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管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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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监管法规要点梳理
信托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基本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信固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信信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7、受益权转让: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
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
出台背景: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是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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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做法,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均已建立相关监管体系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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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扩张,从2007年初的3606亿元发展到2010年的3万
亿元,增长近10倍
部分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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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以上,而内部控制能力并未显著提升,引发盲目扩张的
要点:1、集合信托计划设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及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009年2月4日
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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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要点:3、推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
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不得在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不得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4、保管要求: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
1、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2、关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3、关于政信合作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4、关于证券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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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规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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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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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关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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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合作相关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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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相关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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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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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2、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 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 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人。 5、运用方式: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
金。 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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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要点:6、禁止性条款: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
施行时间:2007年3月1日
主要规范内容: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的概念及内涵;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 与终止 ;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规则;对信托公司的监管
要点:1、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描述: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2、信托公司经营范围(11条,略)。 3、限制性条款: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 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的50%。
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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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什么是“净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 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 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 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 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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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要点:4、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5、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
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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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施行时间:2007年3月1日
主要规范内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概念及内涵;信托计划的设立;财产保 管 ;运营和风险管理;变更、终止、清算;信息披露;受益人大会
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分配。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 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 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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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2010年8月24日
主要规范内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的概念及内涵;净资本、风险资 本的计算 ;风险控制指标;对净资本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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