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分测定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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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人:认可人:审批人:

日期:2012 年12 月15 日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一目的:

为使进厂原材料、出厂成品水份检测有所依循,特制订本标准。

二范围:

适用于谷物及其制品中的水份检验。

三作业标准:

3.1 原理:

食品中的水分一般是指在100℃左右直接干燥的情况下,所失去物质的总量

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95℃~105℃下,不含或含其他挥发性物质甚微的食品

3.2 仪器

3.2.1 扁形铝制或玻璃制称量瓶:内径60㎜~70㎜,高35㎜以下

3.2.2 玻璃干燥器

3.2.3 分析天平

3.2.4 电热恒温干燥箱

3.3 方法:

3.3.1固体样的测定:

a) 取洁净铝制或玻璃制的扁形称量瓶,置于95~105℃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

加热0.5-1h,取出盖好,置干燥器内冷却0.5h,并重复干燥至恒重

器内,冷至室温称重。

b) 称取2.00~10.00g切碎或磨细的试样,放入此称量瓶中,试样厚度约为5㎜

c) 加盖,精密称量后,置于95~105℃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干燥2-4h后,

盖好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h后称量。

d) 然后再放入95~105℃干燥箱中干燥1h左右,取出,放干燥器内冷却0.5h后在

称量。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mg,即为恒重

3.3.2半固体样的测定:

a)取洁净的蒸发皿内加10g海砂和一根小玻璃棒,置于95~105℃干燥箱中,,干燥

0.5-1h后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h后称量,并重复至恒量

b)精密称取5~10g试样,置于蒸发皿中,用小玻璃棒搅匀放在沸水浴上蒸干,并随

时搅拌

c) 擦去皿底的水滴,置95~105℃干燥箱中干燥4h 后盖好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h 后称量

d) 然后再放入95~105℃干燥箱中干燥1h 左右,取出,放干燥器内冷却0.5h 后在称量。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mg ,即为恒重

3.4 结果计算:

试样中的水分的含量按下式进行计算

X= ×100%

式中:

X ——试样中水分的含量

m 1—— 称量瓶(或蒸发皿加海沙、玻棒)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

m 2——称量瓶(或蒸发皿加海沙、玻棒)和试样干燥的质量,单位为克(g )

m 3——称量瓶(或蒸发皿加海沙、玻棒)质量,单位为克(g )

计算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3.5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

m 1-m 2 m 1-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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