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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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费垫付协议书
甲方(申请垫付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垫付人):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垫付机动车保险费(以下称“垫付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垫付款金额
乙方同意为甲方垫付机动车保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00.00元)。
第二条垫付款项目
乙方为甲方垫付款项目如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00.00元);
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
零分(¥00.00元);
3、车辆损失险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00.00元);
4、车上人员责任险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00.00元);
5、全车盗抢险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00.00元)等。
【具体项目以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为准】。
第三条垫付款用途
该垫付款项仅限于用作甲方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保险费。
第四条垫付款期限
垫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垫付款支付方式
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之日,乙方将垫付款资金按甲方要求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
第六条垫付款资金的偿还
1、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需在乙方指定的
银行以甲方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并由甲方存入该银行账户人民币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00.00元)。
2、乙方垫付款总金额人民币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00.00元),由甲方分四期偿还给乙方。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元;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元;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元;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元。
3、甲方应将偿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偿还款项由银行进行代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期限偿还乙方垫付款,逾期三日,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按甲方的事前授权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保险公司所退保险费用抵作甲方应偿还给乙方的垫付款,属乙方所有,由甲方委托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
2、乙方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后,保险公司所退保险费用不足以抵扣甲方所欠垫付款的,乙方有权通过包括诉讼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或途径向甲方追索。
3、保险责任开始后,如甲方有不按约定期限偿还乙方垫付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所获的保险赔偿金中追索尚欠的垫付款。保险赔偿金由甲方委托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
4、甲方不按约定期限偿还乙方垫付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由甲方承担。
5、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如甲方车辆转让的,甲方应一次性付清尚欠的垫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按甲方的事前授权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
第八条其他
1、丙方同意为甲方的上述垫付款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履行过程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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