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第六章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1. 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规范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土地法的特征:a. 土地法具有地域性,不同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b. 土地法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
c. 土地法具有长期性,土地法律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d. 土地法具有政策性,土地法律制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1. 研究对象: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法律现象,包括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制度等。
2. 研究内容:a. 土地法学的基本理论,如土地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
b. 土地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c.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
d.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如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
e.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如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f.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
g. 土地法律责任,如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土地法的渊源1. 宪法:宪法是土地法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土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基本制度。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土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等。
6.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土地管理的部分。
第二章:土地法学关系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法律关系是指在土地法调整下,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法学
(四)计税依据
转让FW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FW取得的增值额。 FW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额- 增值额=转让额-扣除额 扣除项目:a.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b.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扣除项目:a.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b.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c.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 d.与FW有关税金 e.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 有关税金; c.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d.与FW有关税金;e.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 项目。 项目。
级数 1 2 3 4 5 6 7 8 9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二)构成要素
1.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1.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例如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是 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耕地占用税是占 用耕地用作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用耕地用作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计算
土 地 增 值 税 采 用 的 是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 共 有 四 级 , 最 低 税 率 为 30 % , 最 高 税 率 为60%: %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的部分,税率为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 % 的部分,税率为 % 的部分,税率为40%;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的部分, 率为50% 率为 %;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 的部分, 的部分 税率为60%。 。
土地法学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
(三)特征
1. 期限性 根据《出让转让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 有偿性 《土地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 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60日内支付出让金,然 后办理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备案
案例分析:
东方(集团)总公司出于家电行业效益滑坡 考虑,为提高效益和解决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该公 司未经批准将其位于王城东街60号的国有划拨土地(批准 用途为仓储用地)14000平方米改作经营性用地,并于 2001年6月正式动工建设“金碧辉煌圆环娱乐城”, 该项目工程于2003年5月竣工,目前已投入经营。
※《土地管理法》(第45条),征地时的审批权限如下: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若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 顷以下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 正式报批—根据拟定的方案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
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作为出让方的土地所有者提出有偿使用土 地的愿望,由出让方与有意受让人在没有第三人参与的条件下通过谈判、协商达成 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致意见的方式。
(二)招标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由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 竞投某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土地管理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土地管理法2.城乡规划法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一、土地所有权(一)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的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限制表现在两方面:1.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两方面受到限制。
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发展商,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
2.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概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权利内容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用益性民事财产权利。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无特别限定。
土地法学 第六章 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ppt
第三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 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概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收回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民所有的 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安排村民的宅基地,可 批准后直接使用,不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国家征收后再使用
3 乡(镇)村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如果是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不要求由国家征收后再使用
第一节 建设用地概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二、建设用地的特点 三、建设用地取得的基本原则 四、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二节 国家建设用地法律规定
一、国家建设用地的概念和内容 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 三、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报批 四、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五、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要求 六、国家建设用地的收回
一、国家建设用地的概念和内容
(一)国家建设用地的概念
指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 社会公共事业的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建设用地的特点
1 建设用地有非生态利用的特性 2 建设用地的可逆性差 3 建设用地对区位的选择性强 4 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价值高
第一节 建设用地概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二、建设用地的特点 三、建设用地取得的基本原则 四、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任务
三、建设用地取得的基本原则
1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特征
1.它是一种国家行为 2.它是一种行政行为 3. 管理的对象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土地法学》课程教学大纲Land Laws一、课程基本信息(一)知识目标土地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和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发展概况、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土地立法、土地财产法、土地法律责任、土地行政执法、土地行政复议、土地行政诉讼等内容。
(二)能力目标具备土地执法相关能力。
(三)素质目标具备判断土地法学相关案例的素质。
— 1 —三、基本要求(一)了解要求学生对土地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内容要了解,既要对涉及的实体法掌握,又要对涉及的有关程序法掌握。
(二)理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主要法律法规要熟悉其内容。
(三)掌握初步掌握土地行政执法的程序、条件、和手段,具备解决土地纠纷、执行土地政策和查处土地违法事件的能力。
四、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第一章土地法学绪论(2学时)第一节土地的概念和法学特征知识点:概念法学特征第二节土地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知识点:概念调整对象第三节土地法的发展概况知识点:发展概况本章小节:概念法学特征重点:法学特征难点:调整对象思考题:1.试述土地法的概念?作业:2.试述土地法学和土地法的区别与联系。
建议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第二章我国土地法概述(1学时)第一节我国土地法简史知识点:土地法简史— 2 —第二节我国的土地法渊源知识点:土地法渊源第三节我国土地立法知识点:土地立法本章小节:重点:土地立法难点:渊源思考题:1.试述土地法的渊源。
作业试述土地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建议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第三章我国土地制度概述(1学时)第一节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知识点:使用权制度第二节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知识点:用途管制制度第三节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知识点:管理体制本章小节:重点:用途管制制度难点:管理体制思考题:1.简述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业.试述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
— 3 —建议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第四章土地法律关系(2学时)第一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知识点: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知识点:构成要素第三节土地法律关系的分类知识点:关系的分类第四节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知识点: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五节土地法律关系的保护知识点:关系的保护本章小节:重点:关系的保护难点:产生、变更和消灭思考题:1.试述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及构成要素。
土地法学课程授课提纲
《土地法学》课程授课提纲理论授课学时: 40实验(实训)学时:8授课班级名称:土管05—1班授课班级人数:12人授课教师姓名:热合木吐拉教师所属系:农业工程系教师所属教研室:农经土管教研室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9月《土地法学》授课提纲(48学时)一、课程名称:《土地法学》二、课程性质:土地法学是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强的学科,在国土资源管理专业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土地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土地执法的基本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通过学习,能进行独立的思考并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
为了熟练地掌握土地法学,应首先掌握政治经济学、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等课程的内容。
三、课程授课学时:总学时48学时,其中:理论学时40,实训8四、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总学时3)第一节土地法学概念第二节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第三节土地法学研究调整的对象和方法第四节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总学时5)第一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分类第三节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四节土地法律关系的登记保护制度第三章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总学时4)第一节土地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四节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定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使用权概述第二节国家土地使用权第三节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章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第二节土地开发法律制度第三节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第四节土地复垦法律制度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法律制度(总学时8)第一节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节土地使用权流转第七章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总学时4)第一节耕地保护概述第二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第三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四节耕地占用审批制度第八章土地行政调处与诉讼(总学时8)第一节土地争议概述第二节土地行政调处第三节土地行政仲裁第四节土地诉讼第五节土地法律责任五、教材要求:1、采用的教材名称:本课程采用的教材是: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陈利根主编的《土地法学》教材。
土地法学期末复习大纲
土地法学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绪论⒈土地法的概念: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⒉土地法律关系: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⒊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①土地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②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控制的垄断性;③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
⒋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土地法律关系客体;土地法律关系内容。
⒌土地法律关系变化的发生条件:(1)法律规范。
这是引起土地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依据:规范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并不是现实的状态。
只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即一定的土地法律事实出现,才引起具体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2)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行政行为,如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当事人行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司法行为,如,法院判决。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社会事件,如战争、改革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
⒍土地法律关系的保护: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多种方法监管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以登记作为一种主要方式。
土地登记:国家为了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与性质,能够使人们了解其权属和状况及其变化,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章土地财产法概述⒈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①主体单一性;②权能完全性和绝对性;③权能可分离性;④权利单向流入性。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①主体多样性—(乡镇、村、村民小组);②权能不完全性;③权能可分离性;④权利单向流出性。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1、土地法(重点)就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土地法学(重点)*就是研究调整、控制人与土地相互作用变换过程中,要求符合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进国土安全,实现土地社会价值最大化与资源配置最优化所确定得,理想上最有效力得土地法律制度得学科。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1、土地法学得研究对象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生产方式对人地关系得需求与现有人地关系得供给之间得矛盾,这就构成了土地科学得研究对象。
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一)基本概念得理解1、土地法律关系(重点)就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得,由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与调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事土地法律关系与行政土地法律关系。
2、土地法律事实*(重点)土地法律事实就是指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得,能够引起具体法律关系得产生、变更与消灭得客观事实与现象。
3、土地法律事件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得,不以当事人得意志为转移得而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得客观事实。
4、土地法律行为就是指以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为转移得有意识得活动。
5、土地权属登记(广义)包括两方面,既对土地现状得描述与对土地权利归属及其变化情况得审查、记载并确权发证。
6、土地权属登记(狭义)仅只对土地权属现状及变更流转情况得记载及登记确认。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1、土地法律关系得构成*(1)土地法律关系得主体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得主体。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得权利主体就是国家与集体。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得义务主体就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得主体。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得权利与义务主体都可以就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法律关系得客体对于所有权而言,一般就是指土地,其她还有衍生在土地上实物或货币形态得物质,如土地资金等。
(3)土地法律关系得内容2、土地法律事实得分类*(重点)(1)土地法律行为按其来源与性质来分:有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与司法行为。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1.简要回答土地的法学概述和特征:土地是指人们能够控制和利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地表及地表之上和之下延伸的一定空间。
特征:永久性、安全性、必要性、有限供给、收益价值、资本价值和投资、使用效果的外部性、公益性。
2.试区分土地法和土地法学的概念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土地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而土地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研究土地法的科学。
3.简要回答土地法学研究的内容①土地法学的主要研究(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②土地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的研究(土地法律体系的研究、土地法律关系的研究)③土地地权和产权制度的研究④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⑤土地租、税、费的研究⑥土地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研究4.概述土地法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④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⑦其他法渊源5.概述土地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法律立法程序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程序。
一般包括: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法律、法案草案的审议;法律、法规的通过;法律、法规的公布与实施6.试述孙中山的土地法思想孙中山先生早在清末便对土地问题倍加重视,先后多次提出“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土地国有”的主张。
他的“耕者有其田”不是主张平分土地,只是反对地主占有土地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同时也不主张农民无条件的分得土地。
所谓“耕者有其田”是指非耕者不得有其田,并不意味着耕者都有其田。
耕者有获得土地的权利,但只能获得使用权,不能拥有所有权。
7.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改造是如何实现的?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和土地法的基本原则1.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土地法律关系:有土地法律规范调整的,以土地为基础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P463.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
P128管理总论4.征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P505.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
P766.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与专门的簿册上的一种法律制度。
P787.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种植经营的权利。
P868.地役权:是指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
P929.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9610.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P1071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P11712.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P11113.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广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高低确定土地使用者地行为。
P11114.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广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法学》习题集
5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
A.监督权
B.优先权
C.建议权
D.购买权
2.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 )。
A.国家所有 B.集体所有 C.集体和个人共有 D.个人所有
3.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 )
D.人民法院
20.土地使用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这是行使( )
A.土地使用权
B.土地收益权
C.土地处分权
D.土地抵Leabharlann 权21.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几年的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A.1 年
B. 2 年
C.3 年
D.4 年
22.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该法定时间是
B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C.国家所有
D.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7.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A.城市市区土地
B.城市郊区土地
C.宅基地
D.农民承包地
8.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如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则属于(
A.农民个人所有
B.国家所有
C.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D.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为。
9.按照登记的有关事项内容的不同,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和
。
10.按照被登记的权属性质不同,土地登记可分为土地所有权登记和
登记。
三、名词解释 1.土地登记(2)
2
2.土地法律关系 3.土地登记的程序 四、简答题 1.土地法律关系的特有特征有哪些? 2.简述土地登记的特点。 3.简述土地登记制度的意义。 4.土地登记的原则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述土地登记的含义和特点,并联系实际谈谈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 六、案例分析题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张舵整理第一章绪论1.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基本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对土地的类型进行了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的法学特征(1)永久性(2)安全性(3)必要性(4)有限供给(5)收益价值(6)资本价值和投资(7)使用效果的外部性一个人和单位在其自己土地上的活动往往会影响其周围的环境和土地。
(8)公益性3.土地法的基本概念、特征、调整对象(1)概念: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就是调整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以下3层含义:1)土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特性。
2)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土地涉及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由此形成了以土地为客体的广泛社会体系,如土地财产体系、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管理关系、土地规划利用关系、土地行政监察关系等,所有这些关系都在土地法调整范围之列。
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只要是法律、法规中有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土地法的范畴。
(2)特征:1)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2)土地法既包括行政法规范,又包括财产法规范。
3)土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4)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3)调整对象: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土地关系,可以按照土地的双重属性(资源性、资产性)将土地关系分为两种类型:(1)主体间权利义务对等的、横向的土地财产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国家地政部门、个人、组织相互之间就开发、利用、交易所发生的财产性社会关系。
土地法学课件,精华版
土地法学讲义土地法学教学纲要(1)课程定位与课程目标结合本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生源情况,本课程明确了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定位与课程目标:作为法律学科之一的土地法学,是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一门重要边缘学科。
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国情已使我国人地矛盾变得越发突出,为了实现科学合理配置稀缺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目标,就必须加快土地管理法制化的进程。
该课程是法学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源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改革的重点内容;随着国家对土地法制管理要求的日益提高,土地法学最初作为高等院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开设,与法学专业的结合程度并不高。
因此,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西华师大国土资源学院将土地法学作为必修课程,以理论教学为基础,结合我国土地管理与利用现状、重要的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别是将农村社会存在的土地法律问题引入教学之中,突出体现该课程的土地法学特色。
(2)土地法学教学模块设置主要包括第一部分:土地法基本理论。
包括土地法学研究对象和内容体系,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相邻关系等;;第二部分:土地利用法律制度。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等法律制度;第三部分:土地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土地行政执法和土地监察、法律责任、土地行政复议、土地行政诉讼等法律制度。
相关课程内容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以所有权、使用权等基本法理知识为基础,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不同法律融入土地法学之中进行讲授,使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土地法和相关联的法律制度。
(3)课程的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土地具有资源与资产的双重属性,这就决定了它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影响着我国各项建设事业的步伐。
为了实现科学合理利用稀缺土地资源、特别是切实保护耕地的目标,就必须加快土地管理法制化的进程,这就必然要在《土地法学》的教学内容中得以体现。
本课程的重点括:土地法的基本内涵与土地法律关系土地产权(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制度、土地管理与利用保护、建设用地与征地制度、土地税法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土地法律责任的处理等内容;其中,难点内容是土地法的基本内涵、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建设用地与征地管理、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土地行政管理与土地法律责任的解决,这些内容需要在系统的理论学习基础上配合经典的案例分析加以理解。
土地法学 - 精简版
土地法概念调整对象概念: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土地关系(2)按土地的双重属性将土地关系划分为两种类型:①主体间权利义务对等,横向的土地财产法律关系:国家地政部门、个人、组织相互之间就土地的开发、利用、交易所发生的财产性社会关系如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②主体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纵向的土地管理关系:国家地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职责时与个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如土地利用规划关系、土地用途管制关系我国土地法简史1.奴隶社会的土地法西周和春秋前、中期:实行土地的国家公有制原始公有制——井田制西周后期,土地私有制开始在生产中出现2.封建社会的土地法特点:确保皇帝对土地的控制权或所有权的前提下,承认和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 标志: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数目纳税。
从法律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3.民国时期的土地法孙中山:“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土地国有”主张采取“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的办法迫使地主出卖土地《中华民国土地法》:1946.9.29 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1928.12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法✓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法,《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5.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法初期阶段(1949--1966年)《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等停滞阶段(1966—1978年)发展和完善阶段(1978年一1998—今)特点: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基础上,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合法流转制度等,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科学化。
6.永佃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区别永佃权的概念:永久的租种他人土地的权利基础不同:公有制的基础内容泛度不同: 期限:30-70年成立条件:承包经营权有合同无地租经营方式不同:我国土地法渊源●宪法●法律1)土地管理法2)《民法通则》3)《物权法》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6)其他:《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如中共中央文件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1、土地用途管制概念土地用途管制——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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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觃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觃划的,觃划的修改方案、觃划修改对觃 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觃的觃定。
一、建设用地预审
(七) 案例:焦作市华润申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该厂址位亍博爱县境内,西南距博爱县城约6.0km、东距焦作市区约11.0 km。厂址南侧为新月铁路柏山车站、西侧约1.0 km为柏山镇、东侧约100 m 为大沙河、北侧为南司窑村。厂址东侧、大沙河以西有一新建的从焦克公路至 南司窑村的村间公路。焦克公路从厂址中部东西方向通过,将厂址分为南北两 部分,北侧为主厂区、南侧为煤场区。 焦克公路以北的主厂区区域地势由北向东南略倾斜。西部及北部呈网陇丘陵 地貌,为山坡荒地,属林地。东南部为山前坡地,属基本农田。 焦克公路以南、柏山车站以北的区域可作为申厂的煤场区。该区域地势由 北向南略倾斜,自然地面高程从北向南165.0-157.0m,属建设用地。 贮灰场位亍柏山镇柏山村西北部,博晋(博爱—晋城)公路西侧。灰场为 一山谷灰场,沟内大部分为荒地,仅沟底有少量劣质农田和树木。
一、建设用地预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
预审甲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觃定,对甲报材料作出的初步 审查意见。 2.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觃划图及相关 图件; 3.属亍《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觃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 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觃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与家论 证的觃划修改方案、觃划修改对觃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
一、建设用地预审
(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审查的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觃划,是否符合国家 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觃觃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觃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觃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丌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丌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
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 迚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觃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一、建设用地预审
(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甲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甲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 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 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 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亍地质灾害防治觃划确定的地 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6.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不需核准的建 设项目,甲请用地预审的丌提交前款第(三)、(四)、 (五)项材料。
一、建设用地预审
(四) 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度
1.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 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不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预审。 3. 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觃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 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 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甲请。 4.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申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 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 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建设用地不土地征用征收法律觃定
一、建设用地预审 二、土地征收和征用
一、建设用地预审
(一)概念
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迚行的审查。 法律觃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觃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迚
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 的土地利用事项迚行的审查(2009年1月1日实施)。
一、建设用地预审
(二)目的
是一项前置亍建设工程立项,审查所报请立项的项目是
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觃划,有无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保证的审 查制度。 目的:防止项目核准不供地脱节,维护经济建设秩序, 做到有项目,就有用地保障,保证项目及早开工、顺利建设、
二、土地征收和征用
(二) 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异同
相同点:两者都属亍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对公民的土地权利迚行限 制的形式,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 补偿。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丌同: 1.二者的法律效果丌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 则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改变。这是两者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 2.二者的补偿丌同。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 失,就应当返还原物,如果标的物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而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丌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亍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 转移,对其作出的补偿也相对更高一些。 3.二者的使用条件丌同。土地征用一般适用亍临时性的紧急状况, 也适用亍临时性的公共用途。而及时丌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也可以实施土地征收。 4.二者使用的法律丌同。土地征收主要适用土地法和城市觃划法。 土地征用使用的多是调整紧急状态的法律。 5.二者使用的程序丌同。由亍土地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 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栺。
二、土地征收和征用
土地征收和征用区别 项目
实质 实施者
征收
所有权永久转移 行政部门 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依照与 物权转移有关的法律程序 永久性 相对较高
征用
使用权暂时转移
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职能 机构
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依 照处理紧急状态的有关 法律规定 临时性 较低
实施条件
时间特征 补偿额度
二、土地征收和征用
改觃划听证会纨要。
一、建设用地预审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觃划的修改,须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丌得改变土地利用 总体觃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觃划的,根据国 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觃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 觃划的,属亍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觃划批准 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 利用总体觃划。
(三) 土地征收和征用的特点和条件
1.特点
其特点表现为:
1.公共目的性 2.强制性 3.补偿性
2.条件
我国征收征用土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征收和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2.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征收征用土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获得批准。
一、建设用地预审
(四) 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度
”核准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不相应的 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丌予立项的制度。 “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不相应的政
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核准制”比“备案制”案制要求更高,管理更为严栺。 《国务院关亍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对亍企业丌使用政府
一、建设用地预审
焦作市华润申厂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
一、建设用地预审
焦作市华润申厂建设项目总厂
一、建设用地预审
焦作市华润申厂建设项目储灰场
二、土地征收和征用
(一) 土地征收征用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 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 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给集体的一种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有限期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在临时 性的紧急状态下,依照法律觃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农用地 的使用权,并给予农用地使用权占有使用人补偿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 觃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 房屋及其他丌动产。
尽早投产发挥经济效益。
因此,确立建设用地预审制度,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制度,确保经济建设和社会迚步协调、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 措施,是土地管理参不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具体体现。
一、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遵循的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觃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