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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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_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_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0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代替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Standard for identify work ability-Gradation of disability caused bywork-related injuries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2014-09-03发布 201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4.1判断依据4.2晋级原则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4.4门类划分4.5条目划分4.6等级划分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A.5职业病内科门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A.7系统治疗的界定A.8等级相应原则附录B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B.5职业病内科门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表C.5职业病内科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二、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8%半径≤5度;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二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三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四级或—8kPa或—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三、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半径≤10度;4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半径≤10度;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三级;11偏瘫肌力三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Ⅲ期;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37膀胱全切除;四、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6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7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二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二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Ⅱ期;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三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五、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6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等于;8双眼视野≤4%或半径≤25度;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立方厘米;17舌缺损< 2/3、> 1/3;1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四级;20单肌瘫肌力三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二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三级;24非利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三级或PaO2>8—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六、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12一眼矫正视力≤.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13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 1/3、> 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四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二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二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七、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 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8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9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10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64%或半径≤40度;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15牙糟骨损作>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16截瘫或偏瘫肌力四级;17双手全肌瘫肌力四级;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20单足全肌瘫肌力三级;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31一前足缺失;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34下肢伤后缩短<3cm、>2cm者;35肺叶切除;36肺功能轻度损害;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1肺切除1/4;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4成人脾摘除;45胰切除1/3;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47白细胞减少症;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9血小板减少<8×100/L;50胃切除1/2;51小肠切除1/2;52结肠大部分切除;54轻度排尿障碍;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狭窄;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八、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49%;8一眼矫正视力≤.2,另眼矫正视力≥;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0度;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19牙槽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四级;29双手部分瘫肌力四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四级: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Ⅰ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损cm左右;4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九、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 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39%;9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16发声及言语不畅;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者;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30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5肺修补术;36支气管成形术;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8乳腺成形术后;39隔肌修补术后;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1子宫修补术后;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十、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4全身瘫痕面积<30%;5一眼矫正视力≤.5另一眼矫正视力≥;6双眼矫正视力≤.8;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8晶体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4发声障碍;15一耳或双耳缺损> 2平方厘米;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铬鼻病无症状者;18嗅觉丧失;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3鼻中隔穿孔;24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28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7胸壁异物滞留;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39肝修补术后;40脾修补术后;41胰修补术后;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5肾修补术后;46膀胱修补术后;47卵巢修补术后;48输卵管修补术后;49乳腺修补术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颁布时间:199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实用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实用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B. I 分级系列a )一级1) 极重度智能损伤;2) 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3) 颈 4 以上截瘫,肌力≤2 级;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 小肠切除≥90%;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 全胰切除;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1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707 }imal/L(8 mg/dL) 。

b) 二级1) 重度智能损伤;2) 三肢瘫肌力 3 级;3) 偏瘫肌力≤2 级;4) 截瘫肌力≤2 级;5) 双手全肌瘫肌力≤3 级;6)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 双下肢高位缺失;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 双膝以上缺失;14)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视野≤8% (或半径≤5°) ;18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 )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 )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 2 是平方 );22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 )心功能不全三级;24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 )小肠切除 3/4 ,合并短肠综合症;26) 肝切除 3/4 ,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28)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 )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 < 5. 3 kPa(40 mmHg)]; (注: PO2 中 2 是下标)34) 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 )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 )肝血管肉瘤;40)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 25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450 μmol/L,(5 mg/dL) ;41 )职业性膀胱癌;42) 放射性肿瘤。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八级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误工损失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侵害他人身体而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

上诉人的住院天数为:翁牛特旗人民医院5天,赤峰市医院42天,翁旗中蒙医院22天,朝聚眼科医院住院15天。

上诉人受伤时是两个工地的施工员,公司确定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

在一审时提交了赤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工资证明(7、8、9月份和2013年5月份)及施工员资格证书。

上诉人在住院期间,单位停发了上诉人的工资。

因此上诉人的误工费应为:20000元每月÷30天×83天住院天数=55333元。

二、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达成的协议:上诉人的家属代理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仅就上诉人受伤后的治疗费用进行的约定,双方并未就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项目达成赔偿意见,协议的第二、四项特别约定了“后续治疗费用不在此次调解范围内,其余事项包括行为、民事部分按正常法律程序办理”,因此,上诉人按照法律程序向被上诉人主张一审时的诉求,是符合协议及法律约定的。

三上诉人的伤情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临床司法意见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上诉人的左右眼损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构成8级。

这一鉴定结论是完全符合上诉人所受到伤害的实际状况,上诉人在受到打击后,即对上诉人右眼部位带来了伤害,造成了上诉人右眼视力降至0.4,同时也对上诉人的左眼进行过打击,在法医鉴定时,因涉及到的是被上诉人的伤害行为的认定,注重的是上诉人外在所形成的伤情,也限于法医鉴定时的认识程度及鉴定器械的局限性,所以没有从实质上对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进一步确认。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业病鉴定规范所制定的,旨在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规定,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
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分为一至十级。

一级伤残表示丧失劳动能力15%以下,十级伤残则
表示丧失劳动能力95%以上。

在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将根
据职工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和影响职业生活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

2. 具体致残部位鉴定要求:对于各具体致残部位的伤残程度评定,可参考《创伤损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主要针对头部、上肢、下肢、躯干以及重要内脏等不同部位的受伤状况,通过对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进而确定伤残等级。

3.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将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一至四级。

其中,一级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20%以下,四级则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80%以上。

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主要根据职工的职业病发病情况、病程以及身体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具体伤残情况和职业病的发病程度来确定的,以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保险和其他有关保险赔偿的依据,以帮助受伤职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工伤可以导致职工伤残,同样的职业病也是可能导致职工伤残的。

而在伤残后肯定要作出鉴定,然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

接下来,小编为你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判断依据4.1.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方面。

医学鉴定主要是通过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临床诊断和评估,确定其残疾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则是评定职工因伤残而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

本文将就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职工和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

一、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进行诊断和评估,主要包括临床诊断和残疾等级的确定。

医学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临床诊断,包括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等方面的评估,然后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

医学鉴定的结果将作为职工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的重要依据,因此医学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工作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因伤残导致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并据此确定其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的具体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样至关重要。

三、总结。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重要环节,其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最新工伤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最新工伤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最新工伤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上2008-08-27 16:53最新工伤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GB/T 16180—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 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发表于2008-9-11 22:44:21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

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

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

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

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四、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

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七年三月六日附二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医学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医学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医学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231-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3-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87 听力计GB7582-87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闻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87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7795-87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12-89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33-89 标准对数视力表3 总则3.1判断依据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字体:小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分级原则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对照表(略)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通常都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具体的赔偿,那么你知道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根据伤情的不同所鉴定出的工伤等级以及职业病残疾等级均有不同,视具体情况而定。

具体伤残等级,可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该标准详细地、规范地对伤残等级做了明确的分类及认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三)作出鉴定的依据;(四)鉴定结论。

二、工伤认定范围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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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保障措施:介绍 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和待 遇保障的监督与保障措 施,包括加强监管、完 善法律法规等。
待遇保障的具体措施
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抚恤等保障 工伤认定与鉴定:明确工伤范围,确定伤残等级 工伤赔偿: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或定期的工伤赔偿 职业病防治:加强职业病防治,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 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 的过程
目的: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 级,为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和 调整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助于 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
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暂 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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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的背景和 意义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在实际工作中 的应用和执行情况
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01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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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鉴定程序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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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鉴定标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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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监督机制不健全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单击此处输 入你的项正文
05
对策建议 -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 规范鉴定程序 统一鉴定标准 - 加强监督机制
申请材料:工伤认 定决定书原件及复 印件、有效的诊断 证明、按照医疗机 构病历管理有关规 定复印或者复制的 检查、检验报告等 完整病历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将工伤劳动能力分为十级,各级别的定级原则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请注意,具体的等级划分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伤情来评定。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发布的最新文件。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_(GBT16180-)之欧阳法创编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_(GBT16180-)之欧阳法创编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一级增加删除第3款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合并更改第4款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3款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5款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4款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8款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第7款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第9款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第8款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二级增加删除第10款双下肢高位缺失。

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合并第19款第20款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第17款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更改第5款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5款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4款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2款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13款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6款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第14款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40款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第37款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级别项目2006版2014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三级增加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第3款重度癫痫。

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

合并第25款第26款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完整版,含附录A 附录B 附录C)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完整版,含附录A 附录B 附录C)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分级原则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对照表(略)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21》(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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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B. I 分级系列a )一级1) 极重度智能损伤;2) 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3) 颈4 以上截瘫,肌力≤2 级;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 小肠切除≥90%;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 全胰切除;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

b) 二级1) 重度智能损伤;2) 三肢瘫肌力3 级;3) 偏瘫肌力≤2 级;4) 截瘫肌力≤2 级;5) 双手全肌瘫肌力≤3 级;6)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 双下肢高位缺失;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 双膝以上缺失;14)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视野≤8% (或半径≤5°) ;18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 )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 )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 注:2 是平方);22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 )心功能不全三级;24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 )小肠切除3/4 ,合并短肠综合症;26) 肝切除3/4 ,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 综合征;28)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 )尘肺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 (注:PO2 中2 是下标)34) 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 )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 )肝血管肉瘤;40)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5 mg/dL) ;41 )职业性膀胱癌;42) 放射性肿瘤。

c) 三级1)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 重度癫痫;4) 偏瘫肌力3 级;5) 截瘫肌力3 级;6) 双足全肌瘫肌力≤2 级;7)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 )面部瘢痕或植皮≥2/3 并有中度毁容;11)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 )一侧肘上缺失;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 或视野≤16 % (半径≤10°) ;20 )双眼矫正视力<0.05 或视野≤16%( 半径≤10°);21)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 或视野≦24 %(或半径≤15°);22)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 (注:2 为平方);26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 (注:同上);27) 舌缺损>全舌的2/3;28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 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 根以上;30) 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 )肝切除2/3 ,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 膀胱全切除;39) 尘肺Ⅲ期;40 )尘肺I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 )尘肺II 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 粒细胞缺乏症;44) 再生障碍性贫血;45 )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 )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 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 (注:10 的10 次方)/L;48 )砷性皮肤癌;49) 放射性皮肤癌。

d )四级1 )中度智能损伤;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 )单肢瘫肌力≤2 级;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 级,5 )一手全肌瘫肌力≤2 级;6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 ,四肢大关节中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 )面部瘢痕或植皮≥1/2 并有轻度毁容;10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 )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 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 一侧膝以上缺失;14)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 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7 )一眼矫正视力<0.05 ,另眼矫正视力≤0.118) 双眼矫正视力<0.1 或视野≤32 % (或半径≤20°) ;19) 双耳听力损失≥91dB;20)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 一侧上颌骨缺损1/2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 (注:2 为平方);22 )下领骨缺损长6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 (注:2 为平方)23) 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 (注:2 为平方);25 )双侧完全性面瘫;26 )一侧全肺切除术;27 )双侧肺叶切除术;28)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 )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 一侧肺移植术;31 )心瓣膜置换术后;32) 心功能不全二级;33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 )全胃切除;35) 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 )小肠切除3/4;37) 小肠切除2/3 ,包括回盲部切除;38)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 )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 )肝切除2/3;41 )肝切除1/2 ,肝功能轻度损害;42)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 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 永久性膀胱造瘘;47) 重度排尿障碍;48 )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 )尘肺II 期;53 )尘肺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 )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 五级1) 癫痛中度;2) 四肢瘫肌力4 级;3) 单肢瘫肌力3 级;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 级;5) 一手全肌瘫肌力3 级;6) 双足全肌瘫肌力3 级;7) 完全运动性失语;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 一侧前臂缺失;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 一侧膝以下缺失;22) 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 或视野≤40% (或半径≤25°);25 )一眼矫正视力<0.05 ,另眼矫正视力≤0. 2 ~0. 25;26 )一眼矫正视力<0.1 ,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27 )双眼视野≤40% ( 或半径≤25°) ;28 )一侧眼球摘除者;29 )双耳听力损失≥81 dB;30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 )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 )一侧上颌骨缺损>1/4 ,但<1/2 ,伴软组织缺损>10 cm2 (注:2 为平方),但<20 cm2 (注:2 为平方);34 )下颌骨缺损长4 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注:2 为平方);35 )舌缺损>1/3 ,但<2/3;36) 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 )双肺叶切除术;38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 隆凸切除成形术;40)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 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 )食管胸膜瘘;43) 胃切除3/4;44 )十二指肠憩室化;45 )小肠切除2/3 ,包括回肠大部;46)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 肝切除1/2;48) 胰切除2/3;49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 阴茎全缺损;57)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 阴道闭锁;61 )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 )肺功能中度损伤;64 )中度低氧血症;65) 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 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1010 (注:1010 为10 的10 次方)/L) 并有出血倾向;;68 )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 (注:109 为10 的9 次方)/L( <3000/mm3( 注::3 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 (注:109 为10 的9 次方)/L(1 500/mm3 (注:3 为立方));69)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 μmol/L(>2 mg/dL) ;71 )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 慢性重度磷中毒;73) 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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