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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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建设部规章2、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规章2、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89 号令, 2001 年 6 月 1 日发布并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造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造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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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全文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全文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全⽂《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全⽂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 第⼀章总则 第⼀条【⽴法⽬的和依据】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条【⼯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所称⼯程建设项⽬,包括实⾏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程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的法律、⾏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市政府发展改⾰⾏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作,会同有关⾏政部门拟定全市综合性政策,建⽴健全招标投标巡查制度,督查招标投标制度执⾏情况。

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房管、市政、⽔利、移民、林业、园林等市⼈民政府有关⾏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为。

区县(⾃治县)政府发展改⾰⾏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政区域招标投标⼯作,会同有关⾏政部门拟定本⾏政区域综合性政策。

区县(⾃治县)⼈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为。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加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市、区县(⾃治县)⼈民政府分级建⽴统⼀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政监督部门存在⾪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的。

第五条【分级负责】市⼈民政府及其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程建设项⽬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程建设项⽬,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应当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索引号:430S00034/2015-00119•题裁分类:•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日期:2015-06-24 00:00•主题分类:•主题词:•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公平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单位自制定招标方案之日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以及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使用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执行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填写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四)招标评分办法;(五)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六)招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七)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八)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九)其它附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要求完成的标准,使得投标人可以清楚了解如何完成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符合的标准、构建要求、规范要求和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标日期和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通知日期和时间、结果公布日期和时间、中标通知日期和时间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在规定期间内营业执照副本;(三)投标保证金;(四)拟承担的主要责任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二)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三)投标人的业绩文件;(四)投标人向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商情报告。

渝建发[2009]42号

渝建发[2009]42号

渝建发[2009]42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

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重庆市招投标条例2024

重庆市招投标条例2024

重庆市招投标条例20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招投标主体
第二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策划、组织和实施,并在采购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投标人应当依法独立自主地参与招标,并按照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招标方式,并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投标文件,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招投标评标
第六条
评标人应当根据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评标结果应当依法形成评标报告,向相关方公布。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招投标主体,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罚款、暂停参
与招投标活动等。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招投标条例的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重庆市招投标条例2024》的相关内容,如有变动或补充规定,以具
体条例文件为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建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9〕82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规范,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称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分库组成。

市级评标专家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以及分库中的部份评标专家组成。

各区县(自治县)的评标专家库均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分库。

主城区(除渝北两路地区、北碚区外)可不再建立评标专家分库,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除此之外,可以在当地评标专家分库抽取,也可以在市级评标专家库抽取。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渝建发[2003]166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3]16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评标定标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办法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条例目的本条例旨在加强重庆市招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境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和其他组织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基础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活动应依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活动应公开进行,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

2. 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合同精神,保持诚实、信用的态度。

3. 高效便捷的原则:招标活动应高效、便捷地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最有利原则:招标人应选择符合技术要求和经济条件的最有利标段和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和技术标准。

2. 招标文件应发布在招标公告网站和国家招标公告系统上,确保广大投标人可以获得相关信息。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审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递交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2. 招标人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1.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应及时回应投标人的问题和疑义,确保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准确。

2.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如有必要,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及时通知所有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资格条件1. 投标人应具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相关经验等。

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和归还1. 招标人应按规定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管理,确保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如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应及时归还。

第四章中标第十条中标结果的公示1. 招标人应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800 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发包:(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及市重点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七)住宅工程;(八)移民工程;(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企业业绩和合理报价等条件综合评价择优定标。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渝建发200942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按以下两种情况开展施工承发包活动.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包人方可按前述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程序依法组织承发包活动.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一国家出资;二国家融资资金;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种情况.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为道路、桥梁、地铁、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会展中心、大型歌舞剧院厅、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商场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确需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和应当招标发包而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经过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筑管理权限的划分,市级管理权限中国家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市级管理权限的其他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不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二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三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或者施工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施工,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五施工企业或者以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六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具备与其毗邻的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七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发包人拟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发包的,必须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发包人应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接受报名;条件不成熟的,可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接受报名.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三标段划分情况;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五资格审查方式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二种组织形式.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招标人的规定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第十八条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将以下内容设定为必备资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招标人还可选择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班子资格、其他要求作为附加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资质等级设定承包人或者项目经理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提高.第二十一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及有关附件;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其他资格预审所需资料的目录;三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格式.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后审,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等;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工程量清单;六图纸;七技术标准和要求;八投标文件格式;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方式的备案;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三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五实行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七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答疑;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十设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定招标控制价,并至少在开标前三天公布;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二组织当众开标;十三组织评标;十四当众公布评标结果;十五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十六公示中标结果;十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八送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十九签订施工合同,送施工合同备案.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第二十七条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砂浆或其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设定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但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明确、详细,体现竞争性,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存在歧义或者严重缺陷.评标方法可以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三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也可以就招标文件或者与投标相关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之间应当内容一致,对澄清要求所作的答复不应当标明来源.第三十一条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应当严格保密.招标人可以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以是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投资概算或者初步设计批复中的工程概算,也可以是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确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确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审定,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第三十二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鼓励采用无标底限价招标的方法.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无效.第三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担保方式、额度和有关要求等内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同时明确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额度.支付担保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国有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为限制和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或超低价竞标,招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招标的,鼓励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第三十四条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并在以往工程经历、技术装备和能力、项目经理资质和经历、财务状况、以往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满足招标工程任务的要求.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技术和投标函三部分组成.对结构形式简单、施工工艺不复杂、工程总造价较低的中小型工程项目,经招标文件明确,可以取消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报价.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分包中标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范围、内容和金额.限额以上并以暂估价列入总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其他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后,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担保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九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次招标中再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第四十二条开标记录应当清楚、正确地记录如下事项:一招标工程项目名称;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三出席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四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五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结果;六宣读投标函部分的主要内容;七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八其他应记录的事项.负责记录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应当在开标记录上签署姓名.第四十三条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人代表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济、技术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评标准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和熟悉招标文件,遵守评标纪律,掌握工程项目的情况;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资格后审,校准投标报价,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审核是否存在重大偏差等,确定有效的投标文件和无效的投标文件,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三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四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被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当众公布评标结果;六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确定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七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八发出中标通知书.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澄清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示、诱导或者要求投标人作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第四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

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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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精品文档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

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对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国有资金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国有资金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精品文档应当招标或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包人方可直接发包。

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一)国家出资;(二)国家融资资金;(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种情况。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为道路、桥梁、地铁、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会展中心、大型歌舞剧院(厅)、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商场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确需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和应当招标发包而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经过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筑管理权限的划分,市级管理权限中国家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市级管理权限的其他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精品文档(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二)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三)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或者施工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施工,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五)施工企业或者以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六)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具备与其毗邻的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七)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发包人拟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发包的,必须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此之外,发包人应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也可以同---------------------------------------------------------精品文档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接受报名;条件不成熟的,可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接受报名。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三)标段划分情况;(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五)资格审查方式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二种组织形式。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精品文档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将以下内容设定为必备资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招标人还可选择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班子资格、其他要求作为附加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资质等级设定承包人或者项目经理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一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及有关附件;(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其他资格预审所需资料的目录;(三)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格式。

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

---------------------------------------------------------精品文档第二十二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后审),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等;(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工程量清单;(六)图纸;(七)技术标准和要求;(八)投标文件格式;(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

---------------------------------------------------------精品文档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方式的备案;(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三)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五)实行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七)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答疑;(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十)设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定招标控制价,并至少在开标前三天公布;(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二)组织当众开标;(十三)组织评标;(十四)当众公布评标结果,并确定中标人;(十五)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十六)公示中标结果;(十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八)送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十九)签订施工合同,送施工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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