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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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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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工作实绩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市)、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离任审核和跟踪奖惩制度。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上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五)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为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七)接受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八)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九)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十)组织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开展随访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江苏省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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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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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江苏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实十五次会议修正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得生育第三个孩子。

夫妻生育必须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我国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离开省境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计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把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妇联、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并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省、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人分工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流出地和流入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严格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二)负责本地区人口预测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四)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节制生育的新技术、新方法,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指导节育避孕措施的落实,组织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五)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六)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

江苏省计划生育休假是怎么规定

江苏省计划生育休假是怎么规定

江苏省计划生育休假是怎么规定我国是以民为本的,所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是尤其重要的,因此像生育之后就有规定法定的假期,那江苏的计划生育休假是多少天的呢?休假是怎么规定?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江苏省计划生育休假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江苏省计划生育休假规定江苏省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

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产假延长30天,统一128天不管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延长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计128天。

以往要符合“晚育”条件才能享受那延长的30天“晚育假”,但是现在无论你是否晚育,都能有128天产假了!虽然现在多数人都符合“晚育”条件,但是有总比没有好哈!江苏计划生育都有哪些休假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

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婚假3天。

2、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3、取节育环:休息1天4、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产假:取消了晚育假期、独生子女假期,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虽然各省份的标准都不同,但大多数省份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还明确规定配偶的陪产假。

江苏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A. 办理部门: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B. 办理程序: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

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

C. 办理时限及结果: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

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1979年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旧版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需要进行修正。

下面我将对修正案进行说明。

首先,修正案应当更加强调保障妇女权益。

妇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起着重要的角色,应当获得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修正案应当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婚姻、强制堕胎和性别歧视。

此外,修正案还应当增加对妇女健康的关注,加强对妇女生殖健康的保护和服务。

其次,修正案应当更加注重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修正案应当鼓励年轻夫妇生育,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服务支持,以及更好的育儿环境。

同时,也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注和保护,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和福利。

第三,修正案应当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对于居民来说,获得可靠的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是非常重要的。

修正案应当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加全面、系统、便利的服务。

同时,也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四,修正案应当强调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修正案应当规定政府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教育和媒体报道的引导作用,提升公众的意识和认识。

同时,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提高他们的性健康意识。

最后,修正案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与评估。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必须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修正案应当规定政府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制定应当围绕保障妇女权益、调整人口结构、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加强政策监督与评估等方面展开。

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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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何小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我省长期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从1991年开始,我省人口增长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妇女总和生育率逐年下降,1995年后稳定在1.3左右,大大低于更替水平。

2000年以来,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0‰和3‰以内,低生育水平长期保持稳定。

总和生育率仅为1.22,远低于全国1.8的平均水平。

独生子女累积率为74%,独生子女人数1500万左右,约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

有30多个县(市、区)户籍人口负增长。

随着人口增长状况的变化,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结构性、区域性、长期性问题开始显现,“城乡二元”生育政策矛盾较为突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从长远解决我省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是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

2012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89%,65周岁以上占12.87%,居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首,且呈现老龄化加快、高龄人口增多的趋势。

据测算,到203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增至30%左右。

迫切需要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综合生育率,着眼长远,缓解人口老龄化。

二是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减少矛盾。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10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10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或者流动到市外的公民、具有市外户籍流入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七)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28•【字号】苏办发[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12号2005年4月28日)为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可持续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实现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人口数量,努力提高人口质量,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也应当看到,我省人口基数大、密度高,尽管出生率已降到较低水平,出生人口绝对数仍然较大,加上流入人口不断增加,人口机械增长加快,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同时,出生人口素质不高、性别比失调等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能否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直接关系到“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我省能否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人口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明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大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苏州市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城市之一,人口众多,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中重要的一部分。

下面将详细介绍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人口政策1.1 人口总量控制苏州市制定了人口总量控制政策,通过控制人口数量来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人口结构调整苏州市鼓励优生优育,通过政策引导,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

1.3 人口流动管理苏州市加强人口流动管理,控制人口的迁入和迁出,确保城市的人口结构和规模的稳定。

二、计划生育政策2.1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苏州市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计划生育意识,普及避孕知识,引导居民科学生育。

2.2 生育政策奖励苏州市实行生育政策奖励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家庭给予奖励,鼓励生育二孩及以上。

2.3 强制计划生育苏州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实行处罚措施,严格执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人口统计管理3.1 人口普查苏州市定期进行人口普查,了解城市人口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2 人口登记管理苏州市建立完善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居民的人口信息真实有效,便于政府进行人口管理和服务。

3.3 人口信息保护苏州市加强人口信息的保护,保障居民的个人隐私权,严禁泄露和滥用人口信息。

四、人口服务保障4.1 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苏州市提供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2 社会保障体系苏州市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居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4.3 人口政策宣传苏州市开展人口政策宣传活动,向居民普及相关政策法规,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五、人口与经济发展5.1 人口资源优势苏州市充分利用人口资源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市的繁荣和进步。

5.2 人口结构调整苏州市通过人口结构调整,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江苏省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和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依法采取计划生育和维护妇女和儿童健康的措施,调整和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优生优育,营造尊重生命、珍视人才、崇尚家庭美德的社会氛围;(二)坚持计划生育和生育自主的有机结合,保护妇女和家庭的合法权益;(三)坚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四)坚持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五条凡居住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应当依法控制生育行为,并完成计划生育服务义务。

第六条生育间隔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省级要求。

第七条家庭可以自愿实行农村二孩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但不得影响妇女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罚、纠正和教育,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和非法收养婴儿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大优生优育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孕前保健、产前、产后保健等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提高新生儿出生质量,政府应当加大新生儿保健工作的力度,完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和评估体系。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管理,加强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妇女和儿童保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章人口服务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普查工作,完善人口登记和资料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服务和管理,强化社会保障和福利的保障作用。

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方案7篇

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方案7篇

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方案7篇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方案篇1为认真贯彻党的__届五_精神,按照《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江苏省人大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江苏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就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修正案以及关于启动全面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和统一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统筹推进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港城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一)实施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二)实施时间。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__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0__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政策内容。

1、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假期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__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苏州市作为中国东部城市之一,人口数量庞大,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并保障人口质量,苏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这些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人口政策1.1 限制人口数量苏州市实行严格的人口控制政策,通过限制每户家庭的生育数量来控制人口增长速度。

1.2 优化人口结构苏州市鼓励高学历、高技能人才在本地定居,同时吸引外来人才,以优化人口结构。

1.3 保障老年人口权益苏州市注重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享有应有的权益。

二、计划生育政策2.1 强调晚育晚育苏州市鼓励夫妻晚婚晚育,以确保孩子在家庭条件更好的情况下成长。

2.2 提倡双独政策苏州市提倡双独政策,即夫妻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家庭,以减少家庭生育压力。

2.3 支持计划生育技术苏州市支持计划生育技术的发展,为不孕不育夫妇提供相关的医疗帮助。

三、人口普查与登记3.1 定期人口普查苏州市定期进行人口普查,了解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为制定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3.2 人口登记制度苏州市建立完善的人口登记制度,确保每个人都有相应的身份证件和户口。

3.3 信息共享苏州市不同部门之间实现人口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人口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人口政策执行4.1 宣传教育苏州市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人口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意识和遵从度。

4.2 监督检查苏州市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人口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3 激励措施苏州市对执行人口政策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措施,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政策。

五、未来展望5.1 人口政策的调整苏州市将根据人口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人口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5.2 加强国际合作苏州市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应对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可持续发展。

5.3 推动城市发展苏州市将通过科学合理的人口政策,推动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2021年江苏省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2021年江苏省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The monotonous and dull air suffocated my young heart and wrapped my flying wing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江苏省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江苏省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1、产前假(孕期)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产假(产期)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育儿知识:江苏省难产假

育儿知识:江苏省难产假

江苏省难产假我们知道,现在孕妇怀孕都有产假,每个地方产假休的天数都不一样,但也相差无几。

对于孕妇来说,准备生产时,就可以开始休产假了,如果孕妇难产的话,在产假的基础上,可以在休难产假的天数。

那么,在江苏省,孕妇难产假是怎么规定的呢?江苏省难产假产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特殊休假待遇。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也就是说,江苏女方正常产假可休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不过,“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与其他优惠待遇。

”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

陪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陪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企业不得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所以,即使是男性陪产假,在不工作期间,依然享有企业的工资薪酬。

可以请哪些产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所以,孕妇难产时,为了保证在生产后,身体能健康的恢复到理想状态,难产假也是可以和产假一起休的。

怀孕8周孕囊小怎么办怀孕8周的时候,已经到了孕两个月的时候。

这个时候的孕囊已经发育得比较大了,可以在b超中看到孕囊了。

但是有的时候怀孕8周孕囊会出现偏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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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三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九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三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

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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