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知识》PPT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相对 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义务
法定(抚养、劳动保护) 约定(合同)
h
15
例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 (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A.解决民事纠纷 • B.人身关系 • C.权利义务 • D.财产关系
h
16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 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
注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注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的权h 利和义务
8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能力(法律)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源自文库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
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h
7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其 它 组 织
法 人
企非 业企 法业 人法
人
自 然 人
中 国 公 民
外 国 公 民
h
3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h
4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人的对外债务。
供参考
h
13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财:资金、有价证券 物:客观存在的实体 行为:义务人完成的结果
物化——产品:建设工程 非物化——过程:员工培训
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通过大脑
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比如技术、工艺 流程。
h
14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 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 法规。
h
2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 从调整内容来看,民法可以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 义的民法。 •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普通法 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 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
h
5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
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 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 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 份关系两类。
•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
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
无 国 籍 人
表表 表 现现 现 为为 为 财物 行 的的 为 客客 的 体体 客
体
非
权
物
利
义 务
质
财 富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必
的 在法定范围内 须按法律规定或
客 有权进行各种 约定承担应负的
体 活动
责任
注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1、 自然人——公民、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无、限制
h
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成年人 未成年人≥16周岁、自己养活自己
无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10周岁
由其法定代理人
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
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
民法基础知识
• 一、民法的概念 •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
• 三、民事法律关系▲
•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 五、代理制度▲ • 六、财产权制度▲ • 七、诉讼时效制度▲
h
1
一、民法的概念
中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根源可以追溯 于罗马私法,即市民法。
对民法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 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 关系。
h
6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 类型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 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 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别自己行为)
可以进行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适应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h
10
● 2、法人——组织
法人四条件 • 依法成立 • 必要财产、经费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始于法人的成立止于 法人的撤销。
•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种类
• 企业法人
供参考
h
12
• 法人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法人独立地以自 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 法人的责任为有限责任,即法人对外承 担的债务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 部财产为限,即使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债 务,其债务也不得转移于法人的成员和 其他人或组织。
• 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组
成的,则其成员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法
• 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h
11
●3、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但不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