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重点整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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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1.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活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

币收付活动。

2.传统国际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直接结算、凭货付款

3.现代国际结算的特点

1) 现代国际结算是非现金结算;2) 现代国际结算是单据业务;3) 现代国际结算是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结算;4) 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的结合日益密切;5) 国际结算惯例规则的推广使用使得国际结算更加规范

4.国际结算非信用证化的含义与原因

含义:指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支付使用率下降的现象。

原因:1)信用证结算方式比较复杂、速度较慢且费用较高,占用资金时间较长;

2) 当今国际市场处于买方市场,买方也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3) 出口商在收款风险较小的情况下,为了增强出口竞争力与扩大出口

5.联行: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其中分行之间的关系式联行的主题。

代理行: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通过相互委托办理业务而建立往来关系成为代理关系,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互为代理行。

账户行:是指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银行。账户行是在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双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收付而建立的特殊关系。

6.价格术语:即贸易术语,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DA T是终点站交货,DAP是目的地交货,就是说DAT贸易术语下,卖方把货运到目的港交给买方就可以了,而DAP贸易术语下,要把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的地点,如买方工厂等地,简单说,就是DAP比DAT负责的路线长,但在保险、清关手续、风险转移点、运输等方面两者都是一样的。

第二章票据

1. 名词解释:

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间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

付对价:票据流通转让时受让人向让与人支付的一定对价。

善意持票:受让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并且未过期的票据,而且他并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可疑之处,则为善意持票;

正当持票人:受让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并且未过期的票据,而且并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疑问之处,该受让人为正当持票人。

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上所载的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2.票据的基本特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分离。

流通转让性: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3.票据流通转让的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义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4.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通过票据的转移汇兑实现资金的方便迅速安全转移(原始功能)

2)支付功能:以银行为中介、以票据为手段进行支付(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可使得债权表现形式明确,保障性强,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核心功

能)

5.票据抗辩与票据拒付比较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如果票据的出票人于到期日不偿付票据,称为拒付票据或对票据违约。

第三章票据

1. 名词解释: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任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汇票:即需要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一般为商业汇票。

2.汇票收款人抬头的类型

1) 限制性抬头,此类抬头的汇票只限于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即票据的义务人只对记明的收款人负责,此类汇票不可转让。

2) 指示性抬头,可以由收款人或其委托人、指定人提示取款的汇票,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以持票人身份取款。

3) 来人抬头,又称持票人抬头,不管谁持有来人抬头票据,都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3.出票日期的意义

第一,在所发出的汇票为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

第二,在所发出的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提示期间;

第三,在所发出的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是否已经完成。因而,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的记载,在通常情况

下并无实际意义。

4.远期汇票的含义、种类

远期汇票是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或确定方法的不同,远期汇票支票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三种形式。

第四章票据

1.票据义务人:被追索人也称追索义务人,指受到追索或应受到追索的票据义务人。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迫索人应为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

2.狭义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特点:1) 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必证明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票据义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2) 形式性:以证券书面方式交易;以固定方式进行;依据票据所载文义解释。

3) 独立性:各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某以票据行为失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

效力

应具备的条件:1) 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2) 有明确的意思表示;3) 具备必要的行为形式

3.出票的影响1) 出票人成为主义务人;2) 收款人成为主债务人;3) 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

4.背书的影响

1) 对于背书人:背书人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背书人要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及票据的有效性;背书人担保承兑和付款。

2) 对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所有权利。

3) 对于持票人:背书人越多,持票人的前手义务人就越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越有保障。

5.须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1)见票后定期汇票;2)由不在付款人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3)有“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4)我国规定,定日汇票也需做承兑提示。

6.不必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指注明“不得提示承兑”的汇票,该种汇票不必办理承兑,且付款人拒绝承兑不构成拒付,该汇票持票人只需到期作付款提示。

7.追索的条件

1) 持有合格票据,在票据记载和背书连续两方面合格;2) 持票人尽责,已在规定时间内做了提示,作成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并通知前手;3) 发生拒付。

8.被追索者的义务与权利

权利:被追索者在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追索人交出汇票和拒绝证书,出示收据及费用表,涂销自己的背书;除出票人外,被追索者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有权对前手追索。

第五章贸易汇款

1.名词解释:.

退汇:是指汇款在解付前的撤销,又称撤销支付。

O/A:赊销

电汇(T/T):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通过SWIFT、加密电报等电子信息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信汇(M/T):汇款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款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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