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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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鲁医保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参保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现就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省直管企业未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转入省直,参保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口径。

用人单位自2019年12月起,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二、2020年1月1日之前省直管企业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统筹地区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尚未完成的由原统筹地区发放至期满。

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省直相关待遇。

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省直,其在原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缴费接续、待遇衔接、系统调整升级等工作。

四、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继续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医疗费,自2019年12月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继续报销生育医疗费。

机关事业单位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合并会计核算。

五、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按照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8号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练兵比武活动作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作为提升人社服务品质的重要支撑。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发动系统窗口工作人员参加练兵比武活动,实现人员全覆盖。

要因地制宜,在认真落实好练兵比武活动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新自选动作。

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方式渠道,丰富活动载体,实现倍增效果。

要坚持立足实践,对接群众需求,推动知行并举,将练兵比武活动成果转化为提升人社服务效能的具体行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41号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到2019年年底,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坚持“四统一、两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四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应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第五条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自2020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22号)规定,实行市级统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七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主要目标。

全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四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二)主要任务1.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按其职工医保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设立转移参保过渡期,过渡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间参保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按照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5.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台政办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30日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健康台州2030行动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多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全民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组成,各类基金分别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第三条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多方筹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以及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全民医疗保险事业给予组织和经费保障,完善技术支持,将全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经各级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并按照部分累积制和现收现付制不同分设一类基本医疗保险和二类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一类、二类)。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管理。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1]2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1]2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各级卫生、财政、地税、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区)分别统筹。

市本级和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以下简称市区)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9年版)

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9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5)第三章门诊及其他医疗费用结算 (16)第四章服务质量考评 (19)第五章监督管理 (20)第六章附则 (2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适用本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分开列账、单独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严格预算管理,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坚持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基本医保基金结算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奖励约束机制。

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协调推进医共体、医联体、卫生强基、高水平医院等方面建设,有效落实分级诊疗2制度。

第四条建立XX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年度总额控制预决算、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目标、医院系数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联席会议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参与。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协商机制,建立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评价制度,推动建立DRGs付费方式改革的体制机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台政办发[2010]13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台政办发[2010]13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台政办发〔2010〕13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精神,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09〕10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目标,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2010年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11年1月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和基金管理统一;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医疗保障能力;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建立互通互联的市级医保网络信息平台,逐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

二、统筹模式和统筹项目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模式。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所需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6•【文号】国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台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台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台州市范围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对象:(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六)具有参保地户籍的个体劳动者,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医保现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七)按规定协议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医保必须按规定同时参加其他职工社会保险,不得选择性参保。

二、单位参加职工医保,须携带下列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企业单位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成立批文;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到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增减表》,其中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序列管理的人员应提供编制部门核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审批表》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调动介绍信。

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为新进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三、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保地户籍人员新参加职工医保的,持《营业执照》(副本)、户口簿、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到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首次缴费申报手续。

个体劳动者参加(续办)职工医保时必须同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对于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未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应参保而未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参加职工医保时,应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政策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在广泛征求了各地市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精神,国家于2017的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进行试点。

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行文要求全国各地于2019年年底前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

(一)利于降低基金征缴成本。

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同步参保登记,减少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环节,节省征缴成本。

(二)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仅为职工医保基金收入的5.25%。

两险合并实施后有利于发挥基金的“大数效应”,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基金运行可持续。

(三)利于提升管理综合效能。

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目录,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经办机构,统一经办服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监督管理,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系统服务,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提升管理综合效能。

(四)利于促进参保缴费公平。

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两险同步参保登记,可以避免个别单位选择性参保,或者降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既促进单位缴费公平,又保障职工个人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二、两险合并实施后是否损害参保人的利益?答:两险合并实施不是简单的合并,仍然保留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两个险种,其缴费政策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文件明确规定,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三、两险合并实施是否增加用人单位负担?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发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成时间:20080519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单位:索TZ015-0301-2008-0020文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引号:【收藏】【推荐】【打印】【关闭】为了保证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常运行,根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施范围和对象(一)本市区(含市级及椒江、黄岩、路桥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市级及三区机关(含市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公务员、工勤人员;(三)市区内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四)市区范围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五)已参加三区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六)经劳动人事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七)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未满的企业下岗职工;(八)已参加市区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九)在本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台州机构的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三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

第二条参保手续凡属《暂行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行政区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一)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公告后,应在1个月内到相应的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随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1个月内,到相应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新招用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的当月随带有关录用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台政办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居民医保坚持“城乡统筹、多方筹资、收支平衡、统一管理”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全面覆盖。

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将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多方筹资,统筹兼顾。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资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筹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收支平衡,风险可控。

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统一全市居民医保制度框架,逐步实行市级统筹,促进居民医保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居民医保政策,制订配套实施细则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筹集与运行管理工作。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市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人社发〔2019〕52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参保登记(一)合并实施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须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并到生育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停止参保手续。

(二)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2020年1月1日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详见下表:(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2%,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代缴人员缴费比例9.5%,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四)新参保登记单位只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区直单位在柳州市按新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取消异地缴纳生育保险。

(五)2020年1月1日之前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所补缴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比例按原比例不变。

三、生育待遇支付标准、申领条件及流程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代缴人员生育待遇支付标准及申领条件按《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坚持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职工医保工作;其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卫生计生、财政(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实施调剂金制度。

台州市区、各县(市)分别作为职工医保参保地,负责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职工医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

(二)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地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本地职工医保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章费用征缴与基金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贴,基金的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费以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5%纳入住院统筹,3%用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另每月缴纳5.5元,用于当年度住院可报费用超过上一年全市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的6倍以上部分统筹。

五险合一系统操作说明书

五险合一系统操作说明书

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V6.0.0用户指南第一章:一般社保业务流程 (6)一、单位新参保 (6)二、单位日常参保业务 (7)三、单位注销业务 (8)四、工资申报业务 (9)第二章:数据采集 (9)一、单位信息管理 (9)1.单位参保 (9)2.单位信息变更 (10)3.单位注销 (11)二、个人信息管理 (11)1.新参保人员增加 (11)2.转入人员增加 (12)3.人员减少 (13)4.在职转退休 (14)5.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14)6.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15)7.退休人员选择社保所报销管理 (16)三、工资信息管理 (16)1.年度工资申报 (16)2.日常工资管理 (17)四、其它功能 (17)1.基金收缴 (17)2.数据交换 (18)3.报表打印 (19)4.综合查询 (19)5.辅助功能 (20)第三章:手工报销 (20)一、医疗费用报销 (20)1.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 (20)2.门诊特殊病费用报销 (20)3.急诊留观费用报销 (21)4.住院费用报销 (21)二、手工报销结果返回 (22)三、退休社会化管理(街道版) (23)四、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 (23)五、综合查询 (24)六、辅助功能 (25)第四章:系统管理 (25)一、参数设置 (25)二、权限管理 (26)第五章:系统配置 (27)一、硬件 (27)二、软件 (27)第六章:技术支持 (27)第七章:业务操作 (28)一、系统安装与更新 (28)二、系统登录 (34)三、数据采集 (36)1.文件-退出 (38)2.视图-公民身份号码升位 (38)3.视图-状态栏 (39)4.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录入 (40)5.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修改 (41)6.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删除 (43)7.基本信息管理-部门管理 (44)8.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录入 (49)9.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修改 (53)10.基本信息管理-个人照片修改 (54)11.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删除 (57)12.基本信息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58)13.基本信息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普通单位版) (60)14.基本信息管理-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资格认定修改(普通单位版) . 6115.基本信息管理-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资格认定修改(普通单位版) . 6216.单位预登记-单位信息录入(普通单位版) (63)17.单位预登记-单位信息查询(普通单位版) (65)18.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 (66)19.个人变更登记-增员 (67)20.个人变更登记-减员 (69)21.个人变更登记-增减员原因修改 (70)22.个人变更登记-内部调动 (71)23.个人变更登记-医疗在职转退休 (73)24.农转非延迟补缴-农转非延迟补缴信息申报(普通单位版) (74)25.农转非延迟补缴-农转非延迟补缴信息报盘(普通单位版) (76)26.工资核定-工资导入(普通单位版) (77)27.工资核定-工资变更 (78)28.工资核定-工资核定(街道版、职介人才版) (79)29.工资核定-四险二次基数采集(普通单位版) (81)30.基金收缴-医疗月报生成 (82)31.基金收缴-四险月报生成 (83)32.待遇支付-个人待遇支付信息采集 (84)33.待遇支付-个人待遇支付信息报盘 (85)34.待遇支付-银行账号采集信息查询 (86)35.待遇支付-临近退休人员查询 (87)36.待遇支付-支付失败回盘 (88)37.待遇支付-支付失败信息查询 (89)38.数据交换-单位内数据导入 (90)39.数据交换-单位内数据导出 (91)40.数据交换-单位基本信息报盘 (92)41.数据交换-个人新参保信息报盘 (93)42.数据交换-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 (94)43.数据交换-外埠延期缴费人员增员报盘 (96)44.数据交换-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报盘 (98)45.数据交换-医疗基础数据导入 (99)46.数据交换-四险基础数据导入 (100)47.数据交换-单位变更信息报盘 (101)48.数据交换-个人变更信息报盘 (102)49.数据交换-定点医疗机构导入 (104)50.数据交换-导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 (104)51.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普通单位版) (105)52.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普通单位版) (106)53.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四险)(普通单位版) (108)54.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109)55.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格认定登记表 (110)56.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111)57.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112)58.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113)59.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变更表 (114)60.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115)61.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资格变更表 (116)62.报表打印-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 (117)63.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118)64.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120)65.报表打印-在职转退休明细表 (121)66.报表打印-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打印 (122)67.报表打印-内部调动打印 (123)68.报表打印-北京市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办单(街道版)12469.报表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普通单位版、职介人才版) (126)70.综合查询-单位基本信息 (127)71.综合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129)72.窗口 (130)73.帮助-关于 (130)四、手工报销 (131)1.文件-退出 (131)2.视图-公民身份号码升位 (131)3.视图-医保联系人管理 (132)4.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 (133)5.医疗费用录入-急诊留观费用录入 (137)6.医疗费用录入-门诊特殊病费用录入 (141)7.医疗费用录入-住院费用录入 (144)8.医疗费用录入-外阜门诊诊疗费录入 (147)9.数据报盘-生成普通门诊报盘文件 (149)10.数据报盘-生成住院、门诊特殊病报盘文件 (150)11.数据报盘-生成急诊留观报盘文件 (151)12.数据报盘-生成外阜门诊诊疗费用数据报盘文件 (153)13.数据回盘-医保支付信息回盘 (154)14.退休社会化管理-红名单管理(街道版) (155)15.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录入 (156)16.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生成上传报盘文件 (160)17.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审核表查询 (161)18.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上传数据手工报销盘历史查询 (163)19.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上传费用录入信息查询 (164)20.综合查询-单位基本信息 (165)21.综合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166)22.综合查询-医保支付信息查询 (167)23.综合查询-手工报销审核单历史查询 (168)24.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审核单历史查询 (171)25.综合查询-手工报销报盘历史查询(普通门诊) (174)26.综合查询-手工报销报盘历史查询(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 (175)27.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报盘历史查询 (176)28.综合查询-手工报销费用录入信息查询 (177)29.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录入查询 (178)五、系统管理 (179)1.文件-退出 (179)2.权限管理-用户管理 (180)3.参数设置-社会平均工资 (181)4.参数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2)5.参数设置-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3)6.参数设置-大额医疗互助缴费比例 (185)7.参数设置-基本医疗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86)8.参数设置-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7)9.参数设置-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189)10.参数设置-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190)11.参数设置-工伤保险缴纳比例 (191)12.参数设置-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193)13.参数设置-养老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4)14.参数设置-失业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5)15.参数设置-工伤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7)16.参数设置-生育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8)17.参数设置-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四险上下限基数 (199)18.参数设置-最低工资 (201)19.帮助-关于 (202)六、系统退出 (202)七、系统卸载 (202)1)业务描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先到单位所属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青岛医保医生考试题库

青岛医保医生考试题库

青岛医保医生考试题库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当年划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两部分组成。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2.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3.重大疾病、传染病(例如:结核、艾滋病)等的预防工作产生的公共服务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4.生育津贴发放到企业的对公账户。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5.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医保不能予以报销。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6.丁女士在上班途中发交通事故摔断了腿。

丁女士不是责任方,在事故发生后经协商拿到了赔偿款并结案。

丁女士可以在治疗腿伤过程中,向医院谎称是在家中不小心摔伤,在结算费用时用医保进行支付。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7.从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所以生育保险是取消了。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8.突发意外触电,未带卡就医,能否事后报销 [单选题] *可以(正确答案)不可以9.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封顶线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0.二类参保人员在市外门诊发生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1.只要在台州市有职工基本医疗的参保缴费记录,不管是哪里户籍,都可以在路桥参保。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12.医保药品目录中标注的甲乙类的药品,医保可以报销。

[单选题] *可以(正确答案)不可以13.出国治病、境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4.小张去杭州医保定点门诊看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可以直接刷报销。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15.2020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基本医疗险和生育险合并后,在市本级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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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2019)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精神,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保障制度。

统一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全市统一执行。

(二)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三)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合并实施后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执行浙江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生育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并根据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规定。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
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六)统一全市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不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照限额标准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积极探索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

统一和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口径,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经费仍按工资渠道列支。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七)统一其它相关政策。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市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费用审核、稽核监管、补缴办法、支付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政策参照台州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确保制度可持续。

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实际,保障基本权益。

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协调。

市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周密组
织实施,并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确保2019年底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落实。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宣传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率,为顺利推进我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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