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试剂有效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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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有效期标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内化学试剂的使用有效期限。

2一般规定

2.1所用试剂的纯度应在分析纯以上,实验用水应符合GB/T6682-1992中三级水的规格。

2.2在常温(15℃~25℃)下,贮存期和有效期内,液体试剂出现浑浊、沉淀或颜色变化等异常现象时,应重新制备、采购;固体试剂出现吸潮、变色、锈蚀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

2.3标准中所用溶液以(%)表示的均指质量分数,只有乙醇(95%)中的(%)为体积分数。

3化学试剂有效期

3.1一般化学溶液有效期,按表1规定执行。

表1-一般化学溶液

3.2如无明确有效期规定,采运部购买的液体化学试剂使用有效期按表2执行。

表2-液体化学试剂

行。

续表(3)

3.4如无明确有效期规定,采运部购买的金属标样使用有效期为15年。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江苏弘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出;

2.本标准由江苏弘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解释;

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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