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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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述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与特点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由“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两个词组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为正确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有必要先了解“治安”及“社会治安”的含义。
1、治安的合义
在我国汉语中,“治”与“安”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治是相对于乱而言,意思为治理、有秩序;安与危相对,意指安定、安全、安稳。我国历史上最早把“治”与“安”二字连起来使用的,是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而最早把“治安”作为治理国家之策进行系统阐述的,是西汉时的贾谊,他在给汉文帝的一篇名为《治安策》(又名《陈政事疏》)的上疏中,作了
这样的诠释:治安,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管理社会之策,维护治安的目的是使国家政治清明、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实现天下太平。现代意义上的治安,指的就是社会治安。
2、社会治安的含义
所谓的社会治安,包含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两大内容,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及与之相应的思想、道德、文化等建立起来的一种稳定安宁的社会秩序。
一个国家社会治安的内容和范围,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不同性质的国家,或者同一性质的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其社会治安的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一般而言,社会治安通常有三方面含义:一是指社会治安秩序,也即社会治安状况,它是公共秩序好坏和社会安定与否的一种表现形式;二是指社会治安问题,集中表现为影响社会稳定安宁秩序的消极因素及其所造成的危害
后果;三是指社会治安工作。即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中国的社会治安有其特定的内容和范国,它是由中国刑事法律和治安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从狭义上讲,中国社会治安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刑事犯罪的状况、治安案件状况、公共安全状况和社会秩序状况,从广义上讲,中国的社会治安除上述四个状况外,还包括一项更为重要的内容,即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政府驾驭治安大局的能力和治理治安的对策,是否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队伍是否坚强有力,警察职能的运用和发挥程度,是否能有效地惩治犯罪,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人民群众的治安心理状况,以及对维护社会治安的参与程度,是否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等。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含义
而把“社会治安”与“综合治理”这两个词汇的含义结合起来,并赋子它特定政治内容,正式见于中共中央在1981年5月批转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纪要》。这个《纪要》指出:要“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从中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在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思想时,一开始就是将“社会治安”作为目标来追求的,把“综合治理”作为手段来对待的,目标与手段的结合,合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一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如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个社会科学课题来研究,它的内涵应该是“社会治安”,也就是通过安定社会来巩固国家政权,它的派生才是“综合治理”,即为达到目标所使用的安定社会的具体手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当代中国的一大创造,其含义是指,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打击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是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防控的战略方针,也是运用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的重大任务,从概念的表述来看,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组织领导的集中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必须由党和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只有通过党和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才能有效地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形成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主体包括全社会的各种组织、各种力量和各个层次。从组织看,有政党组织、政府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从力量看,有国家政权的力量和全体人民群众的力
量;从层次看,上至中央、省(市、自治区),下至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就是组织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治理社会治安。
第三,内涵构成的完整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内涵大致包括治理社会治安,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这五个方面涉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大环节,环环相扣,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第四,治理手段的综合性。社会治安问题是由社会诸多消极因素产生的“综合症”。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各种措施衔接配套。从治理手段看,包括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手段和社会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综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灵魂。没有综合,就不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目标指向的政治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从根本上来说,对社会治
安实行综合治理,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六,工作任务的长期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社会治安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从刑事犯罪来说,犯罪的主体、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犯罪形态、犯罪类型,都将比过去更加复杂。至于各种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也无疑将会增多,且呈现复杂化。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形成与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