念】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它包含了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这三个基本观念。

2. 【民法调整的对象】①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特点:A、主体平等。

B、意志自由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特点:A、人格尊重。

B、身份平等3.【民法的性质】①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②民法为私法③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④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的功能】①为现代市场经济提供行为规范②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④促进民主政治⑤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5. 【简述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与区别】与商法的关系: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商法中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民法中的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

区别:①主体不同,民法主体是一般的人,商法主体为从事商行为的商人。

②调整范围不同,商事关系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而民法不仅调整财产关系还调整人身关系。

③商法具有国际性,而民法具有地域性。

与经济法的关系:都调整经济关系或者财产关系区别:①在调整对象上,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

②在调整方法上,民法调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具有任意性,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

③在法律性质上,民法是市民社会自由发展的产物,涉及私人利益,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生活的结果,涉及公共利益,为公法。

6.【简述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我国承认其法律效力的民法渊源包括:(1)制定法①宪法②民法通则③民事单行法④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⑤地方性民事法规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家政策7.【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段内,民法持续地保持其效力。

它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有无溯及力三方面的内容。

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但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

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两项原则。

8.【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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