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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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育2008171113 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采取的销售攻势造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也可以称为反悔期。【1】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 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 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1976 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 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 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英国1966 年的《购买租赁法》第4 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法国1988年7 月6 日法律第1 条规定“, 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 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 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 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 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2】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甚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再次,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出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

而无因表明了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无条件性。

对于中国国民,首次接触无因退货是通过美国安利公司,其“无因退货”的服务承诺给中国的市场带来了强大的震撼,也使消费者享尽其利。之后,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国的商家也逐渐开始实行无因退货。2001 年4 月,安徽奇瑞轿车在全国首次实行轿车的无因退货;同年,云南的旅游定点商店向旅游者表示,凡属黄金周期间所购商品,三个月内可以无理由退回;2002 年3 月,松下空调在广告中承诺给予消费者69 日的后悔期。就这样,“无因退货”作为现代营销用语逐渐为中国消费者所知悉。

如今,在要不要设立反悔权的问题上,大众与法律学者们的观点存在着较为根本的分歧。多数消费者赞同赋予其反悔权,而法学界更多的人则表达了“后悔入权”之后的担忧:在一个本来就缺乏诚信的社会里,反悔权无疑将造成更多的诚信缺失。在对待次问题上,笔者认为不能在所有的市场交易上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例如,食品、内衣等。同样,也不能说对于同一类的交易,也不能绝对,需要视情况而定,例如,汽车、电脑等。因此,在市场交易上,应设置部分限制性反悔权、完全限制性反悔权、非限制性反悔权。【3】

由于消费者反悔权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限制经营者的欺诈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关系的实质公平有重要意义,要想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平,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设计。但是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毕竟是“舶来品”,其移植到中国后的“本土化”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它必须与中国的现实土壤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5 年8 月10 日国务院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 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货和换货。该行政法规只适用于直销产品,范围未免狭窄。笔者建议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定化首先要提高立法位阶,该制度应该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其次适当扩大适用范围。未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规定消费者反悔权。其适用范围可作列举式规定,行使期限可作统一规定,但也给其他特别立法留下立法空间。

建议可作下列表述:基于电子商务、上门推销、远程邮购、电视直销等形式订立的消费合同,在合同履行后7 日内,消费者有权不附加理由主张撤销合同。对由此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除非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经营者应该接受消费者的退货并无条件退还价款。但如果消费者已经使用商品或造成商品损害影响商品再销售的不在此限。其他法律对消费者的反悔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冷却期制度即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消费者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限制,即必须是在订立消费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行使;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针对经营者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制度设计的目标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4】

反悔权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以权威性的法律规定为这些行为确定了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打击那些利用“无条件退货”等口号诱导消费者的经营者。

【参考文献】:

【1】《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董新凯1 ,夏瑜2;收稿日期:2004212206 作者简介:董新凯(19682) ,男,江苏洪泽人,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夏瑜(19802) ,女,江苏盐城人,南京理工大学助教。(1. 南京大学,江苏南京21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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