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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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有序、竞争、开放的环境,以保证市场上每个经营者都能够公平竞争,最终实现优胜略汰。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致使出现了很多行政垄断的现象,它垄断市场,致使国内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由此还获得了很多垄断利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方法是法律,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本文从行政垄断之界定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以及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竞争秩序发垄断法
行政垄断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清除迫在眉急。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既损害着政府的威信,也破坏者社会秩序,造成贫富和不公,其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以及严重的私权利。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该纳入反垄断法中,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单纯依靠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不行的,相关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相关构建。建立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行政垄断之界定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
行政垄断的概念应界定为: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滥用该权利实施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谋取不正利益的行为。我们可以从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四方面来理解。第一,主体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它区别于经济垄断就在于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第二,主观要件就是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理态度。对行政垄断来说其主观态度只有故意,而没有过失。行政垄断就是其对行政权力没有依据法律运用,造成的行政权力的滥用。第三,客体要件就是行政垄断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通过竞争才能使得价值规律得到体现,生产效率提高,推动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垄断则破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造成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市场各种主体公平竞争,也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第四,客观要件,行政垄断的外在表现就是其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来实现其利益目的。
(二)行政垄断的特征
行政垄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垄断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其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全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就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特殊主体。第二,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呈现多样性。除获取经济利益外,还有就是政治利益、私人目的、权钱交易等。第三,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与较强的隐蔽性。它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使其具有不可对抗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命令、决议等方式来实施,则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不宜人们所辨别。第四,行政垄断比经济垄断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它极大的侵害了经济自由。其次它对社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会加剧政治
危害性,损害政府的形象,破坏其所具有的权威性。让政府的信誉扫地,政令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二、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
(一)行政垄断的现状
1、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概括
受早期国家保护主义的影响,国家的行政垄断行为比较严重。当时随着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国家干预主义逐渐被抛弃,因国家积极干预而导致的行政垄断也逐渐瓦解。在此后虽然行政权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市场以便解决市场失灵,但是作为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和模式,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一直岿然不动。直到现在,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很少出现行政垄断,法律也鲜有规制行政垄断的专门性条款,只是在一些国家对行政垄断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制设计。
2、转轨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转轨国家是指多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专制的国家,多集中在俄罗斯及东欧等国。在这些国家的转轨过程中主要矛盾就是行政垄断。在这些转型国家中,各国国情不同,有关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也存在很大区别。行政垄断本身固有的客观存在的热点,在各国规制中还是很明确的,这就是各国都采取了列举的表现形式来规制行政垄断行为。这种变现形式的好处在于能够让反垄断执法机构迅速做出判断,有利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时间,并且能够让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预见性。设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这有利于将立法规定落到实处。但由于转型国家刚进行转制,行政垄断规则不易操作。要随着工作的推动,有针对性的明确这些规定。
3、外国行政垄断规制可借鉴的经验
从国外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是,第一,要想根除行政垄断,必须建立完美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创造一个自由的竞争氛围。第二,在转轨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行政垄断的立法,要因地制宜,既要控制行政垄断,不能削弱政府的积极主动性,要在立法上体现中国特色。第三,在转轨时期,行政垄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必须跟上,这是我们必然的选择,要上法规跟上实际的现实。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
1、行政垄断形成的历史原因:强势政府的历史传统和官本位的行政文化
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史里,人治传统、行政本位、官本位思想深入人心,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权力体制的牵制,形成了官商不分的传统。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的整个社会都习惯了政府的管理,虽在改革开放后,政府职能在不断转变,但是市场的机制作用还没有全面发挥,行政干预还是起着很大的作用。这是历史传统,也是我国官本位的行政文化的后遗症。
2、行政垄断产生的现实基础:体制改革中行政分利集团的产生
分利集团会阻碍和危害经济增长,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具有排他性,阻碍了技术进步、资源的流动与合理分配,但是却提高了利用法律、政治与官僚主义进行讨价还价等活动的报酬,这种降低社会经济效益却提高了社会交易成本的现象,极大的推动了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发展,但正是有行政性分离集团的存在,极大的推动了社会的整体福利。
3、行政垄断存在的经济根源:不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
首先,财政分权改革中利益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刺激了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来保护和谋求地方利益。不合理分配规则降低了它本身的效力,加剧了行政性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