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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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生活中,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判决之前使用财产,避免扩大纠纷,因此,在法律上对财产保全也有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

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

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财产保全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免受侵害、损失或控制的一种措施。

在现代社会中,财产保全无疑具有重要性,因为它能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务利益,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实施方法。

一、财产保全的重要性1. 保护个人财产权益:财产保全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至关重要。

它确保个人不会受到盗窃、诈骗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威胁,保障了个人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财产保全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关键措施。

它能防止企业资产被恶意侵占,确保正常经营并提高企业信誉度。

3. 保护社会经济秩序:财产保全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通过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能够减少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推动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二、财产保全的实施方法1. 保险保障:购买适当的保险是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方法。

人们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以保障自身财产免受风险的影响。

例如,车辆保险、财产保险等都是常见的保险保障方式。

2. 合同约束:签订合同是一种有效的财产保全方法。

合同中的条款能够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双方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与他人进行财产交易或合作时,签署合同是必要的举措。

3. 资产管理:合理管理个人或企业的财产也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保全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可以防止财产遭受损失或损坏。

包括定期检查资产情况、制定风险预警机制等。

4. 法律维权:如果财产遭受损害或侵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保护和维权。

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损失或获得补偿。

同时,还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寻求法律意见和建议。

5. 安全防范:加强安全防范是财产保全的基本要求。

这包括加强个人、家庭和企业的安全意识,安装监控设备、报警器等安全装置。

同时,避免随意透露个人财产信息和密码,及时更新防火墙和杀毒软件。

总之,财产保全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性。

通过采取适当的实施方法,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非诉讼财产保全

非诉讼财产保全

非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之外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防范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销毁,以确保最终执行裁判的顺利进行。

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律规定决定执行。

一、非诉讼财产保全的定义与意义非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之外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它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害,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免遭破坏、转移或变价。

非诉讼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确保法院作出裁判后的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

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

二、非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1. 扣押扣押是一种非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指法院以行政强制手段对被扣押的财产进行保全。

扣押可以适用于各类财产,如货物、金钱、票据等。

被扣押财产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将被转移、变卖、破坏,或者可能无法执行裁判,并且扣押对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当损害。

2. 查封查封是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之一,指法院对被查封财产实施临时限制性措施,禁止被申请人进行任何处置、转让、抵押等行为。

查封适用于固定财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查封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变卖或毁损,确保执行裁判的顺利进行。

3. 冻结冻结是指法院以强制手段限制被申请人的资金,禁止其进行任何转账、支付或提现等操作。

冻结适用于各类存款、证券、债权等金融资产。

冻结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将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确保执行裁判的顺利进行。

三、非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1. 存在紧急情况非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当事人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即财产可能会在短期内被转移、变卖、破坏或变价等。

当事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紧迫性。

2. 存在权益受到损害的合理预期当事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存在合理预期受到损害。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合同、债权等相关文件,证明对方存在逾期不还款、违约行为等。

3. 提供担保为了防止恶意申请和不当损害,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实践与反思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实践与反思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实践与反思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

根据我与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之间的纠纷,特向贵院提交此财产保全申请书,希望贵院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我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理由及事实经过:我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起XXXXXXXX纠纷。

经审慎考虑,我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我在本次诉讼中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因此,我决定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事实经过如下:(在这一部分详细描述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及相关事实,确保叙述准确、清晰。

可以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其与纠纷的关联性。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和请求: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作为合法权利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该法律规定,我向贵院请求如下:1.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确保相关财产不被恶意转移;2. 拍卖或资产评估等方式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进行保全;3. 其他我认为适合的保全措施。

三、相关证据作为支持财产保全申请的证据,我提供了以下材料:1. 与被申请人相关的合同、涉案财产相关的转让文件、证明等;2. 相关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账户交易凭证;3. 证人证言及其他能够证明纠纷事实的相关材料。

四、意见与建议在本次财产保全申请中,我对法院的工作持有高度的信任。

但是,我也希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更加注重时间效率,并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

同时,希望法院能够及时传唤相关证人,并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被申请人无法规避法律责任。

五、陈述申请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下是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我已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认真、真实的陈述,并在意见和建议栏中表达了个人的观点和期望。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审理本案,并对我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以维护正义和法治的原则。

申请人(签名):日期:。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诉讼中)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诉讼中)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
—人民法院:
关于(_)_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已预缴诉讼费用,并于—年一月提交财产保全相关的材料、财产线索、保函并同意向贵院缴纳保全费用。

现原告特请求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要求,现将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阐述如下:
据原告调查了解:(具体说明被告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是否有意愿配合执行等等)。

综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指使判决无法执行,从而导致原告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实现,原告恳请贵院立刻裁定保全,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此致
一人民法院
说明人(签名或盖章):。

对资产保全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对资产保全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对资产保全工作的认识和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资产保全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资产保全是指对企业的财产和财务状况进行保护和管理,以确保其安全和稳定。

在这个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时代,资产保全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风险。

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资产保全工作的重要性,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资产保全工作的核心任务是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

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等。

这些财产是企业运营的基础和支撑,是企业能否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关键。

因此,要通过建立健全的资产保全制度和措施,加强对财产的监管和管理,防止财产被盗窃、损毁或滥用。

同时,要加强对风险和安全隐患的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资产保全工作也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保护和管理。

企业的财务状况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要加强对财务信息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管和审计,防止财务违规行为和财务风险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和合规。

资产保全工作还需要加强对企业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企业的信息资产变得越来越重要。

信息资产包括企业的客户信息、商业机密、研发成果等。

这些信息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因此,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防范和保护,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要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内部人员的信息安全风险。

资产保全工作也需要与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相结合。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规范。

因此,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确保资产保全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现实生活之中,由于种种情况的存在,导致了一些民事诉讼的产生,这个时候,倘若当事人索偿的赔偿金额非常巨大,那么申请财产保全是十分有必要的,否则一旦对方转移财产,那么当事人就算胜诉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那么,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财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

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并应当 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全 的范围和数额,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声誉,避免对 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是一本关于财产保全法律理 论与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书籍。该书的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财产保全 领域的司法解释,提高司法审判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书目录按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应用,以及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财产保全的概念、特征、目的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 位。同时,对财产保全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包括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并 应当遵守执行程序的规定。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或进行其他不当行 为,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本书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 法律书籍,它详细解释了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的内容和适用方法,为法律专业人士 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在实践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限制 出境等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同时,对保全措施的解除和变更也进行了详 细阐述。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包括 被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院不当采取保全措施的 法律责任等方面。同时,对被申请人如何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等权利进行了详细 阐述。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 话题作文】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2016关于财产的保全制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

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

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

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更加难以把握,因此有必要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中的保全和救济措施

中的保全和救济措施

中的保全和救济措施在民事诉讼中,保全和救济措施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案件顺利进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保全和救济措施的定义、种类和适用条件进行综合阐述。

一、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或减轻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保护诉讼权利的实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申请人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当事人获得判决后的执行效果。

这种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债权,并合理说明被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债权情况、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以及案件背景等因素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毁损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调取,对证据进行保护的一种措施。

在申请证据保全时,申请人需要说明证据的种类、证明其与案件有关性质以及需要保全的具体方式。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将综合考虑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被保全证据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条件,将会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封存、复制或鉴定等操作。

(三)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可能对案件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常见的行为保全措施包括禁止、妨碍、制止等。

申请行为保全时,申请人应说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的行为内容,以及这些行为可能对自己权益的影响。

法院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情况、案件的性质以及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二、救济措施救济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回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求,对案件出现的问题或争议进行解决,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常见的救济措施包括临时禁令、强制执行等。

(一)临时禁令临时禁令是法院基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需要,对某些行为进行暂时禁止的措施。

临时禁令一般适用于可能给案件结果产生影响的紧急情况。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财产纠纷起诉是人们解决财产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而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则是在财产纠纷诉讼中常见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探讨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以及它们的作用、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胜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它可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保证适当的赔偿。

在财产保全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并且证明被告可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

根据不同的财产纠纷,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留货物等。

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的财产保全方式,并填写相关的申请书。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立案、审查、裁定和执行。

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会进行裁定,并责令被告执行。

如果被告不履行裁定,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确保财产纠纷的胜诉方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同时也起到了警示被告不要转移、隐匿财产的作用。

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是一种财产保全的手段,它可以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分权,确保财产不被转移、损毁或者丧失。

在财产纠纷起诉中,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的财产可以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查封冻结的程序也与财产保全类似,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的财产状况做出裁定。

被告可以对法院的裁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解除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的作用是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分权,确保诉讼胜诉方能够获得适当的赔偿,同时也对被告起到警示作用,要求其合法、公正地处理财产纠纷。

总结: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措施,它们旨在确保财产纠纷的胜诉方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财产保全的含义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含义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含义是什么?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不断增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健全,公民交往时的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通过转移、藏匿、毁灭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矛盾呈多元化上升趋势,利用法律维护权益成为公平解决矛盾的主要手段,尤其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民事案件激增,如何有效利用财产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则可能由于时间的滞后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救济手段。

财产保全的含义是什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参加银行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心得和建议

参加银行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心得和建议

参加银行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心得和建议在银行工作的时间里,我曾参与了许多与诉讼相关的案件,并负责处理其中的财产保全工作。

通过这些经验,我深刻认识到了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和建议,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心得一:及时反应和全面调查在接到关于财产保全的要求后,首先要尽快反应,并进行全面的调查。

这包括核实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准确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可能存在的转移财产行为。

通过详尽的调查,可以更好地制定出财产保全措施,并提高执行的成功率。

心得二:确保程序合规和法律依据充分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合规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在申请财产保全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的法律依据充实,不可偏颇。

同时,确保程序的合规性,避免在后续的执行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心得三:采取灵活多样的财产保全方式财产保全并非一成不变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可以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方式。

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冻结存款、查封财产、拍卖财产等。

在选择财产保全方式时,要根据案件特点和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提高执行效果。

心得四: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是必不可少的。

银行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托管方,要与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财产保全工作。

有效的协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的成功执行。

建议一:加强培训和专业知识储备对于参与财产保全工作的人员来说,深入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产保全的操作方法是必要的。

银行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开展知识分享会等方式,加强员工的相关知识储备,提高业务水平。

建议二:建立完善的内部流程和标准化操作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建立完善的内部流程和标准化操作是非常重要的。

银行可以制定相关的操作手册和指南,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程序,规范工作流程,避免因操作错误导致的风险和纠纷。

建议三: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库建设财产保全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信息和数据支持,因此,银行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库建设。

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为保障被告在未受到判决前,其能够拥有和支配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而在法院的同意下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一系列强制保护措施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对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对侵权人的民事赔偿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事宜做一详细解析。

一、适用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是以被告人的财产作为保全标的,一般情况下是指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在争议案件中,有可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担保,但是被告没有及时提供担保物或者与诉讼标的无法对应。

2、诉讼标的或者执行标的具有一定的紧急性,并且满足法定要求,需要进行紧急保全。

3、被告人要前往海外或者其他地方,且有移动财产的可能性,需要进行留置保全。

以上三种情况是财产保全的最常见申请情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一定法律要求,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2、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开展财产保全程序。

3、法院决定开展财产保全的,会向被告人发出财产保全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

4、被告人对财产保全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异议书,要求进行复审。

复审结果通常在一个月左右出来。

5、如果申请的财产保全得到法院批准,被告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

如果被告人没有缴纳,则可以采取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

三、财产保全的效力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全财产的法效力:财产保全措施在被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力和保全效力,并可对所有案件程序及执行程序进行操作。

2、保全期间的权利利益保护:财产保全是一种暂时措施,效力为判决、裁定确定标的物权利后消失。

被保全物的财产权利在保全期间不受侵犯。

3、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权益保护:即被保全人的财产权利不因保全而受到损害。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

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关键词:财产保全/金钱债权/执行内容提要: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保障民事私权的实现而设置的,其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应界定为金钱请求的案件,法院无权依职权采取且只需做形式审查。

其申请的理由仅是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担心即可。

在宽泛的申请背后,为保护债务人的益应确立担保为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

一、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我国理论界在论及财产保全时观点不一。

具体有:便利执行说、权益担保说、临时救济说、辅助程序说、强制措施说等。

理论上的混乱源于立法的粗疏,财产保全功能的界定关乎着财产保全制度的启动、实质条件、担保、保全对象、实施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混乱的理论必然会导致实践上的无序与低效。

笔者认为,我国理论界之所以有众多的分歧,在于各自论述的角度不同,权益担保说是从财产保全能否产生优先权或在多个债权人分配债务人财产时,应如何确定顺位的角度论述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都对保全优先权作了相应的规定;临时救济说仅仅是运用了与大陆法系惯用的假扣押不同的用以规定英美法系财产保全的术语;辅助程序说所看到的是财产保全的暂时性即只能扣押,不能施以拍卖、变卖,是为强制执行所进行的保障辅助程序;强制措施说则是囿于我国对财产保全所作的狭隘理解,即从我国对财产保全所作的定义来看都是将其界定为强制性的措施。

究其实质,财产保全从起源①到各国设置财产保全的目的来看,其真正的作用在于保障当事人私权的实现,甚至为了能够控制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设置了不同程度的对人的控制保全。

为此,财产保全对于金钱债权的实现不可不谓意义重大。

在将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界定为民事私权实现保障制度后,下文将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及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作重新的思考。

二、财产保全的启动财产保全是由两个程序构成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取得和财产保全的执行实施,财产保全执行的启动因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论及。

在此所论述的仅是财产保全裁定取得的启动,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启动的主体,另一个是启动的时间。

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和坏处

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和坏处

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和坏处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保护其财产免受侵害或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对诉讼当事人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利之处。

本文将就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和坏处展开讨论。

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1. 保护财产安全一旦诉讼当事人发现其财产存在被侵害或损失的风险,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使其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避免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2. 提高胜诉几率申请财产保全可促使被告方更有动力履行其合同义务,防止其故意延迟诉讼进程导致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同时,受保全的财产亦有助于证明诉求受理和行使权利的合法性,进而提高胜诉的几率。

3. 推动诉讼进程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促进案件的审理进程。

倘若一旦申请成功,对方一般都会尽快作出回应,加快审理过程。

此外,申请人也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案件的办理中,推动案件得到早日解决。

申请财产保全的坏处:1. 申请费用高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

这不仅直接增加了诉讼成本,还会导致在财产保全申请不成功的情况下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浪费。

2. 需要提供担保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但有些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可能并不足以提供担保,或者要求的担保比较高,进而增加了申请财产保全的难度和成本。

3. 不保证一定成功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保证一定会成功。

如果保全申请被驳回,将会损失申请费用,并导致后续诉讼过程的不确定性。

甚至可能因此造成进一步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诉讼手段,可以有效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几率和推动案件审理进程。

但同时也存在着费用高、需要提供担保和不保证一定成功等不利之处。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认真权衡利弊,谨慎决定是否采取此项措施。

保全常见问题及风险提示

保全常见问题及风险提示
详细描述
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明确标明保全的 标的物,如果标的物不明确,可能会 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无法执行。
保全措施不当
总结词
措施不当损失大
详细描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措施不当,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或 无法达到预期的保全效果。
03
风险提示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
01
及时发现和判断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种风险因素,如自然灾害、
定期检查与评估
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并采取改进措施。
风险转移与分散
保险转移
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 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
分散投资
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和投资品种,降低 单一资产的风险集中度。
合作与共担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共同承担风险,降低个体风 险暴露。
保全的常见类型
财产保全
包括对房产、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的保全, 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
人身保全
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如家庭暴力受害者申 请保护令等。
证据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对重要证据进行收集、固定 和保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知识产权保全
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防止侵权行为。
保全的目的与意义
04
保全案例分析
案例一:保全资料不齐全的风险
总结词
资料不齐风险
VS
详细描述
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资料以证 明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资料不齐 全,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延误处理, 从而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保全申请流程不熟悉的风险
总结词
流程不熟风险
详细描述

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起诉前的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确保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获得公正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性、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以及申请的具体要求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存在资不抵债、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防止这类情况发生,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确保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获得实际可行的执行保障。

一旦一方的财产被保全,另一方即使获得仲裁胜诉,也能够迅速执行仲裁裁决,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被侵害。

其次,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还可以防止财产被对方恶意转移、隐匿等行为。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一方可能会将重要财产转移给他人或隐匿财产,以躲避执行。

而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当事人的财产,防止其进行恶意转移,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最后,申请财产保全还可以提高当事人此案胜诉的可能性。

一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威胁,因此,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本身也是对案件证据的初步整理和准备。

这将有利于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增加自己胜诉的机会。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相对简单明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申请:申请方应当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威胁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

2. 受理申请: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将受理该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

3. 审查决定:仲裁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合理性、当事人的申请资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合理申请予以决定。

4. 履行保全:如果仲裁机构决定支持申请方的财产保全申请,将发出保全通知书,要求被申请方履行保全义务。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范文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增进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防止争讼当事人变卖、转移、藏匿甚至毁损、挥霍在其占有、支配下的有关财产,逃避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感到该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简略、宽泛甚至缺失之处,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及其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对诉中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只可由当事人提起,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法院裁定驳回。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当事人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根据该意见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又由财产所在地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1诉中财产保全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忽视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与法院超然于争诉之外担当第三者、裁判者的角色不符。

2关于诉前保全法院选择的硬性规定,侧重于采取保全措施的便利与及时,忽视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能保持保全与审判法院的同一性。

3对因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而被申请人认为该保全不当给自己带来了财产损失并提起诉讼时,如何选择起诉法院的规定不合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财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财产...

[正文]1、绪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定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两钟,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法院所进行的财产保全,大量的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2、本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以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即将作出或已经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方法等强制性措施。

无疑,这一措施一旦采取,直接关系到财产所有人的利益。

保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规范,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体现了人民法院执法的水平和形象。

《民诉法》施行近十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了大量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在执行阶段的顺利执行。

今后,这一法院特有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将继续长期地发挥它的作用。

但是,《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只规定了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只有11条,其他司法解释也较少;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人民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理解不透和操作程序不规范。

从而,因“财产保全”而时常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冲突,侵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里暂不说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不足,也不讲地方保护的影响和干扰,单就法院本身在采取这一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作些分析。

这些不当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申请人有求必应,审查时把关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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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关键词:财产保全/金钱债权/执行内容提要: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保障民事私权的实现而设置的,其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应界定为金钱请求的案件,法院无权依职权采取且只需做形式审查。

其申请的理由仅是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担心即可。

在宽泛的申请背后,为保护债务人的益应确立担保为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

一、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我国理论界在论及财产保全时观点不一。

具体有:“便利执行说”、“权益担保说”、“临时救济说”、“辅助程序说”、“强制措施说”等。

理论上的混乱源于立法的粗疏,财产保全功能的界定关乎着财产保全制度的启动、实质条件、担保、保全对象、实施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混乱的理论必然会导致实践上的无序与低效。

笔者认为,我国理论界之所以有众多的分歧,在于各自论述的角度不同,“权益担保说”是从财产保全能否产生优先权或在多个债权人分配债务人财产时,应如何确定顺位的角度论述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都对保全优先权作了相应的规定;“临时救济说”仅仅是运用了与大陆法系惯用的“假扣押”不同的用以规定英美法系财产保全的术语;“辅助程序说”所看到的是财产保全的暂时性即只能扣押,不能施以拍卖、变卖,是为强制执行所进行的保障辅助程序;“强制措施说”则是囿于我国对财产保全所作的狭隘理解,即从我国对财产保全所作的定义来看都是将其界定为强制性的措施。

究其实质,财产保全从起源①到各国设置财产保全的目的来看,其真正的作用在于保障当事人私权的实现,甚至为了能够控制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设置了不同程度的对人的控制保全。

为此,财产保全对于金钱债权的实现不可不谓意义重大。

在将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界定为“民事私权实现保障制度”后,下文将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及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作重新的思考。

二、财产保全的启动财产保全是由两个程序构成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取得和财产保全的执行实施,财产保全执行的启动因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论及。

在此所论述的仅是财产保全裁定取得的启动,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启动的主体,另一个是启动的时间。

(一)启动的主体: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二者的区别之一就是启动的主体,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笔者在考察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后,认为法院无权启动财产保全程序。

从理论上讲,财产保全从功能界定看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其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私权得以顺利和充分实现而为债权人所设置的一项权利,应通过一定的审理程序才能取得。

在德国,为了获得假扣押应当实施所谓的假扣押诉讼,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20条的规定,假扣押诉讼以提交假扣押申请而开始,假扣押诉讼涉及的是简易的审判程序,其以裁判结束,在申请被许可后,其裁判必须被执行[1](P·427)。

在法国,其取得既可以依据单方申请而不给予对方机会的“单方保全诉讼”,也可以通过“紧急审理程序”以判决的方式取得,但“单方保权诉讼”的使用频率远远低于“紧急审理程序”[2](P·261-262)。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因债权人于强制执行要件完备前,遇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情事及强制执行要件完备后,虽然可以强制执行,但权利却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况时有发生,故应设简易程序以保全执行。

因此程序只须申请不需证明,故为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的一种[3](P·780)。

并且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将财产保全界定为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权”。

②在日本,法律明文规定,保全的裁定和保全的执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

③为此财产保全裁判程序的启动应由债权人自主决定,法院应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这既是基于法院无从掌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也涉及到在司法实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很难举证和判断,一旦出现保全错误就会涉及到赔偿问题,所以,在我国,即使现行法律作出了法院依职权可以裁定财产保全,但在司法实务中也因裁定错误需赔偿的缘故,无任何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使法律形同虚设。

在我国之所以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除因对财产保全功能定位的偏颇外,④也是我国审判职权主义的一种体现,在目前审判方式的重新定位下,更应还权,既可体现财产保全的本源功能也可矫正法院权力行使的错位。

鉴于我国当事人法律知识参差不齐,在确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而当事人并未提出申请时,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不申请保全将会产生的后果,而最关心其合法权益的是当事人本人,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或缺乏法律意识在没有行使权利时所造成损失。

(二)启动的时间:在执行终结前的任何时间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保全程序的适用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通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全程序适用三个时间段:诉讼(一审)开始前,即通常所说的诉前保全;诉讼进行中(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即通常所说的诉讼保全;一审判决以后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但对于判决生效后至执行程序启动前,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没有规定,出现真空地带。

有的债务人就是钻了这个空子,在作出判决后至判决规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之前隐匿、转移资产、挥霍资金,最终导致裁判无法得到执行。

基于我国财产保全功能定位的偏颇,仅在立法中确立了诉前保全程序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针对司法实务中因缺失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规定的现实,有一种观点提出应建立诉后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但其只能治标,并不能治本,并且会导致法律规定的复杂和烦琐。

从财产保全设置的功效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执行的实现,因此在没有执行终结之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即在起诉前、诉讼中、执行开始前,甚至在执行开始后,在执行终结前都可,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规定债权人取得合法的执行依据后,应据此执行依据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而无保全强制执行的必要,故不允许债权人申请保全。

⑤但在实务中,因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不如申请假扣押的程序迅速,⑥所以常有以取得本案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仍然利用假扣押的程序,以达到迅速保全的目的。

因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债权人在申请假扣押时未表明其已经取得本案执行依据的事实,法院当无不准许的理由。

且在债务人就此提起异议,假扣押系因有瑕疵应被撤销,但债权人或许已达到目的并进行本案的强制执行了[4](P·202-203)。

所以为了真正贯彻财产保全的功能,不仅无需设置诉后财产保全制度,还应取消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划分规定,规定在任何阶段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实质条件现行法律仅是规定“ __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__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__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使得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在确定案件的类型、申请的理由、是否担保和审查的形式等问题时定位偏颇。

1·案件的类型:系为金钱请求的案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何种类型的案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行的观点是将案件的类型确定为给付之诉。

但在目前酝酿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我国财产保全程序,增加行为保全内容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作前瞻性考虑。

给付之诉,按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所谓物的给付之诉,是指以一定的物作为给付内容的诉,其中根据物的种类不同,物的给付之诉又可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和种类物给付之诉。

所谓行为的给付之诉,是指以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__)作为给付内容的诉,如要求修理损坏的房屋、停止某种侵权行为的实施等。

但对行为给付之诉,按照大陆法系民事保全的分类应申请假处分,大陆法系中的假处分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金钱请求以外的请求的强制执行,或对争执的法律关系,有确定暂时状态的必要,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强制或禁止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就有争执的法律关系确定暂时的状态。

所以若对行为给付之诉申请禁止或为某种行为时只能申请假处分而不能申请假扣押,假扣押在大陆法系只能禁止债务人处分财产,即只能适合物的给付之诉。

另外诉的类型还分为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在理论上对其是否有执行力还存有争议,若我国采取大陆法系的模式,将财产保全分为假扣押和假处分,按现在理论对哪种类型的案件应申请假扣押,哪种应申请假处分的类型划分上会显得复杂和混乱,如前所述在给付之诉中既包含了假扣押也包含了假处分,为此,不妨借鉴大陆法系的通行理论,以是否是金钱请求作为划分的标准,将财产保全的案件类型界定为金钱请求的案件类型,这样既简单、明了又与大陆法系通行的理论相一致。

并且为了保障民事私权的实现功能,可借鉴域外法的规定,对所有的金钱请求,无论是附条件的或是附期限的都可以提出申请,如在法国,申请财产保全只需三个条件:⑴只要求有“似乎原则上有根据的债权。

”债权不必已到履行期或金额已经确定,但必须是金钱债权;⑵紧急性;⑶能被保全扣押的财产[5](P·156-157)。

在日本,根据民事保全法第20条规定,对于以金钱支付为目的的债权,如不进行假扣押就不能强制执行或有对强制执行产生困难之虞时,可以发出假扣押命令。

即法国和日本都是将财产保全的案件类型界定为金钱债权的请求。

2·申请的理由: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担心首先,从大陆法系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看,假扣押除了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即:⑴须有保全强制执行的金钱请求或可以转化为金钱请求的请求。

⑵须有保全强制执行的必要即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担心。

债权人就假扣押的原因有提出能即时调查的证据,以释明的义务。

不过,事实上,要释明假扣押的原因并不太容易。

所以,虽然没有提出释明,而债权人愿意就债务人可能受到的损害,提供法院所定的担保时,也可以补充释明的不足[4](P·57)。

其对财产保全的适用可以说是一种宽容积极的态度,体现出遵循财产保全制度本源的理念。

其次,从英美法系看。

英美法系对假扣押进行的则是一种严格的解释,在美国,大多数州允许在具体、有限的情况下采取假扣押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如纽约州仅仅允许在以下五种情况下采取假扣押措施:⑴被告在该州就没有住所同时也没有资格在该州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⑵被告是该州的居民但是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将传票送达被告;⑶被告为了欺骗原告而转让、隐匿、处置、抵押或者将财产转移出该州,或者将要实施这些行为;(4)该诉讼是由受害人或者刑事受害人的代理人提起;或者(5)诉因以被赋予充分诚意与信赖或者得到该州承认的判决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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