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寻租与危害分析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基于法律的规定、实际情况和自身判断,通过裁量性决定、灵活处理等方式,选择具体的执法措施和适用执法标准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涉及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对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易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
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的任性和不受制约,导致执法混乱和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和不公正。
由于没有具体的执法标准和规定,执法行为容易受到行政机关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执法机关或不同执法人员之间存在偏差。
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容易导致执法机关对公民的侵权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护。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使人们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破坏执法的信仰基础。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立执法规则和标准化的执法行为,以及建立独立的执法监察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范围,限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滥用和任性执法的发生。
应建立和健全法律规定和评估机制,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操作规程,避免执法人员凭主观意志而行使自由裁量权。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减少因个人偏见和个人利益导致的执法不公和不规范。
社会公众也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建立公民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要加强对执法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的方式,提高公民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的发生,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执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滥用和不当行使的问题,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情况。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以及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
未来,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向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确保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公正、透明。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问题、合理性、监督、约束、素质培养、规范、重要性、发展方向、我国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必要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存在的问题、合理性探讨,以及如何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为或措施的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包括选择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和执法结果等方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核心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执法不规范、执法主观随意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和权威。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写作提纲一、序论提出中心论题,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一)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二)对当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分析;1.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极为广泛2.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突出3.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原因分析(三)规X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及建议1.充分认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性和对其控制的必要性2.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X行政行为,强化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事前防X3.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完善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事中监督4.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查究制度,强化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查究5.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队伍执法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机制,强化队伍建设,规X执法行为。
三、结论结合本论部分,对规X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长期性作进一步阐述和呼吁,与开篇论题相响应。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摘要:本文立足于基层行政执法视角,以规X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长效监督体系为目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及其存在背景进行了全面的学习、交流和探讨,并以笔者所从事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切入点,对当前行政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的“滥用”、“失控”现象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同时,结合笔者长期从事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对如何有效规X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注重事前防X,强化事中监督,明确责任查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极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解决思路及控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规X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
尽管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些必要的、合理的法理限制,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广泛性和法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抽象性规定,加上部门争利及执法主体素质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存在被滥用甚至失控现象。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的自主权。
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灵活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包括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舆论压力等。
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
首先,司法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不可忽视。
司法体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其内部的执行程序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司法体制不健全,存在权力过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这一影响,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和平衡,使法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裁量权。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法律条文的灵活性,都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影响。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详细,对案件的适用空间较小,法官的裁量权会受到限制。
而如果法律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界限,法官的裁量权可能会受到滥用。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兼顾法律的明确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能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司法惯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司法惯例是指在类似案件中,法官根据以往判例积累的经验,对案件处理的一种惯常做法。
尽管司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量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惯例的研究和总结,确保它作为参考因素,而不是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
最后,舆论压力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判决结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面对舆论压力,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意见的影响,从而对自己的裁量作出调整。
为了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培养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官能够从容地行使裁量权。
总之,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有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和舆论压力等。
浅谈寻租理论的危害及防治
浅谈政府寻租行为的根源及防治学院:政治经济学院专业:行政管理姓名:***学号:******浅谈政府寻租行为的根源及防治摘要: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与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我国经济建设工作取得的成就是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速度在国际范围内都处于领先地位。
然而正如人类社会中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无法避免腐败“病毒”的寄存一样,我国行政领域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权力寻租现象,对我国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极为不利。
虽然党和政府在改革中对权力寻租现象给予了充分重视,同时也采取了大量措施加以避免和解决,然而现阶段,权力寻租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各种腐败案件层出不穷,而且更倾向于涉案金额逐渐增多的大案、要案,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造成了严重阻碍。
本文在以上基础对于权力寻租的相关概念进行简要表述,从社会学以及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于我国政府权力寻租现象进行分析,最后,对于我国权力寻租的现象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权利寻租;腐败行为;权力利益一、前言寻租理论产生于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它使经济学研究视野从生产性的寻利活动扩展到非生产性的寻租行为,从资源在生产领域的配置问题扩展到资源在非生产领域的配置问题。
寻租(rent- seeking)一词最早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于1974 年在其著作《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特权构成对他人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1982 年巴格瓦蒂提出了用“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irectly UnproductiveProfit- seeking Activities,简称DUP)”来表达寻租的基本内涵,它论述了在政府干预条件下的寻租行为和寻求政府干预的活动,得到了经济学界的广泛认可;著名公共选择学派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寻租产生的条件是存在限制市场进入或市场竞争的制度或政策,而这往往与政府干预的特权有关。
塔洛克认为寻租成本由三部分构成:寻求垄断租所耗费的成本、垄断本身所造成的福利损失和寻租所失去的技术创新的机会及其福利,并认为寻租是“负总和的游戏”;斯蒂格利茨指出寻租是为了寻求对己有利的政府政策而采取的活动,比如得到政府的保护以免受来自国外的竞争。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作者:陈百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理论,该原则的采用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文通过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价值与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国际上解决该等问题的几种模式,从我国国情出发,对今后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作者简介:陈百川,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09-03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发展趋势之一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理论,该系属原则被用来处理国际私法中众多的冲突问题。
其具体含义为:对于具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与其联系最为密切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体现,一些国际条约也采纳了这一法律选择方法。
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大趋势。
传统的冲突规范有着僵硬性和机械性等特点,法院只能机械地依冲突规范去选择法律,在实践中缺乏法律选择的弹性和灵活性。
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实现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协调,是在法律秩序(确定性)与公平(灵活性)价值之间的平衡选择。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功能主义对传统规则的变革,其出发点便是在于对旧有封闭国际私法的突破,摆脱简单的静态的公式化模式,以期实现在制度层面的弹性化、体系的开放化、个案的公正化等社会价值目标。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事件中可以说是适应了日益复杂多变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其价值和优势显而易见。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冲突规范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它是一种特殊的、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础的冲突规范所要追求的正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让对具体个案的审理能够权衡各种与案件法律关系或当事人有着具体联系的因素,找出适宜的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法律。
略论规范自由裁量权
略论规范自由裁量权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是司法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现象。
但是,作为涉及到法官主观意志的活动,在法治社会本身是”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律秩序”的前提诉求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或者正当性经常受到质疑。
尤其在我国的背景下,是否斌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究竟在何种范围内享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都是我国司法改革当中的重要命题。
关键字: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一、对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认识关于自由裁量权,不同的司法制度中有不同的认识,但其核心内容基本一致,即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原则及公平正义理念进行选择和判断,做出合理裁判的权力①。
言及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还必须先从理论上对其有个清醒、正确的认识。
自由裁量权存在价值和积极意义在于:1、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途径之一。
如果法律规定得很死,没有一定的裁量余地和活动空间,要实现好的社会效果很难。
而法官如果有了一定的裁量空间,在此空间内做一些协调工作,使当事人胜败皆服,社会效果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2、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使法律调整具有更大包容性和可适用性的重要方法或机制。
法律规定得越具体,适用的范围也就越狭窄;法律规定得越抽象,适用的范围也就越宽。
法律规范得越机械,就越缺乏灵活性;法律规定得越灵活,其适用性就越广并且越方便。
司法自由裁量权实际上使法律具有了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使法律的适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可适用性。
自由裁量权消极负面的影响在于:1、容易引发对司法不公的质疑,破坏司法平等和统一。
有司法就有裁判,或者举重以明轻或者举轻以明重。
且不论世上本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即使案件完全相同,各个法官的价值观不同,还由于各个法官的认识能力、水平有高下之分,因而就可能出现对同一种事实作出不同判断、处理的情况。
而普通群众更容易接受”同案同判”,更愿意沿着事实只有一个的简单逻辑推论法律的结果也只有一个,一旦出现”同案不通判”或者”同罪而异罚”的情况,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怀疑司法是否公正。
行政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
行政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不管是认定事实,仍是适用法律,法官都应当固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边界,正确处置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法官在说明法律进程中应当尊重立法原意。
另一方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应把握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界限在行政审判中,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消解成文法与转型社会之间的张力,使法律的适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可适用性,有利于实现个案的正义。
但法官自由裁量权假设行使不妥,将会致使恣意和专横,降低司法公信力。
因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需在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平稳。
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空间在行政审判中,不管是事实认定,仍是法律适用,都伴随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事实认定方面,尽管行诉法和最高院关于行诉法证据问题的规定确信了必然的证据规那么,但法官在举证、质证、认证进程中仍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体此刻法官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把握上。
我国法律并无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若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同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裁决维持;关于“要紧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那么裁决撤销或部份撤销。
但是由于“证据确凿”和“要紧证据不足”两个概念本身没有明确内涵,而且这两个概念并未能穷尽行政行为的所有情形,“证据确凿”和“要紧证据不足”两个条件之间还可能存在很多其他条件。
由此造成行政审判中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要紧表此刻三个方面。
一是选择裁判依据。
依照行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法院关于规章享有“选择适用权”:对以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予以适用,反之那么不予适用。
可见,在判定是不是适用“规章”方面,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二是说明法律。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具体的情形下,法官就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进行说明。
三是补充法律漏洞。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在行政审判中法官常常面临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宜适用于某具体个案的情形,这时就需要法官通过运用适应、学说和行政法大体原那么等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李卓颖【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
由此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固有特征使其在运行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权力滥用和随意性运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的作用。
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是法治的需要,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权力滥用,法定程序,立法监督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①;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②。
综上,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③。
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中必不可少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因行政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法律监督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1] 2007年2月,李某(女,初中毕业)在A市B区某游乐场打工,该游乐场有游戏机和赌博机,李某负责看管赌博机,月工资900元。
浅析司法的自由裁量权
浅析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作者:张佩武媛媛袁莎莎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2期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做出裁判的权利。
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该被限制还是被扩大?本文试分析司法自由裁量权优越性以及需要被限制的理由,提出在司法中实现最优化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一、从自由裁量权的历史看权力的滥用司法的自由裁量权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就以德国为例,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盛行于德国的概念法学认为法典万能和立法万能,排斥司法自由裁量权。
二十世纪中后期开始,随着德国的自由法运动的产生,自由裁量权被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自由法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因素和情感因素,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平衡去发现法律。
当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法官就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该案件;如果支配性正义观念也无法确定,那么,法官就应当根据其个人主观的法律意识来判决。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权力是司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起点和依归,而且法官的这种权力在具体的案件中,是集中在某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手中,“权力的过分集中必然会导致专断”。
权力与良法在法律理论的历史上向来就是一对欢喜冤家。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说过:“任何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便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的权力,必然会弊害无穷”;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中就设想了“有法律而不是专横的权力来提供私人纠纷解决方案的语境”;在格兰维尔《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中提及在早期的英格兰就用令状的方式限制了司法管辖权;十三世纪早期的《萨克森明镜》上提及“人人有抵制国王和法官的违法判决”;洛克也认为:“政府必须遵循确定的、有效的法律,不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权力。
”所以,在充分利用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它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如何制约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膨胀的权力。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及其规范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及其规范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权力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和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向前发展的。
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同时我国的行政权力也在急剧的扩张,具体就体现在政府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究竟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利是弊,也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更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
本文主要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进行分析,进而根据其特点提出若干建议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又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要把权力一直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行政权力也是这样,过大的行政权力也必然会导致腐败,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必然会导致各种有失公平的现象,更严重的是其也会导致行政人员腐败的产生。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一)自由裁量权的来源“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来自西方,其大致涵义就是合法合理的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更多的应用于司法活动中,就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英国法哲学家哈特(h. l. a. hart)认为,由于法律语言的开放性、立法者模糊立法目的、相对地忽视事实以及判例制度的不确定性,就会产生没有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
这时,法官就行使了立法性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但是随着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国家的产生,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活动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从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说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英国的著名法官霍尔斯勋爵在一个案件中提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都必须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形势,而不是按照个人的观点行使,应按照法律形式,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和模糊的,他必须在限制内形式。
寻租行为对社会福利的损失分析
寻租行为对社会福利的损失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寻租行为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常见。
寻租行为指的是利用政治、社会等因素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虽然短期内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是长期来看,会对社会福利造成损失。
本文将针对寻租行为对社会福利的损失分析进行探讨。
首先,寻租行为导致资源分配不均。
寻租者通过向政府或者其他势力寻求援助,能够获取到不正当的资源和权益,使他们的经济利益得到满足。
这样一来,那些没有任何势力背景或者没有寻租经验的人将会失去更多的机会。
资源的集中归属于一部分小众,使得资源分配不均,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扩大。
这种不公平分配的结果将导致资源的枯竭,降低社会福利。
其次,寻租行为导致企业的效率降低。
政治上的关系和其他影响寻求租金的太多要素,导致企业做决策时过于依赖这些因素。
相对而言,企业的效率降低,创新活力下降。
由于从政府取得的切入点通常只有少数一小部分家族企业能够操控。
这样其他的企业就感到自己没有机会参与到这个有利可图却相对不透明的市场。
无法获得竞争环境下的资源,公司的研发,提高效率的企图心与精神会缺失。
这使得企业不得不寻求更多的低成本,稳定的回报机会。
日益两极分化的企业界不断导致消费者获得产品的质量降低,从而降低社会福利。
第三,寻租行为对政府机构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官员或放权者容易利用寻求合法和不合法的利益,影响他们的决策。
惟一倾向于拥抱更加自由经济的官员本可以帮助企业家发掘天然的机会和技能,他们将目光转向了确定性、更加好控制的财产,比如税收或政策优惠。
如果此时政府上下没有打造有机制的开放环境,本身所有的行动都会更加地分化和捆绑。
这对投资商和商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政府所追求的公共目标与市场利益之间的差别加大。
政府通过增加监管来降低这种损失,但是这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得企业的效率降低。
最后,寻租行为对市场经济的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
寻租者通常会利用各种手段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这种操作将损害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性,导致市场稳定性降低。
试论权力寻租行为及其防治
试论权力寻租行为及其防治【摘要】权力寻租行为是造成官员腐败、社会不公和社会动乱的源头。
寻租腐败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分析权力寻租行为的含义、原因、危害以及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权力寻租;防治;制约机制0.引言权力寻租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阻碍。
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的监督体系中,存在着许多缺陷。
如果没有规范的监督机制,会造成政府部门在调控经济的过程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的泛滥,削弱了政府调控对经济的积极因素。
1.权力寻租行为的含义以及危害1.1 权力寻租行为的含义寻租是指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
它包括“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1]。
这一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安·克鲁格提出。
资源的优化配置要以有效控制作为发展条件,产权的归属决定了交易成本的水平。
权利的结构和制度的规则会决定产权的归属。
人类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有两种:有一种是就像企业等经济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合法的对利润的追求,通过正当的生产性活动增进自己的福利。
另一种是如政府部门用自己的特权,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的方式,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是通过一些非生产性的行为获得利益的行为。
官员通过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取好处,企业贿赂官员得到项目、特许权或其它稀缺的经济资源。
类似这样的寻租行为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和对既得利益进行的再分配的不合理的活动[2]。
政府公职人员在寻租时并不是被动接受,往往是主动谋求各种利益,寻租的腐败是寻租双方的经济个体利用体制漏洞获益的过程。
寻租行为往往会使政府的决策或运作受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摆布。
这些行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的。
权力寻租行为往往是造成官员腐败、社会不公和社会动乱的源头。
1.2 权力寻租行为的危害对权力寻租行为的管理不规范造成了国内经济丑闻频发。
它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对社会导向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必要性知识点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必要性知识点
1.在违纪违法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权谋私甚至徇私枉法。
执法司法人员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较大,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空间,一些人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2.有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影响执法司法公正。
少数党员干部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干预、插手案件处理,试图“捞人”“抹案”。
比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就曾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为当地一涉黑犯罪集团所属企业案件诉讼提供帮助。
3.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搞权钱交易,甚至滥用职权、以案谋私。
公安部门的执法管理、侦查,法院系统的审判、执行,检察院系统的批捕、公诉,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等,都是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权力,监督不到位很容易被滥用。
比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原副书记许洋长期在武警、公安系统工作,他利用担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反走私综合治理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向请托人透露查缉走私行动的信息,为犯罪团伙非法走私冻品、大米、白糖等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从打私变成了“护私”。
4.“要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创新审判监督管理信息化,促进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监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让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精准性。
”中
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
违规寻租原因分析报告
违规寻租原因分析报告根据XXXX年XX月XX日关于违规寻租行为的调查,我们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下面是我们的分析报告:1.市场供需失衡:违规寻租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市场供需失衡。
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供需比例失衡,导致房屋租赁需求远远超过供应。
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一些租房者可能通过违规途径获取合适的住房,从而产生违规寻租行为。
2.缺乏监管和执法力度:另一个导致违规寻租行为增加的因素是缺乏监管和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对于租赁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在市场上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一些房东或中介机构可能利用监管的漏洞和执法的薄弱环节,进行各种违规租赁行为。
3.信息不对称:违规寻租现象还可能受到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些房东或中介机构可能故意隐瞒房屋情况或虚报房租,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增加了租房者寻找合适住房的难度,使得他们更容易陷入违规寻租的行为中。
4.经济压力:经济压力也是一些租房者违规寻租的原因之一。
在房租高涨和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一些租房者可能无法承受高额的房租,只能通过违规手段寻求低价房源。
他们可能会选择与房东私下协商或寻找违规出租的房屋,从而降低租金负担。
5.法制环境不健全:最后,违规寻租行为的出现也与法制环境不健全有关。
在一些地区,对于违规寻租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低,或者执法难度较大,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和惩处手段,使得一些人不顾法律风险,仍然选择从事违规寻租行为。
综上所述,导致违规寻租行为的原因较多,市场供需失衡、监管不严、信息不对称、经济压力和法制环境不健全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违规寻租行为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并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以减少和遏制违规寻租行为的发展。
法律案件管理廉洁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管理是司法工作的核心环节,其廉洁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然而,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廉洁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管理的廉洁风险分析入手,探讨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提高法律案件管理的廉洁性和司法公信力。
二、法律案件管理廉洁风险分析1. 内部风险(1)权力滥用在法律案件管理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违规干预案件办理、收受贿赂等,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2)信息泄露案件信息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资源,一旦泄露,可能导致案件被恶意干扰,影响司法公正。
内部人员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构成了廉洁风险。
(3)违规操作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因业务不熟悉、工作态度不端正等原因,违规办理案件,如错误适用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2. 外部风险(1)社会舆论压力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社会舆论对法律案件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为了迎合舆论,采取不正当手段处理案件。
(2)当事人施压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对执法人员进行施压,如行贿、威胁等,导致执法人员违规操作。
(3)社会关系干扰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因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当事人形成不正当关系,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三、法律案件管理廉洁风险防范措施1. 强化内部管理(1)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办理流程、权限划分、责任追究等内容,从制度层面规范案件办理行为。
(2)加强教育培训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廉洁素质和业务水平。
(3)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执法人员办案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2. 加强外部监督(1)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网络举报等多种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法律案件管理进行监督。
(2)完善投诉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机构,对群众投诉举报进行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寻租行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后果分析
寻租行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后果分析【摘要】寻租行为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利用权力、信息或者位置优势获取不劳而获的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扭曲资源配置,还会对经济效率、公平性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寻租行为导致资源被分配给那些能够以不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而非那些真正需要资源的人。
这不仅会减少资源的有效利用,还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市场效率。
寻租行为也会加剧社会贫富差距,造成社会不公平。
寻租行为还可能导致政治不稳定,损害社会和谐与稳定。
必须加强监管力度,打击各种形式的寻租行为,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关键词】寻租行为、社会资源配置、后果分析、经济效率、公平性、社会稳定1. 引言1.1 寻租行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后果分析寻租行为是指个体或组织通过非市场方式获取资源或权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是利用政治、法律或其他手段来获取特权或垄断地位,而非通过生产和创新来获取资源。
寻租行为的后果不仅仅是对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配置,还可能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公平性的减弱,以及社会稳定的动荡。
寻租行为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资源被挪用到了没有效率的领域,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这种资源的歪曲分配会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降低社会的整体生产力和福利水平。
寻租行为也会对经济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资源被倾斜分配到非生产性领域,导致企业没有足够的资源用于生产和创新,进而降低了整个经济体系的产出水平和增长速度。
在公平性方面,寻租行为通常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一些个体或组织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了不应得的资源或权利,而其他劳动者和企业则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加剧了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现象。
寻租行为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当一部分人通过寻租行为获取了大量资源和权利时,容易引起其他人的不满和不公平感,进而加剧社会的矛盾和动荡。
社会稳定性受到威胁,政治和经济秩序受到破坏。
寻租行为对社会资源配置产生了负面影响,影响了经济效率、公平性和社会稳定性,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一项权力。
由于其主观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往往受到滥用和非法行为的指责,因此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加强立法规范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法规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进行自由裁量。
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如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和处罚的限度等。
但是,尽管立法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约束,需要从立法、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法规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执法,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职业素质和认识水平的不同,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往往会出现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非法处罚和行动的情况。
因此,需要从职业规范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理念、素质、纪律规范、行为准则等方面加强规范。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加认真、严谨、公正地执行职务,增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在实践操作中更加娴熟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处罚不公。
由于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处罚创收。
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坏政府形象。
(三)裁量权运用不当。
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一)法律规定不一致。
国家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
地方法则是根据国家法的精神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
国家法与地方法在一些具体条文规定上难免会出现一些差异。
因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面对“执法多据” 现象,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导致同类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处罚的处理结果。
(二)法律规定幅度过宽。
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了过于宽泛的裁量权,一是许多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仅规定了处罚的一般原则或权限,而对于具体如何处罚的问题缺乏解释或规定。
二是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普遍存在较大处罚幅度的问题,给行政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实际执法中处罚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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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卷第2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13No.2 2007年4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Apr. 2007法官自由裁量权寻租与危害分析曹飞(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浙江杭州,310027)摘要:在阐释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蕴含意义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其应然性:法律的概括性与普遍性、法律的滞后性与局限性、司法的判断性都要求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接着分析了寻租理论适用于自由裁量权的逻辑与路径,指出司法的专门性是自由裁量权寻租的前提条件,而委托代理理论是权力寻租的重要原因。
最后论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租的耗散、社会风气与道德的滑坡、社会矛盾的激化、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寻租;租的耗散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7)02−0170−04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在学界分歧很大。
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认为:“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经常授予法官以权力和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1]另一英国法学家K.C.Davis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对公共官员的权力施以有限限制的同时保留给官员在行动和不行动以及如何行动的多种可能做法中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力。
”[2]而美国法学教授约翰.亨利.梅里曼认为:“审判上的自由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乎社会的变化。
”[3]自由裁量权的本质含义是有权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对某事做出判决。
这里就蕴含着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正如“任何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便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的权力,必然弊害无穷。
”[4]由此,英国法学家[5]戴西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英国的法治原则是不相容的,法治要求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但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专断的权力。
“但是这种武断的观点在今天是不能接受的,确实它并不含什么道理。
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该控制它的行使。
”[6]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逐步完善立法,进一步加强立法控制,在立法时就要考虑给法官确定一个合适的度” [7]。
自由裁量权若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大效用,就必须对它进行指导和监控。
虽然法学家们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各不相同,但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自由裁量权应受到法律的控制,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价值。
由此,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指法律在对法官的裁决权施以有限限制的同时保留给法官在判决和不判决以及如何判决的可能中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一) 法律具有普遍性与概括性法律在内容上具有概括性、一般性,“法律总是强调对象的一般性,而拒绝过分的因人而异。
”[8]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
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僵化的规则。
张维迎在《法律的信誉基础》中指出“法律规则过于含糊,也是中国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用法律管理执法者是重要的,但是不够的。
再健全的法律也得给执法者留下一定的自由空间。
正如买卖双方难以在事前预期到未来所有的可能状态一样,立法者也不收稿日期:2005−12−05作者简介:曹飞(1974−),男,陕西榆林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第2期曹飞: 法官自由裁量权寻租与危害分析171可能在事前预料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法律一定是不完备的,法律的空白要在事后由执法者填补。
”[9]显然,法律的规范性规定必然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身要求法官不仅具有深厚的法律造诣,更要求法官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
(二) 法律会存在稳定性、滞后性与漏洞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始终存在矛盾。
在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复杂过程中,立法者的认知能力受到自身素质的限制,不可能完全预料到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情,因此,法律总会存在滞后性或者漏洞。
此外,基于立法成本的考虑,制定一部无所不包的法律花费的成本将是巨大的。
也由此,立法的滞后是必然的。
而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对于已然发生的问题的法律处理当然离不开依靠法官的职业思维与业务知识进行处理,也就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三) 司法权具有判断性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差别,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
古今中外,司法都被作为判断权。
如中国民间历来称法官为推事、判官,英语则称法官为judger, 此词作名词解,又称评判人,指具有判断功过能力的人。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经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10]“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判例是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官具有一定的造法功能,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常常是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来行使司法权、判断具体案件的,对此不难理解。
在制定法国家,司法程序中法官运用价值判断的机会大大减少,法官更多地被限定为运用‘三段论演绎推理’方法去实现立法所体现的价值而不是法官个人的价值观。
”[11]“但即便如此,仍然不能完全排除法官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在法律不明确或依法律条文的字句进行逻辑推论无法解决案件的时候,法官也得‘依事实与法条进行对照并做出价值判断’。
”[12]既然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就必须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 中国刑法的自由裁量权之分析首先,我国刑法对罪状的表述主要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很少。
但不管是哪种罪状,最终的定罪量刑都需要法官的审判。
因为罪状的表述只是对同一类犯罪的高度概括与提炼,而从案件事实到判决的结果,这个中间环节缺少不了法官的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
其次,我国的刑罚主要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一般来说对某一类犯罪规定一个量刑的幅度,法官根据量刑的情节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这种量刑幅度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再次,从量刑情节来看,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的适用一般具有明确性和固定性,法官必须适用而且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适用;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或审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由审判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是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抽象概括出来的。
虽然酌定情节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这些情节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而影响处刑轻重。
对于酌定情节的适用相对于法定情节来说,要灵活得多,弹性很大。
因为对于“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酌定情节的认定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法官很可能利用这些酌定情节“寻租”。
而在民法或者经济法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法官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情势变更”的认定,对于“根本违反合同”“不可抗力”的认定等。
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寻租(一) 法官自由裁量权寻租的理论剖析如果没有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讲法官寻租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
既然自由裁量权是难以消除的技术障碍,那么我们应该探讨的是法官如何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去“寻租”的。
在发生案件的情况下,对于一个业务水平很好的法官来说,判决的结果从理论上来说是既定的,而既定的判决对当事人和国家来说意味着一种既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状态。
而当事人拉关系、走后门和行贿的行为就是企图改变既定的权利义务结构,是一种寻租,其目的是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如果每个法官都清廉的话,寻租就难以发生。
另一方面,如果每个当事人都不采取行贿或者其他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寻租也不会发生。
总之,如果没有法官与当事人的“合谋”,那么自由裁量权也很难找到“租用的人”。
但悲哀的是,司法实践中还很难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对于既定的案件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其权利义务的格局是既定的(也可以理解为既定的利益结构是固定的),而对于这个利益格局分配的权力在一定的限度内法官是自由的。
原告得到的,必然是被告失去的,绝对不会由法官给他们补齐。
从这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双方除了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外,并没有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只会使司法腐败愈演愈烈。
(二) 司法的专门性——权力寻租的条件与路径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3卷172标志,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同时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权力寻租的条件与前提。
虽然仲裁与调解也是我国处理纠纷的主要途径,但仲裁和调解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怕打官司”而选择其他“私力救济”的方式本身就反映了一定程度的司法腐败。
对大多数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来说,进入司法程序是无可替代的选择。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寻租正是这种司法垄断造成的。
(三) 委托代理的异化在现代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日益分化的条件下,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作为公民和司法人员身份的统一,必须同时实现最大化司法公共复兴与自身私人利益的双重目标,因此现实中的司法人员总是具有谋取内部私益的动机的。
委托代理的框架有助于我们理解掌握权力的国家司法人员(包括法官)的行为。
法院以及法官委托代理的链条是:选民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产生人民法院组成人员—审判机关委托法官审判案件(这种委托是经济意义上的委托代理,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
然而,法院有可能背离立法机关和选举机关的目标而谋取法院系统的好处(本文对此不予分析);另外,法官也有可能背离法院的目标。
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说,法官就有可能背离立法精神和法院的审判原则,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寻租来追求自身的实惠。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一) 租的耗散由于司法权力的垄断性和专门性,当事人为了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就会走后门、拉关系。
最近报道的司法腐败案件一次又一次地揭露了权钱交易的内幕和过程。
我们这里对已经暴露的司法腐败案件进行逻辑逆推。
为了简化思路,我们假设是甲乙两个当事人面对同一个案件博弈,且假设这个法官的业务素质很高但是贪财,并且他的判决结果受到当事人行贿活动的显著影响。
当事人行贿的目的是希望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向着己方倾斜,或者抵消对方当事人的行贿给己方带来的不利判决。
如果双方都不行贿,则判决的结果是公正的(0,0);如果一个行贿,另一个不行贿,则行贿的一方会获得超过公平度(0,即不偏不倚)10的收益,而不行贿的一方会获得低于公平度-5的收益;如果同时行贿,则公平度不变,但是每个人都要付出-3的行贿成本。
由此可见,行贿是每个当事人的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