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通用报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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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信号

报警信号

1000 船舶报警信号 检查依据 1010 通用报警[适用范围]所有客船及船长大于40米的货船[检查要求]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以船舶号笛,并加以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 电源供电的电铃、电笛或其他有效报警系统,发出不少于 7 个短声、继 以一个长声组成的通用应急报警信号。

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 要害位置操作。

全船所有起居处室以及正常的船员操作处所在主副、辅 机正常工作的条件下均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2.该系统应以公共广播系统作为补充。

《99 规则》(非 国际)第四篇 C3R1.1.2/2.4.31020消防报警设备[适用范围]1.⑴1999.9.1 以前建造的所有客船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应普遍设 置手动报警按钮。

⑵1999.9.1 以后建造的载客 100 人及以下的客船在起居处所和服务 处所应普遍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2.在特种处所内和每一出口处附近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3.在4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的任一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用A级或B 级分隔的处所或处所群一般不超过 50m 3 ,对于公共处所一般不超过 70 m 3 ,如未装配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则在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 道内应设有手动报警系统。

4.1000 总吨—4000 总吨的货船和小于 2000 总吨的液货船在起居处 所和服务处所内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检查要求]手动报警按钮即可作为单独的报警单元,又可作为固定式探火报警 系统的组成部分,在值班人员发现火灾而自动灭火系统仍未动作时,能 够发挥重要的功能。

1.手动报警按钮应遍步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

每一通道出 口应安装有一个按钮。

在每一层甲板,按钮应便于到达,并且走廊内任 何部分与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应不大于20米。

2.具体安装时应尽可能与应急照明灯靠近,距甲板的高度约 1.4米。

《92规则》第十 一篇C5R5.12 5.14C6R6.10 6.12 《99 规则》(非 国际)C2­2R3.9 R3.10 R4.11《92规则》第十 一篇 C1R1.121060 设备控制报警1060­1 机器和机械设备控制系统报警装置[适用范围]除特别说明外,下列各条适用于装有相关设备的国内航行船舶 [检查要求] 《92 规则》第三 篇C4R4.6.2(3) C6R6.1.3机器和机械设备控制系统报警装置应在下列情况下发出报警:⒈ 柴油机的滑油系统应设有低压警报器。

船舶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船舶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参照公约Biblioteka 款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Ⅶ章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6条
备注
1公共广播系统应为一扬声器装置;能向船员或乘客;或两者经常活动的所有地方广播信息;并通向集合地点..它应能允许从驾驶室和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船上其他地方广播消息;其安装应考虑到声音的限界条件并无须收听者的任何动作..它应受到保护以免不经许可的使用..
2船舶在正常状态下航行时;广播应急通告的最小声压等级应该:
a、内部处所75dBA;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20dBA;
b、外部处所80dBA;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15dBA..
配备要求
船上通信和报警系统
应配备一套固定式或手提式设备或两种型式设备的应急设备;供船上应变管制站、集合和登乘地点与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系使用..
该系统还应以有线广播系统或其他适宜的通信设施作为补充..
其他救生设备---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技术要求
通用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1长声组成;而后者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除了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应能连续发出直至人工关闭或被公共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2内外部应急报警音响的最小声压等级应为80dBA;并应至少高于船舶在中等气象状况下一般设备操作产生的环境噪声标准10dBA..在没有安装扬声器的舱室中;应设置电子报警发送器;如蜂鸣器或类似的设备..
3在舱内睡眠位置和舱内盥洗室中的声压等级应至少为75dBA;并应至少高出环境噪声标准10dBA..

船舶消防管理制度

船舶消防管理制度

船舶消防管理制度1、为保护企业财产及生命安全,防火救火是每一个船员的职责,每一个船员必须严格守防火规那末,熟悉各种救火信号,一是发生火灾应及时采取各种措施灭火,防止损失或者降低损失。

2、每一个船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掌握防火救火的知识。

积极参加公司和船上组织的防火演习,熟悉各自职责及技能。

3、严禁在船上使用明火电炉,不得超负荷用电,不许在电线上挂东西,不许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要时常检查路线,防止损坏电线(绝缘)包皮或者短路造成火灾。

4、不许随意丢烟头,对进入燃油仓或者检查漏油点时,严禁抽烟。

5、救火人员要随时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使用灭火工具时应注意位置及风向。

7、发生火灾时应把所有的船舶文件,证件、票据等重要证据资料及时转移到安全地方。

8、对发生火灾火势不能控制的,应即将启动应急预案,即将向消防部门求救,向公司报告情况。

9、对违反本规定,公司将视情况赋予处分,对防火救火作出显著成绩的公司将赋予奖励。

船舶消防安全规定 xx-10-31 21:28 | #2 楼方针、责任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船舶领导有责任对船员发展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

监视船舶消防安全承受公安消防和港务监视的监视检查;承受公司消防监视员、海务监视员、机务监视员、劳动安全监视员监视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即将整改,整改有艰难的,要采取平安防范措施,并报船舶管理处,由船舶管理处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合用标准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消防设备、器材由二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发展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即将可用的良好状态。

船上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船上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船上报警系统操作规程1. 概述船上报警系统是用于及时发现船舶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设备之一。

本操作规程旨在指导船员正确操作船上报警系统,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 报警系统分类船上报警系统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 声音报警系统:通过发出不同频率和响度的声音来提醒船员注意异常情况,如火警、漏水等。

- 视觉报警系统:通过灯光、指示牌等可见信号来提醒船员注意异常情况,如航道偏离、舷梯未收等。

- 控制台显示系统:通过控制台上的显示器显示各种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如主机故障、油压偏高等。

3. 操作步骤根据船上报警系统的不同类型,下面给出了相应的操作步骤:3.1 声音报警系统操作步骤1.当听到声音报警器响时,船员应立即停止当前的工作,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

2.根据声音报警器发出的不同声音,判断出具体的报警类型,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应对。

3.在处理完报警情况后,及时关闭声音报警器,以免造成干扰。

3.2 视觉报警系统操作步骤1.当看到灯光闪烁或指示牌显示异常信息时,船员应立即停止当前的工作,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

2.根据灯光或指示牌的显示内容,判断出具体的报警类型,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应对。

3.在处理完报警情况后,及时复位灯光或指示牌,以便下次报警时能够正常发出警示。

3.3 控制台显示系统操作步骤1.定期检查控制台上的显示器是否正常,如发现显示器无法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

2.当显示器上出现报警信息时,船员应立即停止当前的工作,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

3.根据报警信息的显示内容,判断出具体的报警类型,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应对。

4.在处理完报警情况后,及时清除显示器上的报警信息,以便下次报警时能够正常显示。

4. 报警系统维护船上报警系统的维护工作对于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维护措施: - 定期检查报警器的工作状态,如发现故障应及时更换并记录维修情况。

船 轮机员呼叫报警 等级标准

船 轮机员呼叫报警 等级标准

船轮机员呼叫报警等级标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船轮机员的工作日益繁忙且充满挑战。

而在船舶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紧急情况和安全问题。

为了有效地处理这些突发事件,船轮机员呼叫报警等级标准被广泛应用于航海领域,以规范和统一船舶上的紧急呼叫程序,提高船舶的应急处置效率。

本文将就船轮机员呼叫报警等级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一些参考与启发。

一、船轮机员呼叫报警的背景与重要性船舶作为一个大型的移动设施,其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如火灾、泄漏、机械故障、人员伤亡等,这些紧急情况往往需要及时有效的处理来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而船轮机员作为船舶上的重要工作人员,负有监控和操作船舶动力系统的职责,因此他们在发现紧急情况时,需要迅速向船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呼叫报警,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船轮机员呼叫报警等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二、船轮机员呼叫报警等级标准的制定与要求为了规范和统一船轮机员的紧急呼叫程序,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ILO)以及国际航行规则公约等相关国际组织和法规,均对船轮机员呼叫报警等级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等级划分船轮机员呼叫报警等级通常根据紧急事态的严重程度和紧急性分为不同等级,一般可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报警。

其中一级报警用于指示最紧急、最重大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二级报警用于指示较为紧急和重大的情况,需要尽快采取行动;三级报警用于指示一般性的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关注和处置。

(二)呼叫程序船轮机员在发现紧急情况后,应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和程序向船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呼叫报警,并尽可能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和情况描述,以便他人能够准确判断情况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应急处置船轮机员在呼叫报警后,应根据情况和要求,积极配合船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如切断电源、封闭阀门、启动消防系统等,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船舶避碰规则范文

船舶避碰规则范文

船舶避碰规则范文
一、船舶避碰规则
1、船舶操纵
(1)对船舶施加足够的操纵力,避免相撞。

(2)船舶靠近前方时,调整船首向量,必要时采取控制反转操纵,以使两船都避免受损。

(3)如果发现船舶正在发生相撞威胁,可以采取快速窜行措施,以尽快解决危机。

2、船舶报警
(1)发现船舶间可能发生相撞,应立即报告当值上级,并有效地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发生危险情况。

(2)发现船舶间可能发生相撞,应使用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以便及时联络其他船员。

(3)发现船舶间可能发生相撞,应立即发出避让信号,告知同方向船舶需要避让。

3、相撞预防
(1)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给予完善的航行计划,并及时发现其他船舶运行状态,预防相撞发生。

(2)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及时向同方向船舶传达航行信号,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相撞的情况,充分发挥船舶的防卫功能。

(3)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及时开启雷达识别设备,定位船舶运行
状态,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相撞的情况,避免发生意外。

4、其他
(1)船舶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按规定召集船员,开展相撞预防演习,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防卫意识。

(2)船舶运行过程中。

【双语阅读】船上的各种警报

【双语阅读】船上的各种警报

【双语阅读】船上的各种警报1) General Alarm通用报警警报: 通用警报由7长1短构成。

一般是向船上的乘客或船员表示有紧急情况的发生。

The general alarm on the ship is recognized by 7 short ringing of bell followed by a long ring or 7 short blasts on the ship’s horn followed by one long blast. The general alarm is sounded to make aware the crew on board that an emergency has occurred.2) Fire Alarm火警: 连续铃声或喇叭表示A fire alarm is sounded as continuous ringing of ship’s electrical bell or continuous so unding of ship’s horn.3) Man Overboard Alarm人员落水警报: 当有人员落水时,船上需响铃3声以及汽笛3声以便通知全船人员以及周围船只有人员落水。

When a man falls overboard, the ship internal alarm bell sounds 3 long rings and ship whistle will blow 3 long blasts to notify the crew on board and the other ships in nearby vicinity.4) Navigational Alarm航行报警: 大多数的航行仪器以及航行灯都有故障报警。

当某部分或是某个部位出现故障后,都会有相应的蜂鸣报警和指示灯闪烁等指明哪个部位已经发生了故障。

GMDSS设备遇险报警操作指南

GMDSS设备遇险报警操作指南

GMDSS设备遇险报警操作指南- 1 -第一章 GMDSS 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程序第一节遇险报警与遇险通信一般规定1. 当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了重大危急事故,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和船舶安全,本船不能控制,需要立即救助时,船上应事先或者临时指定遇险通信设备的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必须经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命令或口令后,才可发送遇险报警、遇险呼叫或遇险报告。

船舶处于紧急弃船状态,船长或授权人不在通信指挥现场,船舶甲板部高级船员可以自行发出遇险求救信息。

2. 遇险通信优先权最高,其次优先级别依此为紧急、安全和常规通信。

遇险呼叫具有绝对的通信优先权,它船听到这种呼叫应立即终止可能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射。

3. 船舶在遇险、紧急通信时,可根据船舶航行海区的地理位置,使用VHF¡ DSC、MF/HFDSC、INMARSAT 设备、EPIRB 等设备,选择最快最有效的报警手段,以尽快得到援救。

4. 航行或者锚泊在国内外港口的船舶,接收到就近船舶拍发的遇险或者紧急信息时,船长应根据本船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应答,必要时或接到RCC 的指示时应采取积极的援助行动。

船舶收到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应作详细记录(有条件时还应录音)。

5. 船舶发送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条件允许时必须作详细记录,遇险通信结束后,应将遇险通信的全过程,尽快上报主管机关。

第二节遇险报警和遇险通信程序能够进行遇险报警的设备:λVHF DSC(在VHF CH70 进行)νMF/ HF DSC(在MF/HFν DSC 遇险和安全呼叫频率上进行)INMARSAT-A、B、C、E、Fν能够进行遇险通信的设备及通信方式:λVHFν无线电话MF/ HF 组合电台的无线电话和无线电传νINMARSAT-A、B、C、F 站,其中C 站只能进行电传方式报警与通信;Fν站只能进行电话方式报警与通信λ遇险报警和遇险通信应表示出某一遇险船直接的或间接的位置和时间,遇险的性质,必要的救助形式,如果可能还应提供本船的航向和航速等信息。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交海发[2004]3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中国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及公司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三)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舰(包括海军辅助船)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公务船。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履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一)规定和发布船舶保安等级,制定统一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发布有关船舶保安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明确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二)认可从事船舶保安工作的保安组织及其人员资格、业务范围和规程;(三)制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的办法及其纲要;(四)批准《船舶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颁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五)公布海上保安联络点,以及报警的渠道和方式;(六)组织实施对船舶保安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船舶保安的强制措施;(七)协调船舶保安与港口保安的相关事宜;(八)就固定航行港口设施之间的短程国际航行船舶签订双边或者多边的替代保安协议;(九)负责有关船舶保安问题与主管当局之间的联络与协调。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各海事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管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三)向已进入中国领海以内水域或者已报告欲进入中国领海的船舶提供相应的保安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保安信息,并按照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行动;(三)实施船舶保安监督管理,检查《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舶连续概要记录》、保安报警装置、保安演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项,检查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修订内容的有效性;(四)对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及其人员,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实施监督管理,检查认可的保安组织及其人员执行船舶保安规则的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五)按照本规则,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六)签发并监督检查《船舶连续概要记录》。

对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的修改建议

对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的修改建议

对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的修改建议李春生摘要:通过对比国际公约或规则和我国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关于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分析不同教材编写和船上实际应用乱象,总结归纳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缺陷,提出修改相关国家标准的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关键词:国际公约;国家标准;紧急报警信号;缺陷DOI:10.16176/ki.21-1284.2019.03.010《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1974年SOLAS公约)第三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8条规定适用于公约的所有船舶必须配备应变部署表,我国国家标准《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GB17566—2010)规定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载客12人及以上的客船应配备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统一印制的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我国国家标准《船舶溢油应变部署表》(GB/T16559—2010)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应配备船舶溢油应变部署表。

同时SOLAS公约要求应变部署表应包含通用紧急报警信号和有线广播的细则,我国国家标准规定应变部署表应包含各类紧急报警信号。

一、国际公约或规则对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国际公约或规则对紧急报警信号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仅在SOALS公约中提及通用应急报警系统(General Emergency Alarm)与公共广播系统(Public Addressed System)和《救生设备规则》(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LSA规则)中提及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发出的通用报警信号应由七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

1.SOLAS公约第三章对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第6条“通信”第4款要求客船和货船须设有通用应急报警系统,用于将乘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采取应急部署表所列行动;另外所有客船还须装设一套公共广播系统。

《船长业务》第七章船舶应急

《船长业务》第七章船舶应急

第七章船舶应急第一节应急体制1.根据船舶应急部署表,船舶应急分为消防、堵漏(漏损)、弃船、油污和人落水五种。

根据ISM规则的要求,船舶应对船上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包括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爆炸、人落水、主辅舵机失灵、货舱进水、货物移动、货物撒漏污染、进入封闭舱室、遭遇海盗、遭遇保安威胁、弃船等情况下的应急反应程序。

2.消防报警信号为警铃或汽笛短声连放1分钟后另加火灾部位指示信号;堵漏(漏损)报警信号为警铃或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1分钟;人落水报警信号为警铃或汽笛三长声,连放1分钟;弃船报警信号为警铃或汽笛七或七个以上短声继以一长声,连放1分钟。

油污报警信号:警铃或汽笛一短二长一短声,连放1分钟。

1.船长是船舶各类应急的总指挥,在船舶消防应急、堵漏(漏损)应急、人落水应急时,在驾驶台负责指挥应急和操纵船舶;在撤离船舶或弃船时,在驾驶台负责指挥应急;在油污应急时,在驾驶台或现场负责指挥应急。

2.大副是船舶各类应急的现场指挥,当事故现场在机舱时,大副在现场协助轮机长指挥。

在人落水应急时,在主甲板(放艇时在救生艇甲板)担任现场指挥,组织对落水人员的施救;在撤离船舶或弃船时,担任指定救生艇的艇长;油污应急时,在油污现场会同轮机长担任现场指挥。

3.二副在船舶消防、堵漏(漏损)、人落水应急以及撤离船舶或弃船前,应在驾驶台,负责通信联络,传达船长指令,执行船长的操船指令,记录应急过程;油污应急时,应在驾驶台,负责通信联络,传达船长指令,或在现场做好现场记录。

4.三副在火灾应急时应在现场担任灭火队队长;在堵漏(漏损)应急时应在现场担任隔离队队长;在人落水应急时,应准备救生器材,并做好释放救生艇的准备;在撤离船舶或弃船时,担任指定救生艇的艇长;在油污应急时,应在现场,准备消防和防污器材与设备,如需要,担任溢油回收组组长,指挥放艇回收溢油。

1.我国规定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应配备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统一印制的货船或客船应急部署表。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船舶是人们在海上或江河湖泊中进行运输、探险或科研的主要交通工具,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无法想象的巨大伤害和损失。

为了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应急处理,船舶火灾报警系统必不可少。

下面是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帮助大家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该系统。

一、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组成船舶火灾报警系统一般包括报警控制器、舱室烟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警铃等部件。

其中,报警控制器是系统的核心部分,可以自动判断环境状况并发出警报;舱室烟雾探测器主要检测舱室内的烟雾浓度,一旦超过设定阈值就会触发警报;手动报警按钮可以由人员手动触发进行报警。

二、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根据船舶结构和布局进行合理布置,覆盖全船的所有区域。

一般来说,系统主要安装在三个位置:机舱、舱室和甲板。

机舱是船舶设备最密集的位置,容易发生火灾,必须安装报警系统;舱室包括客舱、仓库等,船舶上的货物、客人和船员都在这里。

甲板则是船舶的工作和活动区域,也需要安装报警系统。

三、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流程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流程如下:1.启动报警系统首先,必须确保报警系统已经启动。

目前,大多数船舶火灾报警系统都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只要能够正常供电,系统就会自动启动,工作状态为待机。

2.检查系统状态在进行每次操作前,必须对系统状态进行检查,确保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检查对象包括:(1)报警控制器是否正常工作。

(2)烟雾探测器是否可以正常检测熏烟。

(3)火灾警报是否可以正常发出声音。

(4)手动报警按钮是否能够正常触发报警。

3.监测报警状态在报警系统的运行中,需要不断地监测报警状态。

如果系统检测到火灾或者发现烟雾浓度的升高,报警控制器就会自动判断出是否需要发出警报并触发报警。

此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4.进行火灾扑灭一旦发现火灾或者接到报警,必须立即开始进行火灾扑灭工作。

扑灭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使用灭火器、灭火泵或者其他设备进行扑灭,同时要确保自身安全。

船舶安全报警维护规定(3篇)

船舶安全报警维护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保障船员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船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登记的各类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天然气船等。

第三条船舶安全报警维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四)培训教育,提高意识。

第二章船舶安全报警系统第四条船舶安全报警系统包括以下部分:(一)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二)安全报警系统;(三)紧急求救系统;(四)其他安全报警系统。

第五条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应包括:(一)感温探测器;(二)感烟探测器;(三)火焰探测器;(四)火灾报警控制器;(五)报警显示屏;(六)手动报警按钮。

第六条安全报警系统应包括:(一)机舱报警系统;(二)船员安全巡检系统;(三)客舱紧急疏散系统;(四)救生设备报警系统。

第七条紧急求救系统应包括:(一)无线电紧急求救设备;(二)卫星紧急定位系统;(三)紧急抛锚系统。

第八条其他安全报警系统应根据船舶类型和航行区域,配备相应的报警设备。

第三章维护要求第九条船舶安全报警系统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第十条船舶安全报警系统的维护周期如下:(一)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二)安全报警系统: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三)紧急求救系统: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四)其他安全报警系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和维护周期。

第十一条维护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维护:(一)检查设备外观,确保无损坏、变形等现象;(二)检查设备连接线,确保连接牢固、无松动;(三)检查设备功能,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四)清洁设备,防止灰尘、油污等影响设备性能;(五)更换损坏的部件,确保设备性能;(六)记录维护情况,包括维护时间、维护人员、设备状态等。

船舶通用报警操作维护须知

船舶通用报警操作维护须知

通用报警操作须知
1、通过试验按钮正常。

2、各个警铃正常。

3、电源供给正常。

4、通过按钮试验即可验正。

5、感温控测器与感烟探测器报警。

(1)电源供给正常。

(2)检查指示灯是否正常,有损坏或故障,立即修复或更换。

(3)保证探测器的探头清洁、干燥。

(4)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效能检查。

通用报警系统维护须知
(5)常检查与维护
1)指示灯与报警声光:每天坚持检查驾驶操纵台,机控室操作台,报警及安全系的指示灯是否正确,通过试验按钮,检查声光报警及指示灯是否正常,有损坏或故障,立即修
复或更换;
2)电流:检查交流主电源和直流应急电流供给情况是否正常。

注意电源接线的紧固情况,电缆有无变色和破损,必要时作绝缘测量。

3)检查仪表示值与实际值之间是否过量偏差,偏差过大需重新核对。

2、清洁
1)日常应保护仪表、指示板的清洁,应用干净、柔软的布清洁,清洁时要注意不触动按钮及转换开关。

禁止用水清洁;
2)每个季度面板整体清洁一次:每个月对各检测元件清洁一次。

3、维护要求及周期
1)温度转感器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效能检查。

保证指示准确,动作值与设定值相符;
2)压力传感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效能检查,保证指示准确,动作值与设定值相符;
3)液位传感器每九个月进行一次效能检查,保证指示准确,动作值与设定值相符;
4)对于主、付机,应急设备中一些重要的传感器,视具体情况随时检查;
5)其它传感器的检修期为半年。

4、记录要求
1)问题及处理方法记入《轮机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减少船舶保安风险,防止船舶保安事件发生,应用《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

第三条为达到船舶保安目标,船舶保安体系应至少满足以下功能:(一)搜集并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有效交流;(二)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有效通信;(三)防止擅自进入船舶及其限制区域;(四)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臵或爆炸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带入船舶;(五)标明保安事件的情形并提供防范、反应措施的程序和报警的方式;(六)要求在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订船舶保安计划;(七)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以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八)与船舶安全的一致性。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人员来往、货物装卸或者接受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联络点,是指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并设立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络点。

船舶、公司可通过该联络点向海事管理机构就船舶保安事项请求建议或者援助,报告关于其他船舶、动向或者通信的任何保安问题。

(六)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或者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七)保安声明,是指船舶与其所从事活动的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协议,规定各自的保安措施及责任。

(八)《船舶保安计划》,是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者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交流学习]通用报警系统的配备要求

[交流学习]通用报警系统的配备要求

通用报警系统的配备要求刘老轨工作室SOLAS1983年修正案第III章第50条要求(因LSA规则的生效,该条款现已修改为第III章6.4.2条):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以船舶号笛或警笛,并另加以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的电动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警报系统、发出由七个或七个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的通用紧急报警信号。

鸣响船舶号笛除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

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船员正常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此要求适用于1986.7.1以后建造的船舶。

于1998.7.1生效的LSA规则7.2.1.1条要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以船舶号笛或汽笛,并另加以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的电动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由七个或七个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的通用紧急报警信号。

除了鸣响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

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应能连续发出报警,直至人工将其关掉或被一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此要求适用于1998.7.1以后建造的船舶。

IMO于1998.12.21召开的第70次海安会上,在MSC/Circ887通函中,对上述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及其他要害位置进行了如下解释:1、至少应能在两个位置操作通用紧急报警系统;2、其他要害位置是指除驾驶室以外的、计划对紧急情况进行控制且能够触发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的位置;3、消防控制站或货物控制站通常被认为是这种要害位置。

通用报警系统要求的变迁如下图所示【滞留案例】一条1992年安放龙骨,挂方便旗某协会船级社发证的杂货船,因不能在驾驶室以外的其他要害位置操作通用紧急报警系统,于2019.6.18在中国北方某港PSC 检查时被滞留。

缺陷描述:通用紧急报警系统未在驾驶室以外的要害位置设置触发装置(General emergency alarm system not triggered from other strategicpoint in addition to bridge room)。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1000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1000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一、报警信号:通过听觉或视觉方式通知出现一种需要注意的状态的警报器和指示器。

应急报警装置的控制器应有红色标志及铭牌。

概述:它包括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消防系统施放预告报警装置、其它报警装置。

1010 通用报警1、法定要求:1.1 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六节3.6.3和3.6.4。

1.2 配备要求:1.2.1自航船舶应设有单向发信的通用报警器,其布置应能有效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对小型船舶可免除此要求。

1.2.2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应由驾驶室集中控制,并应在任何状态下均能报警。

报警装置的电源一般应经由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供电。

客船必须设有旅客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和船员紧急(集合)报警装置。

两级装置的音响应有区别。

1.2.3无线电室和广播室只应设有红色警灯。

1.2.4机舱和监控(监视)室应同时设有警灯和警铃。

2、检查内容和方法2.1检查内容2.1.1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完好,驾驶员是否熟悉紧急(集合)报警信号的操作和使用。

2.1.2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立即可用,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或充放电板供电。

2.1.3检查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显示是否清晰,颜色是否一致。

颜色是否符合要求(红色)。

2.2检查方法:两名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检查,观察驾驶室发出的信号是否在船员处所能有效的反映。

报警信事号的响度和亮度是否令人满意。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3.1常见缺陷:3.1.1、报警装置所发出的报警信号不能发至所有船员或乘客所在处所;报警所发出的声、光不能令人满意;应急电源不能自动投入。

3.2纠正建议:3.2.1、要求船方在开航前纠正、17。

1020 火警警报概念:失火报警:发生火灾时召集船员的手动警报装置。

探火报警:提醒驾驶室、总服务台、固定灭火站或其它处所的固定式自动探火装置。

1、法定要求1.1、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七篇、第4章4.1.1\4.2.1\4.2.2\4.2.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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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服( COSL)通用报警警铃规定
1)弃船:警铃连续长鸣五分钟(——),同时广播通知平台所有人员。

警报
仅限于平台经理发出。

2)井喷:警铃一短二长两分钟(- ————),同时广播通知平台所有人
员。

警报可由平台经理、钻井监督、领班和司钻发出。

井喷警报(附注:油(气)生产平台极少有钻井作业,可以不设井喷警报,把井喷警报归
类为综合警报)一短声两长声- ——信号周期为12s (连续)
3)火警:警铃间断两分钟(……),同时广播通知火灾位置。

发现火情者发
警报。

4)综合警报:警铃一短一长三分钟(- ——),同时广播通知事发项目和位
置,由发现险情者发出警报。

(连续)
5)报警解除:警铃一长声60秒(——),同时广播通知解除警报。

6)人员落水三长声——————信号周期为14s (连续)
7)油气泄漏:含硫化氢泄漏)一短声一长声- ——信号周期为8s
短鸣短鸣
停停
长鸣长鸣
停停
信号周期为8s 信号周期为8s
1) 弃船:警铃连续长鸣五分钟
2) 井喷:警铃一短二长两分钟
3) 火警:警铃间断两分钟
4) 综合警报:警铃一短一长三分钟
5) 报警解除:警铃一长声60秒
6) 人员落水:三长声
7) 油气泄漏:含硫化氢泄漏)一短声一长声
8)船体堵漏:暂未规定(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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