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转让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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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可流通A股

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1:xx

身份证号:

转让方2:xx

身份证号:

转让方3:xx

身份证号:

转让方4:xx

身份证号:

转让方5:xx

身份证号:

(以下统称“转让方”)

受让方:湖州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地址:x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xx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1)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江苏xx”)为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x),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

(2)xx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xx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xx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xx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xx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3)受让方湖州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00MA2B3GXP5G。

(4)经协商,xx向xx转让江苏xx共计22,462,500股股份,占江苏xx股份总数的4.62%;xx向xx转让江苏xx共计8,752,998股股份,占江苏xx股份总数的1.80%;xx向xx转让江苏xx共计7,013,556股股份,占江苏xx股份总数的1.44%;xx向xx转让江苏xx共计6,883,606股股份,占江苏xx股份总数的1.42%;xx向xx 转让江苏xx共计2,577,288股股份,占江苏xx股份总数的0.53%。上述转让方共计向xx转让江苏xx47,689,948股股份,占江苏xx股份总数的9.82%。

经友好协商,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的江苏xx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第一条除非另有特别解释和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书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本协议书:指本协议书及所有附件,包括经各方不时修改并生效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书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江苏xx:指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xx)。

1.3 本次股份转让:指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的江苏xx的股份。

1.4 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受让方拟受让的江苏xx股份共47,689,948股,占江苏xx股份总数的9.82%。

1.5 基准日:指本次股份转让的基准日,即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完成股份过户之日。

1.6 股份转让价款:指根据本协议书第六条之规定,受让方分别向转让方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总价款。

1.7股份过户:指根据本协议书第八条所规定,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1.8 股份过户日:指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1.9 过渡期间:指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日止的期间。

1.10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2 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13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周末双休日、公共休假日之外的工作日,如行使某项权利、履行某项义务须通过其他机构场所(如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进行,则为该机构的工作日。

第二条除非本协议书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否则:

2.1 本协议书中所引用的“条款”及“附件”均指本协议书的条款及附件,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2 本协议书的条款,附件序号和标题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影响本协议书的释义或解释。

2.3 在本协议书项下,如可行使某项权利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可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如应当履行某项义务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应该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履行该项义务。

2.4 在提到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的任何规定时,应包括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括该等法律的修订和重新制定,替代其的任何法律或依其颁布的所有条件和法律文件。

2.5 各方已联合参与了本协议书的谈判和起草,如果在意图或解释方面出现不明确或疑问,本协议书的解释应如同各方联合起草一般,不得在认定和举证方面存在明显偏袒或损害任何一方的不公平、不合理之情形。

2.6 本协议书所称的“已披露的情况”是指各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在指定的公开信息领域披露的情况,及各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互相向对方提供的材料中所披露的情况,及以各方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相关附件材料,互相签署的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情况。

第二章标的股份

第三条股份转让

3.1xx同意将其持有的江苏xx股份22,46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xx;xx同意将其持有的江苏xx股份8,752,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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