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

合集下载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

(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

(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用火管理(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

(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3,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4.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文物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点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文物点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文物点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

2.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消防安全管理1.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文物点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3. 文物点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4. 文物点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5. 文物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6. 文物点内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消防安全检查1.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文物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性、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2. 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文物点消防安全。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应包括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火灾事故案例警示、灭火器材使用培训等。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前言为了提高文物建筑的消防能力,规范和指导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XXX、XXX的指导意见,XXX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本《导则》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广泛调查研究,总结我国近年来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涵盖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和配电设计等主要技术内容。

它由XXX、XXX主编,XXX 和XXX参与编制。

目录1 总则2 名词3 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总体布局是指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的布置和设置,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火势,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4.1 消防分区消防分区是指将建筑物内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若干个相互独立的区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控制火势的蔓延,防止火势扩散。

4.2 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消防道路是指建筑物周围的道路,以便消防车辆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到达现场。

消防装备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4.3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是指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建筑物,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筑物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定期进行演练。

4.4 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消防点是指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

消防控制室是指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监控中心,以便及时发现火灾,进行报警和指挥灭火。

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是指建筑物内部设置的供水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5.1 一般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5.2 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包括自来水、消防水池等,应设置在建筑物周围,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前言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配电设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目录1总则 (2)2名词 (2)3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3)4消防总体布局 (4)4.1消防分区 (4)4.2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5)4.3安全疏散 (5)4.4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5)5消防给水系统 (6)5.1一般规定 (6)5.2消防水源 (6)5.3消防泵房 (7)5.4室外消火栓系统 (7)5.5室内消火栓系统 (9)6消防灭火设施 (9)6.1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 (9)6.2自动灭火设施 (10)6.3灭火器 (11)6.4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 (1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7.1一般规定 (11)7.2系统设计 (11)7.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8消防备用电源 (12)9配电设计 (13)9.1一般规定 (13)9.2设备和管线安装 (13)9.3接地 (14)附录编制依据 (15)1总则1.0.1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前言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配电设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目录1总则 (2)2名词 (2)3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3)4消防总体布局 (4)4.1消防分区 (4)4.2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5)4.3安全疏散 (5)4.4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5)5消防给水系统 (6)5.1一般规定 (6)5.2消防水源 (6)5.3消防泵房 (7)5.4室外消火栓系统 (7)5.5室内消火栓系统 (9)6消防灭火设施 (9)6.1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 (9)6.2自动灭火设施 (10)6.3灭火器 (11)6.4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 (1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7.1一般规定 (11)7.2系统设计 (11)7.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8消防备用电源 (12)9配电设计 (13)9.1一般规定 (13)9.2设备和管线安装 (13)9.3接地 (14)附录编制依据 (15)1总则1.0.1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程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程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程一、引言文物建筑是我们国家重要的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保护文物建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文物建筑往往具有较高的年代,结构脆弱,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文物的损失,还可能导致整个建筑的倒塌,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严重影响。

2.保障人员的安全。

文物建筑通常是旅游景点,游客的数量较多。

合理的防火设计可以保护游客的生命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3.促进文物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防火设计可以提高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使其能够更长久地保存下去,并为后代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

三、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程的要点1.建筑结构设计。

文物建筑的结构设计应考虑到火灾的扩散速度和蔓延路径,采用阻燃材料和防火墙等措施,提高建筑的抗火性能。

2.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文物建筑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通道的宽度、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3.消防设施配置。

文物建筑应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4.电气防火设计。

文物建筑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火材料,设备的布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规定,避免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5.消防通道和水源设置。

文物建筑周围应保留足够的消防通道,以便消防车辆进入,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水源供应消防灭火使用。

四、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程的注意事项1.了解文物建筑的特点和材质,根据其特点进行相应的防火设计。

2.根据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和人员流量,合理设置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的安全撤离。

3.定期检查和维护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4.对于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进行整治,保持通道的畅通和水源的供应。

5.加强文物建筑的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五、结论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程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护文物建筑的安全和完整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文物建筑的防火工作,不断加强相关的研究和宣传教育,为后代留下更多的宝贵文化遗产。

文物建筑电气线路保护方案

文物建筑电气线路保护方案

文物建筑电气线路保护方案文物建筑电气线路保护方案一、背景介绍文物建筑作为历史文化的重要遗产,具有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保护文物建筑的电气线路,不仅可以确保其正常运行,还能保证文物建筑本身的安全。

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电气线路保护方案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至关重要。

二、保护原则1.安全原则:确保电气线路的运行安全,防止电灾事故的发生。

2.可靠性原则:保证电气线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提高线路的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

3.经济原则:在满足安全和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资金和资源。

三、保护方案1.线路布置规划根据文物建筑的特点,合理规划电气线路的布置。

要注意避免线路与文物直接接触,避免破坏文物的完整性。

线路布置要合理分布,避免集中布置在同一位置,减小电流集中带来的安全隐患。

2.装置选择选择适合文物建筑的电气装置,如保护器、断路器、继电器等,要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特别要注意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防爆电气装置,避免由于电气线路问题引发火灾。

3.接地系统建立健全的接地系统,可有效保护电气线路的安全运行。

接地系统的设计需要合理布置接地装置,并保证良好的接地效果,提高电气线路的绝缘性能。

4.短路保护合理设置短路保护装置,及时切断短路电流,保护电气线路的安全性。

选择适合的短路保护装置,如熔断器、短路电流断路器等,能够在短时间内切断电路,避免短路电流对线路和设备的损坏。

5.过载保护安装合适的过载保护装置,对电气线路进行监测和控制,当线路超过额定电流时及时切断电路。

过载保护装置的选取要根据电气线路的容量和负载情况进行合理选择,确保电气线路的安全运行。

6.漏电保护安装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对电气线路的任何漏电情况及时进行检测和切断。

漏电保护装置具有敏感、可靠的特点,能够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

7.定期检测和维护定期检测电气线路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电气线路的可靠运行。

定期检测包括检测绝缘性能、接地系统、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的正常工作情况等。

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主体责任由相关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消防部门协助进行监督和执法。

第二章消防安全标准第四条民居类文物建筑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并具备相应消防安全功能。

第五条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六条民居类文物建筑的电气设备、燃气设备、厨房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标准。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应健全,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关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制度。

第八条民居类文物建筑应根据消防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灭火预案和疏散逃生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九条对于重点文物建筑,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力度,确保消防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民居类文物建筑,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并进行相应的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地的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地的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建立定期的联合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一、火源管控1. 严格控制明火使用,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使用明火。

2. 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吸烟者需到指定地点或室外吸烟。

3. 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物古建筑。

二、易燃物处理1. 加强对文物古建筑内易燃物品的管理,如纸制品、布料等。

2. 定期检查易燃物品的存放情况,确保存放环境安全。

3. 对易燃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三、电气设备安装1. 在文物古建筑内安装电气设备时,应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所有电线应按规定铺设和固定。

3.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安全无故障。

四、火警报警器维护1. 定期检查火警报警器的运行情况,确保报警器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2. 对报警器进行定期测试,确保其功能正常。

3. 当报警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报警。

五、消防器材配备1. 根据文物古建筑的特点和面积,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应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

3.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有效性。

六、消防通道保持畅通1. 确保文物古建筑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 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3. 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打开消防通道,以便人员疏散和救援车辆进入。

七、消防演练与培训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2. 在演练过程中,应模拟真实火灾情况,提高员工的应变能力。

3. 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4.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

5. 培训员工如何使用消防器材、如何扑灭初起火灾等基本技能。

6. 培训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技能和自救能力。

7.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知识测试,确保他们掌握足够的消防知识。

9. 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和记录制度,以便对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前言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配电设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目录1总则 ................................................................................................................................................... 2名词 ................................................................................................................................................... 3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4消防总体布局....................................................................................................................................4.1消防分区4.2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4.3安全疏散4.4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5消防给水系统....................................................................................................................................5.1一般规定5.2消防水源5.3消防泵房5.4室外消火栓系统5.5室内消火栓系统6消防灭火设施....................................................................................................................................6.1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6.2自动灭火设施6.3灭火器6.4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1一般规定7.2系统设计7.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8消防备用电源.................................................................................................................................... 9配电设计............................................................................................................................................9.1一般规定9.2设备和管线安装9.3接地附录编制依据......................................................................................................................................总则1.0.1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

文物古建筑防火措施(标准版)

文物古建筑防火措施(标准版)

文物古建筑防火措施(标准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文物古建筑防火措施(标准版)1.加强领导,从严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是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是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所属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并根据单位实际确定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是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建立防火档案,逐步改善防灭火条件。

五是加强宣传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群众保护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是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训练。

七是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2.严格生活用火管理严格生活用火管理严格生活用火管理严格生活用火管理。

一是在古建筑内应严禁使用液化气和安装煤气管道。

二是做饭、采暖的炉灶烟囱,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三是供游人参观或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小孩玩火,并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标志。

四是如因维修需要临时使用焊接、切割设备的,必须经相关单位批准,指定专人监护,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五是炉灰、垃圾等应设专用场地堆放,并指定专人管理。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指南(试行)文物建筑是指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古建筑、现代动物文物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文物建筑主要火灾风险如下:一、火灾风险(一)开放火源风险1.焚香、觐香、油灯、烛光区周围堆放杂物,与其他可燃物或区域未做有效分隔,无专人看管。

2.在非指定安全区域烧纸、焚香、使用燃灯等,使用电子香烛未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3.文物建筑内非法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文物建筑非法使用木炭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明火作业,如切割。

6.文物建筑周边违规销售、储存、燃放烟花、孔明灯等。

(二)电气火灾风险1.在配电间内堆放杂物,配电箱未与易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使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2.文物建筑内的电线不受管道保护;电气线路型号与负载功率不匹配、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或未与窗帘、垂幔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

3.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气产品和电路。

4.文物建筑非法使用电采暖、电热毯取暖。

5.文物建筑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临时加装的照明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

显示柜内的照明不使用非低热源。

7.未按要求安装防雷设施,防雷设施未定期测试和维护,以确保完好有效。

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和其他使用电池的车辆违规在文物建筑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将蓄电池带至文物建筑内充电。

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未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三)使用易燃物的风险1.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材和其他易燃和可燃材料饰装修。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非法建造易燃易爆夹芯材料彩钢板房;临时演出、大型活动舞台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

3.文物建筑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织锦锈等易燃织物未与明火源和电路连接、电器产品保持安全距离。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报审稿)前言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配电设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目录1 总则 (3)2 名词 (3)3 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4)4 消防总体布局 (6)4.1 消防分区 (6)4.2 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6)4.3 安全疏散 (6)4.4 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6)5 消防给水系统 (7)5.1 一般规定 (7)5.2 消防水源 (7)5.3 消防泵房 (8)5.4 室外消火栓系统 (8)5.5 室内消火栓系统 (10)6 消防灭火设施 (11)6.1 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 (11)6.2 自动灭火设施 (11)6.3 灭火器 (12)6.4 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 (1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7.1 一般规定 (12)7.2 系统设计 (12)7.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8 消防备用电源 (14)9 配电设计 (14)9.1 一般规定 (14)9.2 设备和管线安装 (14)9.3 接地 (15)附录A 编制依据 (16)总则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

展览馆内电气安装防火要求(三篇)

展览馆内电气安装防火要求(三篇)

展览馆内电气安装防火要求展览馆在展出时,往往会临时安装一些彩灯、霓虹灯等装饰灯具以及电动模型,用电负荷量增多。

由于具有临时安装的特点,施工往往比较粗糙,达不到规程要求,带来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安装电气设备应注意:(l)对电器设备的总负荷量应实行严格核算,总负荷量应低于变压器总容量。

如超过时,应与供电部门联系,增加临时供电量,以防变压器过载导致起火。

(2)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由正式电工操作。

每台电气设备应设问刀开关。

容量较大的动力设备,一般应设过载和缺相的保护装置。

开关、插座及配电板等,应设在参观人员不易触及和便于工作人员操作的地方,周围不准存放物品。

(3)电动模型、彩灯以及声、光控制装置的电源变压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物上,应尽量设在展台、展品模型外通风良好处,并有非易燃壳、罩保护。

(4)临时电线应尽量敷设橡套电缆,不宜采用单芯铜、铝绝缘导线。

当电线、电缆必须沿人行道敷设时,应穿入钢管,管外做木桥防护,以防参观人员绊倒。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不得穿入同一管道。

管内不得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

钢管两端应加木护圈。

以防绝缘擦破,产生短路。

在模型接线处,电线应有固定措施,以防拉断。

如采用铝芯导线时,其接头必须压接或焊接。

禁止采用绑接和绞接。

(5)动力、彩灯、照明、模型等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应分开敷设。

12~36伏与110~220伏的插座应有区别,12~36伏采用两相插座,110~220伏采用三相插座,防止错插发生意外。

展览馆内电气安装防火要求(二)电气安装防火要求是展览馆内重要的安全标准之一。

电气设备在展览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不正确操作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电气设备可能会引发火灾。

因此,展览馆内电气安装必须符合一系列防火要求,以确保展览馆的安全和保护参观者的生命安全。

本文将从防火设备选择、电气设备合规性、安全操作和定期检查等方面详细介绍展览馆内电气安装的防火要求。

一、防火设备选择:在展览馆内进行电气安装时,应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设备。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于XXXX年由文物保护部门发布,旨在通过全面、科学的火灾防控措施,保护我国众多珍贵的文物建筑遗产,提高文物建筑的火灾安全性,为后代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背景介绍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瑰宝众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众多独一无二的文物建筑。

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建筑结构特殊等原因,这些宝贵的遗产也面临着火灾威胁。

为保护这些文物建筑,防止它们在火灾中遭到破坏,文物保护部门制定了这一《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二、导则内容《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提高火灾预防意识:对于文物建筑的维护者、管理者和参观者,都应加强火灾预防意识的培养,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建立健全的火灾预案。

2. 火灾源防控:要求文物建筑周边环境要保持整洁干净,禁止易燃物品和火源进入。

同时,对于文物建筑内部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并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

3. 建筑结构防火:要求对文物建筑的外墙、屋面等构件进行阻燃处理,增加其防火性能。

对于木质结构的文物建筑,要加强对结构的保护,防止火灾扩散。

4. 室内防火设计:根据文物建筑的特点,对其室内进行合理布局设计,设置防火门、防火隔墙等设施,确保火灾蔓延受到控制。

5. 灭火设备设置:要求在文物建筑内部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导则效果及启示自《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发布以来,各地文物保护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显著的防火效果。

文物建筑的火灾发生率大幅下降,火灾损失得到有效控制。

这一导则对于文物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为文物建筑的火灾防控工作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同时,也为其他类似建筑的防火设计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并倡导火灾预防文化,推动全社会对火灾预防的重视。

总之,《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在保护我国珍贵文物建筑遗产、提高文物建筑的火灾安全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导则好啦,今天咱们就聊聊一个大家可能不太常关注,但却超级重要的事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说实话,这事儿虽然听上去有点“高大上”,但其实跟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咱们常见的古老建筑,不管是历史悠久的故宫、气派十足的大钟楼,还是小到街头的老屋,都算得上是文物建筑。

它们见证了岁月的变迁,可不想因为一场大火就化作灰烬。

所以,为了保护这些承载着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消防安全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了。

可能有朋友会想,哎,这些老建筑不都是石墙、木梁的结构吗?火灾不会这么容易发生吧?嗯,这话说得对,但也不完全对。

你想啊,文物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就不太像现代楼房那样防火,木材、砖瓦这些东西,放在一起,说不定哪天就会点着。

文物建筑的设计往往有些复杂,楼道窄小、出入口少,发生火灾时,大家的逃生空间就显得特别紧张。

甚至有的文物建筑连自动灭火系统都没有。

想象一下,如果真发生火灾,那画面可就不堪设想了。

所以,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做好消防安全评估,防患于未然。

说白了,消防安全评估就像给文物建筑做个“体检”,确保它们在面对火灾的时候能够“安然无恙”。

这个评估其实涵盖了很多方面,首先要看看文物建筑的结构如何。

是木质结构多,还是石砖结构多?木结构的房子就更要小心了,火苗一着,瞬间可就“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然后就是建筑本身的消防设施了,比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这些。

古老建筑的设计可能跟现代大楼差别很大,但这些消防设施还是得有,否则一旦起火,就像给老房子穿了一件没袖子的衣服,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

咱们还得考虑建筑内部的消防通道和逃生路线。

你以为古建筑就是光辉灿烂的文物,其实它们背后也有着一颗“拗”的心。

古人建房子讲究的是美观和实用性,但往往把逃生通道给忽视了。

很多时候,逃生通道的宽度连一个人都跑不过去。

试想,如果发生火灾,你被困在了一个没有逃生通道的房间里,怎么办?这可是咱们最不想看到的场景。

所以,消防安全评估的时候,评估人员得仔细检查每一个角落,确保在紧急时刻,每一个人都能顺利逃生。

博物馆文物防火措施有哪些

博物馆文物防火措施有哪些

博物馆文物防火措施有哪些博物馆是人类文明的宝库,珍藏着无数珍贵的文物。

然而,火灾是博物馆面临的重大威胁之一,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更会让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灭顶之灾。

因此,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至关重要。

一、完善的消防设施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博物馆内安装灵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防火的第一道防线。

通过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设备,能够及时发现火灾的早期迹象,并迅速发出警报,提醒工作人员采取应对措施。

2、自动灭火系统(1)气体灭火系统:对于存放珍贵文物的区域,可以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如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等。

这些气体灭火剂不会对文物造成损害,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灭火。

(2)水喷淋灭火系统:在公共区域、走廊等地方,可以设置水喷淋灭火系统。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不能沾水的文物区域,要谨慎使用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3、消防栓和灭火器在博物馆的各个区域合理配置消防栓和灭火器,确保在火灾初期能够方便地取用进行灭火。

灭火器的类型应根据不同的火灾类型进行选择,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二、合理的电气设备管理1、电气线路规划博物馆内的电气线路应进行合理规划和铺设,避免线路混乱、过载和短路等情况。

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电缆,并定期检查线路的老化和破损情况。

2、电器设备选型选用符合防火标准的电器设备,如防爆灯具、防火插座等。

对于大功率电器设备,要进行单独供电和控制,防止因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3、定期维护与检测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设备和部件,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三、严格的火源控制1、禁止明火博物馆内应严格禁止明火,如吸烟、焚烧物品等。

设置明显的禁止明火标识,并加强巡查,防止游客或工作人员违规使用明火。

2、控制动火作业在进行维修、改造等需要动火的作业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材、设置隔离区域等。

作业完成后,要进行仔细的检查,确保没有留下火灾隐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二〇一七年一月)前言为增强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能力,指导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与整改,规范采取有效的电气火灾防护技术措施,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文物建筑安全,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编制中,以近年来文物建筑电气火灾起因鉴定成果为基础,专题研究了文物建筑用电特点和电气火灾隐患特征,总结和运用近年来我国电气火灾防护技术和管理措施,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及风险等级确定方法、电气火灾隐患整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电气火灾防控管理及日常检查等内容。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主编,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目录总则 (3)2 分类 (4)3 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及危险等级划分 (5)4 电气火灾防控措施 (20)4.1文物建筑用电的一般规定 (20)4.2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原则 (20)4.3 配电设备火灾隐患整改 (22)4.4 配电线路火灾隐患的整改 (27)4.5 用电设备火灾隐患整改 (31)4.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选型及设置 (40)5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管理与日常检查 (45)5.1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管理 (45)5.2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的安全检查 (45)1 总则1.0.1为增强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使用电能的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1.0.3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导则的规定组织对文物建筑进行电气火灾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组织整改消除隐患。

1.0.4文物建筑的电气改造及日常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 分类2.0.1 根据文物使用功能及建筑电气火灾防控需求,本导则对文物建筑按表2.0.1进行分类。

表2.0.1 文物建筑分类3 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及危险等级划分3.1 一般规定3.1.1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应勘查所涉及评估内容的电气火灾隐患特征,评估确定每一项内容所对应的电气火灾风险级别,最终综合确定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等级。

评估内容包括配电设备,配电线路和用电设备三个大项。

每一大项评估内容由1个或者多个项目组成。

3.1.2 项目按照选型(A分项)、设置(B分项)及使用(C分项)设3个分项。

根据不同情况,各有关分项设不同子项。

3.1.3 子项、分项、项目电气火灾风险级别评估及确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子项风险级别根据本导则3.2-3.4所规定的电气火灾隐患特征和风险程度,可直接确定为高、中、低风险等级:2分项风险级别由所含子项风险级别确定,风险最高的子项所对应的风险等级即为该分项的风险等级:3项目风险级别由所含分项风险级别确定,风险最高的分项所对应的风险等级即为该项目的风险等级。

3.1.4 大项风险等级由所含项目的风险级别和数量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表3.1.4 大项风险等级及确定依据3.1.5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等级,由配电设备、配电线路及用电设备三个大项的风险等级综合确定,并应符合表3.1.5的规定:表3.1.5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等级及确定依据3.1.6 进行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应如实记录被评估的每一子项存在的隐患特征和每一大项、项目、分项、子项的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3.2 配电设备3.2.1 文物建筑配电设备电气火灾隐患勘查及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应包括为文物建筑进行配电的每一个配电变压器、高压断路器、低压电容器和配电箱(柜、盘)。

3.2.2 为文物建筑进行配电的每一个配电变压器、高压断路器和配电箱(柜、盘)应分别作为单个独立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3.2.3 应按表3.2.3的规定,对所包含的项目、分项、子项逐一进行电气火灾隐患勘查,并确定电气火灾风险级别。

表3.2.3 配电设备电气火灾隐患勘查内容及风险等级3.3 配电线路3.3.1 文物建筑配电线路火灾隐患勘察及火灾风险评估,包括为文物建筑进行分配电的每一个配电箱(柜、盘)到文物建筑内用电设备之间的配电线路,以及该配电线路上设置的电源插座和照明开关。

3.3.2 配电线路的每一个回路、配电线路上设置的每一个电源插座和照明开关应分别作为单个独立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3.3.3 应按表3.3.3的规定,对所包含的项目、分项、子项逐一进行电气火灾隐患勘查,并确定电气火灾风险级别。

表3.3.3 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隐患勘查内容及风险等级3.4 用电设备3.4.1 用电设备火灾隐患勘察及火灾风险评估,包括下列设置在文物建筑本体上或者在文物建筑内部使用的用电设备:1生产、加工等大功率动力用电设备;2照明灯具;3霓虹灯、节日彩灯;4电气取暖设备;5电热器具;6充电设备;7其他家用电器及办公设备;3.4.2每一个用电设备应分别作为单个独立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3.4.3 应按表3.4.4的规定,对所包含的项目、分项、子项逐一进行电气火灾隐患勘查,并确定电气火灾风险级别。

表3.4.3用电设备电气火灾隐患勘查内容及风险等级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完好有效性核查3.5.1文物建筑内已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织电气火灾风险评估时,应按照表3.5.1的规定核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完好有效性。

表3.5.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完好有效性核查3.5.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完好有效性及其监控范围的核查结果,作为评估确定配电线路和用电设备两个大项中所含相关子项风险级别的依据。

3.5.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达到完好有效性要求的,受其监控的配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大项中所含中风险级别子项可确定为低风险级别,但不应影响高风险级别子项的评估结果。

3.6 文物建筑周边电气火灾风险评估3.6.1 当文物建筑周边存在与文物建筑毗邻的、不能进行防火分隔的其它建(构)筑物,在进行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时应统筹考虑,对毗邻的其他建(构)筑物宜按本导则3.1节~3.5节的规定进行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并划分其风险等级。

3.6.2 毗邻的其他建(构)筑物电气火灾风险等级确定,应符合表3.6.2的规定:表3.6.2毗邻建筑电气火灾危险等级划分3.6.3文物建筑周边电气火灾风险等级与毗邻的其他建(构)筑物电气火灾风险等级相对应,分别为周边高危险、周边中危险、周边低危险。

4 电气火灾防控措施4.1文物建筑用电的一般规定4.1.1 文物建筑中宜优先选择具有防火性能的用电设备。

4.1.2 参观游览类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必须使用的设备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4.1.3 生产类文物建筑内部,不宜使用大功率动力用电设备。

4.1.4居住类、经营类、办公、教学类及其他文物建筑内部,除为满足生活、经营、办公、教学等活动必须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等设备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4.1.5 正在修缮中的文物建筑,应做好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的防护及管理。

4.1.6除必须长期使用的用电设备外,文物建筑中不宜使用需长期通电运行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设备供电电源。

4.1.7 文物建筑内部不应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

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应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2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原则4.2.1 对评估为整体高危险或者局部高危险等级的文物建筑,应按照以下原则整改火灾隐患:1应优先对文物建筑存在的高风险级别的大项、项目、分项、子项逐一进行整改;2各分项中存在的高风险级别和中风险级别的子项,应按该分项中对应低风险级别子项的要求进行整改;3 选型(A分项)和设置(B分项)分项中存在的高风险级别子项,不具备一次整改到位条件的,可先按该分项中对应中风险级别子项的要求进行整改;待具备条件时,应按该分项中对应低风险级别子项的要求进行整改。

4.2.2对评估为整体中危险、局部中危险等级的文物建筑,应按照以下原则整改火灾隐患:1应对中风险级别的大项、项目、分项、子项逐一进行整改。

2各分项中存在的中风险级别子项,应按该分项中对应低风险级别子项的要求进行整改。

4.2.3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隐患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直至消除隐患。

整改过程中,应严格文物建筑安全用电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4.2.4 整改结束后,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按本导则的规定对整改后的大项、项目、分项、子项重新进行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对仍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进行整改。

4.2.5 正在修缮中的文物建筑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未消除隐患前,应暂时停止施工。

4.2.6 文物建筑周边电气火灾风险等级评估为周边高危险和周边中危险等级的,应提请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对文物建筑毗邻的其他建(构)筑物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原则宜符合本导则4.2.1条~4.2.3条的规定,整改措施宜符合本导则4.3节~4.5节的规定。

4.3 配电设备火灾隐患整改4.3.1 配电变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干式变压器;2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应大于85%。

4.3.2配电变压器的选型不符合本导则4.3.1条规定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整改:1将油浸式变压器更换为干式变压器;2更换符合输出功率要求的变压器或者停用一些非必须使用的用电设备。

4.3.3 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在文物建筑外,且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专用房间内;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应重新调整设置部位。

4.3.4 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在文物建筑外,且与文物建筑本体的距离应大于1m;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应重新调整设置部位。

4.3.5 预装式变电站与文物建筑本体的距离应大于3m;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应重新调整设置部位。

4.3.6 变压器应设置测温保护装置,未设置的应增设测温保护装置。

4.3.7 油浸式变压器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运行过程中应无异常声响;2变压器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明显的过热痕迹;3储油柜的油位与温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各部位应无渗油、漏油现象;4吸湿器外观完好,吸附剂干燥无变色现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