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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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了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特制定本规定。

劳保护具用品发放的原则劳保护具用品发放的原则劳保护具用品发放的原则劳保护具用品发放的原则:

第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保护具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第二条. 劳动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及实物形式发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代发放其它物品。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岗位上的在岗人员。

第五条. 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时,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行政部和总经办核实批准后可按提高的标准发放。

第七条. 特殊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由行政部确定发放标准。

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行政部组织相关使用部门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标准后准许发放。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第九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行政部和采购部共同负责,行政部负责每个月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采购部负责核对车间领用劳保规定数量

的准确性。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新入职员工,入职前需缴纳劳保用品押金,方可按工种的正常规定发放所需劳保用品,第二个月份可以正常发放。劳保押金收据由行政部负责开出,

仓库付货。月末仓库与行政对账后开总票。入职后满三个月(按人事档案为

标准),正常情况下拿押金票可以退回押金。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外来客户等人员需要领用劳保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示所需物件,申请走流程仓库负责开票发放,月末仓库将总账报给财

务部,行政部根据财务报表核对申请单。

第十三条凡领取劳保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等原因考勤达不到天的扣除一半劳保用品。由岗位部门退回仓库。

第十四条在劳保用品规定数量以外领取的各种劳保用品,须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价格以市面进购价格出售。

第十五条部门当月没有考勤的员工,劳保护具停发,待重新入厂时再按其相关规定进行领取。

第十六条临时领用劳保用品的职工必须正确使用、保管并按时退回,如存在无故损坏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特殊劳保用品(安全帽)使用规定期满后,需所在的班组长或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后报行政部审核后,方可领取换发。

第十八条劳保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日,按照岗位部门为单位,下班之前将《劳保护具领用申请明细表》通过书面上传至办公室,核实完出勤后,转给采购部,采

购部核实完数量后统一采购。各岗位部门根据表上的数量到仓库领取,如在

规定时间内未领取,各负责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员工的工种发生改变时,由人事负责通知其车间走流程,仓库负责开票办理新旧岗位劳保用品的领退,月末核对。对如未办理退还手续负责人

有权扣除未退回劳保用品的款额。

第二十条员工如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培训技术文化时,可按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实行减发、延发或停发,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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