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75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公司船舶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品船舶安全通过三峡、葛洲坝船闸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门加强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航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视频监控室加强实时值班,充分利用AIS、ECS、GPS、CCTV、手机或其他有效手段对通过三峡两坝船闸船舶实施全程监控。
二、公司全面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过闸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制定和完善危险品船过闸应急预案,组织船舶开展船岸应急演练;签订《危险品船舶过闸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船舶建立《安全保卫过闸预案》,按规定船长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除核定船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及家属随船。
四、船舶配载严格遵守船闸过闸吃水限制,留足安全富余水深;过闸前船长认真核实本船最大净空高度,留足安全净空高度;进出船闸、坝区严格遵守船舶《通过三峡大坝、葛洲坝安全操作规程》。
五、船舶通过三峡两坝船闸前,应严格落实过闸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实际载货量等货载信息(即报闸管理)等。
六、船舶认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妥善保存及管理,各轮船长过闸前组织全体船员加强对本航次所载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进行培训学习,以便能熟习掌握货物的理化特性及相关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暂行)、《船舶隐患排查制度》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过闸前的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主机、辅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烟囱火灾熄灭系统以及AIS、GPS、ECS、雷达等助航设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二)一、引言船舶安全是航运业的核心要素之一,为了保障船舶安全,维护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套严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随着船舶业务的不断发展,船舶数量不断增加,航线也越来越广泛,船舶安全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各国纷纷实施了严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并成立了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
然而,由于各国制度不统一,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存在诸多差异,为此,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三、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提高船舶安全水平,确保船舶安全。
2. 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以法规为依据,确保检查公正、公平、公开。
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船舶过闸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船闸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闸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通过我国所有船闸的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1. 船舶过闸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过闸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对船舶过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3)对船舶过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4)组织开展船舶过闸安全培训,提高船舶过闸安全管理水平。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职责:(1)确保船舶符合过闸安全要求,遵守船闸运行规定;(2)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4)配合船闸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船舶过闸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过闸前,应进行以下检查:(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船舶证书、船员证书;(2)船舶设备是否正常,消防、救生设备是否齐全有效;(3)船舶载重是否符合规定;(4)船舶是否符合船闸通行要求。
2. 船舶过闸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应按照船闸管理部门的指挥,依次排队等候过闸;(2)船舶过闸时,应保持船头正对船闸,不得逆行;(3)船舶过闸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航向、速度;(4)船舶过闸时,应关闭驾驶室门窗,确保船舶内部通风良好。
3. 船舶过闸后,应进行以下工作:(1)检查船舶设备,确保正常运行;(2)清理船舶垃圾,保持船舶清洁;(3)将船舶停放在指定位置,等待下一航次过闸。
五、船舶过闸事故处理1. 船舶过闸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 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立即向船闸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3. 船闸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号、4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并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小时到低潮后1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确保船舶在过闸过程中的安全运行,保障船舶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的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
三、安全检查程序1.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在船舶进入闸区或离开闸区前进行。
2. 安全检查应由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进行,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船舶的结构完整性以及船体和设备的状况是否正常;(2) 通航设备、导航装备和通信设备是否齐全和正常运行;(3) 船舶载货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 船员的证件是否有效,并检查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5) 是否存在火灾、泄漏和爆炸等安全风险;(6) 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因素。
四、安全检查要求1.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对船舶进行常规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船舶应按照规定的载重标准操作,不得超载或超员。
3. 船员应持有效证件,并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
4. 船舶应携带齐全的航行、通航和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5. 船舶应随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通讯联系,并及时上报船舶行驶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6. 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在遇险情况下能迅速获救。
五、安全检查记录与整改1. 安全检查人员应对每次安全检查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检查人员应即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报告中。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检查人员或监管部门。
六、事故与紧急情况处理1. 如发生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同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2. 安全检查人员在发现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供协助。
七、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船舶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罚。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____年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海上交通安全,提高航行安全的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____年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确保船舶所有人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监管为主原则:加强船舶安全监管,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3. 防患于未然原则:防范船舶安全事故,提前识别和排除隐患。
4. 公正公平原则:船舶安全检查应公正、公平、客观,不得有任何歧视。
四、船舶安全检查机构我国设立专门的船舶安全检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五、船舶安全检查要求1. 定期检查:所有船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完成检查报告。
2. 不定期检查: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特别是对历史事故较多或风险较大的船舶。
3. 特别检查: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特别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采取临时措施。
六、船舶安全检查内容1. 船舶设备检查:对船舶的机械、电气、通信、导航和消防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2. 船舶结构检查:对船体、舱口、舱门等结构进行检查,排除可能导致泄漏或进水的隐患。
3. 船舶防火检查:检查船舶的防火设备和防火措施的有效性,确保船舶防火安全。
4. 船舶应急措施检查:检查船舶的应急疏散措施和救生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疏散和救援。
5. 船舶航行安全检查:对船舶的航行装置、航行通信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可以正常航行。
七、船舶安全检查程序1. 申报备案:船舶所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船舶安全检查机构申报船舶安全情况,并备案登记。
2. 安全检查通知: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提前通知船舶所有人,约定具体安全检查时间。
3. 安全检查程序:船舶安全检查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水手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资产和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含渡船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适用于渡船全部人、经营者、船舶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渡船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防范为重;2.依法合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3.保障旅客和水手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4.强化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渡船安全运营水平;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船建造与设备要求第四条渡船建造要求1.渡船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标准和安全要求;2.渡船的主体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3.渡船的载重本领、旅客定员应符合相关规定;4.渡船采用的料子和零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防火性能;5.渡船的船壳、船舱门窗、排水装置、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渡船设备要求1.渡船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2.渡船应配备有效的导航、通信和监控设备,如雷达、通信台、监控摄像机等,确保航行安全;3.渡船应安装悬挂和照明设施,保证船舶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运行;4.渡船应具备排水、防沉、防漏水等必需的设备和措施,保障航行安全;5.渡船应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保证船舶内部的火灾和事故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渡船水手管理1.渡船水手应持有合法资质证书,且工作经验符合相关要求;2.渡船水手应参加必需的培训和考核,熟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紧急处理措施等,具备必需的应急处理本领;3.渡船水手应保持健康状态,定期体检,严禁饮酒和吸毒。
第七条渡船安全检查与维护1.渡船全部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渡船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3.渡船船舶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物料配送和使用应明确合规。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75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公司船舶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品船舶安全通过三峡、葛洲坝船闸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门加强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航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视频监控室加强实时值班,充分利用AIS、ECS、GPS、CCTV、手机或其他有效手段对通过三峡两坝船闸船舶实施全程监控。
二、公司全面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过闸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制定和完善危险品船过闸应急预案,组织船舶开展船岸应急演练;签订《危险品船舶过闸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船舶建立《安全保卫过闸预案》,按规定船长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除核定船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及家属随船。
四、船舶配载严格遵守船闸过闸吃水限制,留足安全富余水深;过闸前船长认真核实本船最大净空高度,留足安全净空高度;进出船闸、坝区严格遵守船舶《通过三峡大坝、葛洲坝安全操作规程》。
五、船舶通过三峡两坝船闸前,应严格落实过闸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实际载货量等货载信息(即报闸管理)等。
六、船舶认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妥善保存及管理,各轮船长过闸前组织全体船员加强对本航次所载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进行培训学习,以便能熟习掌握货物的理化特性及相关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暂行)、《船舶隐患排查制度》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过闸前的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主机、辅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烟囱火灾熄灭系统以及AIS、GPS、ECS、雷达等助航设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最新
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最新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是为了确保长江运输船舶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根据我国《长江航道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近年来已进行了多次修订,下面我将从船舶操作手续、航行安全措施、交通管制等方面介绍最新的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
一、船舶操作手续1. 船舶入港手续船舶进入港口之前,应办理相应的入港手续,包括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供船舶资料、申报货物和人员信息等。
2. 船舶起锚手续船舶起锚前,应向船舶通信管理机构申报起锚计划,获得批准后可以进行起锚操作。
3. 船舶停泊手续船舶停泊在码头或锚地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向港口管理部门申报停泊计划,并按时缴纳相应的停泊费用。
二、航行安全措施1. 船舶航行速度限制船舶在长江航道航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最大航行速度进行,特别是在狭窄水域、弯道和交通密集区域,要控制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2. 船舶避让规则船舶在长江航道交会时,应根据航行方向、航迹、航速等因素,遵循避让规则,确保交会过程平稳顺利。
3. 船舶秩序控制为了维持长江航道交通秩序,避免船舶交叉、追超、占道等情况发生,船舶操作规程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航行规则和信号。
三、交通管制1. 船舶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长江航道交通管理的需要,设立了一些交通管制区域,包括特定水域、施工区域、水域下行限速区等。
船舶在进入这些区域前,需提前向交通管理机构申报,并遵守相应的管制规定。
2. 航道通航限制在部分航道上,由于水深浅、水流急等原因,船舶可能会受到通航限制。
船舶在进入这些航道前,应了解相关通航限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等要求进行航行。
3. 船舶安全检查为了检查船舶的安全状况,防止船舶出现事故,交通管理机构会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设备、航行证照、消防器材等。
船舶在接受检查时,应主动配合,确保船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以上仅是长江运输船舶操作规程的一部分内容,针对水上交通环境的变化和技术进步,该规程还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024年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近年来,船舶运输事故频发,严重威胁海上安全。
为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船舶检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是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其运行环境复杂多变,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
通过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包括船体结构、船舶机械设备、船用电气设备等方面,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 船舶装载和稳性的检查:包括货物装载的合理性、货物分配的均衡性,以及船舶的稳定性计算和管理,以防止发生船只倾覆等事故。
3. 船舶火灾和泄漏的防控:包括火灾防护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的检查,以及油污染和化学品泄漏的防控措施。
4. 船员培训和资质的检查:包括船员的证书、培训记录和资质要求的检查,以确保船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1. 预检阶段:船舶安全检查通常在船舶离港前进行。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规定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检查机构根据申报资料决定是否进行检查并安排检查时间。
2. 实施阶段:船舶安全检查由专业的船舶检查人员进行。
检查人员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船舶结构、设备、装载和稳性、火灾和泄漏以及船员资质等方面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使用特定工具和设备对船舶进行检测和测试。
3. 检查报告和整改: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编制检查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立即整改,并向检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4. 后续跟踪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属于定期性检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过闸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通过我国内河船闸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过闸前的安全检查第四条船舶过闸前,船方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第五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船舶证书、检验证书是否齐全有效;2. 船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3.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是否完好;4. 船舶载重、吃水、稳性是否符合要求;5. 船舶是否具备过闸条件。
第六条船方应将安全检查情况向船闸管理部门报告,并取得船闸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过闸。
第三章船舶过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七条船舶过闸过程中,船员应严格遵守船闸规定,服从船闸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船舶过闸时,应保持船舶稳定,严禁在船闸内进行任何影响船舶安全的操作。
第九条船舶过闸过程中,船员应时刻注意船舶周围环境,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船闸管理部门。
第十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船舶过闸过程中的安全监控,确保船舶安全过闸。
第四章船舶过闸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过闸后,船方应立即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航行。
第十二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闸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闸设施安全可靠。
第五章船舶过闸安全责任第十三条船舶过闸安全责任由船方承担,船方应建立健全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过闸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过闸安全。
第十五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过闸安全的管理,确保船闸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4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是根据长江航运安全管理的要求,针对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进行制定和实施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办法的概述: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制定此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适用的长江过闸船舶的类型和规模。
2. 安全检查的责任和权限:明确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包括航行单位、船舶管理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并明确其安全检查的权限。
3.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明确安全检查应涵盖的内容和标准,例如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的完好性、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4. 安全检查的周期和方式:规定安全检查的周期和方式,例如定期检查和突发事件检查等,并明确安全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5. 检查结果的处理:规定安全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明确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和整改要求,以及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6.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周期,以及对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船舶和单位进行的处罚措施。
7.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该办法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
8. 附则:包括本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时间、解释权等。
上述仅为概述,具体的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修订。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长江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长江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区域内的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检查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
第四条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安全检查的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
第五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港口、船舶、水运企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共同协调、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合规性,包括船员资质、船舶设备、航行证照等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 船舶航行安全装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的是否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3.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货物的装卸、贮存、运输等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4. 船舶航行的安全能力和风险评估,包括船舶的航行能力、搭载货物的稳定性等的能力评估和风险预测。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措施,旨在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并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本文将从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全面介绍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并保障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旨在发现和纠正船舶设备故障和潜在的安全隐患,以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通过检查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消防装备等方面,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在航行中处于良好的状态,减少事故风险。
2. 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船舶安全检查可以促使船员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
通过培训和演习,提高船员的紧急处置能力,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3.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通过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安全规则和标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
4. 保护环境: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和船员遵守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定,减少船舶排放和污染。
通过检查船舶的污水处理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确保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保护海洋环境。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生命救助设备和航行设备等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体结构:检查船舶的外观和船体结构,发现和修复船体的裂纹、变形等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完整和稳固,防止船体严重损坏或沉没。
2. 机械设备:检查船舶的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发现并修复机械设备的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对机械设备的润滑、冷却和清洁进行检查,避免设备故障时造成事故。
3. 消防设备: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与消防的协调和合资制背书的制度消防设备。
检查火警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消防管道监测,消防水泵,消防栓等)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
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长江汽渡船的安全管理是现代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安全,长江汽渡船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
1. 安全管理人员和机构长江汽渡船的安全管理人员是确保航行安全的关键。
他们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安全管理人员分为船舶管理层和船上管理层。
船舶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政策、程序和指导方针。
船上管理层负责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并监督每位船员的工作。
2. 安全装备和设施长江汽渡船必须配备有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以应对紧急情况。
这些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
船上还应设置适当的逃生通道和标识,为乘客和船员提供逃生的便利。
3. 船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船员培训是确保船舶安全的重要环节。
船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熟悉航行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
他们还需要参加应急演练,熟悉不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方法。
这样可以提高船员的应变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安全检查和监督长江汽渡船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安全检查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以及乘客和货物的安全检查。
监督是通过船舶管理层和船上管理层的日常巡视和记录来实施的。
5. 安全记录和事故调查长江汽渡船必须保持安全记录,记录每次航行的情况和船舶的安全性能。
如果发生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安全意识培养和宣传长江汽渡船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培养乘客和船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对于长江汽渡船的安全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宣传,让乘客和船员了解和遵守这些政策和措施。
综上所述,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
通过安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配备,安全装备和设施的设置,船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的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的实施,安全记录和事故调查的进行,以及安全意识培养和宣传的开展,可以有效确保长江汽渡船的航行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
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
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4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目标是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及其载运物体的安全运输,维护沿海港口的安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船舶安全检查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三)整理、分析和报告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结果;(四)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五)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检查的船舶对象;(二)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船舶安全检查计划;(三)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四)整理检查结果:整理检查结果,编制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五)报告汇总分析:定期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六)制定整改措施:针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七)整改验收:对进行整改的船舶进行验收,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八)追踪检查:对整改的船舶进行追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包括:(一)守法合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二)标准规范: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三)严格执行: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计划,确保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四)全面细致:对船舶安全检查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五)及时整改: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六)事故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工作;(七)培训演练: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八)信息交流: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共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乘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的渡船安全管理。
第三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维修、运营、管理、监督和事故调查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与维修管理第五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建造和维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设计、建造、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二)船舶建造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建造资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建造。
(三)渡船维修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修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关检验和测试,确保船舶的安全性。
(四)渡船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维修资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维修。
第六条渡船的设备和装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渡船必须配备应急救生设备、通讯设备和航行设备。
(二)渡船必须配备适当的救生设施,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
(三)渡船必须配备适用的消防设备,确保火灾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渡船的建造、维修和管理单位必须制定渡船的建造和维修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八条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渡船运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运营许可要求,取得相关证书。
(二)渡船运营必须配备合格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舵手等。
(三)渡船运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运营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渡船的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渡船运营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渡船运营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运营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渡船的安全监督第十一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渡口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等。
第十二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渡船的建造和维修进行监督,确保渡船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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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
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ships crossing the Yangtze River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
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
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
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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