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金融信托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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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作业和答案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作业和答案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一、填空题1、凡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

答案:金融机构2、()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答案:政策性银行3、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是()、()、()、()。

答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4、我国第一家民营性质的商业银行是()。

答案:中国民生银行5、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中心环节是()。

答案:中央银行6、专业银行的存在是()在金融领域中的表现。

答案:社会分工7、()是西方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力量。

答案:商业银行8、()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答案:投资银行9、不动产抵押银行的资金主要是靠发行()来筹集的。

答案:不动产抵押债券10、()是通过金融渠道支持本国对外贸易的专业银行。

答案:进出口银行11、1988年以前,我国的保险业由()独家经营。

答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2、新中国金融体系诞生以()的建立为标志。

答案:中国人民银行13、70年代末以前,我国金融领域的“大一统”格局取决于高度集中的()体制。

答案:财政信贷管理14、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是()。

答案:中国工商银行二、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职责的是()A、发行人民币B、给企业发放贷款C、经理国库D、审批金融机构答案:B2、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一般职能时,与商业银行的最大差别在()问题上。

答案:CA、信用中介B、支付中介C、信用创造D、分配职能3、我国现行的中央银行制度下的金融机构体系,其核心银行是()。

答案:AA、中国人民银行B、国有专(商)业银行C、股份制银行D、非银行金融机构4、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集资组建的A、商业银行B、政府C、投资银行D、企业集团内部答案:D5、下列不属于证券机构的是()答案:DA、证券交易所B证券公司C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商D证券监督委员会6、我国最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的的国有商业银行是()A、中国工商银行B、中国银行C、中国农业银行D、中国建设银行答案:C7、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货币银行学ppt第5章金融机构体系

货币银行学ppt第5章金融机构体系
03
西方主要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这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问题,如何估价,见解不一,应予关注。
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出现重组浪潮,收购、兼并活动频繁。结果表现为先进工业化国家的少数几家金融巨无霸垄断了主要的市场份额,保持和加强了在全球竞争中的实力与地位。
01
当代西方银行购并浪潮
概念 银行合并(Merger)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而组成一个银行的法律行为。
解放区的金融体系
主要由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
发行货币,建立独立自主的本币市场,平稳了解放区的物价
发放低利率贷款,支持了解放区经济发展
旧中国的银行
中国通商银行——由中国人自己出资开办的第一家商业银行,成立于1897年,总行设在上海。
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建立 通过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解放区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人银行与钱庄以及建立农村信用社等途径实现。
国际金融机构的种类
全球性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增进国际贸易扩大和平衡发展;稳定国际汇兑,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协助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外汇管制;协助会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
01
02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 有两个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三者统称世界银行集团。主要向成员国提供长期优惠贷款。
三节 国际金融机构体系
01
形成与发展 形成(源于经济的国际化)
02
发展
1930年5月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
01
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体系,先后建立起四家世界性国际金融机构。
02
从1957年到70年代,欧洲、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中东等地区先后建立起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的运作,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托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信托业务,所有员工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加以执行。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和稳健管理。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注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原则,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受益人提供优质的信托服务。

第二章信托公司组织架构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是信托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理层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的合规运作,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内控部门,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三章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益人的需求和市场情况,设计合理的信托产品,确保投资安全和回报。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审查委托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避免因信托项目本身的风险导致损失。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承诺,合理配置信托资产,降低风险率。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受益人发布相关信息,确保受益人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计划和策略,做好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防范信息泄漏和篡改。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3篇)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等机构。

第三条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信息管理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破坏。

(三)责任明确:明确信息管理责任,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五)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信息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第二章信息分类与分级第四条金融业机构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公众信息:指金融机构对外公开的信息,如公司简介、产品信息、财务报告等。

(二)内部信息:指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信息,如员工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三)敏感信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或客户造成损害的信息,如客户交易记录、客户隐私信息等。

第五条金融业机构信息分级如下:(一)一般信息:指不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二)重要信息:指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三)核心信息:指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且可能对金融机构或客户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使用第六条金融业机构收集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收集信息应当依法取得相关主体同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二)必要原则:收集信息应当限于实现业务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三)最小化原则:收集信息应当限于实现业务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

(四)明确告知原则:收集信息前,应当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用途等。

第七条金融业机构使用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使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在1994.08.05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第七条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山西财经大学 《金融学》 第五章 金融机构体系

山西财经大学 《金融学》 第五章  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 专业银行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养老或退休基金、投 资基金等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组成主要由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各类专业银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构成。 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 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 机构体系。
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
西方国 家金融 体系
政策性金融机构:开放性、农业政策性、进出口政策性
专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农业银行、抵押银行、进出口
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投资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的 金融体 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 系 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包括的金融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以城市工商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为主 要服务对象的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于1984年成立,全面承担起原由 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担当 起积聚社会财富、支援国家建设的重任。 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正 式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工商银行成功在上海、香港两地同步发行上 市。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它是在西 方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现代各国金 融系统的核心,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 中央银行是各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中心和主导环节, 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对内它代表国家对整个金融体系实行领导和管理,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实施宏观金融调控, 是统治全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机构;对外它是一国 货币主权的象征。

第5章金融体系与金融机构体系《货币银行学》

第5章金融体系与金融机构体系《货币银行学》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保险公司 (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三)投资基金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信托投资公司 (六)信用合作社 (七)财务公司 (八)金融租赁公司 (九)邮政储蓄机构
银行。
第二节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一、银行机构 (三)专业银行 5.进出口银行 进出口银行是指专门为对外贸易提供结算、信贷等
国际金融服务的银行。
第二节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一、银行机构 (三)专业银行 6.住房信贷银行 住房信贷银行是指专门为居民购买住房提供金融服
务的金融机构。 此外,还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抵押银行、
第二节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一、银行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习惯也称货币当局,是在西方国家银行业
发展过程中,从商业银行中独立出来的一种银行。 ①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 ②二元的中央银行制度 ③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④准中央银行制度
第二节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一、银行机构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也称为存款货币银行,一般以经营工商
第五章 金融体系与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节 金融机构体系
一、金融体系的含义 金融体系的运作方式并不是可以直接了当看到的,
实际上它是一套十分复杂的体系。所谓金融体系, 就是指实现资金从储蓄者到用资者的融通、流动和 转移的系统。
第一节 金融机构体系
二、金融体系结构及分类
金融体系结构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相对 规模、比例关系和所占地位。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
一、银行机构 (三)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 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它们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具体分工的 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所以也有政策性专业银 行之称。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86]银发字第9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6.04.26【实施日期】1986.04.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86)银发字第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管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托投资业务,系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经理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

第四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准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禁止个人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第五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资金调度、工作协调、信息提供等方面,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服务,支持其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二、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三、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四、具有组织章程;五、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

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第八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一、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三、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五百万元;四、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五百万、二百万和一百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信托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制定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技能,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文化。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约束不良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和行为表现,进行公正评定和奖惩处理。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促监督机制,对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和内部沟通,增强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凝聚公司发展的合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信托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组成高效的工作委员会,明确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严格履行审议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勇于担当、廉洁自律,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监事会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决策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监事应当严守监督岗位的职责边界,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障公司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董事、监事应当立足本职工作,密切配合,开展有效合作,为公司的稳步发展共同努力。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主要决策执行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推进。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第一节金融机构的分类及职能一、金融机构的分类凡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可称为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金融机构,一般可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银行是对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总称。

按不同的标准划分,银行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职能不同划分可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按银行业务的地域划分,可分为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按资本来源划分,可分为股份制银行、合资银行、独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等。

此外,如果按金融机构资金的来源划分,可将金融机构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主要靠吸收各类存款作为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称为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等。

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是指以接受资金所有者根据契约规定缴纳的非存款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金融机构,其包括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养老基金、金融公司等。

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地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新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各种金融机构业务不断交叉、重叠。

这使得原有的各种金融机构的差异日趋缩小,相互间的界限越趋模糊,从而呈现出专业经营向多元化综合性经营发展的趋势。

二、金融机构的经济职能金融机构虽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本质上并无区别,都起着金融中介的作用。

具体说金融机构的经济职能主要有:1. 期限中介 (maturity intermediation) 职能。

期限中介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工具,使借款者得到所需时间长度的资金。

如商业银行吸收随时准备偿还的存款,而发放长期贷款。

如果没有商业银行的这一经济职能,借款人将不得不借短期贷款,或去寻找愿意进行长期放款的放款者。

2. 风险分散化 (diversification) 职能。

风险分散化是金融机构将风险较高的资产转变为风险较低的资产的职能。

如投资公司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聚集起来,投资于一批公司股票,便可分散并减少风险。

信托产品经营管理规定(3篇)

信托产品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产品经营管理,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以信托财产为基础,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信托财产安全,降低信托产品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持信托产品的合理流动性,满足投资者需求。

(四)收益性原则:合理确定信托产品收益,保障投资者利益。

(五)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投资者,确保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公正性。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信托产品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托公司资质。

(二)有明确的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范围。

(三)有明确的信托合同条款,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四)有合法的信托财产来源。

(五)有符合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人和受益人。

第六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信托产品设立申请书。

(二)信托合同。

(三)信托财产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

(四)信托财产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银保监会收到信托公司提交的信托产品设立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信托财产管理第八条信托财产管理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十条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约定。

金融信托行业管理制度范本

金融信托行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信托行业管理,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及其开展信托业务的各类信托产品。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信托业务。

(二)诚信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得有欺诈、误导等行为。

(三)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信托财产安全。

(四)客户至上:尊重客户意愿,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托业务管理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具备信托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信托业务相适应的资本金。

(四)有与信托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财产隔离制度,确保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产品发行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信托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动态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期限。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遵守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信托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有效,防止违规操作和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业务进行审计,确保信托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参与方利益,保护市场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集合方式,将不特定的参与方的资金进行信托投资并获取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具备充分的风险警示和透明度,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参与方能够全面了解风险和收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参与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征,合理配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置和运作第八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负责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经过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运作规则,并向参与方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方可通过信托公司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资金等信息。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参与方具备满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的能力。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投资及退出机制,确保参与方在合理期限内享受投资的权益。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参与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计划的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收益指标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等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信托业务委托管理规定(3篇)

信托业务委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信托业务委托管理,保障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业务委托管理,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风险可控原则;(四)独立自主原则;(五)专业谨慎原则。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信托业务许可证;(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三)有符合信托业务要求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信托业务需要的资金、财产和设施;(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委托人第六条委托人是指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财产合法、真实、有效;(二)委托财产权属明确;(三)委托财产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委托财产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信托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委托人身份证明;(二)委托财产权属证明;(三)委托财产评估报告;(四)信托合同;(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委托财产权属证明;(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三)不得擅自变更信托合同;(四)不得擅自提取信托财产;(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章 金融信托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   金融信托机构的管理
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 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 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八)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 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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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类业务:(自有资金的)同业拆放,贷 款、融资租赁和投资,同业拆借
3. 业务运作方式的限制
信托财产运用的形式: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
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
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银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 产。
2.固有业务的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
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 资。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
进行,逐笔向银监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3.信托业务的限制: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5)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净资本管理与赔偿准备金
1.净资本管理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 具体办法待定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 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 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比如:公益信托) 。

信托融资管理制度范本

信托融资管理制度范本

信托融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托融资管理行为,保护委托人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融资管理机构1. 融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信托融资管理能力和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信托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2. 融资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信托融资管理专业部门,负责信托融资管理业务的开展。

3. 融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信托融资管理业务的稳健运作。

第三章信托融资管理的目标1. 保护委托人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促进信托融资管理业务的开展。

3. 积极探索创新,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信托融资管理的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融资管理机构应当将风险控制置于首位,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避免信托融资业务的风险传导。

2. 诚实信用原则:融资管理机构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明确诚实信用是承办各项业务的基本条件。

3. 保护委托人利益原则:融资管理机构应当将保护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始终以委托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4. 合规经营原则:融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对信托融资管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执行,并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信托融资管理的组织架构1. 融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信托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信托融资管理业务的基本政策和任务分工。

2. 融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信托融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托融资管理业务操作。

3. 融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托融资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4. 融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信托融资管理业务的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信托融资管理的审批流程1. 委托人向融资管理机构提出信托融资管理业务申请。

2. 融资管理机构对委托人提出的信托融资管理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定申请资格。

3. 融资管理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信托融资管理业务申请进行审批,确定融资管理计划和具体操作方案。

4. 融资管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信托融资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具体的融资管理方案。

信托融资管理制度汇编

信托融资管理制度汇编

信托融资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融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融资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托公司、信托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信托融资主体的信托融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信托融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托融资管理应坚持规范管理、风险防控、激励约束、透明度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信托融资管理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方向,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信托融资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风险与合规风险可控。

第七条信托融资管理主体应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融资管理主体应不断完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准。

第九条信托融资管理主体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信托融资管理机构第十条信托融资管理机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信托融资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信托融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信托融资管理机构应设立符合业务规模和风险特征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危机应对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三条信托融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研、风控、合规、内审等专业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信托融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合规审查、内部审核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

第十五条信托融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提供透明、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信托融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员工活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信托融资管理机构应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积极提供专业化、差异化、定制化的信托融资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信托融资产品第十八条信托融资产品应按照风险特征和投资标的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明确产品的投资范围、运作机制和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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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信托机构的管理 一、金融信托机构的性质
概念: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 身份承揽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法人机构。
性质: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中充 当受托人的法人金融机构。
二、金融信托机构的特点
——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 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 主要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信托报酬是主要或重要的利润来源 业务经营中要遵循信托的基本要求:信
中介类业务(投行业务):重组并购、项目 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信用见证、资 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担保业务
自营类业务:(自有资金的)同业拆放,贷 款、融资租赁和投资,同业拆借
3. 业务运作方式的限制
信托财产运用的形式: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 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 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银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 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 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2.固有业务的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 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
务(比如:公益信托) 。
2. 业务种类
信托类业务:
资金信托业务:[贷款信托] [股权投资信托] [权益投资信[房地 产投资信托] [外汇信托]
财产信托业务:[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权力信托: [知识产权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 [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表决权信托] [专利信 托]
信托机构的创设以及变更与终止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 对信托机构的监管
(一)信托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 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 产。
固有财产的运用形式: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 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 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银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 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的20%。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大支柱
1.信托制度国际化
1985年7月1日在海牙订立的《关于信托的 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1992年1 月1日生效。
2.信托品种日益创新
信托目的多样化 信托利用主体多元化 信托应用领域多元化
3.信托功能不断深化
两项基本功能 + 多项衍生功能
4.信托金融化:体现为
信托机构营业化 信托业务金融化 信托金融化和营业化,是现代信托的两大典型特
征。
五、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进程
1.起步 2.五次整顿: 1982年4月 1985年 1988年10月 1993年7月 1998年底
六、信托机构的管理制度
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
信托机构管理的内容
托财产独立性要求
三、信托机构的经营模式与组织形式
经营模式:混业经营(美、欧等国)与分业经 营(我国)
组织形式:单一信托机构与附属于其他机构的 信托机构
我国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 (1)专业信托机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公司 (2)非专业信托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四、信托业发展的国际趋势
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
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批:设立信托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
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3.设立形式:采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形
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8)修改公司章程; (9)合并或者分立;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营原则:遵守法规、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四)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及其限制:
1.业务范围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五)经营规则与业务限制:
1.保证信托财产及其经营、核算的独立性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 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 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 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4.分支机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二)信托公司的变更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住所; (4)改变组织形式; (5)调整业务范围; (6)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
特定目的信托:[公益信托] [员工持股信托 (ESOP)] [管理层收购信托(MBO)] [国有资产 管理信托]
委托类业务:[人寿保险委托] [遗嘱委托] [年金委托业务] [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代理类业务:[代理收付款] [代理发行债 券][代清债权债务] [代理资财保管][代理公 司组建] [代理会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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