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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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 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 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 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 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 人作伪证的; 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义务(责任)和权利 1、四项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 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 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 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1)没有尽职尽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同):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 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 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 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 以淘汰的制度;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 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 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 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 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有 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 险赔付的权利、还有依民法获得民事赔 偿权、有权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
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 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六项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 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 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 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 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 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 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 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 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 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 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关于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一)确立的14项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 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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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 7、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8、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9、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制度 (按照城镇居民年收入的20倍计算。2009年 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 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 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 偿在50万-60万元(被媒体解读为“最高可获 60万元”)。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 2010 〕 23 号) (一)10个突破
1、隐患查处督办制度 2、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3、先进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4、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5、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联动挂钩制度(一年内发生 2次较大以上事故,限制新项目 征地、融资等)
2、事故调查组组成: 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3、对事故发生单位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 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 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 记录的制度等等。
(二)《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明确 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内容和考核要求,③形成包括全体从业 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3)追加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 生的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3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4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60%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2、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 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 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 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6、积极开展社会监督 7、严格限定执法裁量权(按照上限处罚) 8、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9、强化责任追究 10、强化经济发展方式和安全生产的结合 (淘汰落后技术、工艺、产能)
四、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 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 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 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 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 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 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 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 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 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 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 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 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 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 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 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 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 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 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 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 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 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 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 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 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 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 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 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 明功能完好。
10、企业负责人资格否决制度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 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经理。
(二)10个完善、强调 1、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2、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3、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4、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打非 5、强化属地管理
(2)故意违法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的罚款; 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 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 人作伪证的; 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