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金融信托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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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财产独立性要求
三、信托机构的经营模式与组织形式
经营模式:混业经营(美、欧等国)与分业经 营(我国)
组织形式:单一信托机构与附属于其他机构的 信托机构
我国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 (1)专业信托机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公司 (2)非专业信托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四、信托业发展的国际趋势
中介类业务(投行业务):重组并购、项目 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信用见证、资 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担保业务
自营类业务:(自有资金的)同业拆放,贷 款、融资租赁和投资,同业拆借
3. 业务运作方式的限制
信托财产运用的形式: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 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 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银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机构营业化 信托业务金融化 信托金融化和营业化,是现代信托的两大典型特
征。
五、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进程
1.起步 2.五次整顿: 1982年4月 1985年 1988年10月 1993年7月 1998年底
六、信托机构的管理制度
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
信托机构管理的内容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 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 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2.固有业务的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 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
第五章 金融信托机构的管理 一、金融信托机构的性质
概念: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 身份承揽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法人机构。
性质: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中充 当受托人的法人金融机构。
二、金融信托机构的特点
——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 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 主要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信托报酬是主要或重要的利润来源 业务经营中要遵循信托的基本要求:信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 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 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8)修改公司章程; (9)合并或者分立;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营原则:遵守法规、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四)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及其限制:
1.业务范围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五)经营规则与业务限制:
1.保证信托财产及其经营、核算的独立性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 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
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批:设立信托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
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3.设立形式:采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形
务(比如:公益信托) 。
2. 业务种类
信托类业务:
资金信托业务:[贷款信托] [股权投资信托] [权益投资信托] [债权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 信托] [融资租赁信托][组合运用信托] [房地 产投资信托] [外汇信托]
财产信托业务:[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权力信托: [知识产权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 [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表决权信托] [专利信 托]

4.分支机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二)信托公司的变更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住所; (4)改变组织形式; (5)调整业务范围; (6)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
——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大支柱
1.信托制度国际化
1985年7月1日在海牙订立的《关于信托的 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1992年1 月1日生效。
2.信托品种日益创新
信托目的多样化 信托利用主体多元化 信托应用领域多元化
3.信托功能不断深化
两项基本功能 + 多项衍生功能
4.信托金融化:体现为
信托机构的创设以及变更与终止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 对信托机构的监管
(一)信托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 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 产。
固有财产的运用形式: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 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 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银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 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的20%。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定目的信托:[公益信托] [员工持股信托 (ESOP)] [管理层收购信托(MBO)] [国有资产 管理信托]
委托类业务:[人寿保险委托] [遗嘱委托] [年金委托பைடு நூலகம்务] [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代理类业务:[代理收付款] [代理发行债 券][代清债权债务] [代理资财保管][代理公 司组建] [代理会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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