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工程设计建设,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一)绿地中建有园林设施(含景观水体)的,园林设施与绿化用地的比例小于等于25%的,计算为绿化用地。
(二)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原则上按道路绿化的实际建设范围计算。
其中,绿化带断口距离大于15米的,按实际分段计算绿地面积;小于等于15米的,可按连续绿化带计算绿地面积。
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算,行道树绿化带的长度为每段绿带起止端树干的直线距离。
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长度计算绿地面积。
(三)成行成片栽有阔叶乔木的硬地(含地面停车场、休闲活动场地等),株行距小于或等于7米的,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株行距大于7米的,按单株乔木的种植池面积进行计算,种植池面积小于1.5米×1.5米的,按1.5米×1.5米计算,种植池面积大于1.5米×1.5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单纯以嵌草砖进行地面绿化的,按嵌草砖铺装面积的1/4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四)游泳池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五)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部用于绿化的,在满足植物绿化覆土要求的前提下,绿地主要地面标高与道路标高的高差小于等于0.8米的,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0.8米至2米的,按占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大于2米的,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六)位于旧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顶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
其折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绿地面积。
M:屋顶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七)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八)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绿化(含架空层绿化)不计为绿地面积。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7号)《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城市绿化范围应当包括中心城区、副城新城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配置、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 ㎡/(﹪)
㎡ ㎡ ㎡
公厕建筑面积及个数
㎡/个
垃圾收集点建筑面积及个数
㎡/个
不计容建筑面积
㎡
其 阁楼建筑面积
㎡
中 架空层、骑楼建筑面积
㎡
地下建筑面积
㎡
其 计容建筑面积
㎡
中 不计容建筑面积
㎡
住宅总套数
套
≤90 ㎡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其 90~144 ㎡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中
≥144 ㎡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对 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建设条 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 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与其 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表 3.2
项目
计算单位
净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地上建筑总面积
㎡
计容建筑面积
㎡
住宅建筑面积
㎡
幼儿园建筑面积及班数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依法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发明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拟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2023 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 号公布,根据2023 年2 月17 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发明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的供公众游览、欣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合。
涉及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十届人大会第8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2024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引言概述:南宁市公园条例旨在规范南宁市公园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市民休闲娱乐,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本条例包括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公共设施和服务、公园活动与活动管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为南宁市公园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公园的设立和规划1. 设立公园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2. 公园规划应满足市民需求,充分考虑绿地面积、景观设计、文化活动等因素3. 公园规划应注重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植被和水体等自然环境二、公园的保护和管理1. 公园内禁止破坏植被和损坏公共设施,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2. 加强公园内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3. 建立公园保洁队伍,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提供清洁卫生设施供市民使用4. 加强公园内的公共秩序管理,维护市民的正常秩序三、公共设施和服务1. 公园内应设有休息席、厕所、饮水设施等必要的公共设施2. 提供方便的交通和停车设施,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3. 加强公园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4. 提供儿童游乐设施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满足不同年龄段市民的需求四、公园活动与活动管理1. 公园可举办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交流场所2. 活动举办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3. 加强对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安全监管和管理,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秩序五、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擅自占用公园场地、私自损坏公共设施和破坏植被等行为将处以相应罚款2. 对于违反公园秩序、破坏公共环境或干扰公共活动等行为将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总结:南宁市公园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南宁市公园的管理水平和市民服务质量。
通过规范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规范公园活动的举办和管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将促进南宁市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休闲娱乐环境,为城市发展增添吸引力。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三)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要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首先,南宁市对绿地面积计算采用的是建筑物绿地覆盖率的标准。
根据南宁市建筑土地面积规定,建筑物绿地覆盖率是指建筑物所在地上绿地面积与该地上总面积之比。
具体计算公式为绿地面积÷总面积×100%。
这个指标主要用来衡量建筑物所占土地上的绿化程度。
其次,南宁市根据绿地性质的不同划分了几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绿化带、绿色用地等。
每类绿地的面积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公园绿地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总面积-运动设施、游乐设施等占地面积。
广场绿地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广场绿地总面积-游乐设施、座椅等占地面积。
绿化带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绿化带总面积-道路、人行道等占地面积。
绿色用地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绿色用地总面积。
通过这些具体的计算方式,可以更准确地计算出各类绿地的面积。
另外,南宁市还对绿地面积计算中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了规定。
首先是绿地面积的调查和测量,在测量绿地面积时应根据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清晰的测量,并记录下来。
其次是绿地面积的验收,对于绿地工程项目的面积计算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绿地面积计算的准确性。
最后是绿地面积的维护,南宁市规定绿地面积计算后,相关部门需对绿地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绿地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南宁市对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进行了若干规定,主要是以建筑物绿地覆盖率为标准,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绿地制定了具体的面积计算方式。
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时间】2018-08-09【生效时间】2018-08-09【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的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六章物业的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南宁市公园条例(二)2024
南宁市公园条例(二)引言概述:南宁市公园条例(二)是南宁市政府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本条例旨在保障公众的娱乐和休闲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空间,推动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以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南宁市公园条例(二)的内容。
1. 公园的建设规划- 制定综合公园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 充分利用市政工程项目,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园设施。
- 加强公园绿化建设,提高植被覆盖率,美化城市环境。
2. 公园的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 完善公园入口检查机制,确保游客进入公园的安全和秩序。
- 制定公园开放时间,并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3. 公园的设施建设- 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如公共厕所、饮水设备等,方便游客的使用。
- 建设儿童游乐区、健身设施和休闲广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 安装垃圾桶和垃圾分类设施,保持公园的清洁卫生。
4. 公园的活动管理- 鼓励举办各种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增加公园的吸引力。
- 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避免影响公园的整体环境和秩序。
- 加强公园安全保障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 公园的环境保护- 加强公园植被保护,定期对树木进行检查和养护。
- 引入生态景观构建和保护理念,提高公园的生态价值。
- 限制破坏公园环境和植被的行为,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总结:南宁市公园条例(二)对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公园的品质和环境,满足市民的休闲和娱乐需求。
通过合理规划、良好管理和有效保护,南宁市的公园将成为市民放松身心、享受自然的理想场所。
园林景观专业现行规范标准
园林专业现行标准、相关文件及标准图集目录
注:地方标准只适用当地项目。
正在修编或准备执行的:
1、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研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住建部
2、《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3、《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图集》
4、<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年5月住建部
5、桂建标〔2019〕15号文,广西地方标准DBJ/T45-086-2019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该标准于2019年6月20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6、桂建标〔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雨水收集利用设计指南》批准发布,2019年1月18日。
7、广西勘察设计协会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导则》已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评审,现予以批准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2018年11月26日。
8、。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2024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引言概述: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是南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城市绿化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推动可持续城市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绿化区划、绿化用地保护、绿化设施建设、绿化植物选择和绿化管理。
正文:一、绿化区划1. 细分不同的绿化区域,如市区绿化带、社区绿地、公园绿地等,明确各种绿化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2. 根据绿化区划划定不同的绿化标准和指标,确保各区域的绿化程度和绿地面积的合理分配。
3. 制定绿化区划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绿化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绿化用地保护1. 制定具体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政策,保护城市绿地用地不被滥用和侵占。
2. 限制城市建设对绿地的占用,鼓励绿地保护,并设立绿化用地保护基金,用于绿地资源的保护和维护。
3. 加强对绿地批准、审批和使用的监管,严格控制绿地违建和非法占用行为。
三、绿化设施建设1. 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设施,包括公园、广场、休闲步道等,提供市民休闲和活动的场所。
2. 加强绿化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3.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化设施建设,通过公私合作,共同推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四、绿化植物选择1. 定期评估和优化绿化植物种类,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品种,提高绿地植物生存率和景观效果。
2. 加大研究力度,推广使用生态适应性强、生长快、抗逆性好的绿化植物,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
3. 引入本地特色植物,提升城市绿化的特色和文化魅力。
五、绿化管理1. 建立完善的绿化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强对绿地养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培训绿化管理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绿地的良好维护和管理。
3. 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市民参与绿化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共建共治的局面。
总结: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的制定和实施,为南宁市的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但市、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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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
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
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住房、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
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规划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规划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第八条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
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九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为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且居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旧改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可以按规定适当降低;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市区新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市区改、扩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
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第十一条鼓励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调整涉及绿地率指标变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