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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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知识点归纳总结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大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知识点对于我们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1.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它认为物质是世界的根源。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之一,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历史发展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

2.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内容,它认为世界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

辩证唯物主义强调对事物的全面性、矛盾性的认识,提出了唯物辩证法这一重要概念。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1.剩余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它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和剥削的本质。

剩余价值理论认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与他们所得的报酬之间存在不平等,资本家通过剩余价值实现剥削。

2.社会主义经济和市场经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提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

市场经济则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1.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它强调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民的共同财产观念。

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形式,强调国家对经济全过程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

2.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主张人民民主和法治的结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社会主义民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法治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

四、马克思主义文化基本原理1.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认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基础的表现形式。

上层建筑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意识形态等,它们与经济基础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政治制度的理论思想。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的核心是实现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法治为保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思想指导和理论支撑。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内涵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内涵丰富多元,包括党的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依法决策、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

其中,实现党的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依法决策是指国家决策和管理工作要以法律为依据,通过程序规范和决策机制来实现科学决策。

建设法治国家是指依法治国,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事,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

建设法治社会是指依法治理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等。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首要原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的核心,要求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参与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要求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行为都要依照法律规范和程序进行,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是指法治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加强。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作用和价值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和价值。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中得到充分保障,能够维护人民的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效保障。

通过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能够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行为,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国家的管理效率和公信力。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为依托,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一种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以下理论特征:1. 法治与社会主义相统一。

在中国,法治与社会主义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全面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的基础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党的领导下的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实现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有机结合。

2. 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调依法治国,规定了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及公民个人行为的法律约束。

3. 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注重依法治国的全面性,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

4.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注重在法律规范之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法律道德的有机统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的现实意义不可忽视:1. 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加强法律的实施和法治能力的提升,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2.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3. 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复习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复习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复习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是一门科学理论,是由马克思、恩格斯等先驱者创立的。

它包含了一系列关于社会运动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原理,广泛应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探索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理和途径。

本文将复习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旨在加强对这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包括法律、法治、法治国家、法律权威和法律秩序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核心问题之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变化的产物,因此法律具有历史的相对性。

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或缺,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社会关系的工具。

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可以调整社会矛盾,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法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理念。

法治是指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来治理社会,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民主法治,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

这些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标准,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民众的共同利益。

然后,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机制。

法治国家是在法治一切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权威实现法治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和保护人民权益的工具。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国家法律体系的权力来源和法律执行的公信力。

只有在法律权威的保障下,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得以有效实施。

最后,法律秩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法律秩序是指在法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约,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秩序。

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运行和执行,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社会运行的基本保障。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综合概述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综合概述
04 专业毕业生主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从 事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教学和管理等工作。
专业特点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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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创新性:不断吸收新的理 论和方法,与时俱进,不 断创新和发展
Hale Waihona Puke 03实践性:关注现实问题, 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 支持和方法指导
理论性:以马克思主义理 论为基础,研究科学社会 主义的发展历程和规律
● 政治经济学 ●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社会主义思想史 ●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 社会主义文化 ●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 社会主义法治 ● 社会主义道德 ● 社会主义教育
实践教学
社会实践:参与社会调查、志愿服
01
务等活动,了解社会现实问题 实习实训: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
研究方法与 技能
专业知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包括马克 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 社会主义等基本理论
实践能力:包括科学研究、社会 实践、教育教学、管理决策等方 面的能力
专业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政治经济学、 哲学、历史学、社会学、法学、 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
创新能力:包括理论创新、实 践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能 力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 和跨学科研究能力 的人才
01
02
03
04
培养要求
01
掌握马克思主义理 论的基本原理和方 法
02
具备科学社会主义 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能力
03
熟悉国内外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等方 面的发展动态
04
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 决问题的能力,能够 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 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方法论。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基石,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文将从基本原理、实施路径和现实意义三个方面来探讨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一、基本原理1.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根本要求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将国家与法律紧密结合,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2.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理论内涵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理论内涵包括法律的阶级性、法律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法律的发展趋势等。

这些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

二、实施路径1. 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法治事业与党和国家事业相一致。

2. 建立健全法治体系,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形成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现实意义1.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治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2. 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通过法治来规范政府权力行使,加强社会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强调了党的领导、建立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路径。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指它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中所阐述的一系列理论,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和灵魂。

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基石和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中国的实践中得到了深入应用和发展。

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则是在中国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形成的一套科学的法治思想和制度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始于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托于宪法、法律、法治文化和法治体系,注重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按照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坚持党的领导,完善现代治理体系。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

党必须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统一。

同时,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完善现代治理体系,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2. 推进科学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科学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社会主义法治观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社会主义法治观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社会主义法治观社会主义法治观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靠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以法律为工具,通过法治的方式来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一、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强调依法治国,即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事务都应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核心,它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法治观强调人民是社会的主体,是法治的依托和保障。

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都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3.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观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

通过法律手段,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消除社会各种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4.严格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观要求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严格遵循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正正义原则等,这些原则是保障法治实施的基本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实践意义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实践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法治观通过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并促进社会稳定。

只有依法治理,才能确保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2.保障人民权益:社会主义法治观强调人民主体地位,通过法律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法律是人民的利器,人民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3.推动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观通过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4.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社会主义法治观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法治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的行为,减少腐败现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三、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路径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观,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治教育: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是根据中国国情、时代特征和发展需求,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而形成的。

本文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实践路径以及对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保证。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 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民全面发展,以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既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社会进步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国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实践都要依靠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力量,必须牢固确立党的领导地位,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长期实践不断探索和形成的。

在中国的实践中,法治道路的探索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1. 建设法治国家的初步实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以法治国家建设为目标,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逐渐推出一系列有益于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积极推动法治建设。

中国党和政府不断加强自身规范,提高执政水平和效能,为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2. 探索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围绕中心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修订和制定一系列重大法律,逐渐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马克思主义对法律、法治和司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律科学的有机结合。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对于理论体系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回顾、理论阐述以及现实应用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探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著作。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等著作中,对法律与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

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始形成其独特的理论框架。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阐述主要包括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历史发展规律、法治的本质与特点等方面。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产物,反映了阶级斗争的关系。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历史发展规律,即法律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发展的。

最后,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与特点,其核心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实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不仅具有思想的深度,更体现了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国家法制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法治国家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应用。

例如,中国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实现了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发展。

在司法改革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机构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结语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理解法律与社会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思想支持。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回顾、理论阐述和现实应用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应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更好地运用其原理和方法,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解析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解析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解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理论体系,以深化法治建设为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旨在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进行解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秉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以中国的国情和实践为依据,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基本原则。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将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作为根本政治制度。

其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法治建设应当以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再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依靠法治机制来规范社会行为,也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建设。

此外,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注重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作用,建设完备的立法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1. 建设法治国家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建设法治国家体系。

这一实践包括构建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完善法治体制、建设法治中国等方面。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确保国家机构和政府行为在法治框架内履行职责。

完善法治体制,强化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社会应急等制度,实现权力运行规范化、标准化和法治化。

建设法治中国,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培养法治素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建设。

2.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强调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

依法治国旨在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这两者的融合可以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广法治文化,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式实现。

这种融合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还能够增强法治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与法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与法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与法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一套科学理论体系,涵盖了众多学科领域,其中包括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并推动了法学的发展与演进。

本文将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角度,对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作用与性质、法律的发展历程以及法学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学科,旨在研究法律的本质、来源、历史和运作机制。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学应该站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通过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分析,揭示法律的真实内涵。

法学的基本概念涉及到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意识等诸多方面。

马克思主义法学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律是一种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是社会阶级对立和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法律的作用与性质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具有统治性和约束性的双重特征。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规范,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平衡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

2.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防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 促进社会进步发展。

法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引导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进行。

法律的性质是一种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范。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律被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同时,法律也受到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相对权威性。

三、法律的发展历程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法律发展的辩证法。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私权到公权、从自由竞争到垄断、从民事法到公法的演进历程。

在私有制社会中,法律主要起到维护私人财产和契约关系的作用;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成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规范经济关系的工具;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则更多地体现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是一门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的学科。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阶级斗争的法学观、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观、人民立法和法制建设观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

一、阶级斗争的法学观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阶级利益的表现。

法律的出现和存在都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和巩固这种利益关系。

法律的实施和运用都是在阶级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的,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都受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需要的制约。

二、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它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律的存在和变化都与社会的经济基础密切相关。

法律是按照一定经济形态的需要而产生的,并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和演变。

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法律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

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观马克思主义法学倡导的是法治社会,也即通过法律来管理社会,实现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和稳定化。

社会主义法治观主张法律的实施要以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政治法律的统一,加强对国家行使权力的监督和限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人民立法和法制建设观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人民是法治的主体,也是法律的创造者和执行者。

人民立法是指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参与,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实现法律的制定和修订。

法制建设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律机制、加强法律实施等手段,不断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具体实践中的创新和发展。

它强调中国的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独特性,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理论指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二章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二章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政治法律实践和 社会文化现象,从逻辑角度分析,不同 时期的法治观念和实践大致呈现出以下 三种不同的形态:
(一)作为“法秩序”的法治
(二)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
(三)作为“良法之治”的法治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形成于近代,发展 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 实践中。但须正确认识到不管是中国历史上 的法治思想还是西方历史上的法治思想,都 是剥削阶级的法学,从总体上来看都没有科 学揭示法治的精髓和要义。直到19世纪40年 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才实现了法学史 上的伟大革命。
四、法律的消亡
国家和法律属于阶级的范畴,随着私有制 和阶级的出现而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 最终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
“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 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产生竞争,那么, 尽管统治阶级有消亡竞争、消亡国家和法律的 ‘意志’,然而他所想的毕竟是一件不可能的 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消亡理论与无政府 主义的无条件废除国家和法律的主张的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民主的目标乃是保证由全体劳动居 民直接参加立法和管理国家。
三、法律的价值——人的自由发展是最终目 标
所谓法律的价值诸如自由、权利、正义、 秩序等,不是永恒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 条件下,其内涵和属性会有很大的差异性。
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乃是这样一个社会: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 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 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就是 法律的最后归宿,也是共产党人追求的最终目标。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 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 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 门真正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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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向)专业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工作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掌握系统、扎实、科学的法学基本理论;了解法学前沿发展动态;熟悉我国的国家管理和法律运作体制;运用法学原理分析社会现象,具有问题意识,能够熟练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有独立分析、判断、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胜任法学理论研究、教学、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三、学习年限
本专业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一般为三年。

课程学习时间和毕业(学位)论文撰写时间原则上各占一半。

对于品学兼优、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修满学分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学校允许其提前毕业;对于完不成学业,没有达到学校培养要求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

延期学习期间,培养经费须自筹。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本硕士点课程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学期,总学分不低于34分(含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各2学分)。

课程结构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大类。

学位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国语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非学位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其中学位公共课共8学分,学位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少于12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10学分(专业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跨专业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公共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共4学分。

具体设置见后面课程设置表。

几点说明:
1、学术活动
在学期间,每名硕士研究生听取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术会议不少于10次,公开做学术报告不少于1次,否则将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要在公开发行的合法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专刊、学术会议论文和一般论文集等)或
出版专著1部(位列前两位)或具有已通过鉴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应用成果(位列前三位),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聊城大学,否则将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2、实践活动
实践活动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等。

全日制研究生应参加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实践工作量应不少于36学时,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

教学实践的形式可以是讲课、辅导、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指导本、专科生课程论文、辅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等多种形式。

其中给本、专科生上课的课内学时数一般不少于20学时。

教学实践以“合格”为通过。

全日制研究生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毕业论文答辩以前,要至少完成1篇高质量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否则将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3、补修课程
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入的研究生须补修本专业大学主干课程2-3门;补修课程不能代替本专业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一律不计学分,以考试及格为准。

未补修者或未通过考试者将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本专业研究生必须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参加相关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和学位档案。

1、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本专业学位课程的考核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的考核采用考试方式或考查方式。

教学实践、学术活动及社会实践等必修环节由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写出评语,评定成绩。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结合等形式。

学位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方式要包含闭卷考试形式,且闭卷考试分值所占比例不能少于该门课程总成绩的50%。

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并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2、本专业学位基础课、专业课和非学位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的考核由研究生处统一部署,学位公共课和非学位公共选修课的考核由研究生处和本学位点共同组织。

3、考试和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教学实习、学术活动及社会实践等必修环节的考核成绩可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学位课程达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达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可获得学分,否则不得学分。

教学实习、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必修环节的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重修。

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1次。

4、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须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位公共课须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不允许重修。

5、研究生若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研究生处批准后,
可重修1次。

六、培养环节
1、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导师组要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制订出个人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须经学位点负责人审核、院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实行。

2、进行严格的中期筛选。

为了考查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科研情况,及时发现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探讨解决的途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促使研究生由课程学习阶段转入论文写作阶段,强化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督,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本学位点在第四学期初对研究生进行中期筛选,4月中旬前完成。

在筛选过程中,对不能按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不到中期筛选要求的研究生,进行淘汰或分流。

3、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资格申请
第六学期4月份,毕业研究生要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学校将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审查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全部完成培养方案要求和个人培养计划任务的研究生方可取得论文答辩的资格。

经毕业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七、毕业(学位)论文工作
1、论文选题
论文题目由导师和学生共同商定,在选题问题上既要兼顾学生的兴趣和特点,又要考虑社会需要和学术发展状况,以及硕士点的实际情况。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选题要有意义,观点要有新意,思路要清晰,论证要缜密、充分。

应坚持宁深勿广的原则,题目不宜过大,以保证论文有一定深度。

2、论文开题
研究生在通过中期筛选后,最迟在第四学期4月底通过论文的开题论证,写出论文工作计划。

提前修满学分者,可向政法学院和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随上一年级进行论文开题。

毕业(学位)论文从通过开题论证到论文答辩,应有一年以上的时间;否则,将不准参加论文答辩,延期授予学位。

3、中期论文检查
第五学期12月份,导师组将根据硕士生的论文开题报告,检查论文写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并针对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以保证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期论文检查须在12月份完成,否则学校将不受理其答辩申请。

4、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毕业硕士生要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及中外文论文摘要,导师应及时对论文进行评阅,提出修改意见。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一般安排在毕业学年的5月中旬至6月初进行,具体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聊城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办理。

八、培养方式与方法
1、采取导师负责和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模式,既注重利用导师组群体的智
慧,又注重发挥导师的专业特长,以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对于研究生的中期筛选、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等有关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的重要事宜,须经导师组集体讨论后决定。

2、积极探索研究生培养途径,力求使教、学、研一体化,努力做到两个结合:一是把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其既成人又成才;二是把专业基础知识的讲授与学术动态的跟踪研究及进行思维方法、研究方法的科学训练有机结合起来,使其既能够继承又善于创新。

3、以课堂教学为主,社会调查、学术活动、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为辅,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能力培养落到实处。

九、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方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阅读书目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具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法学理论知识,为此需要大量阅读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具体阅读书目详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方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阅读书目》。

在学习期间,每名硕士研究生每学期要完成读书笔记不少于3篇,并由导师负责检查其阅读情况。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方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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