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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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优惠政策汇编
2007.8
一、服务业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鼓励服务业发展,园区在市场准入、引导资金、行业扶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市场准入
在服务外包、外资金融机构、外资商贸,服务贸易等领域列入国家优先扶持和发展区域,在审批方面给予充分授权。
(二)服务业引导资金
1)设立园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园区财政每年专项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并力争逐年有所增加,用于支持带动性强的服务业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新型服务业态的培育。
2)同时每年排出一批重点项目,争取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并协助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三)优惠的行业扶持政策
1)地区总部
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集团在园区设立的地区总部,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在园区自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补贴。
对新引进中央商务区(CBD)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含地区总部)、营销总部和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2)金融服务业
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其他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的,在土地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和优惠,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产权出让。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内租金补贴和优惠,补贴和优惠标准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金融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原则上按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基金管理公司,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100%发展奖励。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速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3)现代物流业
对在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内从事分拨、配送、采购、仓储的物流企业和运输企业,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
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的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鼓励贸易公司进驻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对新引进中央商务区(CBD)的从事分拨、配送、采购类的物流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三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苏州工业园区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设专项,给予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贸易企业、地区总部、展示企业、专业市场和从事劳务和设备租赁的企业)相当于地方新增财力部分50%-100%的奖励。4)会展业
对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重要展会、品牌展会、国际国内重要会议或展会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因招商招租需要,博览中心给予主办或承办单位场租减免,其减免部分由管委会给予一定补贴;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会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5)专业服务业
对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策划、质量认证、广告设计、职业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
在园区新购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的购房或租金补助;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新引进中央商务区(CBD)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信息服务及中介机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三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6)商贸服务业
对新引进中央商务区(CBD)的大型知名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国际顶尖品牌的商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三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二、服务外包企业优惠政策
(一)国家层面:
1.对园区内从事软件研发及服务、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
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以及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
不超过当年企业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园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适当提高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比例(可能提高到5-8%);对服务外包企业中能够独立承担软件设计、技术研发和实行年薪制的中级管理岗位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试行不定时工作制;对于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试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聘任的国外、境外高级管理人员,由园区按不少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服务外包企业国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交基数暂按4800元计算。
4.园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对服务外包企业办公用房、人才培训、国际资质认证、市场开拓等给予补贴和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同时鼓励、支持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商务部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中小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