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2015年基准地价一览表-附件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2007年9月7日 浙土资发〔2007〕3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一、一般规定第1.1条 《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第1.2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第1.3条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市、县(市、区)应及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二、具体规定第2.1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或标底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第2.2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范围以外的乡镇工业用地,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或标底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的相应最低价标准。
第2.3条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富阳市基准地价一览表
土地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1
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2 (东洲)
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3 (江南)
南至 西至
北至
级别范围
富春江大桥、富春江 富春江 春秋南路、西提南路 龙山路、苋浦西路 富春江、虎山、一级土地界线 富春江、一级土地界线 金桥南路、金桥北路、320 国道 虎山、孙权路 虎山、富春江、二级土地界线 陆家村村、二级土地界线 鹿山 320 国道 杭州市行政界线、富春江 富春江、三级土地界线 东洲街道行政界线 山体 洋浦江 洋浦江 富春江 富春江
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
用地类型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容积率 1.5 1.5 1.0
建筑密度 35% 35% ——
使用年限 40(年) 70(年) 50(年)
3.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用地类型 商业 住宅 工业
表达方式 级别价 级别价 级别价
1
二、基准地价表
富阳市基准地价表(元/m2)
东至 杭州市行政界线、高尔夫路
1 (江北)
南至 西至
四级土地界线、富春江、蒋家村村、长春村 周公坞村、长山村、湖藤村、一岭村、龙星村、春华村、 谢家溪村、蒋家村村
北至 四联村、九龙大道、河流、
2 新沙村、东坞山村
东至 外沙村、荷花池村、联合村、董家桥村、潘塘村
3
南至 杭千高速公路
(江南) 西至 富春江
北至 常绿镇、章村
东至 新一村
11
南至
(湖源) 西至
2011年湖南省各地市基准地价(2012年1月31日)
560 350 1662 704 425
420 275 1028 605 318
325 220 657 528 243
日期:2012年1月30日
单位:元/平方米 Ⅴ级 2040 1580 1050 954 620 293 500 420 340 630 421 336 810 385 / 664 254 Ⅵ级 1460 1130 720 718 454 / / / / / / / 480 / / 397 / Ⅶ级 1000 880 640 556 / / / / / / / / / / / / / 2006.7.1 2008.1.1 2008.1.1 2007.5.1 2010.10.1 2009.7.1 基准日
2006.7.1 / 611 307 / 739 410 252 520 / / 568 312 / / 312 / 453 / / 424 320 / 380 / / 414 / / / / / / / / 335 / / / / / / / / / / 2007.6.30 2007.1.1 2007.12.31 2005.3.1 2010.5.1
14个市州本级所在地城市级别基准地价一览表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2-02-03 11:21:39 浏览次数:150
市州本级所在地城市级别基准地价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产管理处 土地级别 市 名 用地类型 Ⅱ级 Ⅲ级 Ⅳ级 Ⅰ级 商服用地 长沙市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用地 株洲市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用地 湘潭市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用地 衡阳市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用地 岳阳市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用地 邵阳市 住宅用地 7840 6090 2390 5340 2196 642 4340 1720 720 6010 897 487 5000 1280 525 3447 560 5600 4360 1990 3415 1614 541 2530 1230 630 3650 716 456 3200 950 435 1776 433 4000 3200 1660 2197 1212 452 1510 940 560 1830 545 426 2100 710 360 1462 381 2860 2240 1380 1369 848 367 840 630 420 880 478 397 1290 525 298 953 307
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基本样式)1(DOC84页)
□全新状况
□在产品价格
□(其他)
□产成品出厂价格
□是 □否
□(其他)
33
LD 12寸鱼盘玫瑰传奇数量1个
1、是否灭失
义乌
20171009
□市场零售价格
□是 □否
□市场批发(批量)
□勘验状况
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
价格
□全新状况
□在产品价格
□(其他)
□产成品出厂价格
□是 □否
□(其他)
序号
1、是否灭失
义乌
20171009
□市场零售价格
□是 □否
□市场批发(批量)
□勘验状况
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
价格
□全新状况
□在产品价格
□(其他)
□产成品出厂价格
□是 □否
□(其他)
5
SY B冰裂7头-浅黄 数量15个
1、是否灭失
义乌
20171009
□市场零售价格
□是 □否
□市场批发(批量)
□勘验状况
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基本样式)
标的物状况
价格认定要求
序号
标的物名称及数量
标的物状态
标的物详细描述
价格认定及基准日
价格内涵
基准日状况按何种状况确定
其他要求
1
权宁5005黑红碗 数量15个
1、是否灭失
义乌
20171009
□市场零售价格
□是 □否
□市场批发(批量)
□勘验状况
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
价格
□全新状况
□在产品价格
□(其他)
□产成品出厂价格
□是 □否
沈宅工业区基准地价估价技术报告
估价技术汇报一、个别原因分析:1、房地产权益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旳《房屋所有权证》为义乌房权证上溪字第c00012677号,房屋所有权为义乌市顺风蛇业有限企业,房屋坐落于义乌沈宅工业区,建筑面积三幢共2562.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至2045年12月24日,土地使用权面积1184.0平方米。
2、建筑物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产权证明和现场查勘,该厂建筑物为3幢混合构造分别如下:第1幢,6层混合构造,约建成于1997年,建筑面积1173.99平方米。
建筑物外墙墙砖,室内一般抹灰,房屋通风采光一般,水电卫齐全。
目前维护、保养状况一般,属完好房。
第2幢,3层混合构造,约建成于1999年,建筑面积1019.37平方米。
建筑物外墙墙砖,室内一般抹灰,木梁平瓦屋面,房屋通风采光一般,水电卫齐全。
目前维护、保养状况一般,属完好房。
第3幢,2层混合构造,约建成于1997年,建筑面积369.46平方米。
建筑物外墙墙砖,室内一般抹灰,房屋通风采光一般,水电卫齐全。
目前维护、保养状况一般,属完好房。
二、区域原因分析:估价对象坐落于义乌市沈宅工业区(现为四通西路338号)。
沈宅与金华付村交界地方,估价对象为03省道路边,沈宅公交站对面。
估价对象坐落于义乌沈宅工业区,此工业区较老,道路较窄,办厂设施环境一般。
三、市场背景分析:义乌,地处浙江中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和湿润,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在17℃左右,总面积1105平方公里,全市辖稠城、稠江、北苑、江东、廿三里、城西、后宅7个街道办事处和大陈、苏溪、义亭、上溪、佛堂、赤岸6个镇。
当地常住人口约70万,外来务工经商暂住人口100多万。
义乌坚持实行“兴商建市”发展战略,通过培育市场带动经济社会旳全面迅速发展。
义乌中国小商品都市场经营面积260多万平方米,经营商位5.8万个,伴随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旳建成,市场经营面积可到达435万平方米,经营商位可到达8.3万个,汇集41个行业1900个大类40余万种商品,被称为“小商品海洋,购物者天堂”。
(定价策略)工业用地价格走势分析最全版
(定价策略)工业用地价格走势分析工业用地价格走势分析2007年国家出台《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标准》的颁布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国家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有效的避免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
2008年,为了保证13亿国人的吃饭问题,中国政府设定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这是个不可触及的底线。
而据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的耕地总数是18.26亿亩,已经逼近最低底线。
因此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当中,政府势必会更加严格地实施耕地保护制度。
这样就导致未来房地产开发中,农用地开发越来越难,更多的是拆旧盖新。
2010年国家又颁布一系列土地管控措施,加大土地使用管控力度。
从新的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更多的出发点是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出发。
未来在搬迁过程中,不论是在搬迁难度还是搬迁成本上,都有一定的增加。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接下来的房地产开发提升了难度,增加了成本。
同时因土地指标管控的严格及各地可用工业用地指标的不断减少,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加大了对企业的筛选力度,提高企业进区门槛,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提高。
工业用地主要价格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因素(1)自然因素:城镇地理位置、水文气候条件等;(2)社会因素:城镇发展与公共设施建设等;(3)经济因素:地区经济增长、财政金融状况与利率水平、交通体系、产业政策、产业结构、技术创新、物价工资及就业水平、此类市场状况等;(4)行政因素:城镇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租金与税收政策等。
2.区域因素(1)交通状况:对外交通便捷程度、交通管制、距货物集散地(车站、码头、机场)距离及货物集散地的规模档次、道路构造及档次、道路体系等;(2)基础设施状况: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状况;(3)环境状况:污染排放状况及治理状况、距危险设施或污染源的临近程度、自然条件等;(4)工业区成熟度:相关产业的配套及集聚状况、工业区的未来发展趋势等;(5)行政因素:规划限制、政府的特殊政策、产业管制等。
赣价协〔2015〕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宅基地高效配置,合理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引导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占用宅基地以及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农村住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四条有偿使用费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由村级组织收取。
第五条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分区域分类分档累进计收。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计收标准,村级组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在上下10%的范围内调整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户控制面积内的,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过按户控制面积的,每年每平方米按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0.15%为基础价格,以36平方米为一档,超占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基础价格收取,每增加36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提高20%累进计收,但收费标准提高不超过基础价格的60%。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户控制面积标准按以下原则规定确定,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一)已实施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按照本村实施改造时的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二)尚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按照《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确定。
第八条尚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的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且1999年1月1日之后无新建房屋的,不受按户控制面积标准的限制,可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等级划分
土地等级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基准地价。
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
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地都不相同,国土资源部门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一般可以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到。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土地条件相当的均值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限期、时效性等特点。
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评估宗地地价的基础;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利用、流动有引导作用,也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内涵有所不同,但随着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按统一规定进行了基准地价的更新。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北方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为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暖、燃气、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无燃气);南方城市一般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燃气、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无燃气)。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 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健康运行,根据《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并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实行价格评估,作为集体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也可经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土地估价机构原则上应选择二家(含)以上。
第四条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客观、独立、公正,按照同权同价的原则进行土地估价,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要求。
土地估价应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第五条《土地估价报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取得备案号后方可提交给委托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应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集体决策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需设置底价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邀请相关专家和成员代表等组成议价小组(不少于5人的单数),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议价小组确定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涉及的价格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义乌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指导方案(试行)附件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指导方案(试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并参考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规范》)等规定和土地估价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华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华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金华政报》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正>金政发[2009]6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2004年制定实施的金华市城区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请按照实施。
附件:1.金华市城区基准地价
【总页数】11页(P4-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J], ;
2.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金华市区灭鼠先进城区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金华市重点建设项目金华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金华市区重点实事的通知 [J], ;;
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无
5.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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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及其理论解释—— 基于义乌、湄潭、余江改革案例
第36卷 第1期2022年1月Vol.36 No.1Jan.,2022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 1 引言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同年,由农业农村部牵头在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开启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重点目标就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为这一政策表达建立起完善的制度。
其中,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都是《民法典》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资格权则是首次出现的权利类型,尚未有明确的概念与界定,所以对于宅基地资格权的理论内涵、认定、实现方式等就成为宅基地“三权分置”doi: 10.11994/zgtdkx.20211221.105215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及其理论解释——基于义乌、湄潭、余江改革案例林 超1,2,吕 萍3(1.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2.山西财经大学乡村振兴与土地发展研究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6;3.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研究目的:比较、剖析试点地区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案例并进行理论阐释,为宅基地资格权立法与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法,案例研究法。
研究结果:运用“经济—社会”产权理论分析义乌、湄潭、余江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案例可知,不同发展阶段下村庄内经济产权与社会产权的主导作用不同,造成资格权认定、行使等实现方式方面差异明显。
义乌资格权偏向于财产性权利,实现方式更加灵活,善于运用市场方式运作。
余江资格权则是偏向于内部成员的身份性权利,是原住村民的福利资源,依赖村庄内部的宗族血亲关系来实现。
湄潭资格权则是介于二者之间,在实现对本地村民福利保障基础上,适度向外来人口开放,以稳定流动人口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浙江省最新基准地价表
杭州市基准地价表(含余杭、萧山)发表时间:2015-03-06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表附件2: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宁波市基准地价发表时间:2015-03-06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二、宁波市城区基准地价宁波市城区基准地价按商业、住宅、综合、工业四大类划分,基准地价类型除工业用地采用净地基准地价表示外,商业、综合、住宅同时采用楼面基准地价和净地基准地价表示,其中临主要道路商业用地还采用路线价表示。
具体类别基准地价标准如下:1、宁波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楼面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2、宁波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净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3、城区临主要道路商业用地路线价表(净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调整北仑区各街道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十七次区长办公会议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调整北仑区各街道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价格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土地开发建设和地产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就区内各街道、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的土地范围。
本次调整覆盖面为北仑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土地。
二、土地级别的调整。
为方便土地管理,有利于与有关政策的衔接,本次土地级别调整以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为单位进行分等定级,根据各街道、乡镇经济发展程度,土地开发规划、利用等因素和地产市场交易状况将辖区内7个街道、乡镇划分为五等。
同时根据各街道、乡镇内部土地开发现状和城镇规划,将各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划分三个级别,在具体级别划分时兼顾不同土地用途分别确定。
对一些街道、乡镇区域地价差异不明显的,合并设定级别和基准地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28
•【字号】漯政[2009]12号
•【施行日期】2009.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漯政[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我市对2003年制订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与更新,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将调整更新后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漯河市城镇规划区内,凡实行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等显化土地资产价值的,均须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003年12月发布的《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漯政〔200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漯河市市区各类各级土地基准地价表
2.漯河市各建制镇级别基准地价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漯河市市区各类各级土地基准地价表
附件2
漯河市各建制镇级别基准地价表。
兰溪市基准地价一览表
级别 一级
二级
A 三 级B
C
范围
商业用地 基准地价
兰江—云山路—铁路;横山路—中 州路—兰江—铁路以内的范围
4315
一级地外,兰江—云山大桥—婺江
路—聚仁路—环城东路—莲花路
—岩山路—凯旋路;兰江—金角路 2165
-华铝路—兰花路以南—兰江以内
的范围
二级地外,金华江—山边界—环城
东路—金兰中线—东环路—环城
具体范围见基准地价图
5
主题词:国土资源 基准地价 更新 批复 抄送:兰溪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6
附件
兰溪市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条件
1.基准地价内涵
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为 2007 年 10 月 1 日。土地开发程度按熟
地界定,即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配套要求。其中城区用地达到
“五通一平”要求,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下水、通
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乡镇用地达到“三通一平”要求,
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水,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地价内
单位:元/m2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
680
200
530
180
420
170
580
195
430
175
360
165
520
195
420
175
350
165
450
190
380
170
310
160
440
190
370
170
310
160
450
190
380
170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浙江实践及其经验启示
2024年5月第3期总第153期May.2024No.3Serial.153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Harbin Committee of CPC 收稿日期:2024-03-22作者简介:徐梦怡(1990-),女,浙江杭州人,讲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壁垒使得农村的人、地、物要素进一步向城市聚集,城乡差距拉大。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质上是通过农村土地要素的流通达到拓展土地资源市场的配置范围,从而在土地制度层面破除城乡二元壁垒,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探索农民集体更好地实现对土地资产的管理权,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浙江实践浙江,全省陆地面积仅10.54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06%,用地紧张与浙江发展一直相伴相生。
浙江作为改革先行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起步较早。
2015年,国家正式启动了33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地,浙江德清、义乌两地先后成为首批试点地。
2020年实施的新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从国家法律层面为入市扫清了障碍。
浙江随即开始部署探索在省域范围内全面推进入市工作,省内的余姚、普陀、安吉也先后发布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并成功进行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2023年6月,浙江省出台了《2023年度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出台浙江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施意见,审慎稳妥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建立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浙江的试点改革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浙江实践及其经验启示徐梦怡(中共杭州市富阳区委党校,杭州310000)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短缺是制约乡村振兴的核心问题之一。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 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 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重庆:渝北区巴南区八等: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 承德市双桥区衡水市桃城区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 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西区) 唐山市丰润区山西:大同市(城区南郊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辽宁:朝阳市(龙城区双塔区) 阜新市(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铁岭市银州区辽阳市宏伟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吉林: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 延吉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松北区)佳木斯市(东风区郊区前进区向阳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太仓市浙江: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宜秀区迎江区) 蚌埠市(蚌山区淮上区龙子湖区禹会区) 芜湖市三山区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市中区)临沂市兰山区枣庄市市中区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河南: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湖北: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湖南:常德市武陵区广东: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三亚市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青海:西宁市(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冶区丰南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承德市双滦区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晋中市榆次区晋城市城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 松原市宁江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长春市双阳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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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绝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符合规划,实施农村更新改造节余的建设用地;(三)符合规划,实施“异地奔小康”工程后腾退出的建设用地;(四)符合规划,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的产业用房用地;(五)符合规划,土地征收后的村留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农林(农办)、发改、经信、民政、财改(地税)、人力社保、域管委,规划、环保、市场监管、行政服务中心、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途径、范围第六条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
第七条农村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先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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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义乌市2015年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条件
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设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及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
土地使用年期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
3.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表2 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二、义乌市基准地价表
表3 义乌市商服、住宅和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表4 义乌市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用地基准地价表
表5 义乌市商服用地细分用途级别基准地价表
表6 义乌市商服和住宅区片基准地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