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外观专利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外观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侵犯外观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外观专利侵权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手机外观设计和生产的公司,该公司设计了一款名为“时尚之星”的手机外观,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不久后,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外观与“时尚之星”极为相似的手机产品,并开始大规模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乙公司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案件审理: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进行了证据调查和听证。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产品设计图纸、生产销售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其对“时尚之星”手机外观的专利权。
而乙公司则提出了其产品设计图纸、生产销售合同等证据,试图证明其产品并非抄袭甲公司的外观设计。
最终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的手机产品外观与甲公司的“时尚之星”手机外观存在明显相似之处,构成对甲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在这一过程中,甲公司通过提交充分的证据,成功证明了其对“时尚之星”手机外观的专利权,从而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而乙公司则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品并非侵权,最终被判定侵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结论: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充分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侵权方应当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衣服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衣服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原判认定:印x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23024××××.6的“衣服(12410700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6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日。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同年12月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印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在浙江省杭州市意法服饰城二楼2378号购买15件衣服,其中包括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编号分别为0023824、0023825的购物清单两张和店铺名片一张。
两张购物清单上均标注有“某菲娜”商标,名片显示“某菲娜、杭州意法店张xx”字样。
该批共15件衣服的售价均约为200-300元/件。
印x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2月9日期间,浙江省杭州市意法服饰城二楼2378号店铺由吴xx承租。
张xx在原审庭审中自认该店铺由其与吴xx共同经营,二人系夫妻关系;张xx同时认可其与吴xx在经营涉案店铺的同时,二人同时租赁约800平方米厂房、雇佣约20-30人进行服装加工生产,可根据客户需求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涉案“某菲娜”商标系由吴xx注册。
印x公司以张xx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xx: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落入专利号为ZL20123024××××.6的“衣服(12410700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2、赔偿印x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3、赔偿印x公司律师费5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关于张xx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本案中,张xx未提交任何现有设计的文献以供比对,既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已经被现有设计所公开,也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xx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引言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它涉及到对创新和创造的保护,对创作成果和发明创造的权益的保护。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备受关注,这些案例不仅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和创新起到了引领和指导作用,也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具有很大的意义。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
正文:一、苹果 vs. 三星专利侵权案1. 三星涉嫌侵犯苹果的专利权2. 苹果指控三星手机外观设计侵权3. 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4. 对产业竞争和创新的影响5. 具有示范和借鉴作用的案例二、微软 vs. Google专利战争1. 微软起诉Google Android系统专利侵权2. Google起诉微软Office软件专利侵权3. 双方专利战争升级及解决方式4. 对软件行业和技术创新的启示5. 对专利战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警示三、华为 vs. 美国政府专利纠纷1. 美国政府对华为涉嫌专利侵权发起调查2. 华为反击并提起专利诉讼3. 对华为在全球市场的影响4. 影响国际关系和贸易战局势5. 对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四、乐高 vs. Lepin侵权案1. 乐高起诉Lepin品牌侵权2. 针对创意设计和外观模仿的指控3. 乐高维权措施和维权结果4. 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5. 对行业创新和市场竞争的警示五、特斯拉 vs. 前员工专利侵权案1. 特斯拉起诉前员工窃取商业机密2. 员工涉嫌侵权的专利和技术信息3. 案件审理及员工被判赔偿结果4. 对公司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5. 对员工行为和商业竞争的警示总结:通过对这些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这些案例不仅给相关行业和企业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也引发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竞争的思考。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创新和创造的蓬勃发展。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不乏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可谓备受瞩目,两家科技巨头之间长期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多个外观和软件方面的专利,而三星则以反击起诉苹果同样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多次诉讼和调解,双方最终在全球达成和解,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二、微软与国内山寨软件生产商纠纷山寨软件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严重侵犯了微软的知识产权。
微软通过长期的调查和取证,成功起诉了多家山寨软件生产商,并取得了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的知识产权,也起到了对侵权者的震慑作用。
三、华为与美国高通专利纠纷华为与美国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备受关注。
美国高通起诉华为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赔偿。
华为则进行了专利无效宣告,并提出反诉指控高通垄断市场。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阿里巴巴与淘宝卖家侵权纠纷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知名企业,一直倡导知识产权保护。
阿里巴巴将淘宝注册商标保护为自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举报、取证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促进了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百事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争议百事公司发起了一场商标争议诉讼,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近年来商标诉讼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各自的商标权益。
六、华为与海思半导体专利保护案华为内部子公司海思半导体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专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华为采取了严格的专利保护措施,以确保这些专利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内部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七、日本富士胶片公司与苹果专利争议日本富士胶片公司起诉苹果侵犯其相机专利,要求苹果停售涉案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这场纠纷涉及到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以及技术专利等多个方面。
苹果指控三星的多款智能手机抄袭了 iPhone 的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侵犯了其多项专利。
三星则辩称自己的产品是独立研发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长时间的法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三星向苹果支付巨额赔偿。
这一案例不仅凸显了专利保护在科技领域的重要性,也反映出了企业在竞争中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等方面的创新同样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不断进行创新并及时申请专利,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在研发和设计产品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案例二:某知名作家作品被抄袭一位知名作家的畅销小说被另一位作者抄袭,情节、人物设定甚至部分语句都极为相似。
原作者发现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者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对于文学创作领域来说,抄袭行为严重破坏了创作环境,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这也提醒了广大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读者也应该支持正版作品,抵制抄袭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创作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某品牌商标被仿冒某知名品牌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消费者基础。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仿冒该品牌的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对原品牌的形象和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原品牌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理、颜色、图案或其组合所具有的新的和原创的特点,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侵权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被他人保护的外观设计作品。
下面将介绍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汽车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他们的外观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竞争对手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其设计相似的轿车。
原汽车制造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汽车制造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侵权事实,并判决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汽车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具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该沙发的外观设计独特,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家具商未经授权,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似的沙发。
原家具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家具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家具商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外观设计专利的权益。
法院判决家具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家具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外观专利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外观专利是指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颜色等方面的设计。
外观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对于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外观设计较为直观,容易被模仿和复制,因此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也屡屡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
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的手机外壳设计,具有独特的图案和形状。
该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其手机产品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不久之后,一家竞争对手推出了一款外观与该公司专利相似的手机产品,并在市场上大肆宣传和销售。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的手机外观设计与其专利设计极为相似,便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性和独创性。
同时,该公司还聘请了专业的外观设计师和专利律师,对比了两款手机产品的外观设计,指出了竞争对手手机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而竞争对手则辩称其手机外观设计并非抄袭,而是独立开发的。
然而,经过法院的审理和专家的鉴定,最终法院判决竞争对手侵犯了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和解决方式。
首先,外观专利案件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专利文件、设计稿、产品图片等。
其次,需要聘请专业的外观设计师和专利律师,进行专业的对比和分析,以证明侵权行为。
最后,需要依靠法院的审理和专家的鉴定,来做出公正的判决,保护原创设计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外观专利侵权案件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支持,才能取得胜诉。
同时,也需要法院和专家的公正判决,来保护创新设计者的权益。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对外观专利侵权案件有所启发,也希望企业和设计者能够更加重视外观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共同维护创新和竞争的公平环境。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外观专利侵权那些事儿,通过一些案例把这事儿给整明白喽。
一、“神似”的杯子案例。
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告设计了一款超级酷炫的杯子。
这杯子的外观那是相当独特,杯身是流线型的,就像那种超跑的车身线条一样,而且杯把是个弯曲的造型,上面还有一些精致的小纹理,像是树叶的脉络。
被告呢,也推出了一款杯子。
猛一看,哟呵,和原告的杯子简直就是孪生兄弟啊。
杯身的流线形状几乎一模一样,杯把虽然纹理有点小差别,但是整体弯曲的感觉和形状那也是高度相似。
这时候,原告就不干了,告被告外观专利侵权。
法院咋看的呢?法院首先看整体的视觉效果。
这就好比你看两个人,虽然有些小细节不一样,但是整体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那这就有问题了。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购买杯子的时候,很容易就把被告的杯子当成是原告的杯子。
因为咱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个大概的样子,谁会拿着放大镜去看那些特别细微的差别啊。
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侵权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外观专利侵权可不光是看那些小细节,整体的感觉相似那可不行,就像你不能抄袭别人的整体创意,稍微改改边边角角就当成自己的新东西。
二、奇特的灯具案例。
再讲一个灯具的案子。
原告设计的灯具是那种很有艺术感的,形状像一朵盛开的花朵。
花瓣是用特殊的玻璃材料做的,灯光一亮起来,那效果就像花朵在闪闪发光一样。
而且灯具的底座是个圆形的,上面还有一些独特的雕刻,像是古老的图腾。
被告的灯具呢,也是花朵造型。
不过被告说,我的花瓣数量和你的不一样啊,我的底座雕刻虽然也是圆形的,但是图案和你的图腾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但是啊,法院看的是整体的视觉印象。
这个灯具在正常使用的时候,大家看过去,首先看到的就是一朵花在发光。
消费者不会去数花瓣的数量,也不会特别仔细地去对比底座的雕刻图案。
整体上,被告的灯具和原告的灯具给人的视觉感受非常相似,就像两个差不多模样的花朵在那亮着。
所以呢,法院还是判定被告侵权了。
灯具外观专利侵权案例
灯具外观专利侵权案例>篇一:某灯饰公司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1661字)2010年9月2日,贾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景观灯(J0909)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4月6日发布公告,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号为:ZL2010XXXX号,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其后贾某与济南某灯饰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济南某灯饰公司对该项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权。
2010年10月株洲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对株洲市某广场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在广场中心及后门处所使用的景观灯与济南某灯饰公司所申请的景观灯外观设计专利相一致,涉嫌侵犯济南某灯饰公司的专利权,据调查株洲房产公司是从南京某路灯公司处购得的侵权灯具。
济南某灯饰公司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遂将包括生产商、销售商、使用者在内的各侵权人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过程:本所在接受济南某灯饰公司的委托后,由办案经验丰富的郑毅主任承办此案。
郑主任指派谢恩杰等律师远赴株洲,现场查看了实际情况后于2011年10月19日向株洲市公证处申请作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公证,侵权证据得以固定,后经多方取证,于2011年11月,将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者)、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者)、株洲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使用者)作为被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月11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辩称:1、其并未实施景观灯的采购及安装行为,其所使用的景观灯来源合法。
2010年7月12日,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某园林公司签订合同,将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某广场工程发包给北京某园林公司建设施工。
2011年9月18日,北京某园林公司与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了承包工程所需的景观灯。
巫某为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的业主。
2、其作为景观灯的终端用户不存在采购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明知是专利侵权产品而仍然使用的行为。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原告张三,男,汉族,1 96 1年1 2月1 6日出生,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5 1 5室。
法定代表人余文科,总经理。
被告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6 1 8室。
法定代表人余先梅,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x,北京市德恒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原告张三为与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松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 011年11月1 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2年2月2 8日公开开行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加强,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称: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2009年12 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至今有效。
原告与妻子注册了名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自行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夫妻二人靠此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进入2009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己的销售量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且价格也被逼直线下降。
经过调查得知,被告天冠公司和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产品,并分别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和“阿里巴巴”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为此,原告对被告天冠公司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对被告亚松公司曾提出书面警告,而被告天冠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被告亚松公司则对一款专利产品在网上予以停止宣传。
但是事后不久,原告再次发现两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生产和销售两款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例分析【案例】陈某于2005年12⽉申请了⼀项名为“**饰条”的型材外观设计专利。
该型材⽤于艺术玻璃的制作。
该专利授权后,陈某发现,后来蒋某也在制造销售同样的艺术玻璃。
陈某认为蒋某制造的艺术玻璃中使⽤的“**饰条”的型材与⾃⼰的专利近似,遂将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停⽌销售侵权产品;由三被告销毁该侵权产品;由被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本案作为⼀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般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往往被控侵权产品本⾝即是⼀个独⽴、完整的产品,⽽本案中的“**饰条”,由于其主要⽤于镶嵌、装饰在玻璃门窗中,起⼀种美化的作⽤,并往往和玻璃门窗构成⼀体,不可分离。
这就产⽣了⼀个问题:⽣产玻璃门窗的⼚家(本案中被告蒋某、张某)购买了该被控侵权产品(**饰条)以后,⼜将其嵌⼊、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空艺术玻璃)中(并销售该中空艺术玻璃)的⾏为,对被控侵权产品到底是⼀种的“使⽤”⾏为,还是⼀种“⽣产”和“销售”⾏为?因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第⼗⼀条明规定,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施⾏为只包括“为⽣产经营⽬的制造、许诺销售(2008年修改新增)、销售、进⼝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为,并不包括“使⽤”。
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侵权产品落⼊了原告的涉案专利图形的保护范围,但只要被告对该专利权产品只是“使⽤”⾏为,也就不存在侵权的可能。
不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是我国专利法在外观设计和发明、实⽤新型保护制度的⾮常显著的区别。
【分析】在本案中,蒋某⼆⼈购买了**饰条后对其进⾏切割、重新连接组合,与其他装饰物搭配,最终做成其他产品(玻璃门窗),其⾃始⾄终只是⼀种对于型材的“使⽤”⾏为。
其实这也是**饰条这⼀产品本⾝的功能所决定的,即作为⼀种⽣产其他产品的材料,它的使⽤者或⽈⽬标客户并不是⼀般⼤众,⽽只能是其他产品的加⼯企业;⽽当其他企业将其与其他型材⼀起加⼯成其他产品之后,其作为型材的性能已经被⽤尽。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专利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商业领域中,专利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保护创新的成果,还可以带来商业利益。
然而,专利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分析一些著名的专利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侵权案例的特点和应对方法。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之战在智能手机领域,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侵权之战备受瞩目。
苹果声称三星的某些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专利。
这场官司经历了多轮法律诉讼,最终以苹果获胜告终。
判决结果表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包括产品外观设计和软件功能,虽然维权过程漫长,但正义最终得到了伸张。
案例二:高通与苹果专利纠纷高通作为一家领先的通信技术公司,持有大量的专利。
然而,与苹果的专利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
苹果指控高通滥用其在移动通信标准专利方面的市场垄断地位,并对其采取不公平的许可政策。
这场官司牵扯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庭,并导致了双方的专利许可协议的重新谈判。
案例三:微软与华为专利交叉许可微软和华为之间的专利交叉许可是一个有趣的案例。
通过交叉许可协议,双方同意共享彼此的专利,以便在各自的产品中充分利用技术创新。
这种许可方式有助于避免专利侵权纠纷,并促进了双方的合作与共赢。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专利侵权案例的共同特征和解决方法。
首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明确而准确,涵盖产品的外观设计、技术特点和软件功能等方面。
其次,法律诉讼是解决侵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但争议的解决应该更加注重公正和合理。
此外,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创新,进而避免专利侵权的发生。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对于企业和创新者来说至关重要。
专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创新环境的形成和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深入研究专利侵权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并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作出明智的决策和选择。
【正文结束】。
外观专利申诉成功的案例
外观专利申诉成功的案例1. 苹果公司对三星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苹果公司曾对三星公司的手机外观专利进行申诉,认为三星的手机设计抄袭了苹果的iPhone。
经过多年的法律纠纷,最终苹果公司获得了胜诉,并获得了巨额赔偿。
2.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微软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百度网讯科技公司曾对微软公司的平板电脑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微软的设计抄袭了他们的产品。
经过专利局和法院的审理,最终百度网讯科技公司获得了申诉成功的判决。
3. 谷歌对华为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谷歌曾对华为公司的智能手表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华为的设计与他们的产品相似度过高。
经过专利局的审理,最终谷歌获得了申诉成功的结果。
4. 特斯拉对大众汽车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特斯拉曾对大众汽车公司的电动汽车外观专利进行申诉,指控大众汽车公司的设计抄袭了他们的产品。
经过多轮的法律纠纷,最终特斯拉获得了申诉成功的判决。
5. 联想对惠普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联想曾对惠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惠普的设计与他们的产品相似度很高。
经过专利局的审理,最终联想获得了申诉成功的结果。
6. 小米对华为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小米曾对华为公司的手机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华为的设计与他们的产品相似度过高。
经过多轮的法律纠纷,最终小米获得了申诉成功的判决。
7. 三菱汽车对丰田汽车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三菱汽车曾对丰田汽车公司的汽车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丰田的设计抄袭了他们的产品。
经过专利局和法院的审理,最终三菱汽车获得了申诉成功的判决。
8. 索尼对华硕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索尼曾对华硕公司的电子产品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华硕的设计与他们的产品相似度过高。
经过专利局的审理,最终索尼获得了申诉成功的结果。
9. 比亚迪对特斯拉公司外观专利的申诉成功比亚迪曾对特斯拉公司的电动汽车外观专利进行申诉,声称特斯拉的设计抄袭了他们的产品。
经过多轮的法律纠纷,最终比亚迪获得了申诉成功的判决。
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各国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诉三星侵犯专利权案。
2011年,苹果公司以三星侵犯其设计专利权为由,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涉及到手机外观设计、触摸屏技术等多个方面。
最终,法院判决三星侵犯了苹果公司的部分专利权,并判决三星赔偿苹果公司10亿美元。
这个案例反映了知识产权法的实际应用。
在产品外观设计和技术创新方面,企业需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而法院的判决也表明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严肃的,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迪士尼公司与盗版制品案。
迪士尼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娱乐公司,其拥有众多知名动画角色和电影作品。
然而,由于盗版制品的存在,迪士尼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
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迪士尼公司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止盗版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这个案例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
盗版制品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法律手段制止盗版行为,不仅能够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也能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案例三,药品专利纠纷案。
在医药行业,专利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旦药品的专利权受到侵犯,将对企业的创新和研发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药品专利纠纷案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也是比较常见的。
例如,某药企研发的新药获得了专利权,但不久后发现有其他企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同类药品。
在这种情况下,药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各类企业都需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维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和利益。
同时,法律的严格执行也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法律学习,共同维护良好的创新环境。
关于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
关于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你们讲一个关于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这事儿可真的太有意思了!
想象一下,有个小明啊,他特别聪明,自己研发了一款超级酷炫的杯子,那杯子的造型独特极了,就像一件艺术品!他高兴坏了,赶紧去申请了外观专利。
可是呢,没多久,他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和他的杯子几乎一模一样的东西!哎呀呀,这不是赤裸裸地侵权嘛!
小明那个气呀,他就像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转!他心想:“我的心血怎么能被别人这样抄袭呢!”于是,他找到了律师,准备和侵权者好好理论一番。
律师就跟他说:“这事儿啊,咱得有证据,得让对方无话可说!”
小明到处收集证据,那认真的劲儿,就像侦探在破案!终于,他找到了足够的证据,把侵权者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侵权者还在那狡辩呢,说什么“这只是巧合”,哼,骗谁呢!
审判的过程就像一场激烈的战斗,双方唇枪舌剑。
小明坚定地捍卫着自己的权益,那模样真让人佩服!最后,法官宣布小明胜诉,侵权者得付出代价!这可真是大快人心啊,不是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呢?外观专利可不是闹着玩的,那是人家的智慧结晶!我们不能随随便便就去抄袭别人的东西呀!就像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一样,产品也应该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如果都去模仿抄袭,那创新的动力不就被扼杀了吗?那我们的世界不就变得千篇一律了吗?
所以啊,我们都要尊重知识产权,让那些有创意、有才华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不断进步嘛!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案例案例1原告凤阳县粉丝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赵保全,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松,凤阳振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俊,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该厂供销科科长,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北4组115号。
被告罗源县起步镇发金茹粉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蒋店村。
法定代表人官发金,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福州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王庄新村二区20座203.原告安徽省凤阳县粉丝厂诉被告罗源县起步镇发金茹粉加工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庆松、詹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官发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生产的注册商标为“日月”牌的袋装粉丝,系知名商品,投放福州市场以来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月销售量平均达50吨。
1995年8月,原告为防止他人仿冒包装,使用了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的精美包装,该包装设计已于1996年10月5日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95 3 08198.2.自1995年11月以来,原告的粉丝销售量大幅下降,经原告在福州地区的业务总代理──福州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的调查了解,发现被告也正在福州市场上销售与原告产品几乎同样包装的白薯粉丝,且以极低的价格出售。
至少到目前为止,原告在福州市场少销售粉丝150吨,按每吨利润250元计,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7500元。
为减少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商品销售带来的消极影响,挽回原告产品在当地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原告在福州市东南电视台做广告,广告宣传费为13393元。
被告未经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与原告产品同类的粉丝之包装袋的设计制作上的主要技术特征──造型、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上均相同或近似,已明显构成侵权,且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和信誉损失。
专利侵权典型案例
专利侵权典型案例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实施专利方法的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例。
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是一种新型的手机外壳设计,具有防摔、防水、防尘等功能,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好评。
然而,不久后,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推出了一款外观和功能几乎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手机外壳产品,这显然触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专利侵权的行为是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即该手机外壳设计的外观和功能都与原发明专利相同。
其次,由于该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成功,因此侵权行为对原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最后,原公司对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侵权公司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因为其产品与原发明专利的外观和功能高度相似,且在市场上直接竞争。
侵权公司可能需要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而原公司也需要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专利保护对于创新型企业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专利保护,企业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
而对于侵权行为,法律应当严格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也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专利保护的重视,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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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原告张三,男,汉族,1 96 1年1 2月1 6日出生,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5 1 5室。
法定代表人余文科,总经理。
被告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6 1 8室。
法定代表人余先梅,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x,北京市德恒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原告张三为与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松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 011年11月1 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2年2月2 8日公开开行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加强,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称: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2009年12 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至今有效。
原告与妻子注册了名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自行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夫妻二人靠此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但是,进入2009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己的销售量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且价格也被逼直线下降。
经过调查得知,被告天冠公司和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产品,并分别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和“阿里巴巴”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为此,原告对被告天冠公司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对被告亚松公司曾提出书面警告,而被告天冠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被告亚松公司则对一款专利产品在网上予以停止宣传。
但是事后不久,原告再次发现两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生产和销售两款专利产品。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两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大肆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此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该行为已给原告的合法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设备;2、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l、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两被告生产销售;2、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采用的是声光报警器均基本结构,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3、原告专利在申请目前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是专业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不应给予外观设泞专利保护;4、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差异,普通消费者可以轻易判断出两个产品的不同;5、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原告没有出具检索报告。
不能证明专利的有效性。
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张三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声光报警器(S-S型)专利证书。
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
2、两被告销售实物。
证明:被告侵权。
3、专利S-S型年费收费收据。
证明:专利权有效性。
4、 (2 01 1)鄂洪兴内证字第481 4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天冠公司TGSG 一01B产品侵权;5、 (2 01 1)鄂钢城内证字第2 07 7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天冠公司TGSG 一01产品、被告亚松公司Ys—Ol产品侵权及被告的销售规模。
6、两被告销售实物发票。
证明:两被告销售侵权产品。
7、被告天冠公司产品手册。
证明:被告侵权。
8、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差旅费等相关凭证。
证明:原告合理支出。
9、原告投资相关公司的资料。
证明:原告靠此产品为生。
1 0、火车车票及出租车车票等差旅费凭证。
证明: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
1 1、两被告公司经营地点图片一张。
证明:两被告共同销售陂控侵权产品的场所。
1 2、授权书。
证明:原告授权其代理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天冠公司与亚松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产品实物及图片。
证明:产品是被告天冠公司将购买来的零部件进行组装、贴牌再行销售的,不是制造行为。
2、公司基本情况。
证明:两被告无关联关系。
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各方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一、关于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1、两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本院认为,证据l、3系涉案专利权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两者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两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5、6、1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2系原告购买的产品实物,该实物贴标标注“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ht tp://www.hztgkj.com”以及“TGSG一01B”声光报警器”字样,与证据4、5侵权公证书显示的被告天冠公司的网站,涉案产品的型号及图片、证据6购买发票以及证据l2购买授权书相互印证,且该标识与被告提供的证据l产品实物标识相同,故对证据2的真实性子以确认。
本院认为证据2、4、5、6、1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
3、两被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具有证据效力。
4、两被告对证据8、1 0中公证费票据无异议,对其他票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系诉讼产生的费用。
本院经审查,对公证费票据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其他费用票据将结合本案的事买酌情予以确定。
5、两被告对证据9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6、两被告对证据1 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内容亦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故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二、关于两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证据l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恰能证明被告天冠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天冠公司不是原告提交的涉案产品的生产者。
2、原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两被告公司有关联。
本院经审查,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被告公司有关联,故本院对证据2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 00 9年1月1 3日,张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S—s 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 0 09年1 2月2日,专利号为ZL20093011 3417.9,并已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根据专剩公告文本显示,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为:整个产品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圆柱形旋转灯,报警灯安装在中部方形喇叭扬声器上;中部的扬声器喇叭口呈长方形,扬声器高度与报警灯高度相近,上部报警灯和中部扬声器约占整个产品视图的5/6,扬声器安装在基座上;下部为平板形基座。
2011年11月1日,张三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点击Internet gxplorer谤4览器,在地址栏中输/kwww.hztgkj.OOfll,进入“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主页,点击页面上的“产品中心”,在该页的“产品系列”中点击“工业用声光报警器”,在该页面中点击“TGSG一018型声光报警器”,出现“TGSG一018型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产品概况等信息页面。
二、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hzya son9.com”进入“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主页,在页面上“产品分类”栏目中点击“工业声光报警器”,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Ys—ol声光报警器”,出现“Ys—ol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产品概况等信息页面。
2011年11月8日,张三向湖北省武汉市钢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金公证。
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主页,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下的“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主页,在该页面的“产品分类”中点击“工业用声光报警器”,继续点击“一体化声光报警器TGNG—ol提供0EM”,出现TGSG一018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概况等信息页面;二、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主页,在该页面搜索拦中输入“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下的“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主页,在该页面的“产品分类”中点击“声光报警器系列”,出现声光报警器产品图页面。
2 011年11月,原告代理人但加强受原告张三委托向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TGSG—olB声光报警器”。
两被告出具号码为00461 687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货物名称:报警器,销售方名称为: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单价360元,开票日期:2011年11月1 4日,发票上加盖了天冠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亚松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该款声光报警器上标有“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的字样,上述声光报警器产品外观表现为:上部为圆顶报警灯,中部为方形喇叭口,下部为平板形基座.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天冠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注册资本:5 0万元;亚松公司成立于2 01 0年11_呵l 9日,注册资本:1 0万。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陈翠刚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95%。
该公司成立于2 003年1 0月23日,注册资本:2 0万。
原告张三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 000元、差旅费人民币约人民币2 000元。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093011 341 7.9“声光报警器(S-S型)”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张三履行了交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原告张三作为涉案专利}叉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