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执法依据
财政行政执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财政行政执法应当注意的问题财政行政执法应当注意的问题湖南省财政税政法规处华保国2012年5月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财政管理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都会直接影响,都存在着的一定律风险。
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六项原则,才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是一个始终不能放松的大事。
一、财政行政执法的概念及分类(一)财政行政执法的概念财政行政执法,是指财政部门为了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实现国家财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分类财政行政执法的内容丰富、方式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类。
法定的分类有:财政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处理)、行政征收(非税收入征收)、行政确认(会计事项的确认、国有资产权属的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国有资产权属争议的裁决)等。
理论的分类有:1、按照财政部门采取行政执法行为的状况,分为“主动行政执法行为”和“被动行政执法行为”。
前者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主动进行执法(按年度检查计划进行执法即属主动执法行为);后者须由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而进行执法。
2、按照财政执法行为的形式要求,分为“要式行政执法行为”和“非要式行政执法行为”。
“要式”是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发生的执法行为,如财政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举报案件的立案查处等;“非要式”无须法定条件即可发生的执法行为,如依计划实施的财政执法检查。
3、按照财政执法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效力,分为“独立财政执法行为”和“附属财政执法行为”。
前者是指不需要其他执法行为作为依托而独立行使的,如警告、罚款;后者则是以另一个执法行为作为前提而延续的执法行为,如行政强制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长财法〔2011〕5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长财法〔2011〕5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106号)精神,我局开展了财政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
现将清理结果印发公布。
附件:《长沙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长沙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财政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5、《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7、《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8、《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10、《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11、《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1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13、《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1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15、《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行政执法权(一)行政许可(共1项)1、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
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九日1行政执法职责汇编说明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文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共同依据;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进行了确认和汇编。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九日2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一)职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主体名称:锦州市财政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职权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及法律依据1、主体名称: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主体名称:锦州市收费管理处法律依据:《辽宁省财政收费征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财政收费征管机构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领导的,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入等项预算外财力统一征收的职能部门。
”一、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目录3(一)国家法律(二)国务院行政法规4(三)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四)财政部规章5(五)省政府规章6(六)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七)省规范性文件7二、行政执法共同法律依据目录(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省政府规章8(五)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锦州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政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统计表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200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国人大200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2011.7.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03.9.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2007.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10.1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1.122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1.223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1.11.1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12.1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1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9.18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4.28 8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995.5.1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1.1地方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人大2002.7.30性法规2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2003.9.26 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省人大2000.5.25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19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12.8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7.1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1.1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9.18地方政府规章1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2.12.18 2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5.6.6三、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共20项)(一)名称:违法招用劳动者执行处室: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警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浙财法字[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规范我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我省财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检查和处罚、处理行为。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及财政部门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国发[1987]58号)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四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
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白山市江源区财政局二〇〇九年八月目录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许可项目依据四、区财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五、区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六、区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1、区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名单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3、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4、行政许可职权梳理表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许文辉副组长:万太刚、付余宝、,赵维英、王维义、周泳利、侯荣钦成员:王胜君、张勇、庄秀彦、付勇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税政法制科。
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江源区财政局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目依据表序号许可项目名称项目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发机关生效时间1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3.12 收费票据及罚没票据领购的审批《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1995.1.13 划拨用地免交出让金审批《关于下放划拨用地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吉林省财政厅20054 使用政府及国债资金拨付的审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部1998.9.225 社会集体购买专控车辆审批财预[1995]417号《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的通知财政部1995.12.6二、区财政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表(一)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3.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5.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行政法规1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1.1 2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2.123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2000.6.21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2.1地方性法规1 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3.1地方政府规章1 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政府1998.11.2 2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1999.2.33吉林省罚款规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省政府1999.3.14 吉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5.11.135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2.28部门 1 事业单位财务规划财政部1997.1.1规章规范性文件2 行政单位财务规划财政部1998.1.19 3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1998.5.15 4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化转财政部门归口管理通知财政部1998.11.115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1999.4.176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2001.2.207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2.6.248 会计丛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3.19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5.3010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5.301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9.111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2006.3.113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2001.12.31附件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一)单位名称:江源区财政局填表时间:2009年8月单位名称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主要法律依据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发机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时间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3.22 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5.12 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1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附件3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对违法单位对直接责任人1 不缴或者《财政违法行为责令改违法金额小,处10%罚处3000元少缴财政收入行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款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1%-15%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16%-25%罚款处2万元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26%-30%罚款处4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1)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10%-15%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6%-30%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31%-45%罚款处2万元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处处4万元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46%-50%罚款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2)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10%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1%-20%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21%-30%罚款处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3)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10%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处处1万元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11%-20%罚款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21%-30%罚款处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法字[1997]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3月13日财法字[199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抄送:国务院法制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在认真调研究的基础上,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财政部门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范围,应当包括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20年7月13日附件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厅财政执法行为,增强财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执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报请审核和发布、以及管理等职责,负责对我省财政系统实施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
浅析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
。
藏
张 爽
政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是 财 政 监 督 处 理 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活 动 。它 一
般 只 能 发 生 在 具 体 的 行 政 行 为 中 。
见 》中 并 未 明 确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具 体 的 分 类 内 容 , 及 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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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 行政 执 法依 据 T作 的实 际 情
况 看 , 行 政 执 法 依 据 , 以 按 照 对 可 法 律 、 政 法 规 、 方 性 法 规 、 门 行 地 部 规 章 、 府 规 章排 序 ; 时 , 梳 理 政 同 对 后 的 行 政 执 法 依 据 , l可 以 按 照 行 t Z 政 许 可 、 政审 批 、 政 征收 、 政 行 行 行 强 制 、 政 处 罚 、 政 处 理 等 类 别 行 行 进 行 分 类 排 列 。各 地 财 政 部 门 有 的 以前 者为 标准 梳理 行政 执 法依 据 , 有 的则 以后 者为标 准 进行 梳理 , 造
题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重 要 方 面 , 广 义 行 政 执 法 和 狭 义 有 行 政 执 法 之 分 。广 义 行 政 执 法 指 所 有 的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在 行 政 管 理 的
一
在 目 前 情 况 下 , 立 行 政 执 法 建 责 任 制应 从 广 义 的还 是 狭 义 的行 政执 法概 念上 理解 , 没有 明确 规 还 定 。作 为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的 首 要 环 节 和 必 要 前 提 , 理 行 政 执 法 梳 依 据 同样 面 临 着 是 以广 义 的还 是 以 狭 义 的 行 政 执 法 概 念 为 立 足 点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12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财政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财政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根据《A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A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26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办法〔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负责实施,办公室配合,信息中心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规处负责实施,相关处室按要求提供材料。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
梅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梅州市法制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梅市法制[2008]2号)的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梅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现予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梅州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执法流程图一、财政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3、《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7、《代理记账管理办法》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9、《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0、《关于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11、《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14、《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1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1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8、《梅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3、《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4、《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25、《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7、《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8、《广东省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二、承办岗位我局行政执法事项主要委托行政业务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实施,受委托执法单位为:预算科(国库科)、行政政法科、综合规划科、企业科、农业科、外经金融科、教科文科、会计科、财政监察科、社会保障科、法规科、经济建设科、统计评价科或票据中心、梅州市财务总监办公室、梅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五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
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
案件处理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
(三)综合裁量。
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制度:(一)陈述、申辩制度。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听证制度。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裁量说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写明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四)回避制度。
财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融安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
融安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财政系统各执法机关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电子资料(七)勘验、检查笔录;(八)鉴定结论。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网络终端设备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3期财政检查程序是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所必须遵循的工作顺序和操作规程。
为规范财政检查程序,保证查处质量,1998年,财政部制定了《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字〔1998〕223号)。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科技和管理方式的日新月异,1998年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难以适应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下简称《条例》),对新型财政违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予以规制,并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6年财政部制定颁布《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计四十条,包括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管辖、检查程序等方面内容。
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法,《办法》重点从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报告阶段对财政检查程序予以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本文结合财政监督的实践,对《办法》的部分条文予以解读。
一、适用范围法律条文: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法的调整范围或者效力范围,通常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即适用的地域范围,也就是指法律规范能够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就是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效。
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规范何时生效。
本条主要涉及对人的效力,并重点对《办法》适用的财政检查主体作出规定。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一般性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能够进行行政执法行为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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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4.06
28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
财政部
2000.04.07
29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财统〔2000〕12号)
财政部
2001.01.01
30
《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01.03.16
2000.03.30
4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年第1号)
广州市
人民政府
2006.06.03
(六)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国务院
1996.09.06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财政部
2006.03.01
18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
财政部
2006.07.01
19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
财政部
2006.07.01
20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42号)
财政部
2007.01.01
21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年第43号)
财政部
2001.12.31
38
《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
财政部
2002.02.06
39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
财政部
2002.03.05
40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
国务院
2002.03.24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国务院
2002.10.15
1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
国务院
2003.05.07
1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03.11.30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04.08.02
(七)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1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1993〕财工便字第39号)
财政部
1993.09.21
2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财政部
2002.01.01
8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
国务院国资委
2003.09.09
9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2004.02.01
1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财政部
2007.01.11
(五)地方政府规章
1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8年第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7.10.01
2
《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9年第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9.07.01
3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00年第5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1998.12.09
22
《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
财政部
1999.01.01
23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07.01
24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国务院
1996.01.2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
国务院
1997.10.01
7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
国务院
1999.01.22
8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
国务院
1999.01.22
9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71号)
国务院国资委
2004.08.30
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
财政部
2004.09.11
12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9号)
财政部
2004.09.11
1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
财政部
2004.09.11
14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1号)
财政部
2004.10.01
15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3号)
财政部
2005.03.01
16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
财政部
2005.03.01
17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
国务院
1999.10.01
10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87号)
国务院
2001.01.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年第301号)
国务院
2001.04.12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1号)
国务院
2001.07.22
国家国资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4.11.03
6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295号)
财政部、国家国资局、中国人民银行
1995.01.01
7
《关于加强处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03.13
8
《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
全国人大
2003.01.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
全国人大
2004.07.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全国人大
2006.01.01
(二)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
国务院
1987.04.01
3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财政部
2001.04.28
32
《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
财政部
2001.07.31
33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
2001.10.12
国家国资局
1995.09.13
9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
财政部
1996.05.08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0.01
11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4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年第8号)
财政部
1997.01.01
5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8年第9号)
财政部
1998.01.19
6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0号)
财政部
2001.02.02
7
《关于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命令》(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
财政部
1997.10.01
15
《关于印〈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7〕346号)
财政部
1997.10.21
16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纳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15号)
财政部
1997.11.04
17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
全国人大
2001.03.1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全国人大
2001.05.01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
34
《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