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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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到2010年,全市继续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700万元/年;
(二)市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3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发改委督促各部门于每年年初将资金归集专户。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宁政发〔2008〕148号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3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新入驻河西CBD的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江苏或南京的分行(分公司);准金融机构,指由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等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金融后台,指Biblioteka Baidu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8]14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4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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