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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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案情
李某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次日刘某邀吴某携带匕首前往李某家中报复行凶,李某受伤后向居住在其隔壁的表哥魏某求救,魏某赶来又被刘某和吴某刺伤,刘某和吴某遂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魏某系因锐器刺破股动脉失学性休克死亡,李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吴某在逃。魏某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
案情分析
针对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处理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在逃的同案犯吴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1、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造成的危害或损害结果应当视为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所致,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自然应当是所有的共同犯罪行为人。2、判决所有的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实现了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同时又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将在逃同案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中不包括共同犯罪案件的在逃人犯;2、刑事案件中的在逃犯,未经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无法直接送
达,在在逃犯没有到庭,没有行使举证等民事权利等情况下,对其作出缺席判决,有失公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在逃犯没有被刑事起诉,就失去了刑事诉讼的前提,那么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2、共同致害人对共同的民事致害行为和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在逃犯不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归案后永远也不追究其民事责任。譬如在归案后,判决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尚未足额获得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案情结果
综上,该案在逃的同案犯吴某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笔者认为,不能将在逃同案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中不包括共同犯罪案件的在逃人犯;2、刑事案件中的在逃犯,未经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无法直接送达,在在逃犯没有到庭,没有行使举证等民事权利等情况下,对其作出缺席判决,有失公正。
道德分析
刘某吴某,已经丧失了社会中,一个人基本的道德。甚至心里产生了扭曲的想法,并且实施了这一想法。这两人已经对社会,他人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及伤害。那么这一类人,在整个人生的教育上必定是失败的。家庭上也有一定的影响。
班级:园林162班
姓名:朱芙幸
学号201610404220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