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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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 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 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 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 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 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 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 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 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 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 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 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 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 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董永: 那对质疑回复不满时,还不到7日,就是不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可不可以投诉? 程向阳律师: 可以,一般理解这个是最长投诉期限。不满的,只要在期限内,任何时间段都可以投诉。不回复的,要坐等时间走完,才能确定没有恢复的事实,也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投诉。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 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 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 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 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面对质疑和投诉代理机构应做好五项工作

面对质疑和投诉代理机构应做好五项工作

面对质疑和投诉代理机构应做好五项工作■ 李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对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方式、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从近年来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供应商提出质疑进而向财政部门投诉甚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数量呈上升趋势。

为有效应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的地方把供应商是否质疑和投诉以及供应商对质疑答复的满意率作为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内容之一。

这样一来,供应商是否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是否满意,以及是否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直接关系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结果。

同时,按照94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代理机构在处理、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以及在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因行为不当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应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呢?一般来说,代理机构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要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等事项,尤其是要明确答复供应商质疑的范围和权限。

一般情况下,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以及采购需要的合法合理性应该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如果就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提出质疑,就应由采购人负责答复;而采购程序和采购活动的组织是由代理机构负责的,供应商就采购程序以及采购活动实施过程提出质疑,则应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从近年来的采购实践来看,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颇多。

而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又集中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和采购需求以及评审要素和分值设置上。

如,认为资格条件要求提得过高,脱离实际,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者有地域限制;认为采购需求有偏向性,在技术参数上存在指定品牌和设置特定参数,隐含特殊要求和不合理条款,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在评审要素和评分指标设置上,把资格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因素作为评审事项和评分项目,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时限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时限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程序有效质疑投诉条件:1、质疑函内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了质疑函应包含的六项内容。

一是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是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是事实依据;五是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是提出质疑的日期。

2、投诉书内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9月财政部令第20号)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供应商质疑、投诉都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也明确“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投诉流程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52条)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政府采购法》53条)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法》5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4、审查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观点‖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

观点‖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

观点‖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作者:卢海强1一、引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16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下简称本项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是94号令最大亮点,其改变了过往在这种情形下采购人只能被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局面。

实务中,采购人如何答复质疑和如何处理,在业界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为此,笔者尝试解读本项规定,探讨实务中如何操作,并对本项规定的完善或修订提出笔者个人建议。

2二、合格供应商判断合格供应商前提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资格审查、具体评审)等合法合规。

合格供应商不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条件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而在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而且亦须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则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即此处的“合格供应商”应为通说的“有效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还应当是最后提交报价的供应商。

本项规定的“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的“合格”也应按照上述解释理解,即“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必属于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包括“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和“未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

实务中,质疑成立后确定供应商是否合格,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需要注意如下三点:一是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不能仅仅盯住中标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合格,要看质疑成立的内容对所有供应商合格是否也有影响。

例如案例一,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共有5家,供应商A和供应商B因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某技术参数而被认定投标无效,合格供应商只有3家。

中标结果公告时,供应商C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中标供应商D因无法响应招标文件某技术参数而投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8.09.17•【文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8年9月17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质疑,采购中心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受理和答复询问、质疑。

第三条答复询问、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七条采购中心答复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询问第八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或了解本公司投标被拒绝详细理由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时间:2018-02-27 点击次数:482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财政部94号令解析

财政部94号令解析

政府 采购 活动 当事人的 、 等保护。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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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而 ,94 Ij令 第 三条 又 规 定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明 机 构 小 得 收 质 疑 供 J 商在 法 定 质 疑 刘 内发 出 的 质 疑 。 也 就 足 说 : 嘤 供 崩 提 质 疑 时 , 未 超 过 法 定 质 疑 划 , 即 使 质 疑 蛹 的 内 0 符 合规 定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机 构 也 小 拒 收 。 仃 则 就 嘤 承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 承 手【I什 么 法 律 责 仟 呢 ? 94 令 第 ‘六 条 规 定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机 构 拒 收 质 疑 供 』、 法 定 质 疑 朋 内发 的 质 疑 , lf】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II ;情 严 苇 的 ,给 警 借 , 埘 f£接 负 n勺 管 人 员 17 他 A接 责 任 人 员 , 由其 行政 土 管 部 ¨或 行 有 关机 天 给 处 分 , 予 通 报 。因 此 ,对 于 不 符 介 规 定 的 质 疑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千 万 不 能抓 收 , 则 帆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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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9 4号 令 解 析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政 府 采 质 疑 平【l投 诉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94 Ij‘) ㈠ 20l8年 3门 1 I 1起 施 ,同 时 财 政 部 于 2004年 9 JJ ll}I 开 始 施 行 的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2O号 )废 1 94 令对质疑 及投诉 的规定 了}}{{;新 变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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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清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清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一、基本信息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行政裁决实施编码:事项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行使层级:县级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主体编码:委托部门:无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结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办件类型:承诺件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办理形式:无办理流程图: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移动端办理地址:无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特别程序:无受理条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

咨询方式:电话:监督投诉方式:办理地点: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6:30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计划生效日期:无计划取消日期:无二、扩展信息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通办范围:全县联办机构:无中介服务:无数量限制:无审批结果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审批结果类型:其他审批结果样本:无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是否网办:是网办地址: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网上办理深度:3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是否涉密:否是否免责:否权力变化情况:无承办机构:XX市XX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承办责任人:石金茹预约方式:无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申请,对其投诉依据是否合法、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的提出、答复、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一方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六条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起质疑的日期。

第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八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投诉项目的名称、编号;(四)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五)事实依据;(六)必要的法律依据;(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和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的最新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概念政府采购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和疑问。

政府采购投诉,则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和主张。

二、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主体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投诉的主体同样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范围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具体包括采购文件的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时效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投诉则应当在质疑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但如果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同时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的时效不受 15 个工作日的限制。

五、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受理条件质疑的受理条件包括: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质疑函应明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

投诉的受理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除了满足质疑受理的条件外,还要求投诉人已依法进行质疑,且在质疑答复期限内未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等。

六、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对于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处理结果。

财政部94号令的新变化

财政部94号令的新变化

201 8 中国政府采购 9
本期关注 I SPECIAL FOCUS
质疑答复的规定 ,更没有对 《政府采购 法 》中第六 三 、增 加 了对 于 文本 内容 的要 求 ,使 质
章 第 51条到 55条更进 一步 的细 化规定 。本次 财 疑 和 投 诉 更 规 范
政 部 94号令 ,仅 从题 目上 看 ,显然就 是一个很 大
而且 有关 “质 疑 ”的规 定 比较详 细 ,但 是 对于 质 人 、主要 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 或者盖章 ,
疑 答复的法 律责任并没有规 定 。本次 财政部 94号 并 加盖 公章 。”而关 于投 诉 函的 内容 ,在财政 部
令的第 13条规定 : “采购人 、采 购代理机 构不得 20号 令要求 的基础上增 加了两 项 :即 “质疑 和质
而且 还在 94号 令的第 36条 规定 : “采购 人 、采 富 ,形式也 更加 规范 。
购代 理机 构有 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由财 政部 门责令
限 期改 正 :情 节 严重 的 ,给 予 警告 ,对直 接 负责 四 、增 加 了对 于 限制 供 应 商恶 意 投诉 次
的 主管 人员和 其 他直 接责 任人 员 ,由其行 政 主管 数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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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的学问——以供应商为视角

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的学问——以供应商为视角

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的学问——以供应商为视角文/李承蔚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认为己方权益受到损 害的,有权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 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并视情况进一步提起投诉等维权措施。

但哪些主体有权提岀,对哪些事项可以提岀,向谁提出,什么时候提出,提出的形式和实质要求,投诉不实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等问题,拟主张权益 的供应商并非一一知晓,鉴于此,笔者在此做简要 梳理,以期为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提供价值参考。

一、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勺条、第52条的规定, 仅供应商才有提起质疑的资格,但并没有明确定义此处的“供应商”究竟是什么内涵和外延。

而根据《政 府采购法》第21条的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因此,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知,有权质疑的供应商与供应商并非等同划一,明显存有区别。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1条规定了两层意思,第一,有权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而不能泛指供应商;第二,潜在供应商在满 足条件时,仍有权质疑,即潜在供应商在已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因此,有权质疑的供应商并非指向采购人提 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而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时, 潜在供应商在己获取采购文件的条件下,亦有权对 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存有疑问的是,何为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

从立法用语理解,凡是自获取了76由国阪府采购丨2019年第07期采购文件起到递交响应文件,直至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期间,都可以视为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并非定要全程参与整个期间!(二)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7条规定,只有质疑供应商才有权提起投诉。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时限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时限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程序有效质疑投诉条件:1、质疑函内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了质疑函应包含的六项内容。

一是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是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是事实依据;五是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是提出质疑的日期。

2、投诉书内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9月财政部令第20号)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供应商质疑、投诉都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也明确“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投诉流程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52条)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政府采购法》53条)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法》5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4、审查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11275682_“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

211275682_“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

46中国招标/ 2023年第5期“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问题:判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是什么?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仔细研读这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在处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时,财政部令第94号通过第三十二条赋予了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高效处置权;在处理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时,财政部令第94号通过第三十二条赋予了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高效处置权。

实务当中,很多地方财政部门没有用好这个高效处置权。

为什么财政部门较少使用这项权力,通过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很难搞明白,知难而退;二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都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直接废标,法律风险低,投诉方也容易接受,自己也省事。

笔者认为这是财政部门“和稀泥”、不负责任、没有依法履职的表现。

要知道,政府采购项目花的所有费用,最终都要“羊毛出在羊身上”,由财政来买单,政府采购项目不该废标而废标,成本是巨大的;政府采购长期以来被诟病的三大问题之一就是效率低下,不该废标而废标是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救济制度设计保护的是供应商本质上的公平公正待遇,同时也是要兼顾效率的,不该废标而废标不仅助长部分恶意投诉供应商的不良习气,而且也严重降低了政府采购应有的效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释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释义

联合体投诉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质疑期限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 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 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投诉范围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 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 除外。
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审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 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应当在收到 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 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 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 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 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 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 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 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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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发布时间:2018-02-26 10:02:50《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

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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